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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撤消的縣份是對1911年開始,撤消、合併(含改名)縣份的分類,這種分類應遵循民國迄今為止的現代行政區劃制度。這期間撤消的縣以上其他行政區暫歸入已撤消行政區及其子類別下。
現行直轄市:鑑於作為現代省級行政區的直轄市成立時間較短,其境域較小,屬於現直轄市已撤消縣份,直接歸入已撤消縣份、各直轄市歷史或行政區劃史或其子類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