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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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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类经济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第一条规定,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例如,企业法人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应当向驻地的工商局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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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015年4月27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