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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葡里斯本草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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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葡里斯本草約

中葡里斯本草約》或稱《中葡會議草約》、《中葡草約》,是大清帝國政府與葡萄牙王國政府於1887年草簽的外交文件,內容「定準在中國北京即議互換修好通商條約」及「中國堅准,葡國永駐管理澳門以及屬澳之地,與葡國治理他處無異。」結果草約內容,成為日後的《中葡和好通商條約》之基礎,但亦做出了不少修改。

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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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總督亞馬留在1846年4月上任後,葡萄牙已對澳門地區推行一系列殖民統治政策,並拒絕向清政府繳納地租銀。當時的葡萄牙人已在澳門居住、進行貿易、通過澳門議事會和澳門總督對澳門進行管理。而在1864年(清同治3年),葡萄牙沒有成功取得《中葡和好貿易條約》的互換文件,結果該條約不能成為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件,讓葡萄牙正式佔據澳門。雖然佔據澳門的計劃告吹了,但葡萄牙仍等待機會正式佔據中國的土地。直至1886年(光緒12年),葡萄牙與英國代表就鴉片緝私徵稅的合作與清政府談判。1887年(清光緒13年),在清政府擔任海關總稅務司北愛爾蘭人羅伯特·赫德指示金登幹James Duncan Campbell)前往里斯本,與曾任澳門總督的葡萄牙代表羅沙Tomás de Sousa Rosa)和葡萄牙外長巴羅果美Henrique de Barros Gomes)舉行會議,並於3月26日草簽了《中葡里斯本草約》。因《中葡里斯本草約》訂明雙方「定準在中國北京即議互換修好通商條約」。結果於同年12月1日,清政府與葡萄牙代表終於在北京正式簽署《中葡和好通商條約》,將草約中的「永駐管理澳門以及屬澳之地」改為「永居管理澳門」,並刪除了「與葡國治理他處無異」字樣。

本條目為澳門歷史系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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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澳門主題

草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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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葡里斯本草約》內容,共4款:

  1. 定準在中國北京即議互換修好通商條約,此約內亦有一體均沾之條。
  2. 定準由中國堅准,葡國永駐管理澳門以及屬澳之地,與葡國治理他處無異。
  3. 定準由葡國堅允,若未經中國首肯,則葡國永不得將澳地讓與他國。
  4. 定準由葡國堅允,洋藥稅徵事宜應如何會同各節,凡英國在香港施辦之件,則葡國在澳類推辦理。

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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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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