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表決
外觀
此條目論述以部分區域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2018年3月5日) |
全民表決(拉丁語:plebiscitum )是為一國或一地之重大事項徵詢其人民主流民意的表決制度。其術語來源於古羅馬的拉丁語,由拉丁語的人民(plebs)和決定(scitum)合成,意即人民的決定。在拉丁語原意中,「全民表決」一詞有別於凱薩主義(césarisme)[1],是真正為民主設計的工具。而在現代語意中,「全民表決」是公投的一種變體,通常設問是否贊同某人的政策。
歷史上的全民表決
[編輯]在羅馬共和國時期,全民表決起初是由護民官提議、並交由羅馬人民大會的平民會議的代表表決的一項制度。由於沒有貴族代表的參與,貴族一開始並不承認表決的效力;但在公元前286年《霍爾騰西亞法》通過,該法規定包括貴族和平民在內的全體人民都有權參加全民表決。此後全民表決通過的決議與羅馬人民大會通過之法律具同等法律地位[2]。
近當代
[編輯]1793年,作為列日革命(法國大革命的一部分)的結果:關於列日主教公國併入法國的全民表決。
1860年,帕爾馬全民表決。
1860年15~16日,作為《1860年都靈條約》的結果:關於尼斯併入法國的全民表決。
1860年22~23日,作為《1860年都靈條約》的結果:關於薩伏依併入法國的全民表決。
德國
[編輯]1934年,希特拉通過全民表決成為德國總理,並廢除總理自立「元首」。
1935年薩爾全民表決,薩爾脫離法國重新加入德國。
瑞士
[編輯]1974年6月23日,汝拉全民表決,汝拉由伯爾尼州分離自立為汝拉州。
法國
[編輯]在法國,全民表決通常是和拿破崙家族聯繫在一起的。在第一和第二帝國期間,法國進行國多次全民表決,其中大多數是以大比例贊同的形式通過的。
執政府時期
[編輯]- 拿破崙執政時期
第一帝國
[編輯]- 拿破崙一世治下
- 1815年6月百日王朝,關於《帝國憲法附加法》。
第二共和
[編輯]- 路易-拿破崙·波拿巴總統時期
第二帝國
[編輯]- 拿破崙三世治下
- 1860年,關於尼斯和薩伏依併入法國。
- 1870年5月8日全民表決,關於新憲法[1][3]。
第三共和
[編輯]- 國防政府時期
- 1870年11月,關於合法化巴黎人民發佈的《共和國宣言》。
第五共和
[編輯]- 戴高樂總統時期
戴高樂時期,全民表決的原則已經成熟:因而在1969年憲法公投失敗後,戴高樂主動辭去了總統職位。
參考
[編輯]- ^ 1.0 1.1 1.2 1.3 1.4 1.5 1.6 Laurent Mauduit, «Le référendum et le tabou des institutions», dans Le Monde, 23 mai 2009
- ^ Élisabeth Deniaux, Rome, de la Cité-État à l'Empire, Institutions et vie politique, Hachette, 2001 ISBN 2-01-017028-8, p. 45
- ^ 3.0 3.1 3.2 存档副本. [2018-03-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12-24).
參見
[編輯]關聯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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