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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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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9號(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 9;IFRS 9),為國際會計準則理事會(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IASB)於2008年3月提出討論,針對金融資產新發生及既有的預期信用損失認定以預期信用損失(Expected Credit Losses;ECL)為基準。2014年7月定義完成,2018年實施。[1][2] 該新準則用以取代舊有信貸撥備準則,即國際會計準則第三十二及三十九號(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 32 &39). 除用以計算可攤銷費用(amortised cost) 的預期信用損失外,新準則同時將舊準則界定金融資產計算方法的四大類變為三大類,分別為可攤銷費用(amortised cost)、公平價值計入損益賑(fair value through profit and loss) 及公平價值計入其他綜合損益(fair value through other comprehensive income). 而新準則界定金融資產種類為交易資產(trading asset)、持有並保留(hold to collect) 及持有保留或出售(hold to collect and sell).[1]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編製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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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則一:分類與計量(Classification and measurement)
分類於IFRS9 主要分為交易資產(trading asset)、持有並保留(hold to collect) 及持有保留或出售(hold to collect and sell)。分類主要為表現企業管理層對擁有該金融資產之目的並以營商模型(business model)表達,故此同一種類的金融資產可於不同公司內於分類為不同的種類,於正常情況下並不能隨意改變。
於計量方面,分為三種方法,為公平價值於其他綜合損益(FVTOCL)、公平價值於收益表(FVTPL) 及攤銷費用(Amortised cost)。前兩者均以公平值值計量,後者以原值減去信用損失計益。
對於未來發生預期損失改採預期信用損失模式(Expected Credit Losses;ECL)。
放寬衍生性金融商品(Derivative)之損益價值與一般商品損益價值互抵時條件,使避險會計之運用更能貼近於實務。

適用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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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日本
  • 臺灣
  • 香港

相關條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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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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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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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財務會計標準委員會】降低金融商品報告複雜性 (Reducing Complexity in Reporting Financial Instruments);2014年8月
  • 【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基金會】IFRS 9 金融商品(替換IAS第39號) (IFRS 9 Financial Instruments (replacement of IAS 39);2014年8月
  • 【中華民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工具大變革-談IFRS 9;江美艷、陳欣怡;證券暨期貨月刊;2016年4月
  • 【日本公証會計士協會】IFRS與IAS解說:第九號「金融商品」(IFRS及びIASの解説 第九号 「金融商品」);越智 純;會計監查月刊;2011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