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讨论:版权常见问题解答/存档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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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是公司代表或我是公司拥有者?==Thắng Đàm Thắng Đàm
云起游戏代理有限公司这一条目是本人加上去的,而本人是该公司代表/公司拥有者,版权是绝对没有问题,是不是要以正式书面通知你们才可新增本公司有关的页面?
林步东是我的父亲,我亦是其公司的发言人,所有于网上出现的介绍的版权都属于我,并没有侵权的问题 “林朗熙,东兴集团发言人”Roytchaikowsky (留言) 2011年5月14日 (六) 17:11 (UTC)
使用已有百科或参考资料
例如再维基物种我参考了相当舵的动物百科 不过编辑时汉原文相当接近 有时是罢不同百科所叙述的不同特点写在一起 有些我有著名出处 有些则忘了 冰与豁之歌的家族也是参考源书附录用自己的话写的 我应该怎样参考编写比较好--巴克摩斯拉顿 14:56 2006年12月11日 (UTC)
- 转载其他维基媒体基金会计划网站的内容,例如维基物种、维基辞典等,版权上是没问题的,因为这些计划都是版权开放的。不过,请你记得注明出处就是了。-- tonync (talk) 04:50 2007年3月30日 (UTC)
多田薰该页是指图片侵权?或是?
今天才了解所谓的“条目侵权删除”,我想问的是多田薰这篇条目中有所谓的侵权,但因为事隔多日,我不太记得是那一条项目有所谓的“侵权”行为。该篇条目除了引用日本维基外(作者介绍和外部链接),其余文字为我花时间一字字输入(靠着对多田薰本人的了解),不太能理解侵权在那?亦或是指图片?--User:Catzoey 21:44 2007年3月26日(UTC)
关于这个问题
“魔法老师”词条的第一句 我看是这样的: 《魔法老师》又译为魔法先生,是日本漫画家zh-hk:赤松健;zh-hant:赤松健的漫画作品。
不知道是因为我用的jaylee的代理的缘故么? 烈之斩 2007年5月2日 (三) 14:19 (UTC)
- 那是因为该条目使用的地区用语转换标签中,只写了台湾与香港版本的译名,却没有加上zh-cn的大陆译名,所以在转换时只有台湾与香港用户看起来正常,但简体字的用户看了却出现奇怪的内码。—泅水大象 讦谯☎ 2007年5月2日 (三) 19:36 (UTC)
谢谢你。—烈之斩 2007年5月3日 (四) 02:44 (UTC)
少量侵犯著作权条目的处理
请问应该如何处理?应该直接删除文字还是直接提交侵权讨论?这包括有天机算、乱世佳人 (电视剧)、溏心风暴及同事三分亲。剧情一节皆复制自官方网页。
另外想请教像下图,图中有文,甚至带广告成分,应该怎样处理?-- Cosferia(讨论) 2007年5月3日 (四) 15:26 (UTC)
- 只要是初版侵权,一律送交Wikipedia:删除投票/侵权处理;其余情形一般是回退至未侵权版本。而以上条目在下打算将涉及侵权的版本删除。
- 该图片个人认为是符合合理使用。--RalfX(议) 2007年5月4日 (五) 06:34 (UTC)
条目内链接多媒体(例如youtube的link) 是否违反版权
- 如题。恶龙在Skype中认为:
我们需要审定加入的连结内容并非侵权内容吗?!值得商榷。如果是色情有关或是有不适合儿童或是会引起不安的内容, 我觉得是需要在连结中也加入警告。如果严格来说, 当然不应该, 如将baidu的mp3歌曲搜寻结囝加到某歌手条目的外部链接中。但是, 很多时候我们是不能判断到该网页的内容是否侵权的。这方面我觉得只可尽量做到, 而不能硬性要求。无论如何, 可加入“指引”中。
想请教各位意见。zzz……很困 找我 2007年5月15日 (二) 18:04 (UTC)
- 本人曾遇过条目里链接到youtube上的伊凡塞斯现场表演。zzz……很困 找我 2007年5月15日 (二) 18:07 (UTC)
我的意见:如果可以证实影片来源是授权的影片(像YouTube最近增加了"Licensed content"标记,除此以外也可以从上传的User看出来),那当然没问题;而若是影导别人做出违反著作权行为(例如给百度mp3搜索的连结)或是显然侵犯版权的多媒体连结(例如可以明显看出是电视录影的YouTube影片连结)应该要当作不当的外部链接去除。而在YouTube影片是有不可替代或重要的(开个玩笑,例如像巴士阿叔事件? :p)情况下应该要被留着,但某些如同广告的情况下应该要被拿掉。一个例子:What I've done 的MV不应该出现在联合公园(林肯公园)的条目中,这看起来就像是个新专辑广告;但这个MV放在What I've Done条目是可以的,它用简单而合法的方式让人可以聆听到这首歌。但可以放这个连结的最首要原因是“这在YouTube上是一个经过授权的影片”。--笨笨的小B | 20巷 2007年5月15日 (二) 18:34 (UTC)
参见Wikipedia:外部链接,这是一项指引建议。--Wikijoiner 2007年5月16日 (三) 05:19 (UTC)
- (:)回应,Wikipedia:外部链接好像还是没直接说到版权的问题,不过英文版(en:Wikipedia:External links)的却有,另有可参见en:Wikipedia:Copyrights。Stewart~恶龙 2007年5月17日 (四) 06:39 (UTC)
- 参见“连结上的限制”一节第二条。它本来就在从英文版翻译。--Wikijoiner 2007年5月18日 (五) 05:34 (UTC)
另外我比较关注的是执行的严格程度,如:一个网站内介绍的大部分是原创内容,却有一张侵权图片的。是否以合理使用的就可以?Stewart~恶龙 2007年5月17日 (四) 06:45 (UTC)
关于LOCK ON条目引用外部网站文字的解释
我是3GO模拟飞行组织的一员,3GO-443,作为正式队员我有权代表组织进行外部交流(详见3GO组织章程)[1],在编辑页面时我删去了对游戏内容的无意义的吹捧和夸张
当然,如果不通过我会用自己的文字重写
Ttchina 2007年6月4日 (一) 17:48 (UTC)ttchina
重复增删侵权内容的条目
朝鲜战争第二次战役,其中疑似傀儡的用户多次增删侵权内容,是否有方法处理?--RalfX(议) 2007年6月22日 (五) 19:37 (UTC)
我是这篇Intel 80376 文章的原创作者也是 MyNikko.com (包括 http://www.mynikko.com/CPU )的拥有者。本篇原文发表于:http://www.mynikko.com/CPU/80376.html 我是本篇文章的版权所有者,我在此授权将本文提供给维基百科使用。Nikko 2007年7月7日 (六) 10:47 (UTC)
维基身兼学校、公司、法院、教会等多项身份?!
from Wikipedia:互助客栈/其他
如果大家试用“本X”做关键字搜寻(例如“本公司”、“本集团”、“本校”、“我校”、“本学校”、“本院”、“本所”、“本中心”……之类),会发现很多商号、社团、学校等在维基建基自己的条目,但措辞却是用第一身主观身份的(例如“本校被公认为槟州其中一间名校……”),这等同把维基条目变成他们的专属网页。
有更甚的甚至会用上很多浮夸、主观的用语(例如“……创办之初,胼手胝足,历经……等校长辛苦耕耘,始有今日之规模……依然秉持教育家之精神……相信必能带领湖口高中在稳定中求成长……”),这些用语有宣传之嫌,不适用于工具书。
我看了一晚,发觉这类帖子的数量竟非常之多,穷我一人之力,修葺一整天都修不了十分之一,我想,我们除了把精力用在增加、扩充修目外,也该想想有什么方法可以策略地、有方向地、具结构性地一次过给维基“减重”,排除这些负荷了—Xtctjames 2007年7月27日 (五) 16:01 (UTC)
- 昨天试了用“本校”作搜寻,已经找到几个侵权了[2][3][4][5]........—Eky-♪ 2007年7月27日 (五) 16:13 (UTC)
- Google查本校 site:zh-two.iwiki.icu有258笔资料。—Jasonzhuocn 2007年7月27日 (五) 16:18 (UTC)
- 会这样写的很多都直接拿其官网上的简介资料抄到维基百科的,甚至还有该成员或员工直接上网抄的,例如:英业达集团。—Ellery 2007年7月27日 (五) 16:21 (UTC)
- 对呀,看,信手拈来都是^^"
- “甚至还有该成员或员工直接上网抄的”←对,其中一家学校的讨论页,有发言者表示他是创建者,也是该校(他说“本校”^^")的人员。
- “有258笔资料”←写“本校”的都有这么多,还没把“本公司”、“本集团”、“本会”、“本院”…的算上去呢… ╮(﹀_﹀")╭
- 我来这里不久,语法、功能、规条和制度都不熟悉,是不是有一种叫工作页面、动员令、机器人的机制可以发动大家一起参与的?
- 我是不是贴错地方了?想起来,好像贴在互动客栈的“方针”栏更适合,是不是?能不能搬移或另贴?
