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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等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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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等条约是一个政治概念,意指签订条约国家多方中,一方(或多方)以武力政治、施压等手段,胁迫另外一方(或多方)签署的条约,由于缔约双方的谈判地位不对等,导致最后缔结的条约不平等,因此条约通常都会对某一方的国家主权国家利益产生侵害。不平等条约通常是停战的条件和结果,为了结束战争而签订的条约即为和平条约[1]

概念形成早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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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7世纪,国际法奠基人荷兰哲学家胡果·格老秀斯通过他对荷兰东印度公司东印度与当地土著签订的条约的了解,就撰文详细阐述了关于不平等条约和联盟的概念。[2]

在中国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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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等条约”一词最早可考为1906年1月25日《新民丛报》刊文“一言以蔽之,领事裁判权者,实不平等条约之结果也”;[参1]同年8月20日又刊文“我国与诸国所结条约,皆不平等条约也,与日本改正条约前之情形正同。”[参1]1915年交涉《二十一条》后报刊上“不平等条约”用语增多,但知名政治人士最早使用此语,最早可考为巴黎和会期间外交家王宠惠林长民及前总理熊希龄等于1919年2月16日成立的中国国民外交协会,其宗旨之一为“废更中国所受不平等条约”;[参2]1921年11月11日华盛顿会议期间,中国指令代表团要提案“修正不平等条约,使中国在国际间立于平等地位。”[参3]“不平等条约”用得普遍,始于1923年1月1日孙中山发表《中国国民党宣言》,其中有“与各国立不平等之条约。至今清廷虽覆,而我竟陷于为列强殖民地之地位矣。”之后,1924年1月,中国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制订了政纲,在对外政策方面,提出了“废除不平等条约,偿还外债”的政策。1924年11月,中共第三届中央发表《第四次对于时局的主张》,提出13大诉求的第一条是“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参4]2005年王栋教授认为“不平等条约”一词并没有明确的意义。[参5]

现代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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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法学国际法专家和教授英格丽德·德特英语Ingrid Detter de Frankopan在1996年认为小国被迫与大国签订一些只对大国有利,或者长期对小国不利的条约通常被视作“不平等的”。[9]荷兰蒂尔堡大学副教授英格·范·胡勒在2016年发表的文章中认为不平等条约在19世纪已经成为西方等国家对东亚的帝国主义行为的代名词,也成为国际法历史学家研究的热门课题。她认为不平等条约容易被忽视的一个特征就是列强经常不平等条约作为非正式工具和理论应用在帝国主义实践中。[2]

法学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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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际法学之父格老秀斯之著作《战争与和平法》将不根据自然法的条约权利内容,分为平等与不平等条款两种,并举例:公元前迦太基罗马的第二次和约,规定迦太基若要对他国作战,必先得到罗马同意,这就属不平等条款。十七世纪德国普芬多夫认为“不平等条约”即“条约中双方所允诺的事不平等或使一方低于另一方”。[参6]:211

十八世纪的法学家发特尔窝佛也将条约分为平等与不平等,他们认为不论是否平等,条约均有效力。[参6]:211

十九世纪时中国获得西方国际法知识的主要来源:《万国公法》、《公法便览英语Theodore Dwight Woolsey》、《各国交涉公法论英语Sir Robert Phillimore, 1st Baronet》均未提及不平等条约[参6]:211-212。不平等条约是一个政治概念,而非国际法中公认的法律术语。[参7]

“不平等条约”与“平等条约”相对而言。平等条约一般是指签约各主权国家在平等互利的前提下,自愿商定的权利义务对等的条约[来源请求]。而不平等条约是指最后缔结的条约,对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不对等。最常见造成此情况的原因是其中一方(或多方)使用了武力或威胁使用武力强压另外一方(即强加条约)。但亦有人认为[来源请求],不平等条约的缔结不一定牵涉武力,只要是条约内容是对各方并不对等即可。在这扩大的定义之下,不平等条约可以包括以下各种情况[来源请求]

