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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高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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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高等法院,是中華民國大陸時期的二級法院之一,屬於普通法院,行政組織上直屬司法行政部之監督;審級上以最高法院為上級審法院。

民國38年(1949年)10月廣東戰役後,解放軍進入廣州。廣東高等法院及下級法院由解放軍廣州市軍事管制委員會接管、進一步改組轉變為廣東省人民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歷史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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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革命後,廣東軍政府正式成立,下設司法司。民國2年(1913年)1月19日,依據臨時大總統孫中山發佈第六號令,各省司法司改為司法籌備處。民國3年(1914年),中央司法部以各省司法經費浩大為由,將司法籌備處撤銷,各省司法行政事務由高等審判廳廳長及高等檢察廳檢察長分別接管。袁世凱復辟帝制後,民國5年(1916年)4月6日廣東宣佈獨立。4月21日改舊制,將高等審判、檢察兩廳合併,改設為「廣東司法廳」;8月4日,撤銷廣東司法廳,恢復廣東高等審判和檢察兩廳。民國14年(1925年)11月10日,高等審判、檢察2廳改組為控訴法院,歸廣東省司法廳管轄。

民國16年(1927年)10月14日,南京國民政府發出命令,為統一司法制度,撤銷各省司法廳,實行高等法院制度,統一設立高等法院、高等法院分院和地方法院。民國17年(1928年)1月7日,廣東控訴法院改稱「廣東高等法院」。同月20日,廣東司法廳撤銷,由廣東高等法院兼管全省司法行政事務,地方法院也負有監督、管理所屬司法行政事項之責。民國24年(1935年)7月實施《法院組織法》,改四級三審制為三級三審制。

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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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在廣東省省會廣州市倉邊路。抗戰期間,廣東高等法院多次搬遷。民國27年(1938年)11月初,廣東高等法院遷至連縣,初駐泥潭村,後改駐縣城太守廟;民國33年(1944年)12月,隨省政府遷往平遠縣,院址設於原平遠縣城東。民國34年(1945年)8月,抗戰結束後,廣東高等法院遷回省會廣州。

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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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8年(1929年),廣東在瓊崖、高雷、欽廉3地各增設高等分院一所。民國23年(1934年),在汕頭設高等法院第一分院,合浦設高等法院第二分院,瓊山設高等法院第三分院。民國25年(1936年),國民政府頒佈的《法院組織法》開始實施。根據《法院組織法》,廣東除已設的3個高等法院分院外,又增設5個高等法院分院:曲江第四分院、惠陽第五分院、高要第六分院、茂名第七分院、梅縣第八分院。受戰爭影響,海南島第三分院職務暫行結束,抗戰結束後恢復。民國37年(1948年)1月,按照國民政府司法行政部的訓令,8個分院改以所在縣市命名,依序分別改稱為汕頭分院北海分院瓊山分院曲江分院惠陽分院高要分院茂名分院梅縣分院。民國38年(1949年)4月,海南島成立海南特別行政區,原廣東省高等法院瓊山分院獨立為海南高等法院,負責全島16個縣的司法事務,並在崖縣設立一個高等法院分院。

廣東高等法院汕頭分院
民國18年(1929年)在汕頭市成立「廣東高等法院第三分院」,民國23年(1934年)改稱「廣東高等法院第一分院」。民國37年(1948年)以所在地命名,改稱「廣東省高等法院汕頭分院」。
廣東高等法院北海分院
民國18年(1929年)在茂名縣成立「廣東高等法院第二分院」,民國23年(1934年)分院移駐合浦縣北海鎮。民國37年(1948年)以所在地命名,改稱「廣東省高等法院北海分院」。
廣東高等法院瓊山分院
民國18年(1929年)在瓊山縣海口市成立「廣東高等法院第一分院」,民國23年(1934年)改稱「廣東高等法院第三分院」。民國37年(1948年)以所在地命名,改稱「廣東省高等法院瓊山分院」。民國38年(1949年)6月昇格為「海南高等法院」。
廣東高等法院曲江分院
民國25年(1936年)在曲江縣成立「廣東高等法院第四分院」,民國37年(1948年)以所在地命名,改稱「廣東省高等法院曲江分院」。
廣東高等法院惠陽分院
民國25年(1936年)在惠陽縣成立「廣東高等法院第五分院」,民國37年(1948年)以所在地命名,改稱「廣東省高等法院惠陽分院」。
廣東高等法院高要分院
民國25年(1936年)在高要縣成立「廣東高等法院第六分院」,民國37年(1948年)以所在地命名,改稱「廣東省高等法院高要分院」。
廣東高等法院茂名分院
民國25年(1936年)在茂名縣成立「廣東高等法院第七分院」,民國37年(1948年)以所在地命名,改稱「廣東省高等法院茂名分院」。
廣東高等法院梅縣分院
民國25年(1936年)在梅縣成立「廣東高等法院第八分院」,民國37年(1948年)以所在地命名,改稱「廣東省高等法院梅縣分院」。


