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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2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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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2簽證是美國的一種職業移民簽證(根據不同情況可能需要僱主擔保)。這種移民簽證主要針對擁有碩士或以上學位的專業人員,以及在科學、藝術或商業領域擁有傑出才能、但不符合EB-1簽證條件的外籍人才[1]。EB-2移民申請獲得批准的外籍人士可以通過移民簽證入境,或在美國境內進行身份調整,成為美國永久居民,並收到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簽發的綠卡。

子分類及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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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2移民有以下三種子分類[1]

  • 擁有高級學位的專業人員:美國公司提供的職業要求僱員擁有碩士或碩士以上的學位,或者學士學位加上五年專業領域工作經驗
  • 傑出才能:在科學、藝術或商業領域擁有傑出才能
  • 國家利益豁免英語National Interest Waiver:需要滿足以上兩種要求之一,但同時能證明移民符合美國國家利益,則可以免除僱主擔保向美國勞工部申請永久勞工證的步驟(即無需僱主擔保提供工作)

簽證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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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移民與國籍法規定,每年給予家庭類移民簽證(FB)的數量至少為226,000張,而職業類移民簽證(EB)的數量至少為140,000張。根據每年的情況,政府實際批准的移民簽證和綠卡數量與此配額略有差別。EB-2簽證占職業移民簽證總配額的28.6%,因此EB-2簽證每年的配額大約為40,000張。另外,美國國務院規定,按照出生地來劃分,每個國家的申請者最多不能超過當年EB-2簽證配額的7%。此外,如果某一年EB-1簽證的配額在沒有用盡,則未用名額會提供給EB-2類的申請者使用;EB-2簽證未用盡的國家的名額,也會在年末提供給當年名額已經用盡的國家(例如印度)使用。[2]

由於一些國家(例如印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出生的EB-2簽證申請者數量較大,這些國家的申請者數量超過了那一年EB-2簽證分配給那個國家的名額,因此就造成了移民案件的積壓,經常需要按照先來後到的順序分配移民簽證。這些國家的申請者在外籍勞工移民申請(I-140表)得到批准後,往往需要等待數年的時間才能完成身份調整[2]

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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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不滿足國家利益豁免條件的外籍員工,EB-2簽證的申請必須由僱主提交,並且需要首先獲得美國勞工部審批的永久勞工證,以確保美國公司僱傭該外籍員工並不影響美國本地工人的就業,並且公司能夠支付美國勞工部根據外籍員工所從事行業在當地的流行工資水平指定的薪資。勞工認證要求僱主在媒體上刊登招聘廣告,並向勞工部匯報對美國本土工人的招聘、面試情況。招聘活動結束之後,僱主可以向勞工部提出勞工認證申請,表明無法在市場裏招聘到符合學位、經驗條件的美國工人[3][4]

僱主獲得美國勞工部給外籍僱員的勞工認證後,即可向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提交外籍勞工移民申請(I-140表)。具有一定傑出才能、但不符合EB-1簽證條件的外國人,可以提交一種被稱為「國家利益豁免英語National Interest Waiver」的特殊申請直接為自己申請EB-2簽證,而不需要僱主出面申請,也不需要永久勞工證。申請者需要滿足對美國經濟有重大影響、改善美國勞工的工作條件和促進他們的收入、改善美國的教育、改善美國的健康衛生等條件之一。[5]

公司為一位外籍僱員提交的移民申請獲得批准後,如果該員工有可用的簽證配額,那麼如果他在美國境外,他可以前往美國海外的使領館申請移民簽證,然後入境美國成為美國永久居民;如果他此時已經在美國境內,他可以提交身份調整申請,獲得批准後成為永久居民。成為永久居民之後,外籍僱員將收到郵寄的綠卡

簽證持有者的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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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2簽證主申請人的配偶和21歲以下子女可以隨主申請人一起獲得移民簽證。在主申請人的外籍勞工移民申請(I-140表)批准後,主申請人即可為配偶申請就業授權文檔(EAD卡)。[1]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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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1.2 Employment-Based Immigration: Second Preference EB-2. USCIS. [2017-06-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6-03). 
  2. ^ 2.0 2.1 Visa Bulletin. U.S Department of States. [2016-06-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1-18). 
  3. ^ Labor Certification. USCIS. [2017-06-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6-06). 
  4. ^ Foreign Labor Certification - Helping U.S. employers fill jobs while protecting U.S. and foreign workers. U.S Department of Labor. [2017-06-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7-02). 
  5. ^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 USCIS. [2017-06-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