- 有点像刘姥姥入大观园,见笑了^^"—Xtctjames 2007年7月27日 (五) 16:24 (UTC)
- 会这样写的很多都直接拿其官网上的简介资料抄到维基百科的,甚至还有该成员或员工直接上网抄的,例如:英业达集团。—Ellery 2007年7月27日 (五) 16:21 (UTC)
- Google查本校 site:zh-two.iwiki.icu有258笔资料。—Jasonzhuocn 2007年7月27日 (五) 16:18 (UTC)
- 都是不熟悉维基版权的编辑者建立的。—Ksyrie(Talkie talkie) 2007年7月28日 (六) 01:57 (UTC)
也并不都是侵权,写作能力不好、不善于修辞的编者也会写出“本X”以及不适于辞书文体的宣传式语句。--Hawyih 2007年7月28日 (六) 04:11 (UTC)
- 不少是老板交代员工把公司介绍贴到维基上,下面的贴完就走的例子,跟对方说明维基百科政策多半不会回应。—Jasonzhuocn 2007年7月28日 (六) 10:22 (UTC)
- 对,不一定是侵权的,不过都不适合用于工具书。—Xtctjames 2007年7月29日 (日) 09:11 (UTC)
设立工作组处理侵权并与新人沟通
“我校”也有不少。维基的整体水平比我们想象中要差得多,不要再嘲笑百度了。检查侵权、欢迎新人、删除莫名其妙的条目,这些工作的重要性都不亚于写条目,如果大家都来做,一方面条目水平会提高,另一方面关于管理员删除的争议也会少很多。--Alexcn 2007年7月28日 (六) 02:56 (UTC)
- “不要再嘲笑百度了。检查侵权、欢迎新人、删除莫名其妙的条目,这些工作的重要性都不亚于写条目,如果大家都来做,一方面条目水平会提高,另一方面关于管理员删除的争议也会少很多”←务实而有见地^_^—Xtctjames 2007年7月28日 (六) 03:16 (UTC)
- 也许可以设立一个专题小组专责处理这类问题。 -- Kevinhksouth (Talk) 2007年7月28日 (六) 03:22 (UTC)
- 以前有拯救侵权条目和迎新的小组。--Alexcn
- 看看2005年的这个讨论:“多多关注侵权和删除投票的条目,看一看能否加上几句,看一看能否用不侵权的文字改写成小作品。但是与此同时,侵权和删除投票的检查和处理也不能偏废。”“写一个特色条目,不如吸引一个新手,投入到维基百科的编辑中来。”--Alexcn 2007年7月28日 (六) 04:38 (UTC)
- 以前有拯救侵权条目和迎新的小组。--Alexcn
- “也许可以设立一个专题小组专责处理这类问”←愿闻其详?有谁能启动这机制?—Xtctjames 2007年7月28日 (六) 09:51 (UTC)
- 只要有人愿意有组织有计划地做这方面的工作,这个机制就启动了。我觉得侵权内容如果能处理好,对维基的发展是有好处的。在条目内容方面,侵权内容实际上提供了一份参考资料,也就有了写好这个条目的基础。在用户方面,添加侵权内容的用户其实是有意愿加入到维基的编辑中来的,而且他们有相关条目的背景知识,问题只是他们还不了解这里对版权的要求和社群文化。如果和他们好好交流,很有希望给维基增加几个热心的用户。如果开展这方面的工作,我建议从Special:Contributions/newbies入手,关注新人编辑的内容。比如维基化,比如把侵权条目改写为具有初步框架的小条目,让新用户在这个基础上继续编辑,并且给新用户一些编辑方面的建议和版权要求上的知识。--Alexcn 2007年7月28日 (六) 11:32 (UTC)
- 可以参考一下Wikipedia:专题,组织有兴趣关注这类工作的维基人在一起,订下详细计划,共同处理有关问题。任何有心人士均可发起专题小组。 -- Kevinhksouth (Talk) 2007年7月28日 (六) 12:58 (UTC)
- 请前辈指挥工作,小弟愿尽绵力:)
- 还有哪位朋友愿意参与?^_^—Xtctjames 2007年7月28日 (六) 13:03 (UTC)
- 算我一个吧。可以参照Wikipedia:维基小天使和Wikipedia:不要伤害新手。--Alexcn 2007年7月28日 (六) 15:01 (UTC)
- 现在要成立的专题是改写“本X文章”呢?还是“改写侵权文章”呢?还是“改写侵权文章+侵权小天使”。—Jasonzhuocn 2007年7月29日 (日) 01:55 (UTC)
- 我暂时正在做的,只是限于“本X”问题,我目前的处理方法是给他们贴上“不中立”或“广告内容”模板,然后在讨论页提出问题,建议他们参考WP:APT,鼓励条目的创建人亲自动笔改善,免致条目被提请删除云云,然后隔一段日子上去看看情况如何。
- 我不亲身动笔去改的原因是人力资源有限,我希望那些条目的创建人借此多点认识维基的制度,由我们花人力资源去改善他们的条目,变成让他们自己成为我们的人力资源。
- 至于成效如何,有些条目是有人动笔改善中,有一项已可以删去不中立模板,有些则尚可进一步改进,有更多没人理会过,大家可以去Category:进行中的讨论看看
- 无论是否成立专题小组,上述的工作,小弟暂时还是打算继续做下去的,不过只得小弟一人之力,实在比愚公移山还艰钜,如果大家有更好的方法,小弟乐意参与和效劳^_^—Xtctjames 2007年7月29日 (日) 09:30 (UTC)
- 汇报:上述的工作进行至今,已有好些条目得到改善,有好些朋友开始动手,其中台北市立中正高级中学和中央电影公司的反应比较明显,有些朋友更在Talk:台北市立中正高级中学感激我们的举动让他们认识了问题所在,并不以我们对条目贴了“不中立”面板为忤,反应可算正面^_^
- 结论:似乎只要大家在离开互动客栈后,真的开始动手工作,对撰写人少些指控,多些诱导、鼓励、赞赏,良性互动是真的可以展开的,可以滚雪球般越滚越大的
- 现在欠的只是同袍……—Xtctjames 2007年8月2日 (四) 08:41 (UTC)
- 如果大陆在奥运后还保持开放wiki,会有更多的新人加入编辑,同时会有更多的混乱情况.应该有一份详细的入门手册.—Maple12 (留言) 2008年8月4日 (一) 02:16 (UTC)
- 遇到就该呗,你能怎么样?--Jack No1 (留言) 2012年4月12日 (四) 13:13 (UTC)
处理侵权内容
刚刚处理与蒙文相关的条目时,发现有一位User:Guingamp用户,在百科全书内加插了不少可能是侵权的内容,因为每一次编辑都加入大量已格式化、非百科全书格式的内容。我们可能要找点人手来清理/融合这些可能的侵权内容。--石添小草 (talk to me) 2007年7月29日 (日) 06:30 (UTC)
blog的版权问题
刚刚在看百无一用是书生对段韶的侵权删除请求,该条目引用了一个ms live space上的blog。突然间想到一个问题,假如(仅仅是假设)该blog是这位作者所写,而且他也同意以GFDL释出,但他无法改变页面底部 (c) Microsoft 的字样,是否就意味着授权有问题呢?眼下可能大多数blog都有类似的版权声明,假如都认为是授权有问题的话,那一个内容一旦放到wikipedia上了,就不能再放到自己的blog中了么?似乎有点不合情理,望予解答。wangguoqin1001 (留言) 2007年11月29日 (四) 09:25 (UTC)
- 既然无法改变页面底部 (c) Microsoft 的字样,那也就是无法取得授权。--z(Talk) 2008年8月13日 (三) 13:03 (UTC)
检查网页内容相同/似工具
http://www.copyscape.com/ ,可以参考一下这个网站,输入页面的网址后,可以搜寻网络上是否有同相内容的网页。--KJ(悄悄话) 2007年12月23日 (日) 18:19 (UTC)
版权问题
问:如在撰写百科小说条目时有必要引用该小说目录,是否算侵权? —张张 (留言) 2007年12月15日 (六) 07:57 (UTC)
- 不必要,而且算侵权。如果非要加目录,给出目录的外部连接即可。因为目录本身也无助于使读者对小说内容了解更多。除非目录命名很有特色,可以列举一两个。--一叶知秋→切磋 2007年12月15日 (六) 14:39 (UTC)
版权问题
from Wikipedia:互助客栈/求助
如果将在youtube上面的那些曾公开播放并有版权的的电视节目的连接放进wikipedia是否有问题?zzz......很困 2008年1月8日 (二) 20:57 (UTC)
- 对于强力鼓吹自由版权的分享与合法版权的保障之维基百科来说,我认为我们不该为了只是增加内容资料的丰富度,就直接放上这些版权有疑虑的连结,而否定了长久以来我们之所以与奇摩知识或百度这些copycat截然不同的立基理念。为了理念而放弃一些便利性,应该是不得已的比要之恶吧!—泅水大象 讦谯☎ 2008年1月9日 (三) 04:07 (UTC)
- 如此类推,放上连到有版权的网上资料的连接就是不可以?zzz......很困 2008年1月9日 (三) 04:31 (UTC)
- 判断的重点应该是,放上该资料的人本身到底是如何宣告该资料的版权吧。举例来说,如果连网的网站即是版权所有人,则此连结完全没问题。假如网站并非版权所有人,但该网站并没有将别人的著作据为己有,而是确实地申告了版权的原作者与引用的理由(例如fairuse之类的),应该也是在可以接受之列。只是,以Youtube为例,除了少部分由版权所有者自行放上供人连结推广的影片外,该站上大部分的资料都是没有完整版权说明或明显地就是侵权,因此我认为连结往Youtube时要特别小心,除非放上连结的人也同时很清楚地说明了资料来源与其授权引用的正当性,否则我认为我们应该预设不接受这样的连结,以免犯了间接鼓励侵权的谬误。不知各位觉得如何?—泅水大象 讦谯☎ 2008年1月9日 (三) 05:40 (UTC)
- 可是如果刻意排除掉Youtube的话,有些条目可能反而变成无资料来源的不可查证了。[6],57个条目使用到Youtub当外部链接,您要改吗?-P1ayer (留言) 2008年1月10日 (四) 04:07 (UTC)
- 问题出在这里:难道只有Youtube是唯一可以找得到资料来源的管道吗?还是因为作者偷懒,只找了Youtube就不想再找下去了?我认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要厘清,不可倒果(因为已经很多条目连到Youtube,所以开放)为因(因为Youtube没有版权疑虑,所以开放,而有很多条目连往该处)。—泅水大象 讦谯☎ 2008年1月10日 (四) 04:29 (UTC)
- 图片能合理使用,而放上连结(没有“使用”)为参考却不可? 202.152.60.1 (留言) 2008年1月10日 (四) 07:38 (UTC)
- 问题出在这里:难道只有Youtube是唯一可以找得到资料来源的管道吗?还是因为作者偷懒,只找了Youtube就不想再找下去了?我认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要厘清,不可倒果(因为已经很多条目连到Youtube,所以开放)为因(因为Youtube没有版权疑虑,所以开放,而有很多条目连往该处)。—泅水大象 讦谯☎ 2008年1月10日 (四) 04:29 (UTC)
- 因为合理使用有一定的原则,例如必须将合理使用的正当性、原资料的版权归属都说明清楚,才算是符合该原则。正如同我上面所提及,‘除非放上连结的人也同时很清楚地说明了资料来源与其授权引用的正当性’,因为Youtube上的影像档大部分都没有做到此点,因此并不符合合理使用原则,而不是放在Youtube上的影像档‘不能’做到合理使用,没有做到与不能做到这两个情况,是有点不同的不可一概而论。除此之外,放上有侵权嫌疑的网站之连结,原本并不会造成维基百科本身的直接侵权,但却有间接鼓励侵权的疑虑,身为一个积极鼓吹自由版权与对版权尊重的网站,我认为维基百科应该要有更严苛的道德自律准则,而不是只是做到‘没有违法’就可以志得意满。长期以来我一直在提倡,当我们在思考版权这类的问题时应该以‘为什么要这么做’来作为思考时的出发点,而不该老只是处于‘为什么不可以这么做’的程度而已,而上面这问题正好是此思维的实际化案例,大家不妨多多深思一下吧!—泅水大象 讦谯☎ 2008年1月10日 (四) 09:30 (UTC)
- 就是因为这种“间接鼓励侵权的疑虑”与及Youtube上的影像档大部分都没能清楚地说明版权资讯,所以需要讨论或寻找专业意见。至于说‘为什么要这么做’与及‘为什么不可以这么做’,我认为两者相辅相成。为什么不可以这么做增加了可选择的数量;‘为什么要这么做’就是动机。zzz......很困 2008年1月10日 (四) 16:47 (UTC)
- 不好意思,可能是我说得不够清楚,我想Kt兄可能有点误会,其实我想表达的是:与其老是问‘为什么不可以连到版权不明的网页’、‘为什么不可以用贴出来也应该不会被告的图片’,不如更深入的思考‘为什么非要连到版权不明的网页?’‘难道没有更好、更尊重版权的替代方案吗?’,与‘难道少了这连结条目就会不完整吗?’—泅水大象 讦谯☎ 2008年1月10日 (四) 17:50 (UTC)
不要乱说侵犯版权
现在真是动不动就属侵犯版权。我从同样遵守GFDL的百度百科复制都会侵犯版权?我被莫名其妙的删了两次。难道有人不遵守GFDL地用了百度百科的内容,被管理员看到了,就以为是我抄那个侵权的人的,我就不能放到维基百科中吗?就得我当冤大头吗?不知怎么的就给删了。这样既打击参与者的积极性,也阻碍了维基的发展。大家都是无偿的参与维基计划,这样随便地说侵犯版权,以后还有谁愿意新增条目?我本将心向明月,奈何明月照沟渠。这样干也太伤人心了!
