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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防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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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防卫措施世界贸易组织(WTO)允许的一项紧急救济手段,当一个国家因为不能预见的情况,发现进口商品大量增加,对于其国内的产业可能或已经造成严重损害时,可以采取使用[1]:5。依据WTO防卫措施协定规定,施行的时间不得长于八年,而且必须对进口国加以补偿。WTO在货品理事会下设有防卫措施委员会,以确保会员国使用发动防卫措施时,是依照WTO的规范施行。防卫措施的实施对象是全球性的,因此,发动的次数比起其他的救济办法,例如反倾销及平衡税措施来得少[2]

发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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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暨贸易总协定第十九条第一项A款中规定:“如因不可预见之发展或由于缔约国基于本协定所负义务之效果,包括关税减让,某一产品并大量输入该缔约国,以致损及国内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之制造商或有损害之虞,则该缔约国对此项产品为防止或弥补损害,于必要时期及必要范围内,得暂停履行本协定全部或一部之义务,取消或修正对该产品之关税减让[3]”。在WTO成立之后,订定了防卫措施协定,在第二条第一项中载明发动条件为:

  1. 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在实务上,这个数量的增加必须有“最近、突然、急遽、明显”的特色,但是该见解仍有讨论空间。
  2. 进口的增加的原因,是源自进口国没有办法预先评估的发展情况。
  3. 进口方国内产业有受到严重损害,或有受到严重损害的疑虑。
  4. 进口产品数量的增加与进口国所受到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1]:21-23[4]:16-21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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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措施在发动之前,应该先经过透明及公开的调查,对利害关系国发出通知,使各国以及进出口商有机会提出意见及证据,最后公布调查报告。如果报告结果决定发动措施,必须将损害的证据、涉案的产品,还有预定施行的措施、开始日期、持续时间、逐步自由化的时间表等等资料,立即通知防卫措施委员会,并且提供咨商的机会[1]:18-19

受影响的出口国家将会在咨商过程中,与发动防卫的国家协议贸易补偿的方式。如果30天内未达成协议,出口国可在90天内通知防卫措施委员会,包括实质减让、其他义务都可暂停适用;如果仍未获得适当补偿,则可以取得报复的权利。但是防卫措施发动都合乎规定的情况下,在其有效期限的前三年内,都不可以采行报复[1]:20

其他不同适用对象的防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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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的防卫措施是针对货品贸易设计,然而,有一些特殊的协定中也类似的防卫条款。

农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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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虽然也是货品,但是有个特殊的地方:具季节性与易腐性。所以,一般需要较长时间进行调查程序的防卫措施,对于农产品受到损害的救济会缓不济急。在乌拉圭回合谈判时,在农业协定(Agreement on Agriculture,AoA)第5条,明订了特别防卫条款(Special Safeguard,SSG)。条款中规定农产品可以在“数量启动”或“价格启动”两种方式择一的情况下,启动关税保护。其启动门槛与防卫措施,都是直接根据协定中的数学公式决定[5]

成衣与纺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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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衣与纺织的贸易,自1974年起已发展成复杂的协议网络,这些协议最后大多涵盖于“多种纤维协定”(Multi-fiber Arrangement,MFA)中。但是,该协定的内容与关税贸易总协定的规范并不相同,因此为了将两者整合,在乌拉圭回合谈判时制定了纺织品与成衣协定(Agreement on Textiles and Clothing,ATC),其中第6条规定了过渡性防卫措施,其发动的条件较为宽松,以便在MFA完全取消前,可以减轻进口国的压力,最终目标还是希望能逐步过渡至关税贸易总协定的规范[6]:31-32

服务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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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比起货品贸易更加复杂,加上统计资料缺乏,因此防卫措施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实施方式争议不断。虽然历经多次的谈判,但直到乌拉圭回合结束,都无法制定出规则。所以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没有明确的防卫措施条款,只在第10条规定“在不歧视原则下进行多边协商”,WTO的服务贸易理事会于是成立服务贸易规则工作小组(Working Party on GATS Rules,WPGR)负责规则之制订。然而,尽管1995年7月WPGR第一次会议就将紧急防卫措施列为最优先讨论的项目,但是始终无法获得结论。目前只有几个提案,:“东盟草案(ASEAN Draft Agreement)”较完整,机制类似货品贸易;澳洲的“核心机制提案(Elements for a possible "coremechanism" for temporary suspensi on or modification of commitments)”以及部分东盟成员提出的“建立服务贸易紧急防卫机制适用的进一步思考(Further Thoughts on Emergency Safeguard Mechanism),则只拟出了基本的架构要素[6]:32-33[7][8]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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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1.2 1.3 李颖舜. 進口防衛措施與WTO爭端解決機制之研究. 国立高雄大学法律学系硕士论文. 2007 (中文(台湾)). 
  2. ^ 中华民国常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 防衛措施. [2014-08-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8-10) (中文(台湾)). 
  3. ^ 原文为: If, as a result of unforeseen developments and of the effect of the obligations incurred by a contracting party under this Agreement, including tariff concessions, any product is being imported into the territory of that contracting party in such increased quantities and under such conditions as to cause or threaten serious injury to domestic producers in that territory of like or directly competitive products, the contracting party shall be free, in respect of such product, and to the extent and for such time as may be necessary to prevent or remedy such injury, to suspend the obligation in whole or in part or to withdraw or modify the concession. 本条文中文译本参照中华民国经济部贸易调查委员会网站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4. ^ 许嘉芬. 防衛措施與競爭政策. 铭传大学法律学系硕士论文. 2007 (中文(台湾)). 
  5. ^ 李舟生. 論WTO農產品特別防衛措施. 农政与农情 (台北市: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 [2014-08-10]. ISSN 1021-307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8-10) (中文(台湾)). 
  6. ^ 6.0 6.1 刘威佑. 服務貿易總協定緊急防衛措施之研究. 国立台湾海洋大学海洋法律研究所硕士论文. 2007 (中文(台湾)). 
  7. ^ 有關兩岸服務貿易協議設「緊急磋商」條款的說明. 中华民国经济部. 2013-06-27 [2014-08-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8-12) (中文(台湾)). 
  8. ^ 许枫灵. 服務貿易緊急防衛規則探討. 中华经济研究院. 2004-08-30 [2014-08-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8-12) (中文(台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