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內容

英文维基 | 中文维基 | 日文维基 | 草榴社区

許士柔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許士柔(1587年—1642年),字仲嘉,號石門,晚號朗菴南京蘇州府常熟縣(今江蘇省常熟縣)人,明朝官員,同進士出身。

生平

[編輯]

萬曆四十六年(1618年)戊午科應天鄉試六十五名,天啟二年(1622年),登壬戌科進士。吏部觀政,改任庶吉士,四年授翰林院檢討,五年養病。崇禎元年補原職,升侍講,管誥敕撰文,充經筵日講官。四年順天同考,六年升右中允,七年升右諭德,八年充經筵講官,升任右庶子,負責右春坊事務。在此之前,魏忠賢已經編輯了《三朝要典》,因《光宗實錄》的記載和《要典》相矛盾,於是稱葉向高等人所編撰的不真實,應該重新撰寫,恣意篡改刪削與《要典》相牴觸的地方。崇禎改元,燒毀了《要典》,而被篡改的《光宗實錄》如故。崇禎六年,少詹事文震孟奏稱:「先帝實錄是閹黨的曲筆之作,應當改正依照原來的實錄。」當時溫體仁當權,與王應熊等人暗中阻撓,事情便沉寂下來。許士柔憤然地說:「如此,則《要典》也不必焚毀。」於是上奏說「先帝的實錄的總記,唯獨省略了世系。皇帝孕育的年份,誕生的日期,沒有記載。命名的大典,養育的府邸名號,沒有記載。皇帝母親出自哪個家族,封號是什麼,沒有記載。這些都是原實錄詳細記載的,而篡改的實錄有意刪除了。原實錄的修成,在皇帝進入養育府邸的日子,猶且詳細慎重如此。新實錄的呈奉,在皇帝登基之初,卻怎麼如此粗略草率,使本朝的皇父子、母后、兄弟等大倫,都含混不明,空缺而不做考察。它怎麼稱得上是信史?」奏疏皇帝,莊烈帝並未省悟[1]

溫體仁命令中書官將明穆宗總記出示給許士柔看,許士柔詳細做揭文與他爭辯:「先帝的實錄與列位先聖的條例不同。列位先聖在位時間長,登基後的事,編年的排比編纂,總記可以不做書寫。先帝在位一個月,三位太后養育聖上都是在皇帝沒有登基之前,不記錄在總記,將記錄在什麼書中?穆廟大婚的禮儀,生育皇子,在嘉靖年間,所以總記沒有記載,至於冊立大典,編年沒有不詳細記載的。先帝在位僅一個月就辭世,熹廟的冊立應該記載,皇帝的冊封唯獨不應該記載嗎?」溫體仁發怒,準備彈劾他,被同僚阻止了。許士柔又上奏說:「各朝的實錄,沒有不記載世系的例子。我所以選擇抉發篡改實錄事,正是因它與各朝的既定例制不相吻合。孝端皇后是先帝的嫡親母親,原實錄詳細記載了她保護先帝的功績,而修改的實錄刪去了,為什麼?當時,太子險些不保,坤寧皇后從中調理保護,真是達到孝義、慈善的最高準則,父母養育的深厚恩情,史官輕易就用筆將它們抹殺了,這最不可理解。」奏疏呈上,莊烈帝答覆同意[2]

溫體仁更加不高興。正好溫體仁教唆劉孔昭彈劾國子監祭酒倪元璐,就稱許士柔的族子許重熙私自撰寫《五朝注略》,準備株連許士柔。許士柔趕緊將《注略》呈獻上去,才得以解脫。不久,在崇禎九年出京擔任南京國子監祭酒[3]

溫體仁離職後,張至發當權,更加謀劃驅逐許士柔。在此之前,高攀龍追贈官職,許士柔擬草稿送交內閣,沒有發給高攀龍家裏。舊制,追贈官職的誥令,屬於誥敕中書負責。崇禎初年,對各位忠臣的褒揚、撫恤,翰林中能夠行文的人有時行使了此事,而中書認為這是侵犯了權限。崇禎三年,禁止誥令中使用駢體、華麗語句。高攀龍的家人請求追贈,離許士柔草擬誥令已有幾年,主事的人仍然將許士柔先前的撰文呈入。中書黃應恩將此事告知張至發,張至發因此很高興,接機彈劾許士柔,將他降了兩級官階調用。司業周鳳翔上奏爭辯說:「詞林的舊制,內閣大臣份內是撰寫文字,或者親自詳細審定,或者進行篡改,沒有親自糾劾的。誥書敕令用御印,每年有固定時間,沒有十年之後加蓋御印呈獻,還溯及既今的。贈封誥令專歸中書負責,是崇禎三年才開始強調。不能追究崇禎元年的史官,反而定罪他們越俎代庖。」崇禎帝沒有答覆。許士柔不久於崇禎十四年補任尚寶司丞,十五年升任少卿,不久告病歸鄉,直至去世。他的兒子到朝門申辯冤枉之事,方才給士柔恢復原職,追贈詹事兼侍讀學士[4]