日期 每天新增条目数
2008年1月 140
2007年12月 134
2007年11月 129
2007年10月 145
2007年9月 140
2007年8月 148
2007年7月 172
2007年6月 168
2007年5月 163
2007年4月 149
2007年3月 159
而问题是:
三月
一日删除8个条目
二日删除21个条目
三日删除4个条目
四日删除13个条目
五日删除10个条目
六日删除6个条目
这删得是不是太多了?换言之,这是多少受打击的心?而且这删除率太高了。谁还敢创建条目。两次无意地“侵权”就是持续的侵权行为。指不定哪天就被封禁了。--王啸宇 (留言) 2008年3月7日 (五) 14:14 (UTC)
- 百度百科不遵守GFDL,请不要从上面直接复制任何内容。我一开始的时候也经常被说侵权删除,也很受打击,可能所有新来的都会碰到这样的问题吧。习惯了这里的规矩,真正了解了GFDL,情况就会好一些了,至少要养成凡是找到东西都要问问出处的好习惯。推而广之,即便是在wikipedia上面找到的东西,也不能说明就是遵守GFDL的,也可能是某个人刚刚从非GFDL的网站上复制过来而没有被清除的。国内似乎不太关注版权和出处的问题,老外很关心这个,学校里面的外教,随你文章写得多烂,只要文后works cited写得好,就会给高分,否则一律不及格,就是要告诉我们,写得好不好是能力、精力的问题,是不是引用出处就是人品的问题了。好了,废话说了那么多,就我之前的经验教训进行了一些总结,总的两句话:一定不能贴有版权的文章;百度百科不遵守GFDL。No plagiarism是一个必须养成的好习惯,我现在也还不能完全习惯,可能一些资深编辑、甚至是管理员也不能说是完全习惯了吧,重要的是大家一起努力、互相督促,共同进步,这也是wikipedia的宗旨之一啊。 :-) --wangguoqin1001 (留言) 2008年3月8日 (六) 13:56 (UTC)
对于侵害著作权的处理方式
我记得过去有个方针或是指导原则,是说对于著作权侵权的处理,应该删除而非改写;但是现在我找不到那个方针/指导,请问大家有这个印象吗?或是大家觉得应该是加以改写而非删除呢?--Theodoranian|虎儿 =^-^= (留言) 2008年5月5日 (一) 07:53 (UTC)
- 我认为应该协助改写,而不应该删除。Satricky2005 (留言) 2008年5月5日 (一) 16:26 (UTC)
- 协助改写,应该是针对内容水准不良的条目所进行的改善工程,但是,侵犯著作权的状况不应跟上述状况混为一谈。因为改得不好,侵权的影子仍然会存在,若要改写得好,等于是全新撰写一段内容,因此我想不出一定要保留原本侵权内容的必要性。何况,瓜田李下,无论改写得多好只要基础建立在侵权内容之上,都会被人质疑我们的版权透明度,砍掉重练,会大幅减少这方面的疑虑,以维基百科上这么多学识渊博之士,实在犯不着非得靠别人的东西撑自己的场面吧?—泅水大象 讦谯☎ 2008年5月5日 (一) 09:46 (UTC)
- 原本侵权内容的全文当然要作出修正,使之并不变成侵权文章,每一东东也是信者恒信,不信者不信。有时侵权文章的内容也有其功用。我不是说侵权是对,但不分情由,不协助修正就胡乱删除,这是不好的。Satricky2005 (留言) 2008年5月6日 (二) 00:29 (UTC)
- 侵权文章必须删除,即便侵权文章的内容有功用,维基也不能提供这种功用的平台,有侵权文字必须删除文字或回退。— fdcn talk — 2008年5月6日 (二) 01:37 (UTC+8) — 2008年5月5日 (一) 17:37 (UTC)
- 如果这样的话,那就可以无限上纲地说人家侵权就胡乱删除条目,亦不可以容许这样不负责任的态度。应该改善条目。Satricky2005 (留言) 2008年5月6日 (二) 18:39 (UTC)
- 哪里无限上纲了?提报侵权删除的时候都必须要提供侵权来源的,如果阁下真的没有抄袭,那么别人又怎么找到侵权来源的?—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08年5月6日 (二) 11:49 (UTC)
- 我不是说抄袭是对,我针对的是出现抄袭情况,应协助改善条目,使条目内容不致变成抄袭,而不是一股脑儿提交删除。Satricky2005 (留言) 2008年5月6日 (二) 20:58 (UTC)
- 哪里无限上纲了?提报侵权删除的时候都必须要提供侵权来源的,如果阁下真的没有抄袭,那么别人又怎么找到侵权来源的?—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08年5月6日 (二) 11:49 (UTC)
- 如果这样的话,那就可以无限上纲地说人家侵权就胡乱删除条目,亦不可以容许这样不负责任的态度。应该改善条目。Satricky2005 (留言) 2008年5月6日 (二) 18:39 (UTC)
- 侵权文章必须删除,即便侵权文章的内容有功用,维基也不能提供这种功用的平台,有侵权文字必须删除文字或回退。— fdcn talk — 2008年5月6日 (二) 01:37 (UTC+8) — 2008年5月5日 (一) 17:37 (UTC)
- 原本侵权内容的全文当然要作出修正,使之并不变成侵权文章,每一东东也是信者恒信,不信者不信。有时侵权文章的内容也有其功用。我不是说侵权是对,但不分情由,不协助修正就胡乱删除,这是不好的。Satricky2005 (留言) 2008年5月6日 (二) 00:29 (UTC)
- 协助改写,应该是针对内容水准不良的条目所进行的改善工程,但是,侵犯著作权的状况不应跟上述状况混为一谈。因为改得不好,侵权的影子仍然会存在,若要改写得好,等于是全新撰写一段内容,因此我想不出一定要保留原本侵权内容的必要性。何况,瓜田李下,无论改写得多好只要基础建立在侵权内容之上,都会被人质疑我们的版权透明度,砍掉重练,会大幅减少这方面的疑虑,以维基百科上这么多学识渊博之士,实在犯不着非得靠别人的东西撑自己的场面吧?—泅水大象 讦谯☎ 2008年5月5日 (一) 09:46 (UTC)
- 历史版本都侵权的应当删除,提删期间可以在/temp子页面下改写,在无侵权的历史版本的应当恢复到无侵权版本下再改写。这都是方针。— fdcn talk — 2008年5月5日 (一) 18:23 (UTC+8) — 2008年5月5日 (一) 10:23 (UTC)
- 所以说现在我清理Wikipedia:删除投票/侵权的时候,还要专门注意那些改写/重写内容没有写在/temp页面的,必须把侵权的历史记录删掉。而实际上,大部分的这类改写内容质量并不高(原因有多种:改写者为新手,不不了解百科全书的用词遣句;或者是贴过来的原文质量就不高,比如说BBS帖子),经常会被挂上其他模板。所以我觉得,如果真的想要在Wikipedia:删除投票/侵权中抢救条目的话,像User:Kakoui君(已经快算得上职业抢救员了 ^ ^)那样在/temp页面里彻底推翻来重写是最好的。—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08年5月5日 (一) 10:29 (UTC)
- 如果严格遵从GFDL的话,条目只要有一句侵权,之后的所有版本都要删除,而且因GFDL继承历史的关系,删除后不能把没有侵权的部分重新贴上。现在在中文维基,不是初版侵权的话只是回退了事,如果实际执行大概会是一场灾难。—Eky-♪ 2008年5月5日 (一) 10:48 (UTC)
- 我们内设有Oversight这个权限的,只是中文版无人拥有--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8年5月5日 (一) 14:43 (UTC)
- 日本语版就是这样做,即使中途版本是侵权并回退,[7]。但若实际实行,我看中文维基就教关门大吉了。219.68.144.17 (留言) 2008年7月2日 (三) 17:26 (UTC)
- 我们内设有Oversight这个权限的,只是中文版无人拥有--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08年5月5日 (一) 14:43 (UTC)
