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條憲法
十七條憲法(日語:十七条憲法〔十七條憲法〕/じゅうしちじょうけんぽう Jūshichijō Kenpō,亦稱憲法十七條[1])是由聖德太子於推古天皇12年舊曆4月3日(公元604年5月6日)頒佈的法典,為日本首部成文法。關於該法典的記載見於《日本書紀》和《聖德太子傳歷》中,二書皆記載條目由聖德太子親自撰寫。《日本書紀》中所錄全文共有法條17條,該法內容融合儒家、佛教及法家思想為一體,為飛鳥時代的官僚貴族階層(即豪族)提出了一系列道德準則與規範。但針對該法的真實性,在學界一直存在着諸多質疑。
內容
[編輯]漢文原文
[編輯]夏四月丙寅朔戊辰、皇太子親肇作憲法十七條。
一曰、以和爲貴、無忤爲宗。人皆有黨。亦少達者。是以、或不順君父。乍違於隣里。然上和下睦、諧於論事、則事理自通。何事不成。
二曰、篤敬三寶。々々者佛法僧也。則四生之終歸、萬國之極宗。何世何人、非貴是法。人鮮尤惡。能敎從之。其不歸三寶、何以直枉。
三曰、承詔必謹。君則天之。臣則地之。天覆地載。四時順行、萬氣得通。地欲覆天、則至壞耳。是以、君言臣承。上行下靡。故承詔必慎。不謹自敗。
四曰、群卿百寮、以禮爲本。其治民之本、要在乎禮、上不禮、而下非齊。下無禮、以必有罪。是以、群臣有禮、位次不亂。百姓有禮、國家自治。
五曰、絶餮棄欲、明辨訴訟。其百姓之訟、一日千事。一日尚爾、況乎累歲。頃治訟者、得利爲常、見賄聽讞。便有財之訟、如石投水。乏者之訴、似水投石。是以貧民、則不知所由。臣道亦於焉闕。
六曰、懲惡勸善、古之良典。是以無匿人善、見惡必匡。其諂詐者、則爲覆國家之利器、爲絶人民之鋒劔。亦佞媚者、對上則好說下過、逢下則誹謗上失。其如此人、皆無忠於君、無仁於民。是大亂之本也。
七曰、人各有任。掌宜不濫。其賢哲任官、頌音則起。奸者有官、禍亂則繁。世少生知。剋念作聖。事無大少、得人必治。時無急緩。遇賢自寬。因此國家永久、社禝勿危。故古聖王、爲官以求人、爲人不求官。
八曰、群卿百寮、早朝晏退。公事靡盬。終日難盡。是以、遲朝不逮於急。早退必事不盡。
九曰、信是義本。毎事有信。其善惡成敗、要在於信。群臣共信、何事不成。群臣無信、萬事悉敗。
十曰、絶忿棄瞋、不怒人違。人皆有心。々各有執。彼是則我非。我是則彼非。我必非聖。彼必非愚。共是凡夫耳。是非之理、詎能可定。相共賢愚、如鐶無端。是以、彼人雖瞋、還恐我失。我獨雖得、從衆同擧。
十一曰、明察功過、賞罰必當。日者賞不在功。罰不在罪。執事群卿、宜明賞罰。
十二曰、國司國造、勿斂百姓。國非二君。民無兩主。率土兆民、以王爲主。所任官司、皆是王臣。何敢與公、賦斂百姓。
十三曰、諸任官者、同知職掌。或病或使、有闕於事。然得知之日、和如曾識。其以非與聞。勿防公務。
十四曰、群臣百寮、無有嫉妬。我旣嫉人、々亦嫉我。嫉妬之患、不知其極。所以、智勝於己則不悅。才優於己則嫉妬。是以、五百之乃今遇賢。千載以難待一聖。其不得賢聖。何以治國。
十五曰、背私向公、是臣之道矣。凡人有私必有恨。有憾必非同、非同則以私妨公。憾起則違制害法。故初章雲、上下和諧、其亦是情歟。
十六曰、使民以時、古之良典。故冬月有間、以可使民。從春至秋、農桑之節。不可使民。其不農何食。不桑何服。
十七曰、夫事不可獨斷。必與衆宜論。少事是輕。不可必衆。唯逮論大事、若疑有失。故與衆相辯、辭則得理。
— 《日本書紀》第二十二卷 豐御食炊屋姬天皇 推古天皇 十二年夏四月條
現代漢語翻譯
[編輯]夏四月一日,皇太子(聖德太子)親自起草並制定了憲法十七條。第一條。以和諧為圭臬,不衝突為宗旨。每個人心裏都有偏見,明事理之人並不多。所以,(人們)可能會不遵從父輩和君主(的旨意),可能會與鄉鄰發生爭鬥。如果能和睦相處、平心論事,那麼事情和道理自然就能理順明了。(若人皆如此),還有什麼事情是辦不到的呢?
