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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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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绾
大明河南按察使
籍贯江西广信府弋阳县
出生八月初二日
逝世正德二年丁卯夏五月
配偶娶周氏
出身
  • 成化十三年丁酉科举人
  • 成化十四年戊戌科进士

姜绾(1452年—1507年),字玉卿。江西弋阳人。明朝政治人物,成化戊戌进士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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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乡试第六十三名举人,成化十四年(1478年),登会试244名,三甲216名进士,由景陵县知县举荐为南京河南道监察御史。弘治二年(1489年),因与南京守备太监蒋琮因芦场事对抗,下南京三法司。不久恢复官职,同官孙纮刘逊金章纪杰曹玉谭肃徐礼余濬,给事中缪樗等人均牵连,贬为桂阳州判官,改宁国府同知,再升庆远府知府,期间平定叛乱有功,被总督刘大夏举荐为右江兵备副使。起用为河南按察使,因病辞职回乡。正德二年卒于家,享年五十六[1]

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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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祖姜克俊。祖父姜度,德平县学训导。父姜璧,母汪氏。永感下。兄姜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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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储巏《河南按察使姜君绾墓志铭》
  1. ^ (清)张廷玉等,《明史(中华书局点校本)》(卷180):姜绾,字玉卿。弋阳人。成化十四年进士。由景陵知县擢南京御史。弘治初,陈治道十事。又言午朝宜论大政,毋泛陈细故,皆报闻。二年二月,南京守备中官蒋琮以芦场事下绾覆按,琮嘱绾求右己。绾疏言:“琮以守备重臣与小民争利,假公事以适私情。用揭帖而抗诏旨,扬言阴中,胁以必从。其他变乱成法,厥罪有十。以内官侵言官职,罪一。妒害大臣,妄论都御史秦纮,罪二。怒河闸官失迎候,欲奏罢之,罪三。受民词不由通政,罪四。分遣腹心,侵渔国课,罪五。按季收班匠工银,罪六。擅收用罢闲都事,罪七。官僚忤意,辄肆中伤,罪八。妄奏主事周琦罪,欺罔朝廷,罪九。保举罢斥内臣,窃天子威柄,罪十。”事下南京三法司。既,复特遣官覆治以奏。先是,御史余濬劾中官陈祖生违制垦后湖田,湖为之淤。奏下南京主事卢锦勘报。锦故与祖生有隙。而给事中方向尝率同官缪樗等劾祖生及文武大臣不职状,又因雷震孝陵柏,劾大学士刘吉等十一人,而诋祖生益力。祖生衔向切骨。时向方监后湖黄册,祖生遂揭向、锦实侵湖田。诏下法司勘。勘未上,而琮为绾所劾。于是琮、祖生及吉合谋削锦籍,谪向官,复逮绾及同官孙纮、刘逊、金章、纪杰、曹玉、谭肃、徐礼、余濬,给事中缪樗,赴京论鞫,皆谪为州判官。绾谪判桂阳,量移宁国同知,迁庆远知府。斩剧贼韦七旋、韦万妙。其党纠贼数万攻城,绾坚守,檄民兵夹击,破走之。东兰诸州蛮悉归侵地。总督刘大夏奇其材,荐为右江兵备副使。思恩知府岑濬逐田州知府岑猛,绾献策总督潘蕃。蕃令与都指挥金堂合诸路兵大破贼,思恩平。绾条二府形势,请改设流官,比中土,廷议从之。绾引疾还。俄起河南按察使,寻复以疾归,卒于家。
官衔
前任:
叶应
明朝庆远府知府
弘治年间
继任:
车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