  1. 条约内容本来对双方平等;但由于未能预见的改变,造成实际执行上双方义务出现不平等;
  2. 条约内容本来对双方并不平等;而无论实际效果如何使用,或威胁使用经济压力或武力来达至第二种情况;
  3. 条约内容平等,但是使用经济压力达成;
  4. 条约内容平等,但是使用武力达成。

从此定义来看,许多20世纪前欧、美国家与其亚、非国家签署的条约均符合不平等条约的概念。且欧、美国家内部战争后的许多和约(比如普法战争后的法兰克福条约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凡尔赛条约),也可以看作是不平等条约。而现代某些协定,虽然没有在武力下签署,亦可被解释为不平等。

在习惯上,不平等条约往往是指西方列强(后来也包括日本)在十八世纪及十九世纪初与亚洲国家之间签署,带有帝国主义色彩的条约。

近代部分多民族统一的国家在其内部的构成民族之间曾经签订的武力强加条约,因为不属主权国家之间的问题,被认为是民族之间的内部事务而不属于不平等条约。

“不平等”三字已经“先验”地表示了道德判断, “不平等条约”的概念必然会引出抗争、解放、独立等概念。[参8]

与强加条约的分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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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平等条约强加条约是两个类似的概念,都是关于在武力胁迫下签署的条约的名词。强加条约的概念出现较早,西方的国际法学自18、19世纪即开始出现类似的概念。不平等条约的称谓则是中国国民党于1920年代提出的,最初用来指西方与清朝及后来的中华民国北洋政府所签署的一系列条约。后来不平等条约的概念逐渐发展,在国际上亦有被其他国家使用。但现在法学上对何谓不平等条约还是没有很明确的定论。有些人认为不平等是指缔造条约的手段使用了武力或胁迫而造成不平等。在这种定义下,不平等条约基本上是等同强加条约的。但亦有些意见认为不平等条约是指条约的性质属于不平等,因此可能是在更多不同的情况下造成,而涵盖亦更广泛。

常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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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签署的不平等条约,内容经常包括[来源请求]

这些不平等条约有如下几个特点:

  • 无论条约对缔约一方的主权伤害有多少,大多在缔约时遵循自近代外交学不断发展而产生的“游戏规则”(即便是形式上的遵循),即由两方的谈判代表先进行谈判磋商,对条约的文本进行确定,体现出条约本身是双方正式谈判的结果[来源请求]
  • 条约一般都会涉及主权、和战、贸易(或其他形式的)赔款,其中条约签订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服务于本国贸易发展。有时也是作为大国之间的交易牺牲品,原宗主国(或对该国有相当影响力的国家)将从属于自己的国家的利益出让给第三方,借以换取本国的利益[来源请求]

18至19世纪亚洲、非洲的不平等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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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上,不平等条约一词经常是指西方列强(后来也包括日本)在十八世纪及十九世纪初与亚洲非洲等国家间签署,带有帝国主义、殖民主义色彩的条约。事实上,这些时期亦是出现了最多具有不平等内容的条约[来源请求]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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锁国政策改变

不平等条约中包含了许多贸易条款,包括通商,通商口岸的设立,最惠国待遇等等,使得闭关锁国的政府被迫打开了国门。(例子:黑船来航

对于19世纪以来世界经济市场一体化的形成而言,不平等条约大多体现了当时自由资本主义的理念——尽可能的开拓海外市场,并将利益最大化[来源请求]。这并不等同于现在的市场经济理念[来源请求]:因为自由主义者的竞争往往不遵从法制和平等的理念,而代之以各种手段如倾销贸易竞争。虽然绝大部分经过工业革命而形成的工业化国家都会采用开放市场、向世界竞争的贸易手段[来源请求]。但对于一些不发达国家或者贸易保护主义倾向严重的国家,大国往往利用强加的不平等条约,破坏阻碍自由竞争的因素。对于亚、非洲的国家而言,这种在存在经济实力巨大差距的自由竞争将不可避免的摧毁本国的独立经济,使本国经济开始逐渐受制于其他国家[来源请求]