第二條。篤信敬畏三寶(三寶即佛、法、僧)。(三寶)是眾生終究的歸宿,是萬物的最終信仰。無論是哪個時代,哪地出身之人,無不以此為教法。人若表現出罪惡,(三寶)可教化人心(使其向善)。若不敬奉三寶,將無法區分是非分明、真善醜惡。 第三條。承接詔書和旨意時務必慎重。君為天,臣為地,天覆蓋着地,地承載着天。(正因如此,)四季順暢運行,萬物蒼靈通達。大地需要天的覆蓋(保護),才能生機盎然。所以說,君之所言,臣子應承。因故承接詔書和旨意務必謹慎,若不謹慎對待則會出現(秩序)問題。
第四條。朝野上下,公卿大臣,都應以禮教為根本。治理天下黎民之根本,唯禮教為其根基。若朝中無禮數,民間鄉野也不會遵從禮教。這必然會導致社會出現罪惡。所以,群臣百僚,必須通達禮數,官階次第才能不亂。(若如是則)百姓黎民知曉禮教,國家就可以無為而治了。
第五條。 杜絕貪慾,分明訴訟。百姓的訴訟案件多如牛毛,每日雜案成千上百,何況經年累月。以往處理訴訟的人,往往將獲利視為常事,收受賄賂以定裁決。有錢人的訴訟,如同將水倒入水中,暢通無阻;而貧窮人的訴訟,則如同將水潑在石頭上,毫無結果。因此,窮苦百姓無處申冤,臣子的職責也因此有所缺失。
第六條。 懲治惡行,勸導善行,是自古以來的優良典範。因此,對於人們的善行不可隱匿,應及時表揚;而見到惡行,則必須加以懲戒。諂媚欺詐之人,是毀滅國家利益的利器,是摧殘百姓的鋒利刀劍。這種阿諛奉承之人,對上善於挑撥下屬的過失,對下又誹謗君主的過錯。這種人既不忠於君主,也無仁於百姓,是引發社會動亂的根源。
第七條。 每個人都應各司其職,應恰當地擔任自己的職責。賢能之人任官,便會帶來讚頌的聲音;奸邪之人掌權,禍亂便會滋生。世上少有人天生聰明,但通過刻苦學習可使自己成聖。無論事情大小,得其人便能治理;無論時間緊迫與否,遇到賢能之人便能從容應對。因此,國家才能長久安定,社稷免於危難。所以,古代聖明的君王,選官是為了找到賢才,而不是為人安排官職。 第八條。 群臣百官應早晨上朝、晚間退朝。處理政務不能有所怠慢,終日之事難以盡完。因此,遲到上朝無法應對緊急事務,早退則會導致事情未能完成。
第九條。 誠信是義理的根本,凡事都必須講求誠信。無論善惡成敗,關鍵在於誠信。群臣若能彼此信任,何事不可成就;若無誠信,萬事皆會失敗。
第十條。 杜絕忿怒,摒棄嗔恨,不應因他人違逆而發怒。人皆有心,各有所執。他對則我錯,我對則他錯。我未必聖明,他也未必愚鈍。大家不過是凡夫俗子罷了,是非之理焉能定論?賢愚互存,如環無端。因此,雖然他人憤怒,我也須警惕自己的過失。我雖獨自正確,但仍應從眾共議。
第十一條。 明察功過,賞罰務必公正。近日賞賜不符功績,懲罰不合罪責。執政的大臣和群臣,應當清晰明辨賞罰。
第十二條。 國司和國造不得苛斂百姓。國家只有一君,百姓只能有一主。全土的百姓以君王為主,受命的官吏皆是王臣,怎敢私自向百姓征賦。
第十三條。 所有官員應共同知曉職務職責。若有人因病或差使而耽誤事務,他人應了解情況,協調補位。如有不得知曉的事務,不應影響公共事務的正常運行。
第十四條。 群臣百官不得懷有嫉妒之心。我若嫉妒他人,他人亦會嫉妒我。嫉妒之禍,無窮無盡。因此,見到比自己智慧高超的人便不愉快,發現他人才能勝過自己則心生嫉妒。正因為如此,五百年難遇一賢人,千載難逢一聖人。若賢聖難得,國家如何治理?