- 如果严格遵从GFDL的话,条目只要有一句侵权,之后的所有版本都要删除,而且因GFDL继承历史的关系,删除后不能把没有侵权的部分重新贴上。现在在中文维基,不是初版侵权的话只是回退了事,如果实际执行大概会是一场灾难。—Eky-♪ 2008年5月5日 (一) 10:48 (UTC)
- 应当删除,这些文章改写是不够了。因为往往只有一个来源,参考价值有限。改写最好能多参考一些来源。不过如果删除时,能将条目名称加到条目请求或在警告文字中建议维基人请求条目应该是不错的。因为这些条目肯定是有人想要的。—不想放弃 (留言) 2008年5月6日 (二) 00:24 (UTC)
- 创建或编辑条目时,编辑画面会提示如下讯息,写的很清楚。--百楽兎 2008年5月6日 (二) 12:42 (UTC)
维基百科目前还不存在名为“Wikipedia talk:版权常见问题解答/存档2”的项目讨论页欢迎为维基百科作出贡献! 如果您不熟悉编辑操作,请参阅操作手册。如果您不清楚页面名称中 请注意:
|
- (!)意见:我不是拥有权力的人士,但也有协助找侵权条目,就是用google找罢了。那么,找到了就一定要如Satricky2005所言一般要自己重写吗?不是的,每个人都有自己的时间安排,相对于找侵权来源,重写条目至少要10倍的时间。况且每个维基人都有自己专注的项目,如我自己就已经有多个关注条目类别。但是写新条目(或翻译条目)、提升旧有条目就已经耗掉很多时间。更何况,侵权条目类别很多,不常是自己的关注类别,要找侵权条目的人士自己重写条目,是不是太过苛刻呢?我希望Satricky2005以同理心来想一下这事。而现行的侵权提删制度也有给时间让想抢救条目的维基人重写条目,我想现在的制度应该没问题。最后,我想说一句公道说话:“对别人有要求前,请先对自己有要求”,谢谢—Altt311 (留言) 2008年5月7日 (三) 10:17 (UTC)
- 说得对,对别人有要求前,请先对自己有要求,我当然不认为自己绝对没有错误,但是这些朋友应该协助改善条目。不协助改善,反而一股脑地提交删除,那又是否太过苛刻呢?他们又是否有同理心呢?对别人有要求前,请先对自己有要求对双方来说,也是一句很重要的说话。这一句说话,我也送回给这些朋友。Satricky2005 (留言) 2008年5月10日 (六) 01:10 (UTC)
- 我认为你始终没弄明白一件事,那就是:侵权必须删除!因为侵权已使维基处于危险之下(被起诉等),这时第一要做的就是解除这种危险,这关系到维基的生存。这里没有时间给人们改善侵权条目而保持着侵权状态,侵权提删本就是“苛刻”的。
- 而且,删除与改写没有因果关系,删除它并不影响任何人去改写它,改写时要参照被侵权文字的话,可以去原网站,就是维基自身有也能在侵权提删时间(7天)内查看历史版本。要改写根本不能做为对抗侵权提删的理由。
- 最后说一句,对照侵权文字来写条目,本就有瓜田李下的嫌,特别是还在维基这一平台上进行时。— fdcn talk — 2008年5月10日 (六) 06:20 (UTC+8) — 2008年5月9日 (五) 22:20 (UTC)
- 阁下也不明白一件事情,既然条目出现侵权,应该要协助改善条目,使之内容变成不侵权。而不是胡乱提出删除。User:Satricky2005|Satricky2005]] (留言) 2008年5月11日 (日) 12:10 (UTC)
- 我最后一说,改善条目不能构成对抗对侵权提删的理由。只要侵权就要提删,维基的最基本的要求。没人强迫你不去改善条目,包括提删的维基人。你从哪看到只有保留侵权才能改善条目一说?我在上面陈述了许多解释,希望你能仔细些看。
- 我希望你还是依照维基的政策来对待侵权,而不是你自己提出一个规则。我再次重复一下维基的方针:历史版本都包含侵权文字的,直接提删,只有最近的版本有侵权文字的话,必须回退到以前不侵权的版本。无论哪一种情况,侵权文字必须删除,这是不以任何该文字可以改正所能改变的。依据维基基金会的想法,有侵权文字的版本其实也应删除的,由于中文维基还没有维基人有针对特定版本删除的权利,目前可能还保留历史版本,一旦版权人主张,这些历史版本也要请元维基协助删除。
- 阁下也不明白一件事情,既然条目出现侵权,应该要协助改善条目,使之内容变成不侵权。而不是胡乱提出删除。User:Satricky2005|Satricky2005]] (留言) 2008年5月11日 (日) 12:10 (UTC)
- 说得对,对别人有要求前,请先对自己有要求,我当然不认为自己绝对没有错误,但是这些朋友应该协助改善条目。不协助改善,反而一股脑地提交删除,那又是否太过苛刻呢?他们又是否有同理心呢?对别人有要求前,请先对自己有要求对双方来说,也是一句很重要的说话。这一句说话,我也送回给这些朋友。Satricky2005 (留言) 2008年5月10日 (六) 01:10 (UTC)
- 日本语版就是这样做,即使中途版本是侵权并回退,也会被照样特定版削除。但若实际实行,我看中文维基就要关门大吉了。219.68.144.17 (留言) 2008年7月2日 (三) 17:26 (UTC)
- 最后,楼下百楽兎的说法是对的,在侵权文字的基础上逐步改正的文字实质上还是侵权,还是会面临指控。维基要求的是人们对同样知识的重写。只有重写的文字才能是自由版权的。谢谢你能遵守维基的政策。— fdcn talk — 2008年5月11日 (日) 08:09 (UTC+8) — 2008年5月11日 (日) 00:09 (UTC)
- 看来阁下也不明白我的话的意思,那我就简单一点说吧:这里所有人都没有责任和义务帮你收拾残局。是否协助提升条目是个人决定,与该条目是否侵权无关。同样地,把侵权条目提交侵权讨论是管理维基的工作,与是否协助提升条目没有关系。故,把抓侵权的工作与提升条目内容捆绑,事实上是不符合逻辑的。阁下加入版权内容,已经违反了维基的原则,别人提删的做法是合法、合理的。阁下没有正视和以自己的文字重写条目,反指别人没有协助改善条目,请问这又是否合理呢?—Altt311 (留言) 2008年5月17日 (六) 04:05 (UTC)
- 对无释出改作权的版权作品进行改作就是侵权行为。User:Satricky2005的主张是不合法的。--百楽兎 2008年5月10日 (六) 10:53 (UTC)
- 如果这样依据阁下的理论,对无释出改作权的版权作品进行改作是侵权的话,相信维基百科有不少条目也要砍掉。Satricky2005 (留言) 2008年5月10日 (六) 11:10 (UTC) (甚至可以就此关门大吉)219.68.144.17 (留言) 2008年7月2日 (三) 17:28 (UTC)
- 这不是理论,而是事实。维基百科抓侵权的人手严重不足,欢迎协助检举。--百楽兎 2008年5月10日 (六) 16:26 (UTC)
- 维基百科的管理员已经十分少,活跃的管理员更少,基本上其它非管理员也很少去协助抓侵权或投票删除,造成大量不及格的文章仍在维基百科中,无人管理,降低维基的质量--坦克碌猪靠你(给我坦克!) 2008年5月12日 (一) 08:45 (UTC)
- 这里想把百乐兔的论点说清楚。所谓“对无释出改作权的版权作品进行改作”是指把该无释出改作权的版权作品原文进行少量改动并贴到这里,至于阅读文章和吸收知识后以自己的文字把该内容写出来则不在此限。—Altt311 (留言) 2008年5月17日 (六) 04:05 (UTC)
- 这不是理论,而是事实。维基百科抓侵权的人手严重不足,欢迎协助检举。--百楽兎 2008年5月10日 (六) 16:26 (UTC)
- 我觉得wiki保持原创的原则是对的,如果您的内容在其它网页上已经很详尽地介绍了,而您又不想从写,您大可简要概括后加上这个连接.身为百科里面多是copy文本不太好.—Maple12 (留言) 2008年8月4日 (一) 02:27 (UTC)
- 如果这样依据阁下的理论,对无释出改作权的版权作品进行改作是侵权的话,相信维基百科有不少条目也要砍掉。Satricky2005 (留言) 2008年5月10日 (六) 11:10 (UTC) (甚至可以就此关门大吉)219.68.144.17 (留言) 2008年7月2日 (三) 17:28 (UTC)
侵权投票的记录有没有历史存档?
