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评议中心
Financial Ombudsman Institution | |
成立时间 | 2011年1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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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始人 | 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 |
类型 | 基金会 |
地址 | |
方法 | 公平合理、专业迅速地处理金融消费争议 |
重要人物 | 董事长:杜怡静 |
目标 | 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增进金融消费者对市场之信心,并促进金融市场之健全发展 |
网站 | www |
财团法人金融消费评议中心,简称评议中心,是中华民国依2011年公布之《金融消费者保护法》设立[1]、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全资捐助的财团法人,于2012年正式运作。[2]
成立背景
[编辑]为了避免2008年雷曼兄弟连动债等金融危机再次发生,以及加强与落实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障,并快速有效处理金融消费争议,在各界共识下,才有《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的立法,同时依据此法设立了“财团法人金融消费评议中心”。而此机构的设置,是参考英国“金融公评人机构(Financial Ombudsman Service,FOS)制度”,仅向金融业者收取年费及争议处理服务费,而未向金融消费者收取任何费用[3]。
运作及功能
[编辑]金融消费评议中心,是以“公平合理、迅速有效”为处理原则目的诉讼外争议处理机制,来透过调处评议处理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服务业因商品或服务所产生的民事纠纷。
2012年金融消费评议中心正式运作,针对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金融消费争议,进行公平合理的评议。消费者购买金融商品若发生纠纷,可选择透过诉讼以外的方式迅速解决。
以往金融消费争议发生,需透过诉讼方式处理,过程冗长;评议机制建立后,消费者如与银行、证券、保险发生任何金融消费争议,可先向往来的金融机构申诉;若超过30日未获业者回复或不接受业者的处理结果,消费者皆可向评议中心申请评议。
消费者须在争议处理结果(消费者不满意金融机构回应,或金融机构超过30天未回应)产生后的60日内,向金融消费评议中心提出申诉。
评议中心的评议决定在一定额度以下具有拘束力,金融服务业者应予接受并给付。同时,金融消费者可以将评议书送请法院核可,使评议书赋予法院判决的效力。 一、金融服务业所提供之下列金融商品或服务,其一定额度为新台币一百二十万元: (一)信托业办理特定金钱信托业务或特定有价证券信托业务,受托投资国内外有价证券、短期票券或结构型商品。 (二)信托业办理具运用决定权之金钱信托或有价证券信托,以财务规划或资产负债配置为目的,受托投资国内外有价证券、短期票券或结构型商品。 (三)信托业运用信托财产于黄金或衍生性金融商品。 (四)共同信托基金业务。 (五)信托资金集合管理运用账户业务。 (六)银行与客户承作之衍生性金融商品及结构型商品业务。 (七)黄金及贵金属业务。但不包括受托买卖集中市场或柜台买卖市场交易之黄金业务。 (八)受托买卖非集中市场交易且具衍生性商品性质之外国有价证券业务。 (九)证券商营业处所经营衍生性金融商品及杠杆交易商经营杠杆保证金契约交易业务。 (十)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及境外基金。但不包括受托买卖集中市场或柜台买卖市场交易之证券投资信托基金。 (十一)期货信托基金。但不包括受托买卖集中市场或柜台买卖市场交易之期货信托基金。 (十二)全权委托投资业务。 (十三)全权委托期货交易业务。 (十四)保险业所提供之财产保险给付、人身保险给付(不含多次给付型医疗保险金给付)及投资型保险商品或服务。 二、金融服务业所提供前点规定以外之金融商品或服务,其一定额度为新台币十二万元。
目前在金融争议案件中,以“保险”为诉讼比重最重,达80%。[1]
任别 | 姓名 | 任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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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1年11月23日-2015年1月21日 | ||
2 | 2015年1月22日-2017年10月2日 | ||
3 | 2017年10月3日-2020年9月28日 | ||
4 | 2020年9月29日-2023年7月 | ||
5 | 2023年9月8日- |
历任总经理
[编辑]任别 | 姓名 | 任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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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1年11月-2015年 | ||
2 | 2015年2月2日-2017年 | ||
3 | 2018年1月1日-2021年 | ||
4 | 2021年2月1日-2023年7月 | ||
5 | 2023年10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