国家殖民地化

对于被强加不平等条约的弱小国家而言,签订不平等条约对本国经济的发展是具有惊人影响的,强国的商品输出会对本国简单的手工业生产带来致命的打击:在自然经济为主的社会,手工业的生产力远不及资本主义国家机械生产的能力。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手段导致本国市场打破自然垄断,促使市场融入世界,使本国经济日趋殖民地化;文化上输出被美国、欧洲所崇尚的价值观与道德观,造成对其他国家传统文化的冲击,西方宗教与科技的传入一方面促使有识之士对时局展开深入研究,但更多的是对广大民众的精神麻痹。这些现象使被迫签署不平等条约的国家逐步沦落为半殖民地国家,有的国家甚至在政治上完全丧失了主权领导,成为彻底的殖民地[来源请求]

经济畸形发展

这是不平等条约带来的结果之一。本国尚不发达的资本主义工业很难同英、美等强国在市场上相竞争,没有利润的本国工业自然很难发展。这导致国家开始经济殖民化。而殖民地对于他们的宗主国而言,就是廉价原料、劳动力和广阔市场的代言词。这样,受制于不平等条约的国家只能是输出初级产品,而工业领域则近乎空白。20世纪50年代后世界范围的殖民体系虽然不断解体。但对于这些新兴的独立国家而言,其经济发展仍然是初级产品出口,进口工业成品的发展态势。经济命脉仍就由那些有能力控制贸易品价格经济强国所掌控。这种不平衡的发展对于部分国家(主要是非洲国家)直至现在依然没有改变,也成为这些国家独立几十年来经济未见好转的主要原因之一[来源请求]

领土损失

中国在近代以来便在与西方国家的战争中失去过大片领土,例如香港台湾及大片今属俄罗斯的大量土地和蒙古。

各国的不平等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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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清帝国和中华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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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840年鸦片战争以来,中国(大清帝国和中华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了一系列的条约,这些条约的签订造成了中国社会性质的一个转变。通过不平等条约,中国的领土、领海、司法、关税等主权,开始遭到严重的破坏。签订合约之前,中国是个自给自足的封建经济占统治地位的国家,而实施合约之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开始更大规模地倾销商品以及掠夺原料,由商品输出模式逐渐转为资本输出[来源请求]

虽然其中绝大部分都是不平等的,但一些人表示实际上有很多条约强加条约实际上是平等条约,而且清政府也与朝鲜签订对朝鲜不利的不平等条约(甲午战争后被废除)。不平等条约中强硬执行的领事裁判权对清政府影响十分大,[参9]外国虽然强索外国人在中国传教与居住的权力,但也不乏不了解实情的人批评这本来就是应该给予外国的。不少中国人认为通过战败合约外国强迫中国与外国建交、也被宣传不平等条约,但外国向中国强索租借地及海关管理权虽然是不平等条约, 不少租借地的经济文化繁荣程度往往远高于其周围的地区,也带来了新型、较佳的政治管理制度[参10],因此某种程度而言上对中国有利;租借地的获取方式有许多种,被动掠夺占绝大多数,但也存在一些清政府官员及列强的不正当交易,因为可以获得收益、也可以减少与外国人的正面冲突;但租借长期来看对于中国统治者造成压力,因为租借地较佳的管理、自由度都较为完善。[参11]

当时各国都在滥用鸦片,当时鸦片全球的地位与现在的烟草相近:因为获益者的利益,而无法禁止,如台湾历史学家连横甚于1930年发表《新阿片政策讴歌论》(替台湾总督府延迟鸦片禁绝时间辩护。英国也是到了1912年方把鸦片当成毒品禁绝。在此之前,鸦片被大量投放入中国资本市场,且在市面上以极低的价格流通,低廉的成本造成了其比世界各地更高的滥用率[参12];正如同目前中国人抽烟率极高、中国二手烟害广泛[参13]

