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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命令第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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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外务省外交档案馆保存的一般命令第一号附信。

一般命令第一号》(英语:General Order No. 1)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日本同盟国无条件投降后,由美军参谋长联席会议制定,于1945年8月17日经美国总统杜鲁门核准,送交盟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元帅供其在1945年9月2日的受降仪式上发布予日方代表,再由日本帝国大本营对所有日军发布的军事命令[1],其内容为解除日本武装的指示以及军事占领日本帝国全领域的规范[2]。该命令为了实行正式投降的流程,要求各地日军司令官立即联系各指定的同盟成员国司令官或其代表[3]

全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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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军与海军

一、日本国大本营谨遵天皇之指示,根据天皇代表日本全体武装部队向同盟国总司令所为之投降,谨在此命令日本国内外所有日本指挥官指示受其指挥之日本军队及听其命令之日本控制下军队立即停止敌对行为、放下武器、停留于当前位置,并向以下经同盟国总司令指定,代表美国、中华民国、联合王国暨大英帝国以及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之指挥官,或盟军总司令进一步指示之指挥官无条件投降。除同盟国总司令就其细节另有更动外,日本指挥官应立即与指定之同盟国指挥官或其指定之代表联系,并立即彻底执行其指示。

(1) 位于安达曼群岛尼科巴群岛缅甸泰国、北纬16度以南之法属印度支那马来亚苏门答腊爪哇小巽他群岛(包括巴厘岛龙目岛帝汶岛)、博罗埃岛、塞拉姆岛、安汶岛、凯岛、阿罗埃岛、塔宁巴尔岛和阿拉弗拉海的岛屿、西里伯斯岛、哈马黑拉岛和荷属新几内亚岛的日本高阶指挥官及所有陆、海、空与附属部队应向同盟国东南亚司令部总司令投降。

(2) 位于婆罗洲、英属新几内亚、俾斯麦群岛所罗门群岛的日本高阶指挥官及所有陆、海、空与附属部队应向澳大利亚陆军总司令投降。

  • 丁、位于日本委任统治岛屿、小笠原群岛和其他太平洋岛屿的日本高阶指挥官及所有陆、海、空与附属部队应向美国太平洋舰队总司令投降。
  • 戊、日本国大本营、其高阶指挥官及位于日本主要岛屿及邻近小岛、北纬38度以南之朝鲜半岛琉球群岛菲律宾的所有陆、海、空与附属部队应向美国太平洋陆军总司令投降。
  • 己、上述指定指挥官系唯一获授权可接受投降的同盟国代表,日本部队仅得向彼等或其代表投降。

日本国大本营并进一步命令,在日本国内外之指挥官,应立即将所有日本军队或受日本控制之军队完全解除武装,无论其位在何处,并在上述同盟国指挥官指定之时间与地点将所有武器与设备依现状完整无损地交出。 在接获进一步指示前,位于日本本土的日本警察机关不适用解除武装之规定。 警察机关应依原部署执行职务,负责维持法律与秩序。此警察机关之人员与使用之武器将另行规定。

二、日本国大本营应在接收本命令后,立即针对日本及所有在日本控制下的地区,向同盟国总司令提供以下项目之完整资讯:

  • 甲、所有陆、海、空及防空部队的清单,并列明其位置及其将士官兵数量。
  • 乙、所有陆军、海军及民用航空器的清单,并列明其数量、机型、位置及状态。
  • 丙、所有隶属日本及日本控制下的海军船舰的清单,包括水上、水下及海军辅助船舰,无论是否正在执行勤务或在建造中,并列明其位置、状况及动态。
  • 丁、所有隶属日本及日本控制下的商船中,总吨数超过100吨之船只的清单(包括先前隶属于任一同盟国家且目前在日本手中之商船),无论是否正在执行勤务或在建造中,并列明其位置、状况及动态。
  • 戊、一切地雷、地雷区及其他陆、海、空移动障碍之位置、设置状况及其安全通道的完整详尽资讯,并附上地图。
  • 己、所有军事设施和建物的位置和描述,包括机场、水上飞机基地、防空设施、港口和海军基地、仓库、永久和临时陆上及沿岸防御工事、堡垒和其他要塞地区。
  • 庚、所有用于收容同盟国各国战俘及其受拘禁平民之集中营及其他场所的位置。

