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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助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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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助理员是指除了交通警察以外,被任命用于取缔交通违规之非正规公务员。此种制度存在于德国、台湾、日本(称为:驻车监视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英国(称为:交通督导员(英文:Traffic Warden))。

在日本,交通助理员是由民间公司聘用,警察局把取缔违停的工作外包给民间公司。 日本道路交通法第51条之4规定,警察署长可以命警察对驾驶人不在场之违停车辆张贴确认违停标识(等于台湾之径行举发单)。51条之8规定,警察署长可以把这件事情委托给有登记在公安委员会之法人(称为:违停车辆确认机关)。51条之12规定,警察署长应公告违停车辆确认机关之名称与事务所。违停车辆确认机关应该聘任领有“停车监视员资格证”之人为“停车监视员”(原文:驻车监视员),进行确认违停车辆之工作。停车监视员在刑法等法律之适用上,为依法令从事公务的职员。

在台湾,与日本的作法不同,交通助理员由交通局、警察局直接聘用。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7条规定:“道路交通管理之稽查,违规纪录,由交通勤务警察,或依法令执行交通稽查任务人员执行之。(第1项)前项稽查,得由交通助理人员协助执行,其稽查项目为违规停车者,并得由交通助理人员径行执行之;其设置、训练及执行之办法,由内政部会同交通部定之。(第2项)”依法交通助理员可以直接对违停车辆开立举发单,惟交通助理员取缔违规停车跟警察一样,系开立“举发单”(纪录、报告违规之事实),而真正决定处罚的是公路主管机关设立之“交通裁决所”,在决定处罚前应给予违规人陈述之机会(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8条参照)。另外,内政部定有交通助理人员管理办法,其第3条规定:“交通助理人员由内政部警政署国道公路警察局、直辖市、县(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局或相关机关,依据交通状况及执行交通稽查实际需要雇用之”。

交通助理员佩有臂章[1],不过曾有台北市的交通助理员臂章未绣号码,并跟市议员许富男起冲突[2]。此外,依台中市警局2021年的征才公告,交通助理员采一年一聘,每月薪资报酬约新台币2万7434元,另须自行负担劳、健保等自付部分费用[3]。台北市2017年之征才公告则列出3万3908元的薪资[4]。而依2005年之台北市议会资料,当时台北市有150位交通助理员,开了3亿元的罚单(举发单)[5]。2013年的资料则显示台北市有170位、台中市有53位[6]。另曾有台中市议员洪嘉鸿、邱素贞、曾朝荣在议会审议交通局预算时施压要求减少开单、开单前应先劝导、甚至认为警察人力已经足够,质疑交通助理员的必要性,最后“市府保证交通助理不随便开单后,这笔两千多万人事费,总算过关”[7]。盖地方政府警察局的预算,依警察法16条,系由地方政府编列,因此预算受到地方议会控制,易衍生出黑金与地方派系箝制警察执法之问题[8]。曾有立委王幸男提案全国一致警察业务之预算应由中央政府编列[9][10],但因国民党团有意见[11],而未能进入审议。

虽然聘雇交通助理员,罚单受益一定大于人事成本,不过台湾政府并不积极聘用交通助理员来改善违停。目前台北市对于交通助理员也采取遇缺不补的政策,交通助理员愈来愈少。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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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獨家/不是假警察!交通助理員依法可開罰單. 三立新闻网. [2022-04-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4-24). 
  2. ^ 台北市議會公報60卷15期 (PDF). [2022-04-24].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22-04-24). 
  3. ^ 交通警察大队. 本大隊約用人員(交通助理人員)徵才公告. [失效链接]
  4. ^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委託臺北市就業服務處辦理 「106年交通助理員」甄試簡章 (PDF). 
  5. ^ 交通部门质询第 7 组. 臺北市議會公報 第70卷 第26期. 
  6. ^ 中市議員:交通業務助理頻開單引民怨. [2022-04-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5-21). 
  7. ^ 中广新闻网. 中市議員:交通業務助理頻開單引民怨. [2022-04-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5-21). 
  8. ^ 陈柏任. 我國地方警察經費編列制度之政經分析. [2022-04-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4-24). 
  9. ^ 立法院. 王幸男立委任內推動法案. 
  10. ^ 王幸男、郑道隆. 地方警察經費編列權責之探討_從釐清警察專業法規的委辦事項自治事項出發. [2022-05-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4-24). 
  11. ^ 立法院公报 第100卷 第12期 院会纪录. 警察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 [2022-05-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