但是这些条约中的过低的关税确实是非常严重的不平等条约,这不但造成外国产品倾销,更严重的是提高了中国的失业率,进而伤害了群众的基本权利和利益,造成社会秩序的失衡。内河航行权及开放过多通商口岸也让中国人面对难以抵御的商业竞争。

第一阶段(1840年-186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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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南京条约》的签订。

南京条约》的签定标志着中国不平等条约体系的建立与初步形成。《南京条约》又与《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虎门条约》)、《望厦条约》、《黄埔条约》构成了中国不平等条约体系中最重要的奠基石。

通过这三个不平等条约,当时世界上最强大的三个资本主义国家:三国在中国取得了如下权利[来源请求]

  1. 取得自由对外贸易的通商权与片面最惠国待遇;
  2. 取得协定关税的权利;
  3. 取得在华传教、租地建房的权利;
  4. 取得领事裁判权;
  5. 取得部分中国领土的占有权。

这些不平等权利构成了中国最早的不平等条约体系,无论是今后的租界、内河巡航、高额赔款都不过是上述权利的延续、发展与补充[来源请求]

1853年在上海的一场小刀会起义令英国人取得了控制中国海关的绝佳机会[来源请求]

  • 上海英法美租界租地章程(1854年(咸丰4年)7月5日,签约地点:上海)。

第一次鸦片战争后14年,英法为扩大在华权益再度挑起第二次鸦片战争,这场持续4年的战争带来了一系列新的条约[来源请求]

欧美各国从这次战争取得了一些新的条约特权[来源请求]

  1. 胃口大开的领土要求(割让给沙俄的领土达150万平方公里,九龙半岛割让给英国);
  2. 扩大对外贸易窗口的要求;
  3. 内河航运权;
  4. 鸦片贸易合法权;
  5. 内地自由行动权;
  6. 劳工出国权。

这一时期的不平等条约大多围绕着贸易而进行,对于当时的资本主义国家而言,工业革命后生产力的提高带来了大量的商品,在本国市场销售商品取得利润不能完全满足资本家的欲望,因而就要开辟新的海外市场。所以各国采用的都是自由贸易的经济方针,政府制定的对外政策无不以扩大贸易对象,实现商品输出为主要目的。打开中国的大门,建立殖民地,要求五口通商、协定关税都是这一方针的具体体现。[来源请求]

第二阶段(1860年-19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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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张法国政治漫画中,列强正在分割中国这块大饼,桌前的人物由左至右分别是维多利亚(代表英国)、威廉二世(代表德国)、尼古拉二世(代表俄国)、玛丽安娜(代表法国)、一名武士(代表日本

在《北京条约》签订之后,清帝国进行了一场洋务运动的变革;在1860以后的一段时期内,清政府“内外祥和”,称之为“同治中兴”。但是,好景不长,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相继进入帝国主义阶段[来源请求]。1876年因马嘉理事件签订烟台条约。1883年,法国为侵略越南而挑起中法战争,清军于马江海战大败后,在陆地战场上取得了决定性胜利,此时清政府主张趁胜求和[来源请求]。1885年李鸿章和法国公使巴德诺签订了丧权辱国的《中法新约》。这场战争显示了洋务运动的成绩,更暴露了洋务运动的严重不足[来源请求]。此时,日本正处于明治维新时期;他们制定了入侵中国的“大陆政策”,并通过不断扩军备战,一步步实施他们的计划[来源请求]。1885年,日本趁朝鲜内乱之际,与清朝签订中日天津会议专条。在一切就绪之后,1894年,日本发动了甲午中日战争,清军在此战争中失败。1895年李鸿章和伊藤博文在日本马关春帆楼签订了《马关条约》。除此之外,清政府与列强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亦包括:

