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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王会同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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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王会同国会国王会同议会(英语:King-in-Parliament)是共和联邦王国宪法术语,指君主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行使立法权,女性君主在位时称女王会同国会女王会同议会(Queen-in-Parliament),也称君主会同国会(Crown-in-Parliament,或“君临国会”),在英国全称为“奉天承运英(女)皇会同国会”(King/Queen in Parliament under God)。[1][2][3]

此术语的直接含义是君主以并按照他(她)的国会或议会的建议及同意行使权力(如当地议会为两院制,则包含上下两院)。“国王会同议会”的实际操作方式基本是:议会通过法案后,法案呈至君主或(在君主任命总督、省/州督等代表行使权力的地方)总督、省/州督等代表,在君主或其代表给予御准后,法案成为法律生效;此类一级立法称为“国会(议会)法令(Act of Parliament)”。法令也可以规定二级立法,可以由君主以行政命令方式颁布,经由议会简单同意或仅须议会不否决即可生效。

君主(Crown)作为议会一部分的概念是西敏制下权力合并的产物,即政府行政权和立法权的合并。此概念是西敏制政治体制的重要概念,发源于英格兰并在共和联邦及其他国家广泛使用。与其不同的是“三权分立”制度。至于共和联邦王国中使用的包含“君主”、“国王”、“女王”的具体术语,则反应共和联邦王国传统宪政理论中认为君主是国家主权或最高权力所在,但此权力委予选举产生或受任命的官员行使。在联邦制的王国(例如加拿大澳大利亚)中,其联邦州或省自身作为拥有主权的政体也有自己的“君主会同国会”概念,但不适用于其它(非主权政体的)行政区域(例如加、澳的领地、地区)——这些地方的议会权力来自联邦议会赋予,而不是君主直接赋予的。类似的,共和联邦王国内的市议会和其他地方政府的权力也来自上级政府立法所赋予,因此也没有“君主会同市议会”之类的概念。

由于君主是议会立法程序的必须部分,因此共和联邦王国(及其联邦州、省等)的法令的颁布条文英语enacting formula(enacting clause)通常会提到君主以及议会的议院。例如,英国国会的法令开头是:

按照英国现代法律,某些法案可以由下议院跳过上议院直接立法,在这种立法中颁布条文的措辞会有不同。

加拿大也使用类似的颁布条文:

英属香港立法局也曾有类似的颁布条文,但是由于香港先后曾是英国殖民地属地,使用的颁布条文是:

但是,由于在一些国家的宪法里君主是议会的组成部分,因此只要提及议会即可,无需特别提到君主。例如澳大利亚联邦议会的颁布条文是:

图瓦卢使用的颁布条文也是类似的:

但两种条文可能就议会还是国王是主要立法机构在概念上有区别。[5]

一些本身不是主权政体的立法机构,如其立法按照法律必须获得御准,也可以在颁布条文中提及。例如现代的苏格兰议会的权力由英国国会赋予,但其立法必须获得御准方可生效。因此苏格兰议会立法在全称前标有这样的文字:“此苏格兰议会法令之法案在某日由议会通过并在某日获得御准(The Bill for this Act of the Scottish Parliament was passed by the Parliament on DATE and received Royal Assent on DATE)”。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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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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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Parliament.the-stationery-office.co.uk. [2015-07-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9-24). 
  2. ^ Cofe.anglican.org. [2015-07-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09-10). 
  3. ^ Lords Hansard text for 5 Mar 200805 Mar 2008 (pt 0007). publications.parliament.uk. [2020-09-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9-02). 
  4. ^ 1843年王室训令 互联网档案馆存档,存档日期2015-10-17.》第二十五条
  5. ^ Greg Taylor. The Constitution of Victoria. The Federation Press. 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