似乎没有?--Gilgalad (留言) 2008年8月4日 (一) 16:29 (UTC)
- 目前的运作情形下,并没有另外备份,只能从编辑历史回溯。—RalfX(议) 2008年8月4日 (一) 16:53 (UTC)
关于"江珠高速公路"
第二次我可以肯定是由我自己创作出来的,烦请白兰氏先生(?)认真看清楚,并没有复制于任何网站,是由我个人一个个字打出来的。(或许有参考资料,但是参考资料后用自己的语言打出来也属侵权?)相信您在被人以看似不太公平和中立的对待时心情也不会很好吧?烦请您花费您一点点宝贵的时间处理好这件事。Rayax (留言) 2008年9月6日 (六) 15:07 (UTC)
- 请在当事者对话页留言,或于Wikipedia:页面存废讨论/疑似侵权相应位置提出论述。—RalfX(议) 2008年9月6日 (六) 16:11 (UTC)
“ | 五公祠:位于海南琼山国兴街道。“五公”是指唐宋两代被朝廷贬低来海南的五位历史名臣,即唐朝宰相李德裕、宋朝宰相李纲、赵鼎及宋代大学士李光、胡全。他们万里投荒,不易其志,为海南岛的文化教育、经济的发展做出了不朽的贡献。海南人民历代建祠祭祀他们。清光绪十五年(1889年),雷琼道道台珠采修建海南第一楼纪念“五公”,故名五公祠。 | ” |
祠堂条目中被指出“侵权”的这一段,引用的是中文维基百科五公祠里的内容。至于管理员所给的外部网页链接,本人事先不知晓。--서공/Tây Cống/セイコゥ (留言) 2008年12月19日 (五) 13:51 (UTC)
再说WP:BAIDU
根据百度百科权利说明第7条,
7.百度百科用户发表、转载的所有内容及其它附属品(如示例代码、图片等)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作者版权声明的或发表内容从其它站转载而附带有原所有站的版权 声明者,其版权归属以附带声明为准。作者无专门声明或者转载时无附带声明的内容及其它附属品(如示例代码、图片等)以下原则为准:
1)在用于非商业、非盈利、非广告性目的时需注明作者及出处“百度百科”; 2)在用于商业、盈利、广告性目的时需征得作者同意,并注明作者姓名、授权范围及出处“百度百科”;
3)在百度百科之外,对百度百科用户发表、转载的作品,进行任何修改与部分删除均需应保持作者文字原意,并征求百度百科同意。
那请问下各位,以上条款与GFDL或是CC by等协议是否兼容,或是在wiki中能否以注明来源为前提引用百度百科的文章?以上--冻僵的河蟹talk 2009年4月2日 (四) 13:27 (UTC)
百度的版权协议有严重的问题。百度百科使用双重授权,但是它的CC-BY-NC-ND 2.5和GFDL完全不兼容,不明白他们是怎么双重授权的。更重要的是,百度百科的CC 2.5中“禁止演绎”和“所有用户均可编辑”是矛盾的,除了第一位作者外,后续作者都是在进行衍生作品的创造。而现在这个第七条又叙述含糊不清,不知道和第三条是什么关系—Ben.MQ 2009年4月2日 (四) 14:28 (UTC)- 不过正如#WP:BAIDU中写的,百度说明中的那句话把括号去掉是,
3. 百度百科的用户在百度百科上发布的内容引用自CC协议或 GFDL 协议保护的作品的,应分别按照上述协议的规定,合理使用他人作品。
而且那个关于CC协议的说明中还有一句奇怪的,
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禁止演绎。……共包括六套不同的协议,供使用者选择,以满足不同的需要。
那是不是说百度百科可以引用所有使用CC授权的内容?另,现时的WP:BAIDU页面或许确实断章取义了……Quote出来的那句话连括号都不配对……是不是得改下。(竟然端直编辑冲突……如有误修改尚祈见谅)以上--冻僵的河蟹talk 2009年4月2日 (四) 14:50 (UTC)
那句“共包括六套不同的协议”指的是CC本身,而非百度百科采用全部六套协议。至于WP:BAIDU怎么改,鉴于百度百科授权混乱,望大家讨论。—Ben.MQ 2009年4月2日 (四) 15:19 (UTC)- 我又去看了一遍,这次的结论是百度根本没有授权协议。
本框内内容版权归百度公司所有
3.百度百科的用户在百度百科上发布的内容引用自CC协议(“知识共享”协议,经本地化的中国大陆版许可协议的中文名称为“知识共享 2.5 中国大陆版协议”。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禁止演绎。参见http://cn.creativecommons.org。共包括六套不同的协议,供使用者选择,以满足不同的需要。
1)署名:
您允许他人对自己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及演绎作品进行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但在这些过程中对方必须保留您对原作品的署名。
2)非商业性使用:
您允许他人对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及演绎作品进行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但仅限于非商业性目的。
3)禁止演绎:
您允许他人对您的作品原封不动地进行复制、发行、展览、表演、放映、广播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但不得进行演绎创作。
4)相同方式共享:
只有在他人对演绎作品使用与您的原作品相同的许可协议的情况下,您才允许他人发行其演绎作品。 注:许可协议协议不能同时包含“相同方式共享”和“禁止演绎”许可要素,“相同方式共享”要素仅适用于演绎作品。
5)采用授权条款 :当您完成选择之后,您将会得到以下三种方式表述的的许可协议:
普通文本:对许可协议所作的通俗、简洁摘要,并配以相关图示。
法律文本:能确保许可协议在法院具有效力的完整协议版本。 元数据:将许可协议转换为机器可读的形式,能协助搜索引擎以及其他应用程序查找您所选择的许可协议。
6)使用许可协议
在网站中设置使用许可协议,链接到普通文本,这样全世界都能注意到该许可协议。如果发现有人违反许可协议,便能以此为基础提起侵害著作权的诉讼。
关于六套协议的具体信息,请参阅http://cn.creativecommons.org/index.php/licenses/licenses_exp。)或 GFDL 协议(GNU 自由文档协议,GFDL协议下内容及其衍生品,可以自由地下载、复制、展示、再分发及商业使用,用户引用时请明确给出出处的链接,且只能继续以GFDL授权释出。参见http://www.gnu.org/copyleft/fdl.html)保护的作品的,应分别按照上述协议的规定,合理使用他人作品。
此条款的理解:
- 去括号,得:“百度百科的用户在百度百科上发布的内容引用自CC协议或GFDL协议保护的作品的,应分别按照上述协议的规定,合理使用他人作品。”(书生在若干时间前曾经这样分析)
- 由于“共包括六套不同的协议,……”是对CC协议的解释,因此可以去掉,得:“百度百科的用户在百度百科上发布的内容引用自CC协议(“知识共享”协议,经本地化的中国大陆版许可协议的中文名称为“知识共享 2.5 中国大陆版协议”。署名-非商业性使用-禁止演绎。参见http://cn.creativecommons.org。)或GFDL协议保护的作品的,应分别按照上述协议的规定,合理使用他人作品。
- 如此,则可以理解为:只有CC-BY-NC-ND和GFDL需要合理使用,其他不需合理使用,随便侵权。
- 可怕的是,当我们lisence update到GFDL+CC-BY-SA双重授权的时候,百度用户连这个条款都不用遵守,就可以直接抄我们了。
- 如此,则可以理解为:只有CC-BY-NC-ND和GFDL需要合理使用,其他不需合理使用,随便侵权。
以上。--达师—信访—工作报告 2009年4月3日 (五) 13:44 (UTC)
- 但是咱们未来的GFDL及CC BY-SA双重授权也不是CC BY-NC-ND啊。而且貌似在百度百科中附有GFDL授权协议的只有一个条目(参见Google搜索结果)。但现实的WP:BAIDU确实断章取义了,故先挂上{{fact}},免得误导人。况且,百度有那么多未采用GFDL发布的维基的页面,那我们能不能告他侵权?--冻僵的河蟹talk 2009年4月3日 (五) 13:59 (UTC)
- 对不起,是我完全理解错误了。也就是说,说到底还是第七条的那三点—Ben.MQ 2009年4月3日 (五) 14:11 (UTC)
- 整理一下,貌似应该就是说百度百科引用别人的文章如果引用到GFDL(如Wikipedia)或CC by-nc-nd授权的内容应该照着源文件协议发表,但如果别人引用百度百科的文章就要应用第7条了。但是这个第7条谁能帮忙理一下?以上--冻僵的河蟹talk 2009年4月3日 (五) 14:28 (UTC)
- 意思即是,非商业性质使用并且不修改原文的时候只需写明作者和“百度百科”;商业性质使用时不可以修改原文,而且要征得作者同意,并写明作者、版权、“百度百科”;若要修改文章,则不得扭曲原意并需要征得百度百科的同意。在下对WP:BAIDU做了如下的修改,还请各位查看。—Ben.MQ 2009年4月3日 (五) 14:45 (UTC)
- 那也就是说除了类似于这个和谐的条目,其他的条目维基还是不能引用了。明白了,谢谢各位~(不过,百度百科的版权协议也是够乱的了)--冻僵的河蟹talk 2009年4月3日 (五) 14:50 (UTC)
- 意思即是,非商业性质使用并且不修改原文的时候只需写明作者和“百度百科”;商业性质使用时不可以修改原文,而且要征得作者同意,并写明作者、版权、“百度百科”;若要修改文章,则不得扭曲原意并需要征得百度百科的同意。在下对WP:BAIDU做了如下的修改,还请各位查看。—Ben.MQ 2009年4月3日 (五) 14:45 (UTC)
- 整理一下,貌似应该就是说百度百科引用别人的文章如果引用到GFDL(如Wikipedia)或CC by-nc-nd授权的内容应该照着源文件协议发表,但如果别人引用百度百科的文章就要应用第7条了。但是这个第7条谁能帮忙理一下?以上--冻僵的河蟹talk 2009年4月3日 (五) 14:28 (UTC)
- 对不起,是我完全理解错误了。也就是说,说到底还是第七条的那三点—Ben.MQ 2009年4月3日 (五) 14:11 (UTC)
- 但是咱们未来的GFDL及CC BY-SA双重授权也不是CC BY-NC-ND啊。而且貌似在百度百科中附有GFDL授权协议的只有一个条目(参见Google搜索结果)。但现实的WP:BAIDU确实断章取义了,故先挂上{{fact}},免得误导人。况且,百度有那么多未采用GFDL发布的维基的页面,那我们能不能告他侵权?--冻僵的河蟹talk 2009年4月3日 (五) 13:59 (UTC)
本框内内容版权归百度公司所有
7.百度百科用户发表、转载的所有内容及其它附属品(如示例代码、图片等)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作者版权声明的或发表内容从其它站转载而附带有原所有站的版权 声明者,其版权归属以附带声明为准。作者无专门声明或者转载时无附带声明的内容及其它附属品(如示例代码、图片等)以下原则为准:
1)在用于非商业、非盈利、非广告性目的时需注明作者及出处“百度百科”;
2)在用于商业、盈利、广告性目的时需征得作者同意,并注明作者姓名、授权范围及出处“百度百科”;
3)在百度百科之外,对百度百科用户发表、转载的作品,进行任何修改与部分删除均需应保持作者文字原意,并征求百度百科同意。
即:在百度百科内没有授权协议;在百度百科外授权协议为:
- 标注“百度百科” - 非商业性应用 - 在征得百度百科同意时可进行小修改
- 标注“百度百科”及作者姓名 - 征得作者同意 - 商业性应用 - 在征得百度百科同意时可进行小修改
- 但要注意的是,第2款中要求“注明授权范围”,但百度百科并没有给出准确的授权范围。--达师—信访—工作报告 2009年4月3日 (五) 14:51 (UTC)
- 有意思的是,需要征得同意的对象不同。--达师—信访—工作报告 2009年4月3日 (五) 14:53 (UTC)
于是我建议在某个地方隐藏地加入GFDL协议文本。--达师—信访—工作报告 2009年4月3日 (五) 14:55 (UTC)
- 呃?是咱们自己加入一个GFDL协议然后再转载么?这不和谐吧……--冻僵的河蟹talk 2009年4月3日 (五) 15:03 (UTC)
- 不行的,假设A→B→C先后编辑了这个条目,除了A之外别人加入GFDL都不算数(因为原文本没有许可协议,就根据规定按百度的霸王条款了。除非后面的人得到在他之前进行过编辑的编者的许可)—Ben.MQ 2009年4月3日 (五) 15:21 (UTC)
- 即是百度百科不能被引用?窗帘布(议会厅) 2009年4月4日 (六) 03:41 (UTC)
- 应该就是了。大部分百度百科用户的觉悟还没有高到知道用GFDL发布自己的文档。--冻僵的河蟹talk 2009年4月4日 (六) 04:40 (UTC)
关于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疑似侵权
使用指引有点小问题 {{subst:Cv|條目名稱}}--~~~~ 这样子会导致重复签名 —江湖大虾仁※我的留言簿 2009年6月1日 (一) 13:09 (UTC)
- 请使用{{subst:Cv|條目名稱}}。--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09年6月1日 (一) 14:24 (UTC)
- 我的意思是管理员能否修改下……—江湖大虾仁※我的留言簿 2009年6月1日 (一) 14:26 (UTC)
- 已修复。--冻僵的河蟹talk·+ 2009年6月1日 (一) 14:28 (UTC)
抗议你们随便说人家侵权,乱删东西
我创建了刘继红条目,你们毫无根据地说我抄袭。我留言说明这是艺术家本人提供的信息,授权发表的,不知道你们需要什么样的授权书?结果你们毫不理睬,在未做任何通知的情况下直接把条目删掉了!把我在讨论页上的说明也给删掉了。
保护版权是可以理解的,但你们的作法非常令人反感。看这页上留言的很多也是对你们表示不满的。我总结了一下,你们的态度就是:如果是人家自己写的东西,你们就说,这没有来源啊,不可靠啊,得删了;如果不是自己写的,你们就说这是抄袭,侵权,得删了。那到底要怎么样你们才满意?你们真的不觉得应该反思一下吗?