甲午战争后中国地位一落千丈,西方列强开始在中国国土划定土地进行租界,租界地条约:

以“扶清灭洋”为口号的义和团运动迅速在中国北方兴起(南方也有类似性质的运动,规模较小)。义和团运动极端排外,在华北杀害外国人与信仰基督教的中国人,烧毁教堂[来源请求]。外国人纷躲入使馆避难。列强以保护侨民为名,八国联合起来,组成联军,在天津登陆后,向北京进发[来源请求]。清政府则以“义和团可用”,让义和团及清兵在北京围攻外国使馆,于1900年6月21日并向十一国宣战[来源请求]。八国联军攻入北京后,清皇室仓皇逃离;并以政府之前是被义和团胁持为名,由李鸿章出面跟列强求和。义和团则被中外联合剿灭。同时俄国更乘机占领中国东北[来源请求]。1901年,李鸿章代表清政府同11国签订了《辛丑条约》。条约对中国处以惩罚性的条款,包括容许外国在北京至天津驻兵,并对各国赔偿大额军费。李鸿章不久病死。这个条约进一步削弱清政府的统治。

辛丑条约》签定时的合影。条约对中国处以各样惩罚性的条款。

废除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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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北伐,收回了部分英国租界,这是中国第一次公开收回主权。图为国民革命军接管英国租界。

一战后为了调和各方(也包括英、法、意等国)在内的利益,华盛顿会议应运而生。不愿看到日本独占中国带来的利益,以《九国公约》大幅削减日本的在华权利,为中国收回自民四条约丧失的部分主权提供了契机[来源请求]。1915年之后,中华民国北京政府废除了不少不平等条约。十月革命后,苏联曾两次宣布废除俄罗斯帝国与中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但苏联实际上并没有归还中国领土[参14][参15][参16][参17]。国内民主意识与救亡图存观念日益上涨,大规模的群众集会此起彼伏,令当时的北洋政府受到极大压力。1919年爆发的五四运动,抗议北洋政府把德国在山东的权益转让给日本,因此在法国召开的巴黎和会上,中国代表没有在损害中国权益的《凡尔赛条约》上签字。1921年,中华民国第一件平等新约《中德协约》,在北洋政府与德国谈判八个月后签署,争回领事裁判权与关税自主权[参18][参19]。此后不久,随着联俄容共的实现,中国国民党领导进行北伐。自1927年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中国持续不断的收回权力与“改订新约”,使得中国的民族自尊心得到极大满足。

政府在二、三十年代虽没有彻底废除所有的不平等条约,但已经对部分国家主权展开收回行动。其主要活动为[来源请求]

  1. 收回租界:包括1927年1月国民政府下令收回发生一三惨案事端的汉口英租界九江英租界;1930年10月1日收回英国占领的威海卫;1931年1月15日收回比利时在华租界
  2. 收回关税主权:改订新约运动的成果之一;1933年国民政府实行新税则,标志着中国基本实现了关税自主;
  3. 废除领事裁判权与最惠国待遇。

但这一系列的活动并没有彻底废除所有的不平等条约。各资本主义国家也畏惧各国广大人民的力量,采用了秘密协定与偷换概念的方式,一方面废除一些已经没有多大用途的不平等协定,又采用新名词取代“最惠国”等具有强烈殖民色彩的权利。比如《中美新约》的美国国务院经济顾问就曾说:“1928年七月间的一个问题是如何想办法不使用中国所反对的‘最惠国’字样而保持美国的权利。我们在国务院想到这个和以后的条约中使用‘待遇不得有所差别’这一字句的方法。”,可见这些改定新约运动并没能真正触及不平等条约体系的核心[来源请求]