三、在接获关于处置方式的进一步通知之前,日本军用及民用航空机关应确保所有日本陆军、海军及民用航空器皆停放于陆上、水上或船舰上。

四、隶属日本或受日本控制之各类型海军舰艇及商船应予以保养,不得毁损,且在接获盟军总司令进一步指示前不得移动。海上航行中船舰应将各类爆裂物海抛使其无害。不在海上航行之船舶应立即将各类爆裂物移转至沿岸之安全储放所。

五、隶属日本或受日本控制,具相关职责之军事及行政机关应确保:

  • 甲、依据同盟国总司令之指示,移除所有属于日本的地雷、地雷区及其他陆、海、空移动障碍,无论位在何处。
  • 乙、立即恢复所有供航海使用之航标。
  • 丙、在前述甲项完成之前,保持所有安全通道 畅通并明确标示。

六、在接获同盟国总司令进一步指示前,隶属日本或受日本控制,具相关职责之军事及行政机关应维持以下项目之完整无损及良好状态:

  • 甲、所有武器、弹药、炸药、军用装备、物资和补给品及其他各种战争工具和所有其他战争物资(于本命令第四点明确规定者除外)。
  • 乙、所有陆、海、空运输及通讯设施与装置。
  • 丙、所有军事设施和建物,包括机场、水上飞机基地、防空设施、港口和海军基地、仓库、永久和临时陆上及沿岸防御工事、堡垒和其他要塞地区,以及所有这类防御工事、军事设施和建物之设计与图面。
  • 丁、所有在设计上或目的上,是为了生产战争工具及任何军事或半军事组织在运作时所使用之其他物资与资产,或方便此类物品之生产或使用的工厂、厂房、工作场、研究机构、实验所、试验站、技术资料、专利、计划、图面和发明。

七、日本国大本营应在接收本命令后,立即向同盟国总司令提出上述第六点甲、乙及丁项所指一切项目之完整清单,并指明各项目之数量、型式与位置。

八、所有武器、弹药及战争工具之制造与分发应立即停止。

九、对于在隶属日本及受日本控制之机关的控制之下,隶属同盟国各国之战俘及其受拘禁平民:

  • 甲、在同盟国总司令承担相关责任以前,所有隶属同盟国各国之战俘及受拘禁平民之安全与福祉应得到严格保障,其保障范围包括为提供适当的食物、住所、衣服和医疗所需之管理及补给业务。
  • 乙、收容隶属同盟国各国之战俘及其受拘禁平民的集中营或其他场所之管理指挥权,应连同其设备、物资、记录、武器和弹药,立即移交给战俘及受拘禁平民中之高阶军官或其指定代表。
  • 丙、应依据同盟国总司令之指示,将战俘及受拘禁平民运送至同盟国相关机关可接受相关人员之安全处所。
  • 丁、日本国大本营应在接收本命令后,立即向同盟国总司令提出隶属同盟国各国之战俘及其受拘禁平民之完整名单,并指明其所在位置。

十、所有隶属日本及受日本控制之军事及行政机关应协助同盟国军队在日本及受日本控制地区实施占领。

十一、日本国大本营及相关日本官员应做好准备,依据同盟国占领军指挥官之指示,搜集并交付日本国民所持有之一切武器。

十二、隶属日本及受日本控制之军事及行政官员及私人应诚实并迅速遵守本命令以及同盟国总司令或其他同盟国军事机关后续核发之一切指示。迟延遵守或未能遵守本命令或后续命令之规定,及其行为经同盟国总司令认定系有害于同盟国者,将遭受同盟国军事当局及日本政府严厉且迅速的制裁。

十三、日本国大本营将立即通知同盟国总司令能向其提供前述第二、第七及第九点丁项要求之资讯的最早日期与时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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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Joint Chiefs of Staff. SWNCC 21/8: Unconditional Surrender of Japan. August 17, 1945 [2017-06-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5) (英语). General order No.1 (Enclosure), as approved by the President for issue by the Japanese Imperial General Headquarters by direction of the Emperor, is circulated for information. 
  2. ^ 苏瑶崇. 論戰後(1945-1947)中美共同軍事佔領臺灣的事實與問題. 台湾史研究 (中央研究院台湾史研究所). 2016年9月, 23 (3): 87. 根据1945年8月17日美国总统杜鲁门发布的一般命令第一号(General Order No.1),规范了对旧日本帝国全领域各种不同形式的军事占领。 
  3. ^ Tokyo Bay: The Formal Surrender of the Empire of Japan on Board USS Missouri, 2 September 1945. Naval History and Heritage Command英语Naval History and Heritage Command. [2010-08-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0-06) (英语).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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