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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百科討論:仲裁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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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屆仲裁委員會委員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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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ricliu1912BorschtsAllervousZhaoFJxASid薏仁將人间百态Kenny023桐生ここNewbamboo各位仲裁員好,冒昧於百忙之中打擾。然仲裁員既已選出,且新任期尚待明年1月1日開始,此空窗期實為敲定細節與處理雜務之良機。故我斗膽發起此討論備忘,還請諸位撥冗參與並不吝補充議題。閒言少敘:

通訊與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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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委員會的內部交流至關重要,既然全體仲裁員均應參與其間,借先前討論而設立郵件列表和私有站點,目前二者目前 處理中……也許亦可順帶加入站外即時通訊群組?

此外,或可效仿WP:監督請求,設立仲裁委員會用戶及@wikimedia.org郵箱地址,以便外界聯絡仲裁員?

聯絡事務茲事體大,於仲裁工作至關重要,故我先開啟此章節。亦煩請諸位幫忙補充其他相關主題,以求上任前全面完善。——敬頌冬綏 ZhaoFJx() 2024年11月16日 (六) 19:03 (UTC)[回覆]

(~)補充 可能還需要一個專門供討論的站內頁面,我找來找去只發現此頁面最適合 囧rz……希望私有wiki建好後會方便點。——敬頌冬綏 ZhaoFJx() 2024年11月16日 (六) 19:25 (UTC)[回覆]
@Ericliu1912BorschtsAllervousASid薏仁將人间百态Kenny023桐生ここNewbamboo好像沒ping出去,重新知會一下各位()——敬頌冬綏 ZhaoFJx() 2024年11月17日 (日) 04:52 (UTC)[回覆]
需要先請教各位有什麼聯絡管道?討論處所應儘量統一,以免分散。又整體而言,概不用多於英文方面,否則顯得冗贅。——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1月18日 (一) 03:00 (UTC)[回覆]
不如先統一在此集中討論,以避免意見趨於零散而無法即時做出有效的回饋,不知諸位意思為何?--薏仁將🍀 2024年11月18日 (一) 04:23 (UTC)[回覆]
@薏仁將或許可在郵件列表設立前先行使用群發郵件,即發件人將所有人的郵箱地址填入收件人一欄,若想回復則選擇「回復全部」。考慮到郵件可能被查看的頻率更多,回復也更快捷,似可作為在一個統一的內部交流渠道設立前的權宜之計?——敬頌冬綏 ZhaoFJx() 2024年11月19日 (二) 01:54 (UTC)[回覆]
亦可,不如就先這樣嘗試看看吧…那就再勞煩您協助,謝謝。--薏仁將🍀 2024年11月19日 (二) 02:28 (UTC)[回覆]
郵件已發送,不過除了郵件以外,還包含了其他通訊方式,還請在正文內留意。——敬頌冬綏 ZhaoFJx() 2024年11月19日 (二) 03:20 (UTC)[回覆]
arbcom維基未來是否需要本地文件上傳一權?Stang曾提到,……這份文檔是否可以在私有站點上長期保存?如果可以,是不是需要另外開設一個僅subcommittee成員可以訪問的私有站點?本來推測可能沒有,因為無需上傳圖片且權限管理繁複。不過又考慮到有些證據可能是音頻或圖像等多媒體文件,似乎本地文件又變得重要了。尚祈各位討論——敬頌冬綏 ZhaoFJx() 2024年11月19日 (二) 01:43 (UTC)[回覆]
可以先開工單請他們創建站點,以免不時之需,到時候再來申請就太遲了。但另外一個問題,本來簽了NDA的這個subcom,到底是常設還是因應案件需要再組成。--Borschts+ 2024年11月19日 (二) 03:23 (UTC)[回覆]
@Borschts 如果創建的話,名字該如何定,arbcom-zh-nda.wikipedia.org?subcom何時組成則須討論,考慮到可能有仲裁員不活躍,我建議待到需要時再請活躍的NDA簽署後的仲裁員組成。——敬頌冬綏 ZhaoFJx() 2024年11月19日 (二) 03:27 (UTC)[回覆]
可以,我沒意見。--Borschts+ 2024年11月19日 (二) 03:29 (UTC)[回覆]
私有站點有些複雜,希望備而不用。——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1月20日 (三) 07:18 (UTC)[回覆]
我確實有個方法可以免於創建一個「subcommittee wiki」,就是比較複雜,需要的時候我在說吧 Stang 2024年12月1日 (日) 10:13 (UTC)[回覆]
@Allervous桐生ここNewbamboo薏仁將非常抱歉打擾四位仲裁員,鑒於目前急切需要一個使所有仲裁員都可以即時接收到訊息亦方便討論的方案,我想詢問四位是否有什麼方便的註冊的即時通訊軟件,我知道郵件列表已經建立,但其他幾位仲裁員在討論時仍希望有一個用於討論的通訊軟件,目前其他的仲裁員都已經在Telegram上的私群,這點讓幾位了解一下,如果有任何不便我希望可以盡快提出,因為討論時少了任何一位仲裁員在之後處理仲裁案件上,很容易會產生爭議與相互的不理解,這也是我不希望看到的 : /~~Sid~~ 2024年12月2日 (一) 12:38 (UTC)[回覆]
十分抱歉重複發出ping,原因是我留言留錯章節,所以挪動了留言的位置,再次為打擾四位說聲抱歉:( ~~Sid~~ 2024年12月2日 (一) 12:44 (UTC)[回覆]
TG私群名稱是?--薏仁將🍀 2024年12月2日 (一) 20:49 (UTC)[回覆]
我現在郵件發給您.jpg——敬頌冬綏 ZhaoFJx() 2024年12月2日 (一) 20:52 (UTC)[回覆]
此外,藉此機會提請Allervous、桐生ここ和Newbamboo三位關注我曾發送的電子郵件,以加入仲裁委員會郵件列表,謝謝。——敬頌冬綏 ZhaoFJx() 2024年12月2日 (一) 13:19 (UTC)[回覆]
歹勢,由於我之前並未註冊TG或discord之類的帳戶,會儘快。--Allervousシカ部・ざ・ろっく! 2024年12月2日 (一) 23:06 (UTC)[回覆]

