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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之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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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之禎(16世紀—17世紀),子德弼虞廬州府六安州[1]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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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之禎個性剛直,不願逢迎他人,在萬曆二十五年(1597年)中丁酉科應天鄉試舉人[2],次年(1598年)成戊戌科進士[3],刑部觀政,次年獲授福州推官,二十八年任福建鄉試同考官,判案精明;主考官葉向高親友、國學生何某勾引某人妻女,他憑書信公正判決,卻因此遭罷官,在家鄉優游四十年,寫下的作品都編成文集[1]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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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同治《六安州志·卷二十六·人物誌》:宋之禎,字子德,號弼虞,萬厯戊戌進士。性方直不屑俯仰苟合,選福州府推官,折獄如神。有國學生何某以漁色致某生妻女,何某者,之禎座師葉向高肺腑戚也。以竿牘至,斥為贗據,法論無少貸,竟以此免官歸。優游鄉里四十年,手一編如經,生時著有文集。
  2. ^ 同治《六安州志·卷二十一·選舉志》:宋之禎 萬厯二十五年丁酉科(舉人),戊戌進士
  3. ^ 《萬曆二十六年戊戌科進士履歷》:宋之禎,弼虞,易一房,甲戌七月二十六生。六安州籍婺源人,丁酉八十八,會四十,三甲百十三。刑部政,己亥授福州府推官,庚子本省同考,辛丑丁外艱,甲辰考察閒住。曾祖貫。祖文章。父詔。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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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同治《六安州志》·卷二十一·選舉志
  • 同治《六安州志》·卷二十六·人物誌
官銜
前任:
施浚明
明朝福州府推官
萬曆年間
繼任:
阮自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