第十五條。 拋棄私情,追求公義,這是臣子的本分。凡人有私心便會生怨恨,怨恨生則意見不同,意見不統一則因私害公。怨恨滋生則破壞制度、損害法律。因此,開篇即強調上下和諧,也正是這個道理。
第十六條。 使用民力應當合乎時宜,這是古代的良好典範。因此,冬季閒暇時,可以動員民力。春至秋為耕作和採桑的季節,不可役使百姓。若不種田何以為食?若不採桑何以禦寒?
第十七條。 事務不可獨斷,必須與眾人商議。小事可以輕決,無需眾議,但重大事務若有疑慮,應與眾人辯論,共同討論以求妥當,確保決策得當。
— 引自《日本書紀》卷二十二《豐御食炊屋姬天皇》推古天皇十二年
內容流傳
[編輯]十七條全文大體上可分為兩種流傳方式:
- 通過從其它文獻中摘錄。諸如《日本書紀》推古天皇十二年條、《聖德太子傳歷》上卷推古天皇十二年條、《拾芥抄》諸教芥部第十六等文獻中皆收錄有全文,因此便從中摘錄。
- 通過單獨記錄全文的寫本。諸如大原三千原所藏1173年(承安3年)寫本、法隆寺所藏1285年(弘安8年)模板,此二者為現存已知存世最古者。
時下普遍認為目前所流傳的十七條全文各版本皆抄錄自《日本書紀》推古天皇十二年條,但是仍存在一些觀點認為是《日本書紀》引用《聖德太子傳歷》與《拾芥抄》的內容;另外學者尾崎雅嘉則認為目前流傳的全文或源自《日本書紀》之外的底本,乃至是從所謂太子手書本中流傳而來。[1]:1-2
概要與解讀
[編輯]概要
[編輯]公元600年(隋開皇二十年,推古天皇八年)日本派出了第一批遣隋使,隋文帝聽聞日本的政治現狀後批評此「太無義理」,並訓令日本改革其政治制度。
“ | 開皇二十年……上令所司訪其風俗。使者言倭王以天為兄,以日為弟,天未明時出聽政,跏趺坐,日出便停理務,雲委我弟。高祖曰:「此太無義理。」於是訓令改之。 | ” |
——《隋書·列傳·倭國傳》 |
有書籍指出,作為對隋文帝「訓令」的回應,大和朝廷相繼在603年(推古天皇十一年)新建了小墾田宮,在604年(推古天皇十二年)制定了冠位十二階,同年制定的《十七條憲法》也與前述二者一道構成了這一時期的一系列政治改革舉措。[2]:6,173-174
十七條的「憲法」一詞,可參見《國語·晉語》中「賞善罰奸,國之憲法也」以及《管子·七法》中「有一體之治,故能出號令,明憲法矣」兩句。[3]:180
十七條總體在行文上呈現觀念及訓戒的特徵,各條由兩部分組成:開頭的內容為綱領,其後為對綱領的解釋說明,全文多採用對句形式;另外第八條與第十條中也對大小官員做出了「早朝晏退」等頗為具體的指示性話語;在思想上呈現出以儒家思想為框架的特徵,但同時也分別在第二條、第十條中顯示了佛教思想,第十一條中顯示了法家思想。[3]:181,183,184,561
十七條在文風上的特徵不同學者也有不同的觀點。齋藤拙堂認爲文風「具有漢魏遺風」;岡田正之認為文風「頗為類似於先秦文字」,與《北史·後周書·蘇綽傳》中的六條詔書、北齊的五條詔書相類似;小島憲之認為十七條傳達了與敦煌本《十戒經》當中「十戒」部分內容相類似的佛典教化。[3]:560
有關十七條的數量,岡田正之參照《管子·五行》中「夫道以九制、地理以八制」與《春秋·緯書》中「陰數極於九」、「陽數極於八」云云語句,認為法條數量十七為合算九、八二數,旨在傳達協和天地之道歸為一統的思想。[3]:561姉崎正治則參考太子作《維摩經義疏》(《三經義疏》中一部)中《佛國品》章「就『第一正明萬善是淨土因』中,凡有十七事,不可配怡隨文直釋也」一句,認爲十七條的數量乃是太子本人對所謂菩薩心性「凡十七事」的追求。[4]:83[5]:15