方針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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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討論

  1. 擾亂性編輯;
  2. 能代表仲裁委員會委員的「圖標」,用於wiki和用戶組描述;
  3. 檢討避免制度缺陷。
  4. 私密維基是否需要本地文件上傳?
  5. 何時組成包含非公開信息的子委員會

等待中……

  1. 1+2+4方案RFDA;

完成

  1. 創建仲裁委員會委員權限描述頁;
    1. 重定向用戶組權限仲裁委員會委員至章節;
  2. 創建仲裁相關頁面
  3. 郵件列表。

擱置

  1. 討論修訂仲裁委員會流程;
  2. 私密維基。
  1. RFDA,商議;
    1. 其中最貼合過往社群共識為1+2+4方案;
  2. 擾亂性編輯,斟酌界定;
  3. 仲裁委員會委員權限描述頁,創建;
    1. 重定向用戶組權限仲裁委員會委員至章節;
    2. 能代表仲裁委員會委員的「圖標」,用於wiki和用戶組描述;
  4. 仲裁委員會流程,討論修訂;
  5. 仲裁相關頁面,有賴諸位維護創建。——敬頌冬綏 ZhaoFJx() 2024年11月17日 (日) 05:00 (UTC)[回覆]
關於2.擾亂性編輯,也許可參考沿用擾亂性編輯,不過前述目前仍是屬於無共識的3.仲裁員權限描述已經結合數個相關頁面概念程序概略寫出幾點,再請各位撥冗查閱一下(有點拼湊,若有不正確的再請直接修改)4.可能要等其他成員上線後再討論。
目前的話,暫時先這樣。--薏仁將🍀 2024年11月17日 (日) 06:33 (UTC)[回覆]
@薏仁將:辛苦您總結權限並擴充。贊同您關於修訂流程的想法,或應等至仲裁委員會內部通訊頻道暢通後再繼續。——敬頌冬綏 ZhaoFJx() 2024年11月18日 (一) 00:13 (UTC)[回覆]
關於擾亂性編輯(不知道主要需討論什麼),可遵循WP:DISRUPTBLOCK,但如WP:DE可被修改後採納必然更好。--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1月18日 (一) 01:06 (UTC)[回覆]
上述意見都可採納,實質上擾亂性編輯已在封鎖和禁制方針列明為可禁制行為,只是把這些分散開來的規定集中在一起而已。另外擾亂這一個行為,要規限其「意圖」還是「行為」,還是兩者兼具才能被界定為擾亂性編輯?--Borschts+ 2024年11月19日 (二) 03:33 (UTC)[回覆]
WP:DE裏面的意圖個人認為可能不像行為所呈現的具體明顯,意圖的話可能具有籠統模糊地帶,因為WP:DE這裏指的擾亂行為可能係指蓄意的(屬於WP:破壞的衍生,但破壞章節內容未完全收錄者),也可能是蓄意的(可能新手不知道相關規範情形所出現的行為),在規範解釋上面我個人比較傾向以「行為」跡象做為判斷的方式比較好判別且比較具體,如果要二者兼具那判斷上可能會比較不易。--薏仁將🍀 2024年11月20日 (三) 01:59 (UTC)[回覆]
Wikipedia:Disruptive editing[1]是英維的正式指引,可供參考。--🎋🎍 2024年11月19日 (二) 23:25 (UTC)[回覆]
為了方便跟蹤並直觀展示,恕我移動留言到工作列表中。——敬頌冬綏 ZhaoFJx() 2024年11月18日 (一) 00:04 (UTC)[回覆]
可先順道整理此前社群(包含本人)對制度缺陷的批評及提醒。——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1月18日 (一) 03:01 (UTC)[回覆]
請說明有哪些對於制度實際缺陷的實際批評。--0xDeadbeef (留言) 2024年11月18日 (一) 04:28 (UTC)[回覆]
請問,關於擾亂性編輯,明確來說指的是什麼呢?就我的認知是,除非經過提報至管理員3大佈告板而難解之案件,才能轉而向仲裁委員會提出請求,但這樣看來似乎有模糊定義,即使是「擾亂性編輯的行為」,也還是要循規先有提報的動作。若不用先通過管理員佈告板提出,這樣是越級至仲裁委員會,和職權第1點:在無法通過社群討論及管理程序等常規流程解決的嚴重使用者衝突中擔任最高爭議解決機關,作出具約束力的裁決牴觸了。如果我有看漏或誤解的部分還請告知,謝謝。--提斯切里留言2024年12月3日 (二) 15:57 (UTC)[回覆]
本人同意應「逐級上報」,儘量以社群一般程序解決問題,若未果再由仲委會強制介入。——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4年12月4日 (三) 03:30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