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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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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元淳(1646年—1698年),字子師,一字紫司江南蘇州府常熟縣人,清朝官員。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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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少入都,能文章,與萬斯同閻若璩成忘年交[1]。康熙中舉博學宏詞,因病不與試。康熙二十七年(1688年)戊辰科進士。康熙三十三年(1694年),授廣東昌化縣(今屬海南省)知縣。就職後,核定賦役,均糧於米,均役於糧。屢次乞病未果,最後因積勞卒於官[2]。有《南崖集》4卷。

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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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正靖,乾隆年間官監察御史。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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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維基數據]

維基文庫中的相關文本:清史稿·卷476》,出自趙爾巽清史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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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清稗類鈔·卷五十九》:陶紫笥請從此辭 陶紫笥進士元淳,江蘇人也。年少入都,能文章,尚志節,萬季野、閻百詩皆與訂忘年交。時徐乾學領史局,季野為之任考索,而頗委紫笥以文。已而為忌者所排,與徐絕。紫笥甫通籍,一日在某邸,某之子,妄人也,辱何義門於眾中,紫笥憤甚,請某出,以正誼責之。某護其子,甚不直紫笥,紫笥長揖出,且謂之曰:「明公之力,不過使陶生不為翰林,請從此辭。」已而果不與館選,出令粵之昌化,有惠政。
  2. ^ 《清史稿·476卷》:陶元淳,字子師,江蘇常熟人。康熙中舉博學鴻詞,以疾不與試。二十七年,成進士,廷對,論西北賦輕而役重,東南役均而賦重,願減浮額之糧,罷無益之費。閱者以其言戇,置二甲。三十三年,授廣東昌化知縣,到官,首定賦役,均糧於米,均役於糧。裁革雜徵,自坊里供帳始,相率以力耕為業。縣隸瓊州,與黎為界,舊設土舍,制其出入,吏得因緣為奸,元淳立撤去。一權量,定法度,黎人便之。城中居人,舊不滿百家,至此戶口漸蕃。元淳時步行閭里間,周咨疾苦,煦嫗如家人。
    瓊郡處海外,軍將多驕橫,崖州尤甚。元淳嘗署州事,守備黃鎮中以非刑殺人,游擊余虎縱不問;且貪,索黎人獻納。元淳廉得其狀,列款以上,虎私以金賄之不得,造蜚語揭之。總督石琳下瓊州總兵會訊,元淳申牘曰:「私揭不應發審,鎮臣不應侵官,必挫執法之氣,灰任事之心。元淳當棄官以全政體,不能蒲伏武臣,貽州縣羞也。」初鞫是獄,鎮中令甲士百人佩刀入署,元淳據案怒叱曰:「吾奉命治事,守備敢令甲士劫持,是藐國法也。」鎮中氣懾,疾揮去,卒定讞,論罪如律。崖人為語曰:「雖有餘虎,不敵陶公一怒。」而總督卒因元淳倔彊,坐不檢驗失實,會赦免。復欲於計典黜之,巡撫蕭永藻初授事,曰:「吾初下車,便劾廉吏,何以率屬?」為言於總督,乃已。
    元淳自奉儉約,在官惟日供韭一束。喜接諸生,講論至夜分不倦。屢乞病未果,竟以勞卒於官。昌化額田四百餘頃,半淪於海,賦不及二千,浮糧居三之一,民重困。元淳為浮糧考,屢請於上官,乞豁除,無應者。乾隆三年,元淳子正靖官御史,疏以入告,竟獲俞旨免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