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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蘭同性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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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有關同性伴侶關係的法律¹
  婚姻
  民事結合
  有限國內承認(同居)
  有限國外承認(居留權)
  不承認
  憲法限定婚姻為異性夫婦
¹ 可能包含尚未生效的法律或法庭決議。
合法化後的第一個月在阿姆斯特丹同性婚姻

荷蘭同性婚姻(荷蘭語:Huwelijk tussen personen van gelijk geslacht[1]或者homohuwelijk[2]自2001年4月1日在荷蘭正式合法化。[3][4]荷蘭是世界上第一個合法化同性婚姻的國家。

2001年4月1日,荷蘭向同性伴侶開放了民事婚姻。自2012年10月10日起,這也適用於荷蘭加勒比區。事實上,在荷蘭不存在單獨的「同性婚姻」問題,從法律上講,它只是一種婚姻。無論如何,民事婚姻與性行為沒有正式關係。

在荷蘭王國的其他地區,同性伴侶還不能結婚,因為王國沒有普通民法。

同性婚姻的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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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1日,二十年前在荷蘭締結了第一樁同性婚姻。自2001年以來,已有28,000人結婚,其中約20,000人仍然在一起。大約4,500對同性伴侶已經分手,其他人已經移居國外或死亡。在 2010 年與另一位女性結婚的女性中,26% 的女性在十年後離婚。在兩個男人之間的婚姻中,這一比例為14%在男人和女人之間,有16%的婚姻以離婚告終。[5][6]

同性婚姻」在1967年夏天成為一個公共話題,當時兩名年輕男子在鹿特丹教堂的「奉獻彌撒」中交換了戒指。[7]1969年,同性婚姻是哈里·湯瑪斯荷蘭語Harry_Thomas和他創立的同性戀黨的一個行動點。然而,LGBT權利運動COC荷蘭語COC_Nederland不喜歡同性婚姻,而是贊成關係自由,其中不同類型的關係(婚姻,封閉式和開放式關係)被視為平等的可能性。1970年,哈里·湯瑪斯希望他的關係在天主教會得到祝福,但教會領導人暫時不想允許這樣做,部分原因是牧師工作組對同性戀者的負面建議。[8]

在八十年代,律師揚·沃爾特·瓦貝克荷蘭語Jan Wolter Wabeke看到了使同性人也可以進行民事婚姻的法律可能性。他就此事聯繫了亨克·克羅爾荷蘭語Henk Krol,並於1988年,同性戀報紙荷蘭語Gay Krant之友基金會發起了一項向男同性戀者開放公證婚姻的運動。[9] 一項審判開始了,最終阿姆斯特丹法院的多個分庭在1989年承認:「法律中沒有一處說婚姻只適用於一男一女,但這並不能改變立法者確實打算為一男一女結婚的事實」。

當第一屆紫色內閣荷蘭語Paars kabinet於1994年上任時,已有100個城市開設了臨時婚姻登記。司法部國務秘書伊利沙伯·施密茨荷蘭語Elizabeth Schmitz還需要四年時間才能提出法律關係安排的提案:從1998年1月1日起,異性戀和同性戀者都可以建立民事結合。然而,這並沒有產生親子關係(因此,男性伴侶必須單獨承認女性伴侶的子女才能成為合法父親),而是與「姻親」的婚姻關係。解除已登記的伴侶關係比通過離婚解除婚姻要簡單得多。其他法律效力與婚姻相同。

自2001年起,已登記的伴侶關係可轉變為婚姻關係。那時,只要提出簡單的要求,婚姻就可以轉變為註冊伴侶關係。後者有時適用於兩個婚姻伴侶想要快速離婚(所謂的閃電離婚):婚姻隨後轉變為註冊伴侶關係,並且該伴侶關係很快解散。自2009年以來,不再可能從婚姻轉變為註冊伴侶。

因此,同性伴侶可能已經選擇了一種受法律監管的同居形式,這種形式在大多數方面都等同於婚姻。然而,根據婚姻開放委員會1997年10月報告中的多數意見,決定也向兩名女性或兩名男性開放婚姻。平等待遇的出發點在這方面起決定性作用。

婚姻對許多人來說具有特殊的價值和象徵意義,並且可能存在以這種方式確認關係的願望。委員會的大多數成員沒有壓倒一切的理由將同性伴侶排除在這種可能性之外。應該記住,在荷蘭,如果教會婚姻之前沒有公證婚姻,為其祝福是一種犯罪。