请问我到底要怎样才能正常添加一个条目呢??
关于王帅发贴事件
- 此条目本人认为并未侵权,与管理员PhiLiP沟通,他认为本人涉嫌侵权的文字如下:"2009年2月23日,灵宝市公安局接到市抗旱工作指挥部一名工作人员的报案,称在很多网上看到灵宝500万抗旱资金被贪污的帖子和网民的辱骂,河南省财政厅专门派人了解灵宝抗旱资金使用情况,市抗旱办、市水利局的一些负责人不是受到同学、熟人的询问,就是受到一些电话的谩骂干扰,严重侵犯了其人格和身心健康,要求公安机关查处。"此段文字引自:灵宝市委、市政府向人民网发了《关于对“王帅发帖事件”处理情况的答复》
- 根据:
- 1)中国版权法,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 2)索引文字乃是对于事实之直接陈述,具有不可替代性,而且无法改变其中的文字.
- 3)这个陈述时报案人员的陈述,所以政府和任何转载网站都不具有这段话的版权.
- 4)引用这段话,只占原文很小比例,属于合理引用.—Sysywjel (留言) 2009年6月23日 (二) 17:17 (UTC)
- 我的中心论点就是:中国著作权法根本不保护事实性陈述.也就是说,所有的事实性陈述都被中国版权法排除在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 第四条 著作权法和本实施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是:
- (一)文字作品,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 (二)口述作品,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创作、未以任何物质载体固定的作品;
- (三)音乐作品,指交响乐、歌曲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 (四)戏剧作品,指话剧、歌剧、地方戏曲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 (五)曲艺作品,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 (六)舞蹈作品,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表现的作品;
- (七)美术作品,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 (八)摄影作品,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 (九)电影、电视、录像作品,指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
- (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指为施工和生产绘制的图样及对图样的文字说明;
- (十一)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指地图、线路图、解剖图等反映地理形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图形或者模型。
- 我所引述的并不属于以上任何一类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更何况《中国著作权法》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二)时事新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著作权法和本实施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时事新闻,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已经明确把事实性新闻排除在版权法之外。-Sysywjel (留言) 2009年6月23日 (二) 18:58 (UTC)
- 第四条 著作权法和本实施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是:
- 我的中心论点就是:中国著作权法根本不保护事实性陈述.也就是说,所有的事实性陈述都被中国版权法排除在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请明确答复如何对待中国大陆新闻的相关条目的版权问题
中心论点是:
- 如果中国不保护事实性新闻是不是仍然使用美国版权法来判定侵权?
- 如果直接引用属于侵权,那么改写一样也是侵权。难道说直接引用属于大侵权,维基禁止;改写属于小侵权,维基不管?
- 如果都算侵权,那么是不是要把所有类似条目全部删除?
- 如果都不算侵权,那么请给与管理员一具体规范,避免操作上每个人执行不同的标准。要知道删除好不容易编好的作品,会强烈打击人的积极性,特别是对于新手。—Sysywjel (留言) 2009年6月23日 (二) 20:26 (UTC)
版权偏执会将新手赶尽杀绝
我自认为不是新手,可是也受到很大困扰。原因就是对于中国新闻的相关条目。由于这些条目的特殊性,新闻报道就是一个普通维基人的唯一来源。这些纯粹事实性新闻是否具有版权。有的管理员使用美国版权法来要求,他们认为这些东西都拥有版权,不能直接引用,当然改写也是一样的侵权。如果这样要求,恐怕这些条目永远也无法列入维基的条目了。我觉得这个问题必须得到有效的解决。—Sysywjel (留言) 2009年6月23日 (二) 20:06 (UTC)
中心论点是:
- 如果中国不保护事实性新闻是不是仍然使用美国版权法来判定侵权?
- 如果直接引用属于侵权,那么改写一样也是侵权。难道说直接引用属于大侵权,维基禁止;改写属于小侵权,维基不管?
- 如果都算侵权,那么是不是要把所有类似条目全部删除?
- 如果都不算侵权,那么请给与管理员一具体规范,避免操作上每个人执行不同的标准。要知道删除好不容易编好的作品,会强烈打击人的积极性,特别是对于新手。—Sysywjel (留言) 2009年6月23日 (二) 20:26 (UTC)
- 根据来源材料用自己的表达方式写出来不就好了?改写和自己编写是不一样的程度。很多中国人都很懒,写篇文章非得从他处剪剪贴贴,就是不愿意自己编写,然后宁可花费大量时间去争论连法律专家都不见得有一致见解的著作权法。--百楽兎 2009年6月24日 (三) 00:00 (UTC)
- 根据来源材料用自己的表达方式写出来,当然不好,因为改写乃是对原来作品的衍生作品,一样的侵权。有时候不仅不好而且不行,会带来更大的侵权。因为合理使用要求一个字也不许改。请你直接回答我的四个问题,不要回避。如果你答不出,就找能回答得来答。不要在这里和稀泥。-Sysywjel (留言) 2009年6月24日 (三) 00:50 (UTC)
- 根据来源材料用自己的表达方式写出来不就好了?改写和自己编写是不一样的程度。很多中国人都很懒,写篇文章非得从他处剪剪贴贴,就是不愿意自己编写,然后宁可花费大量时间去争论连法律专家都不见得有一致见解的著作权法。--百楽兎 2009年6月24日 (三) 00:00 (UTC)
- 你以为“根据来源材料用自己的表达方式写出来”=“改写”?我真是吃惊不已。--百楽兎 2009年6月24日 (三) 02:13 (UTC)
- 如果原来的资料拥有独占性,这当然就属于改写.原来独占性的文字如果拥有版权,那么无论你怎么变着法表达,都是原作品的衍生作品,同样侵权.-Sysywjel (留言) 2009年6月24日 (三) 03:34 (UTC)
- 这个世界上什么资料有独占性,只准A君描述,B君不能描述?--百楽兎 2009年6月24日 (三) 04:32 (UTC)
- 中国新闻对于维基编者,就是100%的独占性.-Sysywjel (留言) 2009年6月24日 (三) 09:20 (UTC)
- 这个世界上什么资料有独占性,只准A君描述,B君不能描述?--百楽兎 2009年6月24日 (三) 04:32 (UTC)
- 如果原来的资料拥有独占性,这当然就属于改写.原来独占性的文字如果拥有版权,那么无论你怎么变着法表达,都是原作品的衍生作品,同样侵权.-Sysywjel (留言) 2009年6月24日 (三) 03:34 (UTC)
- 你以为“根据来源材料用自己的表达方式写出来”=“改写”?我真是吃惊不已。--百楽兎 2009年6月24日 (三) 02:13 (UTC)
- 对付版权偏执的办法(他们只会Google有没有相同字句):
- 如果来源是“上海是中国最大的城市”,就改写为“中国最大的城市是上海”,
- 然后Google一下……哦,也“侵权”……没关系,再改写为“中国最大的城市是位于长江口的上海”
- 再Google……如果又“侵权”了,那就改成列表:
- 中国最大的城市:上海
- 还有人指责“侵权”?那我改成表格好了:
中国最大城市 上海
- 也“侵权”了?……那就放弃写这个内容吧。
- —Camphora (留言) 2009年6月24日 (三) 00:43 (UTC)
- 回复下Sysywjel的几个问题
- 另,Camphora这句话(如果只有这句话而没有其他内容)是没有版权的,因为其属没有明确的原始作者但具有作为公共财产的信息,所以属于公有领域。(另见commons:Template:PD-ineligible,Commons那边的版权处理比咱们还要严格。)
- 以上--Jimmy Xutalk·+ 2009年6月24日 (三) 01:05 (UTC)
- 我只是举例而已,这句话当然没有版权,否则就不能写在这里了,维基百科的任何页面都不允许侵权的。—Camphora (留言) 2009年6月24日 (三) 01:20 (UTC)
- 如果一篇文章与另一篇有版权的文章只有十几个字相同就认为是侵权的话,恕我难以接受。--William915(与我讨论) 2009年6月24日 (三) 01:54 (UTC)
- 你难以接受是一回事,但事实上却曾有这样的案例。--百楽兎 2009年6月24日 (三) 02:13 (UTC)
- 既然如此,我也还算是新手,不妨给出一个例子,让我也学习学习(可以到我的讨论页,不必占用方针页)。--William915(与我讨论) 2009年6月24日 (三) 03:15 (UTC)
- 而我的“难以接受”,恰恰反映了一些新手的心态,也正说明我们在对待新手的版权问题时,需要给予更为清晰的说明,也需要更有耐性。--William915(与我讨论) 2009年6月24日 (三) 03:20 (UTC)
- 正确地说,是否视为抄袭除了看相同的字数之外,还要斟酌篇幅比例、结构布局、文脉语气等等做综合判断,不会单单因为有十几个字相同就认为是侵权,必须要排除合理相似的情况。前面所言过简失真,造成误解请见谅。--百楽兎 2009年6月24日 (三) 04:32 (UTC)
- 你难以接受是一回事,但事实上却曾有这样的案例。--百楽兎 2009年6月24日 (三) 02:13 (UTC)