家族

[編輯]

祖父許汾。父許嶲

有子許琪許瑤

參考

[編輯]
  1. ^ 明史》(卷216):許士柔,字仲嘉,常熟人。天啟二年進士。改庶吉士,授檢討。崇禎時,歷遷左庶子, 掌左春坊事。 先是,魏忠賢既輯三朝要典,以光宗實錄所載與要典左,乃言葉向高等所修非實,宜重 修,遂恣意改削牴牾要典者。崇禎改元,燬要典而所改光宗實錄如故。六年,少詹事文震 孟言:「皇考實錄為魏黨曲筆,當改正從原錄。」時溫體仁當國,與王應熊等陰沮之,事遂寢。 士柔憤然曰:「若是,則要典猶弗焚矣。」乃上疏曰:「皇考實錄總記,於世系獨略。皇帝娠教 之年,聖誕之日,不書也。命名之典,潛邸之號,不書也。聖母出何氏族,受何封號,不書也。此皆原錄備載,而改錄故削之者也。原錄之成,在皇帝潛邸之日,崆詳慎如彼。新錄 之進,在皇帝御極之初,何以率略如此,使聖朝父子、母后、兄弟之大倫,皆鮦艾不明,缺而 莫考。其於信史謂何。」疏上,不省。
  2. ^ 明史》(卷216):體仁令中書官檢穆宗總記示士柔,士柔具揭爭之曰:「皇考實錄與例聖條列不同。列 聖在位久,登極後事,編年排纂,則總記可以不書。皇吐在位僅一月,三後誕育聖躬皆在未 登極以前,不書之總記,將於何書也。穆廟大婚之禮,皇子之生,在嘉靖中,故總記不載,至 於冊立大典,編年未嘗不具載也。皇考一月易世,熹廟之冊立當書,皇上之冊封獨不當書 乎?」體仁怒,將劾之,為同列沮止。士柔復上疏曰:「累朝實錄,無不書世之系之例。臣所以 抉擿改錄,正謂與累朝成例不合也。孝端皇后,皇考之嫡母也,原錄具書保護之功,而改錄削之,何也?當日國本幾危,坤寧調護,真孝慈之極則,顧復之深恩,史官不難以寸管抹摋之,此尤不可解也。」疏上,報聞。
  3. ^ 明史》(卷216):體仁滋不悅。會體仁嗾劉孔昭劾祭酒倪元璐,因言士柔族子重熙私撰五朝注略,將以 連士柔。士柔亟以注略進,乃得解。尋出為南京國子祭酒。
  4. ^ 明史》(卷216):體仁去,張至發當國,益謀逐士柔。先是,高攀龍贈官,士柔草詔詞送內閣,未給攀龍家。故事,贈官誥,屬誥敕中書職掌。崇禎初,褒卹諸忠臣,翰林能文者或為之,而中書以為侵官。崇禎三年禁誥文駢儷語。至是攀龍家請給,去士柔草制時數年矣,主者仍以士柔 前撰文進。中書黃應恩告至發誥語違禁,至發喜,劾士柔,降二級調用。司業周鳳翔抗疏 辯曰:「詞林故事,閣臣分屬撰文,或手加詳定,或發竄改,未有徑自糾參者也。誥敕用寶, 歲有常期,未有十年後用寶進呈,吹求當制者也。贈誥專屬中書,崇禎三年所申飭,未有追 咎元年之史官,詆為越俎者也。」不報。士柔尋補尚寶司丞,遷少卿,卒。子琪詣闕辨誣,乃 復原官。贈詹事兼侍讀學士。

延伸閱讀

[編輯]

[在維基數據]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文本:明史卷二百一十六》,出自《明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