不久,第二次世界大战全面爆发,由于中国与为交战方,因此废除了在华的不平等条约。1943年1月11日,美国英国分别与中华民国签署《中美新约》、《中英新约》,自愿放弃在中国的特权。[参20][参21][参22]治外法权废除后,中国司法权才完全独立,因此中华民国政府定1月11日为“司法节”[参23]。1945年8月14日中国被迫与苏联签订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导致外蒙古独立。到1947年时,中国与比利时、挪威、加拿大、瑞典、荷兰、法国、瑞士、丹麦、葡萄牙九国的不平等条约已经陆续废除。

后续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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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917年,德国奥匈帝国第一次世界大战中成为中国的敌对国,而被废除不平等条约。
  • 1917年苏维埃俄国自愿放弃其在中国的特权(事后未完全兑现,亦无退还条约中获得的领土,且历届苏联、俄罗斯政府均否认这些条约是“不平等条约”,并且苏俄对华宣言明确写着就废除1896年条约、1901年北京条约、1907年至1916年与日本签定的一切协定进行谈判,并不包括之前的条约)。1945年2月11日美、英、苏联签定《雅尔塔协定》,其中规定:“外蒙古蒙古人民共和国)的现状应予保持。”1945年8月14日,国民政府与苏联签订《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在苏联不支持中国国内共产党;尊重东北的主权、领土完整;不干涉新疆内部事务的前提下,1946年1月5日,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承认外蒙古独立和蒙古人民共和国[参24]。1950年苏联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了《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而废除了《中苏友好同盟条约》。1952年,管辖范围仅有台湾岛及周边地区的中华民国向联合国控告苏联违反《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中“不援助中共”等条件,联合国大会2月1日以25票赞成,9票反对,24票弃权,通过联合国大会505号决议谴责苏联,是为“控苏案”。1953年2月20日美国总统艾森豪对国会正式否认雅尔塔秘密协定的存在,中华民国政府2月23日宣布《中苏友好同盟条约》失效,从而推翻对蒙古人民共和国的独立承认。2月25日,外交部正式宣告废除《中苏友好同盟条约》。1961年10月25日,联合国安理会以9票赞成,0票反对,1票(美国)弃权的表决结果,通过了联合国安理会166号决议,建议联合国大会接受蒙古国加入联合国。中华民国未参加投票表决。10月27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1630号决议案,接纳蒙古人民共和国加入联合国,中华民国未参加表决[参25][参26]。2012年5月21日,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发表新闻稿,表示“一、民国35年我国宪法制定公布时,蒙古(俗称外蒙古)独立已为我政府所承认,因此,当时蒙古已非我国宪法第4条所称的‘固有之疆域’。”“二、外交部虽于民国42年提经立法院决议废止“中苏友好同盟条约”,但并未完成宪法领土变更之程序。”“三、外交部在91年7月8日函示略以:‘蒙古已为主权独立国家,且为联合国会员国之一。国际法上国家之承认,原则上属于‘无条件与不可撤回的’,当时承认之相关要件迄今仍存在。”[参27]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宣布继承中华民国的国际法地位[参28],在中华民国已经于1946年承认蒙古人民共和国的基础上发展对蒙外交[参29],1949年10月16日,中国总理兼外长周恩来复函蒙古总理兼外长乔巴山,两国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参29]
  • 中华民国曾保留对唐努乌梁海(今图瓦共和国)的声索。1948年5月,中华民国驻苏大使傅秉常照会苏联外交部,声明唐努乌梁海为中华民国领土,但苏联方面并未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过去未正式对唐努乌梁海的归属问题表态,但在中苏交恶后曾一度与苏联争论其归属,据文革时期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各国概况》(人民出版社,书号17001.36,1972年3月出版)指出:“苏联在1944年吞并了我国领土唐努乌梁海,中国政府没有承认。”《辞海》等书籍亦作相同描述,至今仍未作出明确说明。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俄罗斯联邦政府在《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中指出两国“相互没有领土要求”。中华民国政府则于2006年废止蒙古盟部旗组织法,2013年说明由于“务实考量国际局势与实际需求”,承认图瓦共和国为俄罗斯联邦主体之一。[参30]而其外交部网站上的俄罗斯地图也包含唐努乌梁海。[参31]
  • 1943年,美国英国自愿放弃其在中国的特权。
  • 意大利日本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成为中国的敌对国失去他们的特殊地位。
  • 1946年,法国放弃其在中国的特权。
  •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根据1945年8月14日签订的《中苏友好同盟条约》附件一《关于中国长春铁路之协定》,规定将中东铁路和南满铁路合并为长春铁路,由中苏双方成立机构共管,三十年期限后由中华民国收回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根据1950年2月14日中苏双方签订的《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附件《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协定》,苏方同意不迟于1952年将长春铁路全部财产移交给中国政府。1952年8月,中苏双方发表《中苏关于中国长春铁路移交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公告》。同年12月31日,中国收回了长春铁路的全部主权。
  •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苏联重新接管关东州(包括大连旅顺金州及附属岛屿)。根据1946年《中苏友好同盟条约》,苏联占领旅顺军港,在大连商港享有特权,有效期限三十年。直到1955年,赫鲁晓夫将关东州的主权移交给中华人民共和国。
  • 中英两国在1980年代开始就香港前途问题谈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赵紫阳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作为两国代表在1984年签订《中英联合声明》,1997年7月1日香港主权英国移交至中华人民共和国
  • 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赵紫阳葡萄牙总理施华高代表中葡两国签署《中葡联合声明》,葡萄牙根据声明于1999年12月20日移交澳门政权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32][参33][参34]
  • 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分别于1991年、1994年访俄,先后分别与时任苏联共产党总书记苏联总统戈尔巴乔夫和时任俄罗斯总统叶利钦签署了《中苏国界东段协定》、《中俄国家西段协定》;1999年叶访北京时两人又签署了《关于中俄国界线东西两段的叙述议定书》,议定书构成了以后中俄边界的法律文件。2001年7月江泽民再次访莫斯科,与俄罗斯总统普京签定《中俄睦邻友好条约》,以条约形式肯定国界线[参35]