- 请注意我讨论的是事实性新闻,而不是其他的论文.举个例是就是:XX年XX月,XX人干了XX事,说了XX话.这个东西你还能怎么写?难道换个位置颠倒一下就不是改写,就不算侵权?中国著作权法为什么不保护?就是因为这些东西不具有原创性,因此不具有版权.请管理员正面回答我那四个问题.-Sysywjel (留言) 2009年6月24日 (三) 03:25 (UTC)
- 如阁下想写新闻,请到维基新闻。— Jazecorps Nekivary(やめて) 2009年7月2日 (四) 06:40 (UTC)
- 请注意我讨论的是事实性新闻,而不是其他的论文.举个例是就是:XX年XX月,XX人干了XX事,说了XX话.这个东西你还能怎么写?难道换个位置颠倒一下就不是改写,就不算侵权?中国著作权法为什么不保护?就是因为这些东西不具有原创性,因此不具有版权.请管理员正面回答我那四个问题.-Sysywjel (留言) 2009年6月24日 (三) 03:25 (UTC)
美国版权法第一条: “演绎作品”是根据一个或更多个原有的作品对其进行重新安排、改变形式和改编的作品,例如译文、乐曲改编、改编成的戏剧、改编成的小说、改编成的电影剧本、录音作品、艺术复制品、节本、缩写本或任何其他的形式。凡作品内有编辑的修订、注解、详细解释或其他修改,作为整体成为作者的独创的作品均为“演绎作品”。 也就是无论对于新闻的任何改写,都是面临同样的问题。如果引用原作侵权,你无论怎么写还是一样侵权。-Sysywjel (留言) 2009年6月24日 (三) 04:17 (UTC)
- 照你的逻辑,对于同一事件的报导,A报和B报的写法只能相同,不能不同?--百楽兎 2009年6月24日 (三) 04:32 (UTC)
- 我的逻辑是作为维基的编者,谁有经历有能力去做独立的采访?!-Sysywjel (留言) 2009年6月24日 (三) 04:43 (UTC)
- 照你的逻辑,对于同一事件的报导,A报和B报的写法只能相同,不能不同?--百楽兎 2009年6月24日 (三) 04:32 (UTC)
- 不能实际采访,但能够从既有报导中抽出5W1H再自行编写文章。--百楽兎 2009年6月24日 (三) 05:47 (UTC)
- 没错,我们可以把“X年X月X日,XXX当选为XX市长”改写为“在公元X年的X月X日,XXX被选举为XX市长”。—Camphora (留言) 2009年6月24日 (三) 06:38 (UTC)
- 如果不幸另一家媒体与你改写的语句一样,那就再改为“X月X日,X年(西式句法),XXX,他当选为XX市的市长。”—Camphora (留言) 2009年6月24日 (三) 06:42 (UTC)
- 再比如,媒体原报道是“XX说”,你可以改写为“XX道”、“XX曰”……如果这些也被媒体先用了(哪个媒体这么变态),那就放弃内容,咱们宁缺毋滥。—Camphora (留言) 2009年6月24日 (三) 06:45 (UTC)
- 著作权法没那么严苛。过于简短、普遍、定型的文句不具著作权。--百楽兎 2009年6月24日 (三) 07:14 (UTC)
- 看那个著作权法第一条:译文、乐曲改编、戏剧、小说、电影剧本、录音作品、艺术复制品,这些都没问题或者和中文维基百科没关系。之后,节本应该类似于互助客栈/全部里的互助客栈/方针。缩写本是把1500字变成500字而不更改原意。因此对“重新安排”的理解应该是对实质内容的重新安排,改变形式和改编应该限于表演和音像的范畴。--达师—信访—工作报告 2009年6月24日 (三) 06:53 (UTC)
- 况你要是写,如果把若干来源用自己的话糅合在一起,别人根本无法说这是侵权。--达师—信访—工作报告 2009年6月24日 (三) 06:55 (UTC)
- 请不要想当然,请参考美国法律原文,那句话的确是一网打尽的话,在英文维基文库里面有的.-Sysywjel (留言) 2009年6月24日 (三) 09:20 (UTC)
- 不能实际采访,但能够从既有报导中抽出5W1H再自行编写文章。--百楽兎 2009年6月24日 (三) 05:47 (UTC)
我看还是举一个实际例子好了:亲子观星会。老实说我在该会网站翻了数页简介,也找不到直接侵权的页面。但现在却被说侵权(同样是该会的网站),而该被侵权页面内的内容比我看到的页面更不相似……这种算是Sysywjel说会吓怕新手的例子吧—Altt311 (留言) 2009年6月24日 (三) 07:34 (UTC)
- 吓坏?
- google:都市的天空因为街道的霓虹灯而亮了起来,乡间的夜空却只是人们生活回忆的一部分
- google:我们希望可以将观星的活动推广到更需要的角落,让大家从认识星星,喜欢星星,进而守护我们家园美丽的星空
- google:本会是由一群天文同好组成,并义务性地提供自己的望远镜在城乡部落、海边或公园
- google:或主动支援、协助偏远地区学校举办天文教学活动,为辅助偏远地区天文教育资源的不足略尽一份棉薄之力。
- google:已有近30多位会员加入,期待能结合更多同好的力量,推广天文观测及休闲的风气。
- google:因为组成会员都是业余爱好者,可运用的时间不定,初期由吴雪瑞、曹永杰...等几位热心的业余者推动
- 上述搜索分别取自该文的两大段落。拼凑多篇其作者未明确释入公开领域的文章,而且比例已经超过50%(这篇甚至可达70%),这不是侵权是什么?要抄可以,去抄VOA中文的,绝对不会有侵权的顾虑——因为VOA的所有原创新闻稿都是公有领域的。--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09年6月24日 (三) 09:22 (UTC)
- 问题是模板内只有一个侵权内容来源……您这里已经有6个了……这个案例给条目创建者的印象就是“一句侵权,整个条目糟殃”。如果把这些来源全写了,我想我不会这么困惑。还有我希望这讨论能循建设性方向进行,例如讨论多少比例文章侵权才当作整篇侵权,不被当作整篇侵权的条目应该怎样处理等。如果还停留在意识形态上的争论,恐怕这个讨论难有结果—Altt311 (留言) 2009年6月24日 (三) 09:37 (UTC)
- @sysywjel:一篇文章真正是你创作的,不会有假,别人不会认为你侵权。一句YYYY年MM月DD日,在CCCC国PP省TT市,RR线地铁的列车在HH时MM分SS秒爆炸,KKK人死亡,LLL人受伤,是不会算侵权的。
- 其实新闻报道和论文是一样的。一篇论文当然需要从若干参考资料找出类似的话,维基百科的条目不也是一样?--达师—信访—工作报告 2009年6月24日 (三) 09:36 (UTC)
- 所谓“亲子观星会”要我说就是spam,即使不是也还有{{notability}}。--达师—信访—工作报告 2009年6月24日 (三) 09:38 (UTC)
- 问题是模板内只有一个侵权内容来源……您这里已经有6个了……这个案例给条目创建者的印象就是“一句侵权,整个条目糟殃”。如果把这些来源全写了,我想我不会这么困惑。还有我希望这讨论能循建设性方向进行,例如讨论多少比例文章侵权才当作整篇侵权,不被当作整篇侵权的条目应该怎样处理等。如果还停留在意识形态上的争论,恐怕这个讨论难有结果—Altt311 (留言) 2009年6月24日 (三) 09:37 (UTC)
参考WP:合理使用,个人以为,条目如要引用原文,应该具有且表明其合理引用的身份:
- 第一,这种引用要不可替代:譬如对观点的描述,我们可以适当地引用原文中表达观点的文句,如若这种引用有助于我们阐明来源作者所持有的观点;又如一些具有重大影响的第一手来源,亦可通过原文引用来让读者了解到第一手的资料。然而,文字与图片不同,一些图片是可预见性地无法获取自由版权版本的(譬如逝世人物的照片);但任何文字都可以重述,不同的文句可以表达出相同的思想。“中国最大的城市是上海”和“上海是中国最大的城市”表达出了相同的思想。因此,如果可以使用重述的方式来表达相同的思想时,我们就没有必要去使用那些可能导致维基百科侵犯版权的作品,即便这些作品版权不明。
- 第二,引用的文句应明确表明其身份:Writing with Sources中提到:“当你一字不差地引用一行文字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词语,甚或引人注目的、独特的单个词语或符号时,[……]仅仅标明出处是不够的,你从别人那里逐字引用的话也要放在引号内,即便只有两三个词语”。[1]因此,如果真有引用的必要,那么请标明引号。
以上。--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09年6月24日 (三) 10:03 (UTC)
我一直对河南拉面这个判断感到疑虑,感觉是1/3侵权,但结合篇幅比例、结构布局、文脉语气等等做综合判断,也没看出来与给出的侵权地址在那些地方相冲突。—奔流沙|(留声机) 2009年6月24日 (三) 10:20 (UTC)
- “在上海的拉面店……在价格上河南拉面又有了优势”这一部分与这里雷同;“河南,有特色的饮食应该是烩面和胡辣汤……汤表面基本没油,被称为清汤面。”这一部分与这里雷同;作者在copy的时候修改了很少部分的文字;剩下的内容没有与其他来源雷同。我把雷同的部分和不雷同的部分分别存成了两个UTF-8编码的文本文档,其中雷同部分的大小为1,472字节,不雷同部分的大小为1,107字节,雷同的比率大约为57%。--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09年6月24日 (三) 10:33 (UTC)
- 第一个来源又不知道放在模板的那儿了。有证据的话,怎么不全放出来?究竟是有人忘了放出来,还是根本就是有人单以一段雷同内容来决定是否侵权?不搞清楚这个问题,检举侵权的公信力将有所损害—Altt311 (留言) 2009年6月24日 (三) 11:06 (UTC)
参考文献
- ^ 戈登·哈维. 学会引用:大学生论文写作指导手册[Writing with Sources: A Guide for Students]. 沈文钦、李茵(译). 北京: 教育科学出版社. 2007: 23页. ISBN 978-7-5041-3767-8. 已忽略未知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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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版权法还是美国版权法
有些维基编辑坚持使用美国版权法,否侧就给挂侵权模板,那好吧,我服了.不过请不要使用双重标准.请把维基文库里面的所有中国法律全部挂上侵权,全部删除.-Sysywjel (留言) 2009年6月24日 (三) 11:18 (UTC)
关于Sysywjel的观点,我有不同的看法,百科全书是将既有的文献材料为基础之上的三次文献,让读者可以短时间内了解所面对的议题。而面对许多著作,著作权法保障的是知识的呈现方式。中文维基百科已经很久没出现美国的法律还是中国的法律这样的疑问。—Jasonzhuocn (留言) 2009年6月24日 (三) 11:43 (UTC)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于该法,所以属于公有领域。—Wcam (留言) 2009年6月24日 (三) 12:08 (UTC)