廣東省高等法院及各分院管轄地域表(1947年)
院稱 駐地 下轄各院
廣東高等法院 廣州 廣州、順德、中山、新會、台山、開平、赤溪、恩平8地方法院
汕頭分院 汕頭 汕頭、潮安、潮陽、揭陽、饒平、惠來、普寧、豐順8地方法院
南澳、澄海、南山3司法處
北海分院 合浦 湛江、合浦、防城、靈山、遂溪、海康、徐聞7縣市地方法院
欽縣1縣司法處
瓊山分院 瓊山 瓊山、文昌、定安、儋縣、澄邁、臨高、樂會、瓊東、崖縣、陵水、萬寧、感恩、昌江、樂東、白沙15縣地方法院
保亭1縣司法處
曲江分院 曲江 曲江、南雄、樂昌、始興、仁化、英德、乳源、連縣、連山、陽山、佛岡、清遠、陸豐、翁源、從化、花縣16縣地方法院
連南1縣司法處
惠陽分院 惠陽 惠陽、博羅、海豐、河源、紫金、新豐、龍門、東莞、增城、寶安10縣地方法院
高要分院 高要 高要、廣寧、四會、開建、封川、鬱南、新興、羅定、德慶、雲浮、鶴山、高明12縣地方法院
茂名分院 茂名 茂名、電白、化縣、吳川、信宜、廉江、陽江7縣地方法院
陽春1縣司法處
梅縣分院 梅縣 梅縣、興寧、五華、平遠、蕉嶺、龍川、連平、和平、大埔9縣地方法院

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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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組織法》未施行之前,依據《廣東高等法院分院的暫行組織條例》,作為廣東本省高等分院及地方分院機構及人員設置的法律依據。各級法院組織概況:

  • 高等法院:民事設4庭,刑事設兩庭;各置庭長1員,推事兩員。設檢察辦公處,配置首席檢察官1員,檢察官3員,並設書記廳。
  • 地方法院:民事設2庭、刑事設1庭;各置庭長1員、推事兩員。設拍賣所,置書記官兩員;設清理私案庭,置庭長1員,推事兩員;設檢察辦事處,置首席檢察官1員,檢察官、候補檢察官3員。

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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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理全省司法行政事務。各縣分庭受理本縣初級及地方第一審案件;地方法院受理所在縣初級及地方第一審案件暨所屬初級上訴案件;高等法院受理全省初級上告(即第三審)暨地方上訴案件。

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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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7年(1928年),原地方審檢廳改設為地方法院:廣州、惠州、南韶連、高雷、潮梅、肇羅、欽廉、瓊崖,並設83縣分庭:除已設立地方法院之縣及佛岡1縣因有特別情形合併於清運(稱清佛分庭)外,其它各縣均各設有縣分庭1所以上。

民國23年(1934年),廣東將分院所在地的原有地方法院裁撤,改為地方庭,附設分院內,計汕頭、合浦、瓊山3個。此外,又將訴訟案件較少的河源、儋縣、南雄、欽縣、瓊東等5個地方法院改為地方分院。

民國24年(1935年)底,廣東省有地方法院22個,地方分院66個。

民國35年(1946年)6月,廣東原有法院均己恢復辦公。同時,又增設湛江、定安、臨高、白沙、樂會、陵水、保亭、樂東、昌江、高明、博羅、佛岡12個地方法院。此時,廣東共設有95個地方法院:連山、曲江、梅縣、羅定、興寧、高要、合浦,茂名、陽江、龍川、五華、靈山、新會、和平、始興、河源、陸豐、海康、新豐、清遠、新興、陽山、潮安、惠來、欽縣、徐聞、陽春、翁源、惠陽、普寧、電白、三水、鬱南、饒平、從化、四會、廣寧、蕉嶺、揭陽、雲浮、化縣、南雄、封川、大埔、遂溪、廉江、開建、英德、豐順、仁化、信宜、紫金、平遠、吳川、潮陽、開平、鶴山、臺山、花縣、龍門、德慶、連平、海豐、防城、樂昌、恩平、乳源、連縣、汕頭、廣州、順德、中山、增城、澄邁、文昌、瓊山、湛江、東莞、萬寧、寶安、感恩、崖縣、瓊東、博羅、佛岡、定安、高明、儋縣、臨高、樂會、昌江、樂東、白沙、陵水。