十七條中的儒家思想
[編輯]十七條中諸多條文可以看出有儒家思想的存在。諸如第一條中「以和為貴,無忤為宗」一句可參照《禮記·儒行》「禮之以和為貴」及《論語·學而》中「禮之用,和為貴」兩句。第四條中闡述了「禮」的重要性[註 1][6]:36,第六條提出「勸善懲惡」的理念[6]:40。[3]:181-183
十七條中的佛教思想
[編輯]憲法第二條中提到的「三寶」以及第十條提到的「忿」和「瞋」皆是佛教用語,顯示了佛教思想在憲法中的存在。另外由於憲法第一條並未如同儒家典籍中那樣去強調「禮」與「和」之間的關係,由此學界存在着將「和」解讀為佛教中「和合」的論述。[3]:181,184。
十七條中的法家思想
[編輯]同時,第十一條中關於「信賞必罰」的論述則可參照《韓非子·說疑》中「凡治之大者,非謂其賞罰之當也」以及同書《主道》中「功當其事,事當其言,則賞;功不當其事,事不當其言,則誅」兩句,該條是憲法融合法家思想的有力證據。[3]:184
爭議
[編輯]創立時間爭議
[編輯]關於《憲法十七條》的制定時間,史料共有三種說法:
- 根據《日本書紀》和《先代舊事本紀》的記載,《十七條憲法》於公元604年(推古天皇十二年)四月制定[7]:136;
- 根據《上宮聖德法王帝說》的記載,《十七條憲法》於公元605年(少治田天皇在位的乙丑年,即推古天皇十三年)七月制定[8];
- 根據《一心戒文》記載,《十七條憲法》於公元602年(推古天皇十年)十二月制定[9]:傳述一心戒文下卷-12。
岡田正之注意到604年恰為甲子年,加之《易緯》中有「甲子為革令」的說法,認為有關604年的記載或是依照讖緯之學附會的結果[3]:180。
真實性爭議
[編輯]關於《十七條憲法》為後世創作的觀點由來已久,其真實性至今仍存在爭議。
「認為《十七條憲法》是聖德太子親筆所作是錯誤的,這應該是《日本書紀》作者的潤色之作。在《日本書紀》中,從未有任何直接引用作者全文的例子,可知十七條亦並非太子之真面目。如果我們承認十七條是太子之真面目,那是否也可以認為神武天皇的詔書也是當時創作的呢?」
由此,狩谷認為《十七條憲法》是《日本書紀》編纂者的創作。[10]:124
津田左右吉在1930年(昭和五年)出版的《日本上代史研究》中提出,《十七條憲法》中使用的「國司」和「國造」等術語、對國家體制的闡述以及有關規範群臣行為的內容與推古朝的國家制度並不吻合,反倒是更符合大化改新之後官僚體制與中央直轄的特徵,認為十七條應該是大化改新後大和朝廷為規範大小官僚,參照《晉書·武帝紀》中六條及五條詔書制定的產物,並假託作者為聖德太子。[11]:180-189[3]:184,560
“ | ……(咸熙二年十一月)乙未,令諸郡中正以六條舉淹滯:一曰忠恪匪躬,二曰孝敬盡禮,三曰友於兄弟,四曰潔身勞謙,五曰信義可復,六曰學以爲己。……(泰始四年)十二月,班五條詔書於郡國:一曰正身,二曰勤百姓,三曰撫孤寡,四曰敦本息末,五曰去人事。…… | ” |
——《晉書·武帝紀》 |
針對津田的觀點,1965年(昭和四十年)坂本太郎等四位學者註解《日本古典文學大系》收錄的《日本書紀》時指出,當時也有觀點認為大化改新之前所臨時派遣的官員亦可稱之「國司」,若是這種觀點正確,那十七條中出現國司一詞也並不奇怪。另外同書中皇極二年冬十月條中也有「國司」的記載。[3]:185另外坂本太郎也在1979年(昭和54年)出版的《聖德太子》中反駁,「國司」一職在推古朝可能已經存在。儘管律令制尚未確立,但當時(推古朝)已有一定程度的官僚制度,因此《日本書紀》中關於這些內容的記述是可以接受的。[12]:92