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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琉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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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琉兰修好条约1859年琉球,荷兰、
  • 琉法修好条约1855年琉球,法国、
  • 琉美修好条约1854年琉球,美国。

朝鲜/韩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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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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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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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次柬法条约1884年柬埔寨,法国、
  • 第一次柬法条约1864年柬埔寨,法国、

缅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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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暹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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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泊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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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尼泊尔印度友好条约尼泊尔,印度、
  • 萨高利条约1815年尼泊尔,英国。

土耳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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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斯曼帝国第一次世界大战战败后,先后签署的穆德洛斯停战协定色佛尔条约都被认为是不平等条约。惟由于土耳其独立战争的关系,该两条条约最终没有被执行,由洛桑条约取代。

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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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埃条约1936年埃及,英国。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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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条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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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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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由于当时条约适用区域中的东帝汶由印尼强占,且其占领未受普遍承认,纵使当地人无份签订,但事实上仍为强加于当地的不平等条约[4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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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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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

  1. ^ 1.0 1.1 希白:《上海领事裁判及会审制度》,《新民丛报》(日本横滨),第4年第1号(原73号),光绪三十二年一月一日,第32页;饮冰:《中日改约问题与最惠国条款》,《新民丛报》(日本横滨),第4年第13号(原85号),光绪三十二年七月一日,第36页。转引自唐启华. 被“废除不平等条约”遮蔽的北洋修约史(1912-1928).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0: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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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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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文章
  • 《近现代中国不平等条约的来龙去脉》,高放,《南京社会科学》1999年第2期.
  • 《孙中山与不平等条约概念》,张建华,《北京大学学报》2002年第2期.
书籍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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