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处级副职
外观
县处级副职(又称“副县级”、“副处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体系中第八级别的干部,对应级别分别为20级至14级[1],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对应为三级调研员和四级调研员、事业单位的管理六级职员。
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5年以上工龄和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2]。
相应职级、衔级、等级
[编辑]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军队文职人员
[编辑]公务员 | 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 |
军队 文职 人员 |
企业 专职 消防员 |
对应 领导职务 层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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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级 | 衔级[a][b] | 单独职务序列 | 其他类型 职务等级 |
岗位级别 | 岗位级别 | ||||||||||||||
综合管理类 | 专业技术类 | 行政执法类 | 审判(检察)辅助人员[c] | 人民 警察 |
海关 | 消防 国家队 |
人民法院 | 人民检察院 | 监察机关 | 海事机构 | |||||||||
普通 | 消防救援队伍 管理指挥干部 |
普通 | 人民警察 警务技术 警员 |
普通 | 人民警察 执法勤务 警员 |
法官助理 | 检察官助理 | 书记员 | 警衔 | 关衔 | 消防 救援衔 |
法官 等级 |
检察官 等级 |
监察官 等级 |
海事职务 等级[a][b] |
管理岗 | 管理岗位 | ||
三级调研员 | 未设置 | 三级高级主管 | 警务技术三级主任 | 三级高级主办 | 三级高级警长 | 三级高级法官助理 | 三级高级检察官助理 | 三级高级书记员 | 一级警督 二级警督 三级警督 |
一级关务督察 二级关务督察 三级关务督察 |
未设置 | 未设置 | 未设置 | 未设置 | 一级监督长 二级监督长 三级监督长 |
未设置 | 未设置 | 未设置 | |
四级调研员 | 二级督导员 | 四级高级主管 | 警务技术四级主任 | 四级高级主办 | 四级高级警长 | 四级高级法官助理 | 四级高级检察官助理 | 四级高级书记员 | 三级指挥长 | 四级高级法官 | 四级高级检察官 | 四级高级监察官 | 六级职员 | 处级副职 | 二级企业专职消防员 三级企业专职消防员 |
县处级副职 |
- ^ 1.0 1.1 海关关衔,只能授予国家公务员[3]。人民警察警衔、消防救援衔未对授予对象的编制性质作出规定[4][5](使用事业编制的人民警察,也可以授予警衔;使用事业编制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也可以授予消防救援衔)。海事机构海事职务等级明确规定可以授予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6]。
- ^ 2.0 2.1 本表内,人民警察警衔、海关关衔、海事机构海事职务等级只代表其职务等级(行政级别)对应的编制衔级(职务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第五条规定,“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对警衔低的人民警察,警衔高的为上级。当警衔高的人民警察在职务上隶属于警衔低的人民警察时,职务高的为上级[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第五条规定,“关衔高的海关工作人员对关衔低的海关工作人员,关衔高的为上级。当关衔高的海关工作人员在职务上隶属于关衔低的海关工作人员时,职务高的为上级[3]。”《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海事职务(技能)等级标识制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职务等级标识高的人员对职务等级标识低的人员,职务等级标识高的人员为上级。当职务等级标识高的人员在行政职务上隶属于职务等级标识低的人员,或职务等级标识相同时,行政职务高的为上级[6]。”
- ^ 使用政法专项编制、已经进行公务员登记的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书记员,虽不属于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但原则上也按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进行管理[7]。(注:聘用制法官助理、聘用制检察官助理、聘用制书记员不属于国家公务员,不适用此表)
现役军人
[编辑]解放军军衔 | 武警部队警衔 | 对应 军事级别 | |||
---|---|---|---|---|---|
陆军 | 海军 | 空军 | 火箭军 | ||
陆军中校 | 海军中校 | 空军中校 | 火箭军中校 | 武警中校 | 副团职 |
相应职务和机构
[编辑]中央单位
[编辑]地方单位
[编辑]参见
[编辑]参考资料
[编辑]- ^ 2019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2020年3月3日发布之《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第五条:“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八)县处级副职:二十级至十四级。”
- ^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www.gov.cn. [2022-03-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3-08).
- ^ 3.0 3.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衔条例. 维基文库 (中文).
- ^ 4.0 4.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 维基文库 (中文).
-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维基文库 (中文).
- ^ 6.0 6.1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海事职务(技能)等级标识制管理办法. 维基文库 (中文).
- ^ 大连海事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法官助理和书记员职级管理工作方案. 大连海事法院. 大连. [2024-07-07] (中文(简体)).
- ^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务院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发〔2018〕2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2019-09-0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