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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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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頒發的離婚證明,效力與離婚證完全一樣,當離婚證遺失或損毀的補救措施。

當事人可以持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向原辦理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出具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與離婚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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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登記條例》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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