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醫
軍醫是負責軍人健康維護、疾病及意外預防等事務的軍職人員。軍醫都受過專業醫療訓練,能夠與一般的部隊隨行,於戰爭中為軍人隨時隨地進行醫療事務。
名稱
[編輯]軍醫在不同國家的部隊裏有其官方的特別名稱。中國人民解放軍稱衛生兵或衛生員。在中華民國國軍稱軍醫為「醫官」、「醫護士」、「醫護兵」或「醫療兵」。在美國陸軍,軍醫自2005年12月起稱為「68W」。在美國海軍和美國海軍陸戰隊裏,稱為海軍醫務兵。在英國陸軍裏,軍醫稱為作戰醫療技術兵,隸屬皇家陸軍醫療隊。在日本自衛隊裏,稱為「衛生科」(えいせいか)。在大韓民國國軍裏,稱為「醫務兵」(의무병)。
標識
[編輯]根據日內瓦公約,包括軍醫在內的所有擔任戰地救護任務的人員,均需要在左臂佩戴有紅十字或紅新月標誌的防水臂章,以保護他們的安全(詳見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公約第一公約——《改善戰地武裝部隊傷者病者境遇之日內瓦公約》第四十條)。
歷史
[編輯]於《日內瓦公約》簽署前,第二次世界大戰時的歐洲戰區中,同盟國與納粹德軍有一種不成文的禮節,雙方都不會故意向正在進行醫務的軍醫開火。此禮節,於大戰後引入了《日內瓦公約》。但在太平洋戰區卻截然相反。日軍的政策把軍醫當作主要攻擊目標,這迫使盟軍陣營的軍醫在隨軍時脫掉臂章。此外,美國海軍陸戰隊時常為了迷惑日軍,改用其它的稱呼來稱呼軍醫。
武器使用限制
[編輯]按照《日內瓦公約》,蓄意向無威脅的軍醫開火是一種戰爭罪。多年來,大多的軍醫都會攜帶着最少的附帶武器,例如手槍及匕首等。現在,常見的個人防衛武器是非全自動的步槍、卡賓槍或衝鋒鎗等。軍醫可以裝備武器,然而功能一般只是限時防守己方以及自衛。如果軍醫使用武器用作進攻,或者攜帶進攻性武器,如狙擊步槍、機關槍和榴彈發射器等,軍醫會自動失去《日內瓦公約》對軍醫的法定保護。[1]
參考文獻
[編輯]- 美國陸軍士兵手冊和培訓指南(STP 8-91W15-SM-TG, Soldier's Manual and Trainer's Guide, MOS 91W, Health Care Specialist, Skill Levels 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