森博達在1999年出版的《解開日本書紀之謎(日語:日本書紀の謎を解く)》中提出,《十七條憲法》中的漢文存在明顯的日本化特點(即和習),與7世紀的書寫風格並不一致,可能是在《日本書紀》編纂過程中創作或改編的。他還指出,《日本書紀》推古紀中的某些錯字與誤記在《十七條憲法》中也有所體現,例如「少事是輕」原本應為「小事是輕」,這種誤寫在推古紀中頻繁出現。基於此,森博達推測,《十七條憲法》在《日本書紀》編纂時可能經過潤色或改寫。雖然聖德太子可能確實曾制定過原本的《十七條憲法》,但這一點缺乏直接證據,因此目前更傾向於認為其為後世的創作。[13]
吉川真司在2011年出版的《系列日本古代史3 飛鳥之都(日語:シリーズ日本古代史3 飛鳥の都)》中指出,《十七條憲法》的內容是君主制和官僚制下理所當然的準則,第一條和第二條強調佛教(二條)和禮(四條),與推古朝的政治方針一致。《十七條憲法》中提到的「國造」稱謂也並不一定僅限於律令體制。吉川認為,儘管可能存在後世的潤色,但《十七條憲法》基本可以視為推古朝的產物。[14]
《先代舊事本紀大成經》記載
[編輯]《先代舊事本紀大成經》卷七十《憲法本紀》中記載,公元604年(推古天皇十二年)五月聖德太子頒佈了《通蒙憲法》,六月頒佈了《政家憲法》,十月則頒佈了《儒士憲法》《神職憲法》和《釋氏憲法》。這五部憲法各有十七條,共計八十五條。其中,《通蒙憲法》的內容與《日本書紀》所載的《憲法十七條》基本一致。然而,《日本書紀》中第二條的「篤敬三寶。三寶者佛法僧也。」在《通蒙憲法》中被改至第十七條,並且內容修改為「篤敬三法、其三法者、儒、佛、神也」。但《大成經》在江戶時代被認為是僧人潮音撰寫的偽書。[6]
後世影響
[編輯]《十七條》問世後,後世的一些律令文獻屢屢提及其名:諸如820年(弘仁十一年)編纂的法令集《弘仁格式》的序言(《弘仁格式序》)提及十七條時以「國家制法自茲始焉」作評;九世紀後期貞觀年間的法條註釋集《令集解》中也可見聖德太子「制令」的記載[4]:82[3]:180[15]:7。
久之,《十七條》的意義便開始不局限於「自茲始焉」的開山地位,也逐漸成為「太子信仰」這一政治信仰的載體[4]:82。諸如藤原賴長在其日記《台記》中提及其於1143年(康治二年)十月廿二參訪四天王寺[註 2]時,在聖德太子靈前作出了「若攝錄天下之時,願任十七條憲法行之」的誓願;依據《台記》的其他記載,賴長在此後的行事中也貫徹了「有誤謬改正」等《十七條》中有所提及的思想指引。藤原伊通晚年在其呈奉御覽的意見書(即《大槐秘抄》)中也抄錄了十七條的內容。[16]:57-58另外,在《平家物語》第二卷《教訓狀》中,平重盛向其父平清盛諫言時引用了十七條中第十條的內容。[17]:173
作為信仰的載體,日本的一些後世方針條文也在形式、理念上可見《十七條》的影子。諸如作為室町幕府施政方針的《建武式目》中,第十三條「可專禮節事[18]」與《十七條憲法》中第四條類似,且數量上同《十七條》。另外《朝倉孝景十七條》、《禁中並公家諸法度》的條文數量也恰與《十七條憲法》一致。[4]:82
另外,花山信勝等學者指出明治天皇發表的《五條御誓文》與《十七條》的理念一脈相承[4]:85-86。
註釋
[編輯]參考文獻
[編輯]- ^ 1.0 1.1 國民精神文化研究所 (編). 憲法十七條 解說. 東京: 國民精神文化研究所. 1941. doi:10.11501/9887845. 國立國會圖書館書誌ID:000000903846 (日語).
