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93号决议
外观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第93号决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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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1951年5月18日 |
会议 | 547 |
编号 | S/RES/93(文件) |
主题 | 巴勒斯坦问题 |
投票 | 10票赞成 0票反对 1票弃权 |
结果 | 通过 |
安全理事会理事国 | |
常任理事国 | |
非常任理事国 |
《联合国安理会93号决议》是1951年5月18日在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547次会议通过的。
鉴于之前有关巴勒斯坦问题的决议(54号、73号、89号和92号),安理会在这项决议中:
- 呼吁以色列和叙利亚双方在意见分歧时按混合停战委员会的解释为依归
- 促请双方政府实施下述方面的协议:
- 非武装地带村落的民政和警备须由当地负责
- 在回归常态平民生活的期间建立地方民政系统
- 混合停战委员会主席负责安排合作
- 提醒双方政府遵行《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四项中不诉诸武力的义务,并宣布以色列1951年4月5日的空军行动违反54号决议的停战协定
- 决定:
- 准许阿拉伯平民回归以色列
- 未经混合停战委员会主席同意不得移送人口
- 促请秘书长提供额外人员确保89号和92号决议的执行
该决议在苏联弃权下,以10票对0票通过。
外部链接
[编辑]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案九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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