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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物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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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物流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一种关务上的保税型态,可以分为保税物流中心(A型)与保税物流中心(B型)。

保税物流中心(A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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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物流中心(A型)是指以一个物流公司为主,经海关批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专门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保税监管场所[1]。这种模式最初在上海市闵行区展开试点[2]

保税物流中心(A型)可分为“公用型”及“自用型”。公用型物流中心是指由专门从事仓储物流业务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向社会提供保税仓储物流综合服务的保税监管场所。自用型物流中心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法人经营,仅向本企业或者本企业集团内部成员提供保税仓储物流服务的保税监管场所[1]

保税物流中心(A型)经营企业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1]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专门存储货物的营业场所;
(三)具有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管理制度。

保税物流中心(B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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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物流中心(B型)是指经海关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海关集中监管场所。在这一区域内,可以有多家保税物流企业,开展保税储、物流配送、国际中转、简单加工以及进出口贸易业务[3]。这种模式在苏州工业园区首先试点[4]

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3]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者特殊情况下的中外企业的分支机构;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属企业分支机构,该企业之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
(二)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和履行其他法律义务能力;
(四)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电脑管理系统并与海关联网;
(五)在物流中心内有专门储存海关监管货物的场所。

参考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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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A型)的暂行管理办法(2018修正). 中国服务贸易指南网. [2021-08-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8-29). 
  2. ^ 上海市闵行区年鉴编纂委员会. 全国首家跨国公司总部物流中心上海先锋(中国)保税物流中心(A型)试运行. 闵行年鉴. 2005: 208–209 [2021-08-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8-29). 
  3. ^ 3.0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肥海关. [2021-08-29]. [失效链接]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扩大试点期间适用税收政策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 [2021-08-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