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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驾驶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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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驾驶执照(International Driving Permit)依照1949年日内瓦国际道路交通公约1968年维也纳国际道路交通公约,由公约签署国政府签发,方便本国驾驶员在其他签约国驾驶私人车辆。国际驾驶执照为附加在一国驾驶执照之上的一本附加多国语言的说明,标注了驾驶人的基本信息以及允许驾驶的对应车辆种类等,解决驾驶员与其他国家的交通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障碍。国际驾照不能独立存在,当驾驶员同时持有一国驾照与该国政府签发的国际驾照时,此国际驾照才视作有效。[1]

国际驾驶执照之内容及格式依照日内瓦道路交通公约维也纳道路交通公约制订,但并非各国均批准该等公约。

中华民国的国际驾驶执照
日本的国际驾驶执照

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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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际驾驶执照为A6尺寸(148mm×105mm)之小册。封面为灰色,内页为白色。
  • 国际驾驶执照内页包含一页驾驶人资料页以及若干说明页。
  • 封面页记载:国际驾驶执照号码、有效期限、发照机关、发照地点、发照日期、依据之国内驾驶执照号码。
  • 驾驶人资料页记载:一、姓;二、名/别名;三、出生地;四、出生日期;五、永久住址;以及其他特殊驾驶条件。
  • 说明页至少以法文英文俄文西班牙文印刷,并可加入其他国语文。法文说明页需为驾驶人资料页之对面页。

国际驾驶执照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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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8年国际道路交通公约(2011年修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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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的立法机关可以引入其他分类及子分类,但使用的标志不得与《公约》指定的标志相似。

分类 准许驾驶之车辆 子分类 准许驾驶之车辆
A
摩哆。
A1
摩哆汽缸总排气量不超过125cm³且输出马力不超过11kW。(轻型摩哆)
B
除A类以外之小型(载客或载货)汽车,其总重量限额不超过3,500公斤,且除驾驶人座位外,至多另有八个座位者;或B类汽车附挂一辆总重量限额不超过750公斤之拖车者;或B类汽车附挂一辆总重量限额超过750公斤但不超过汽车车重之拖车,且联结后其总重总重量限额不超过3,500公斤者。
B1
三轮与四轮摩哆。
C
除D类以外之大型载货汽车,总重量限额超过3,500公斤者;或C类汽车附挂一辆总重量限额不超过750公斤之拖车。
C1
除D类以外之中型载货汽车,总重量限额在3,500公斤位以上但不超过7,500公斤者,或C1类汽车附挂一辆总重量限额不超过750公斤之拖车。
D
除C类以外之大型载客汽车,除驾驶人座位外,在八个座位以上者;或D类汽车附挂一辆总重量限额不超过750公斤之拖车。
D1
除C类以外之中型载客汽车,除驾驶人座位外,在八个座位以上但不超过十六个座位者,或D1类汽车附挂一辆总重量限额不超过750公斤之拖车。
BE
上述准许驾驶之B类汽车,附挂有重量限额逾750公斤且超越汽车车重之拖车;或上述准许驾驶之B类汽车,附挂有重量限额逾750公斤且联结后总重量限额逾3,500公斤者。
CE
上述准许驾驶之C类汽车,附挂有重量限额逾750公斤之拖车。
C1E
上述准许驾驶之C1类汽车,附挂有重量限额逾750公斤但不超过汽车车重之拖车,且联结后之总重量限额不超过12,000公斤。
DE
上述准许驾驶之D类汽车,附挂有重量限额逾750公斤之拖车。
D1E
上述准许驾驶之D1类汽车,附挂有重量限额逾750公斤但不超过汽车车重之不载人拖车,且联结后之总重量限额不超过12,000公斤。

1968年国际道路交通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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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准许驾驶之车辆
A
摩哆
B
除A类以外之汽车,其总重量限额不超过3,500公斤,且除驾驶人座位外不超过八个座位者。
C
除D类以外之汽车,其总重量限额超过3,500公斤者。
D
载人汽车,除驾驶人座位外,在八个座位以上者。
E
联结车辆,其牵引车为驾驶人准驾之类别(B 且/或 C 且/或 D);但组合之整体不在该类别内。

1949年国际道路交通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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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准许驾驶之车辆 可换发该类别之中华民国台湾驾驶执照 可换发该类别的香港驾驶执照车辆类别
A
摩哆,不论有无边车、身心障碍者用车及三轮汽车之车重不超过400公斤者(900磅)。 普通重型摩哆驾驶执照
大型重型摩哆驾驶执照
3.摩哆
B
小型载客汽车,除驾驶人座位外,至多另有八个座位者,此类车辆得附挂轻型拖车一辆。
小型运货汽车其总重量限额不超过3,500公斤(7,700磅)者,此类车辆得附挂轻型拖车一辆。
小型车普通驾驶执照
小型车职业驾驶执照
1.私家车、2.轻型货车[2]
C
大型运货汽车,其总重量限额超过3,500公斤(7,700磅)者,此类车辆得附挂轻型拖车一辆。 大货车普通驾驶执照
大货车职业驾驶执照
18.中型货车、19.重型货车
D
大型载客汽车,除驾驶人座位外,在八个座位以上者,此类车辆得附挂轻型拖车一辆。 大客车普通驾驶执照
大客车职业驾驶执照
4.私家小巴、5.公共小巴、9.私家巴士、10.公共巴士[2]
E
上述准许驾驶之B、C、D各类汽车,挂有轻型拖车以外之车辆者。 联结车普通驾驶执照
联结车职业驾驶执照
20.挂接式车辆
  • 称车辆之总重限额者,谓车辆准备开行时其本身重量及其载重限额之总和。
  • 称载重限额者,谓车辆登记国主管机关许可装载之载重量。
  • 称轻型拖车者,谓总重限额不超过750公斤(1,650磅)之拖车。

国际驾驶执照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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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蓝:国际道路交通公约签约国和地区
浅蓝:非签约国但承认国际驾驶执照

在承认国际驾驶执照的国家和地区中,大部分都允许直接使用国际驾照。而另外一些国家则需要外国司机在当地交管部门付费或登记后才能驾车。

对于不承认国际驾驶执照的国家和地区,外国人可能需要获得当地的驾照后才能驾车。而持有未加入国际驾驶执照的国家或地区的驾照的人在前往其他国家时,能否驾车需要视当地的法规而定。

承认国际驾驶执照的国家和地区[3][4]

* 非国际道路交通公约签约国
** 需得到当地相关机构批准
*** 需换领当地驾驶执照
# 其后才加入公约之国家或地区

不承认国际驾驶执照的国家和地区

@ 未获国际普遍承认的国家或地区
^ 持有由比利时阿联酋以及香港特区等地颁发的驾驶执照且持有由上述国家或地区发出的有效护照或身份证明文件,均可以免试换领当地驾驶执照(限小型汽车及摩托车)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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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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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Canadian driver's licences valid in Florida, after all. CBC News. [2018-01-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12) (英语). 
  2. ^ 2.0 2.1 日本自駕遊︰租10人車(編︰浩). 正文社Facebook专页. 2015-03-22. 
  3. ^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Geneva, 19 September 1949. United Nations Treaty Collection. [2020-10-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8) (英语). 
  4. ^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Vienna, 8 November 1968. United Nations Treaty Collection. [2020-10-1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08) (英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