業務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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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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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元年(1912年)中華民國建立後,接收清代遺留的監獄外,還改良了部分縣監,建立了陸海軍監獄,形成改良的新監與舊監並存、普通監獄與軍隊監獄並存的局面。民國2年(1913年),廣東護軍使署在廣州開設兩所陸軍監獄和一所海軍監獄,廣東軍政府員警廳在廣州南石頭設立警戒場。民國3年(1914)將「廣東模範監獄」改稱為「廣州監獄」;「省城罪犯習藝所」改稱「廣州第一分監」;縣監則按關押人數的160人、100人、50人、20人分別劃分為甲、乙、丙、丁4種,同時,把用於拘置監的看守所和監獄分離開來。省法院下設監獄科,有官員10人,具體負責廣東省監獄事務。地方監獄由地方法院具體管理,但縣長仍兼理獄政事務。

民國26年(1937年)廣東省共有監所101所:廣東第一監獄、廣州看守所、廣州公安局懲教場、第一集團軍總司令部反省院、汕頭市公安局懲教場、梅菉監獄、廣東省感化院和94所縣監。民國27年(1938年),因日軍入侵廣東,其餘監獄停辦。後在未淪陷的縣逐步恢復、擴充。至民國30年(1941年)底,開辦乙種新監4所,序號為廣東第二(連縣)、第三(羅定)、第四(信宜)、第五(平遠)監獄,另外開辦了地方法院看守所附設監獄62個,縣監獄4個。民國33年(1944年),國民政府在曲江建成「廣東第二監獄」。從民國34年(1945年)抗戰結束後,逐年籌建了高要「廣東第三監獄」、茂名「廣東第四監獄」、梅縣「廣東第五監獄」和湛江監獄。並收回廣州看守所、廣東第一監獄。至民國38年(1949年)為止,廣東各地建有普通監所103個、看守所4個、地方法院看守所附設監獄93個,除南海、番禺、赤溪、梅菉、連南、澄海、南澳、新民、瓊中等縣未設外,其餘各縣均設1個。中共駐廣東後,各地監獄全數由中共接管。

律師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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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時期,根據民國政府成立初年頒佈的《律師章程》有關規定,建立「廣東省律師公會」。民國2年(1913年)2月,廣東籌建廣東律師公會,後因各地區陸續有公會組織,故改為廣州律師公會。民國4年(1915年),黎慶恩等22名律師成立廣東第一個律師團體組織——「廣州律師公會」。至民國25年(1936年)6月止,會員已達743人。民國27年(1938年)隨省政府北遷韶關,成立曲江律師公會。民國34年抗戰結束後,廣州光復,10月接管偽廣州律師公會。民國35年(1946年)11月,廣州律師公會改組理監事制,廣州律師公會第一屆理監事會成立,選出理事21人、監事7人,會員人數有483人(其中女性14人)。民國37年(1948年)11月,廣州律師公會選舉第二屆理監事,會員人數有611人。民國38年(1949年)10月解放軍進入廣州市,廣州律師公會停止活動。  

民國元年(1912年)起,廣東先後有廣州(佛山、三水、南海律師就近加入廣州公會)、汕頭、澄海、新會、臺山、潮安、梅縣、惠陽、肇慶(高要)、曲江、合浦、茂名、瓊崖(瓊山)、潮陽、鬱南、中山、陽江、順德、興寧等共19個地區設立了律師公會。 

公證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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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9年(1920年)開始,廣東法院辦理公證。民國24年(1935年)司法院擬定《公證暫行規則》,在全國逐步推行公證制度。廣東省於民國29年(1940年)設立公證機構創,於連山、曲江、梅縣、羅定、興寧、合浦等12個縣級地方法院首批成立公證處。次年,臺山、花縣、新會、惠陽、普寧、南雄、仁化、潮陽、開平、紫金、吳川、從化等48個縣地方法院相繼設立公證處。民國31年(1942年),德慶、連平、海豐、防城、樂昌、恩平等6個縣先後成立公證處。至此,廣東設立公證處共68處,佔當時全國264個公證處的26%。民國32年(1943年)後,廣東省依據國民政府頒佈的《公證法》,在各地方法院一律設立公證處,至民國36年(1947年),廣東地方法院共有98.9%,即94處成立公證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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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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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清朝 廣東省高等審判廳
中華民國 廣東省最高地方審判機關 繼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