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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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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地价台湾的一种土地政策,官方公告一个地价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申报地价之参考,政府依据土地所有权人所申报之地价课征地价税,公告地价每2年公告1次,必要时会延长。

另有公告土地现值作为土地移转或设定典权时之参考;并作为主管机关审核土地移转现值(例如官司纠纷时)及补偿征收土地地价之依据,公告土地现值每年1月1日公告。

此一措施理论在于孙中山所提出的“涨价归公”:“土地持有人如果以多报少,他一定怕政府要照价收买,吃地价的亏;如果以少报多,他又怕政府要照价抽税,吃重税的亏。在利害两方面互相比较,他一定不情愿多报,也不情愿少报,要定一个折中的价值,把实在的市价报告到政府。”[1]

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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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地价制度隐含极大弊端,虽然平均地权条例第40条及土地税法第33条明订公告土地现值接近一般正常交易价格,但是评定地价的地方政府部门并无强烈动机去频繁更新或是确实审核公告的数字,在2003年后台湾盛行炒作房价(尤以大台北区为甚)之后公告地价制度掀起极大检讨声浪,因为诸多不动产税负和交易税都跟此公告地价挂勾,若是公告地价与市价产生极大落差时,会造成投机人士炒作房屋或囤积房地的成本大减,从而吸引更多人投入此一行为,产生恶性上涨的循环。

此一公告价与市价脱钩弊端的成因有三:

  • 公务员人力不足,动机也不足去频繁查核、更新、列管每一笔房产的实际市价。
  • 选举的制度下,如果依循上涨市价去照实调高公告地价,几乎小至所有自有房屋的家庭;大至地主、财团企业的税负都会经常性频繁增加,造成得罪选民选票流失的结果。
  • 孙中山当初的设计是所有权人不敢报少,怕政府照价征收,然而近代政府极少无故强制征收市区土地,怕得罪选民同时也因为没有必要,所以当初设计的吓阻性构想过于单纯和微弱。[2]

公告地价过低是造成台湾财富不均的主因之一, 因为过低的公告地价使得房屋税赋过低,因此房屋变成了富人投资的标的,而其需求也大幅增加,更大幅带动房价的高涨,这失去了住屋原始的意义,房屋的目的是提供民众一般生活的必需品,而不是投资使用。而且过高的房价,不但使得财富重分配,且将一般民众的财富移转至富人。对一般平民而言,房屋是必需品,因其需求弹性低,容易剥削。而对富人而言,因为几乎为免税的房屋税,使其变成像可变现的流动资产,这其实是对经济最大的损伤, 变相鼓励懒惰的富人, 以购买房屋,大量累积财富,而不思将资金做研发投资,或开发新创产业。

延伸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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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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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国父遗教》1960,358页
  2. ^ 今周刊.2010/10.p62公告现值制度的天真荒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