1998年,第二個紫色內閣成立,新任國務卿喬布·科恩荷蘭語Job Cohen主持了通過議會開放民事婚姻的法案。在國會二院,109名議員對該法案投了贊成票:工黨塔納西斯·阿波斯托盧荷蘭語Thanasis Apostolou除外)、自由民主人民黨民主66綠色左派社會黨格爾達·維爾堡荷蘭語Gerda Verburg南希·丹克斯荷蘭語Nancy Dankers喬普·維恩荷蘭語Joop Wijn基督教民主黨)。33個成員投反對票:基督教民主黨(上述三個除外)、改革後的政治聯盟荷蘭語Reformatorische Politieke Federatie改革黨荷蘭語Staatkundig Gereformeerde Partij改革政治聯盟荷蘭語Gereformeerd Politiek Verbond†。規範這一點的法律於2001年4月1日開始生效。這是世界上第一次同性婚姻合法化。

荷蘭沒有獨立的同性婚姻,或專門針對兩個同性的人的婚姻形式。所有伴侶組合(男性-男性、男性-女性和女性-女性)在法律上都是相同的。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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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21日生效的《荷蘭法》修訂了《民法典》第1卷,涉及向同性人開放婚姻(《婚姻開放法》),該法案於2001年4月1日生效,修訂了《民法典》第1卷(家庭法),主要變化是增加了第30條的規定:

婚姻可以由不同性別或相同性別的兩個人締結。[10]

因此,決定向同性伴侶開放現有的民事婚姻,這種婚姻以前只對不同性別的人開放。荷蘭的兩個男人或兩個女人之間的婚姻,原則上與一個女人和一個男人之間的婚姻具有相同的條件和法律後果:

  • 締結、完成和終止婚姻的條件和規則是相同的。
  • 夫妻雙方對彼此的義務和權利是相同的。

然而,有兩個重要的區別。

  • 兩個女人或兩個男人之間的婚姻不會與配偶的子女產生後代關係,而一個女人和一個男人之間的婚姻往往會產生後代關係;男性配偶根據法律規定成為其妻子在婚姻期間所生子女的合法父親(即使他不是親生父親),但女性配偶不會根據法律規定成為其妻子子女的合法母親--但她是繼父母(因此有撫養義務,以後不得與孩子結婚),也可以向法院申請子女的監護權。如果她的伴侶是唯一的合法父母,則兩人都有共同的監護權。同樣地,男性配偶是其丈夫孩子的繼父母。只有當繼父母收養孩子時,兩人之間才會建立起親子關係。在這種情況下,孩子有兩個合法的父親(而不再有一個合法的母親:收養切斷了這一聯繫)或兩個合法的母親。一個女人不能承認另一個女人的孩子。

國外承認兩個女人或兩個男人之間的婚姻會(而且通常也會)造成問題。大多數國家法律制度中的普遍學說認為這種類型的婚姻是絕對無效的。一個例外是阿魯巴島庫拉索島聖馬丁島,它們是荷蘭王國的一部分,根據《荷蘭王國章程荷蘭語Statuut voor het Koninkrijk der Nederlanden》,它們必須承認彼此的行為(包括結婚證書),即使他們自己不知道同性婚姻。

在歐盟內部,有越來越多的聲音要求相互承認合法締結的同性婚姻(如荷蘭、比利時和西班牙)。另外,荷蘭的同性戀婚姻如果在另一個國家不被承認:例如,德國聯邦法院(稅務最高法院)將兩名荷蘭婦女之間的婚姻稱為「Eingetragene Lebenspartnerschaft」,因此,被認為是一種民事結合。然而,在承認關係方面,兩個同性夥伴之間的民事結合一般會引起較少的問題。許多國家不承認兩個男人或女人之間的婚姻,但承認兩個同性之間的民事結合。

隨着婚姻對同性伴侶的開放,荷蘭收養孩子的規則也發生了變化:締結同性民事婚姻的同性伴侶現在可以共同收養;也允許與父母同性別的配偶收養繼父母(從1998年起稱為 "伴侶收養")。大多數國家不允許荷蘭同性伴侶收養兒童:為了避免國際法律衝突,荷蘭法律因此仍然普遍不允許同性伴侶收養外國兒童。