- ^ 石井正敏; 荒野泰典; 村井章介 (編). 日本の対外関係-2 律令国家と東アジア. 吉川弘文館. 2011. ISBN 9784642017022 (日語).
- ^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3.10 坂本太郎、家永三郎、井上光貞、大野晉(校注). 日本古典文学大系 日本書紀 下 68 (天理圖書館藏卜部兼右本底本). 東京: 岩波書店. 1965. CRID BN0107216X (日語).
- ^ 4.0 4.1 4.2 4.3 4.4 山內健生. 五箇条の御誓文に甦った十七条憲法の精神--〔聖徳〕太子憲法の説く「協心協力」の世界. 日本及日本人 (東京: J&Jコーポレーション). 1999, 1635 (盛夏): 75–87. ISSN 0546-1138. doi:10.11501/3368410. 國立國會圖書館書誌ID:000000018219 (日語).
- ^ 高楠順次郎; 望月信亨 (編). 聖德太子三經御疏. 東京: 金尾文淵堂. 1943. doi:10.11501/1040429. 國立國會圖書館書誌ID:000000664875 (日語).
- ^ 6.0 6.1 6.2 上西真澄, 神道大系編纂會 , 編, 聖德皇太子憲法釋義 昭和17年第2版(北野宮寺本底本), 太子會, 1942, doi:10.11501/1456603, 國立國會圖書館書誌ID:000000636679 (日語)
- ^ 黑板勝美 (編). 國史大系 第7卷 新訂增補 (神宮文庫本底本). 東京: 國史大系刊行會. 1936. doi:10.11501/3431619. 國立國會圖書館書誌ID:000000868455 (日語).
- ^ 上宮聖德法王帝說 昭和2年複製版(京都知恩院藏寫本底本). 東京: 古典保存會. 1928. doi:10.11501/1189406. 國立國會圖書館書誌ID:000000753662 (日語).
- ^ 最澄. 比叡山專修院附屬叡山學院 , 編. 傳教大師全集 第一 (寬文四年原本). 滋賀坂本村: 比叡山圖書刊行所. 1927. doi:10.11501/1920900. 國立國會圖書館書誌ID:000000894873 (日語).
- ^ 正宗敦夫 (編). 日本古典全集-狩谷棭齋全集第八. 1928. doi:10.11501/1912541. 國立國會圖書館書誌ID:000000872937 (日語).
- ^ 津田左右吉. 日本上代史研究. 東京: 岩波書店. 1930. doi:10.11501/1041707. 國立國會圖書館書誌ID:000000666134 (日語).
- ^ 坂本太郎. 日本歷史學會 , 編. 聖徳太子. 吉川弘文館. 1979. NCID BN00382296 (日語).
- ^ 森博達. 日本書紀の謎を解く. 中央公論新社. 1999. ISBN 9784121015020 (日語).
- ^ 吉川真司. シリーズ日本古代史3 飛鳥の都. 岩波書店. 2011. ISBN 9784004312734 (日語).
- ^ 黑板勝美 (編). 國史大系 第23卷 新訂增補 (金澤文庫本轉寫本底本). 東京: 國史大系刊行會. 1943. doi:10.11501/3431636. 國立國會圖書館書誌ID:000000868455 (日語).
- ^ 池田庄太郎 (編), 十七条憲法:嘉禎本, 美術書院, 1947, doi:10.11501/1140298, 國立國會圖書館書誌ID:000000699435 (日語)
- ^ 高木市之助、小澤正夫、渥美かをる、金田一春彥(校注). 日本古典文学大系 平家物語 上 32 (龍谷大學本底本). 東京: 岩波書店. 1965. NCID BN01070481 (日語).
- ^ 建武式目 (國立國會圖書館藏寫本). doi:10.11501/1365405 (日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