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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计是明清考核地方官制度,每三年举行一次。[1] 布政司、按察使由督府写出考语咨送吏部,吏部汇核具题请旨定夺。其他官员则由州、县、府、道、司逐级考察,造册申报督府,督府注考语后,缮写汇册送至吏部。大计亦依四格标准,分列等级,列一等者为卓异,知县以上引见,得旨后加一级回任候升。其不合格者劾以“六法”,与京官同;贪酷者,特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