關於博內爾島、聖尤斯特歇斯島和薩巴島公共實體實施法荷蘭語Invoeringswet openbare lichamen Bonaire, Sint Eustatius en Saba》使當時的《荷屬安的列斯民法典》在荷蘭加勒比海地區具有荷蘭法律的地位,名稱為「民法典」。《關於博內爾島、聖尤斯特歇斯島和薩巴島公共實體的適應法》第8.20條在提出之前對第1卷作了修改。在討論該《調整法》期間,議員雷姆斯(VVD)和范根特(GroenLinks)通過了一項修正案,其中,除其他事項外,其中包括在上述第8.20條中增加了DDa 部分,開啟了婚姻。它被添加到《調整法》第16.1條中,該條規定,《調整法》的條款將在皇家法令荷蘭語Koninklijk besluit確定的不同條款或其部分可以不同決定的時間生效,第8.20條的部分將在《調整法》的一個或多個條款生效後兩年內生效。[11]

因此,起初登記和接受婚姻的情況與阿魯巴和庫拉索的情況非常相似。自2011年1月1日起,同性戀伴侶接受(歐洲)荷蘭契約的行為已合法確立(因此它不僅受法院裁決的約束)。它還提供了登記在其他國家締結的同性婚姻的機會。[12]

由於過渡日期為2010年10月10日且未設定其他實施日期,因此自2012年10月10日起自動修訂民法BES第1卷。同時,在博內爾島和薩巴島已經舉行了一些同性婚姻,包括來自阿魯巴的一對夫婦的婚姻,在那裏是不可能的。[13][14]

教會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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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荷蘭,同性關係在一些教會中受到祝福。自2004年起,荷蘭新教教堂荷蘭語Protestantse Kerk in Nederland的教會秩序提供了這方面的空間,但每個教區必須做出自己的選擇。[15]現在有多少教區可以做到這一點不得而知。[16]根據COC荷蘭語COC_Nederland的說法,抗議者荷蘭語Remonstrant兄弟會自1986年以來一直為同性結合提供祝福,使其成為世界上第一個基督教教派。[17]這種情況已經這在1960年代以不同的形式發生,在其他教派中也是如此,通常是在私人慶祝活動中。[18]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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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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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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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Huwelijk tussen personen van gelijk geslacht. Government of the Netherlands.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07-24). 
  2. ^ Frans homohuwelijk blijft verboden. Nederlandse Omroep Stichting. 2011-01-18 [2011-03-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10-17). 
  3. ^ Gay Marriage Goes Dutch. CBS news. 2001-04-01 [2011-03-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1-28). 
  4. ^ Same-Sex Marriage Legalized in Amsterdam. CNN. 2001-04-01 [2013-10-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3). 
  5. ^ Nederland telt 20.000 homo-echtparen; vrouwenkoppels scheiden vaker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www.trouw.nl; 30 maart 2021
  6. ^ 20 jaar na openstelling huwelijk telt Nederland 20.000 homo-echtparen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www.nu.nl; 1 april 2021
  7. ^ David Bos, 'De twee bruidegommen Harry en Jean-Marie lieten hun relatie 50 jaar geleden al zegenen, in een kerk'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Trouw, 19 augustus 2017
  8. ^ Tielman, Rob, Homoseksualiteit in Nederland, Meppel 1982, p. 199 e.v.
  9. ^ 10jaarhomohuwelijk.nl: Geschiedenis
  10. ^ Het eerste lid van artikel 31, "Om een huwelijk te mogen aangaan moeten een man en een vrouw de leeftijd van achttien jaren hebben bereikt.", is gehandhaafd, maar betekent slechts "Om een huwelijk te mogen aangaan moet een persoon de leeftijd van achttien jaren hebben bereikt."
  11. ^ Stemmingen Aanpassingswet openbare lichamen Bonaire, Sint Eustatius en Saba (PDF). [2022-05-15].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16-03-13). 
  12. ^ Buitenlandse 'homohuwelijken' ook erkend op BES-eilanden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COC, 19 september 2010
  13. ^ Eerste homohuwelijk in Caribisch Nederland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Volkskrant, 4 december 2012
  14. ^ Eerste homohuwelijk op Bonaire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NOS.nl
  15. ^ Jan Andries de Boer: Het homohuwelijk en de kerk
  16. ^ PKN – Handreiking voor ‘beraad’ over ‘homohuwelijk’. [2022-05-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9-30). 
  17. ^ Trouw: Remonstranten en Boomsma krijgen homo-emancipatieprijs. [2022-05-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1-05). 
  18. ^ David J. Bos (2017), "Equal rites before the law」: Religious celebrations of same-sex relationships in the Netherlands, 1960s–1990s. Theology & Sexuality 23, 188-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