- 三次文献也称三级文献,是选用大量有关的文献,经过综合、分析、研究而编写出来的文献。它通常是围绕某个专题,利用二次文献检索搜集大量相关文献,对其内容进行深度加工而成。是对现有成果加以评论、综述并预测其发展趋势的文献,属于这类文献的有综述、述评、进展、动态等,在文献调研中,可以充分利用这类文献,在短时间内了解所研究课题的研究历史、发展动态、水平等,以便能更准确地掌握课题的技术背景。
- 请Jasonzhuocn同学告诉我,你所说的"百科全书"是否“经过综合、分析、研究”,是否“对现有成果加以评论、综述并预测其发展趋势”是否属于“综述、述评、进展、动态等”。WxAMD (留言) 2009年6月27日 (六) 15:58 (UTC)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s: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我相信现在中国大陆的新闻网站几乎每家都会在其网页写上“版权所有”或者“Copyright”的文字。(欢迎举反例)
针对王帅发贴事件一条目,雷同来源之一《经济观察网》的版权声明中写道:
凡未经《经济观察报》社的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转载、复制、重制、改动、展示或使用《经济观察网》的局部或全部的内容或服务,或在非《经济观察网》所属的服务器上作镜像,否则《经济观察报》社将依法追究相关行为主体的法律责任。
另一雷同来源《中国青年报》的网站写道:“本网站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与镜像”。--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09年6月24日 (三) 13:44 (UTC)
- 1)首先也就是说上面管理员认为中国版权法还是适用的.2)你举例的经济观察报并不拥有我所引用的部分的版权,我也并没有从他那里引用,我引用的是政府发布的文告.而且是引用的举报人的原话.3)你适用的法律也不完全正确,正确的应该是:《中国著作权法》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二)时事新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著作权法和本实施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时事新闻,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Sysywjel (留言) 2009年6月24日 (三) 13:56 (UTC)
- 什么政府文告?编号是什么?根据哪条法律可以无版权使用?既然有来源,而且人家署上了“copyright”,就不能随便引用。中文维基百科为了防止可能的侵权,在不能确定的时候必须谨慎处理。这是很多版权相关讨论的基础。--达师—信访—工作报告 2009年6月25日 (四) 02:18 (UTC)
- 另外请不要任意强调“管理员”身份,维基百科没有等级制。谢谢。--达师—信访—工作报告 2009年6月25日 (四) 02:18 (UTC)
- 1)首先也就是说上面管理员认为中国版权法还是适用的.2)你举例的经济观察报并不拥有我所引用的部分的版权,我也并没有从他那里引用,我引用的是政府发布的文告.而且是引用的举报人的原话.3)你适用的法律也不完全正确,正确的应该是:《中国著作权法》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二)时事新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著作权法和本实施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时事新闻,指通过报纸、期刊、电台、电视台等传播媒介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Sysywjel (留言) 2009年6月24日 (三) 13:56 (UTC)
- TO:菲菇&达师,请问,法院的判决是依据法律还是行为人的声明?当行为人的声明不受法律保护时,声明无效。WxAMD (留言) 2009年6月27日 (六) 16:11 (UTC)
- 上面所列的文字全文都在维基文库,那里可不是引用几句,乃是全文收录。-苹果派.留言 2009年8月20日 (四) 00:39 (UTC)
来自WMF邮件列表的回应
If PRC law says that factual statements published in PRC media cannot be copyrighted, then those statements may be available under a sort of PRC-PD license for anyone to use, including zh.wp -- it would not be a matter of fair use. Under PRC law, are statements of simple fact *published outside of PRC* copyrighted? I believe you should not use text whose authors/publishers expect them to be copyrighted, unless it is also fair use within US law. SJ |
(Foundation-l存档见此:http://lists.wikimedia.org/pipermail/foundation-l/2009-June/052783.html)
按照这个解释,就像文库的模板一样,或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符合法律相应条目要求的时事新闻是可以作为PD内容的。请大家参考邮件列表的存档讨论。--Jimmy Xutalk·+ 2009年6月25日 (四) 13:48 (UTC)
- s: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二条第八款也有类似的规定。--达师—信访—工作报告 2009年6月25日 (四) 14:05 (UTC)
我对单纯事实消息的界定仍然抱有疑虑,请见新华网上刊发的《浅议网络媒体著作权法律问题》一文:
由于法律规定本身的不明确,法律界对"时事新闻"的理解一直有一些争论。有人认为凡是报纸上发表的有关时事类新闻报道,均应该列为"时事新闻",其他媒体可以不经许可地转载;但也有人认为,一些新闻事件的报道已经可以列入"记实作品"或"新闻报道"的范畴,应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个人以为,正是存在这种争议,为了避免让WMF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中,我们不应直接复制那些明确在其网站上注明“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一类字样的新闻网站。试举一例,颇具官方色彩的人民网也在其网站上明确写明了“人民网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禁止使用”。既然有证据证明“时事新闻”的界定在中国大陆尚有争议,那么我们还是回避这种争议的好,总比让基金会被人告上法庭强。--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09年6月25日 (四) 14:45 (UTC)
- 我个人的意见是5W1H就属于事实性新闻。还有在你搜索的时候如果正规新闻网站只有一个雷同,那么很可能是侵权,如果很多与之雷同,那么至少国内共识为不侵权。-Sysywjel (留言) 2009年6月25日 (四) 15:00 (UTC)
- In a nutshell,我们可以转载事实,我们不能转载评论。--Jimmy Xutalk·+ 2009年6月25日 (四) 15:02 (UTC)
- 可是国内媒体互相抄来抄去,抄着抄着就不侵权了?--达师—信访—工作报告 2009年6月25日 (四) 15:04 (UTC)
- 有些博客、论坛的确不遵守版权法,但是并不等于正规网站也不遵守版权法。这主要是理解性偏差造成有很多人认为他们肆意违反版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由此看来很多情况下,这些转载时不侵权的。-Sysywjel (留言) 2009年6月25日 (四) 15:46 (UTC)
请看《〈新京报〉获赔》一文,已有前车之鉴。并不是所谓“很多与之雷同”就“共识为不侵权”的。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我们不应该假设怎样做就不侵权:因为这样的假设很有可能是错误的,并进而将WMF推向被告席。--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09年6月25日 (四) 15:10 (UTC)
- 也需要注意的是,邮件列表的回复属于en:TINLA。我们只应该使用确认为PD的内容,而不应使用版权有疑虑的内容(即使是所谓的共识,只要没有法律或最初贡献者确认,那也属于这类)。--Jimmy Xutalk·+ 2009年6月25日 (四) 15:19 (UTC)
- 正是如此。--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09年6月25日 (四) 15:23 (UTC)
- “新京报VS TOM”一案私下和解,不足为凭。何况我们并不是全篇引用,不能相提并论。而且《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而且既然有WMF的官方解释,还是要以官方解释为准,人家都不怕你怕什么?-Sysywjel (留言) 2009年6月25日 (四) 15:41 (UTC)
- 那并非是WMF的官方解释,而是普通用户的“IANAL”式解释,亦即“我不是你的律师”,“This is not legal advice”。要让WMF给出官方解释,解释人至少应该是一名基金会的理事才行。(阁下可以请User:Wing帮忙)--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09年6月25日 (四) 15:45 (UTC)
- 我把消息Po到Wikimedia-L上就是想等官方解释的,理事们肯定会订阅邮件列表的。不过,在目前这种情况,按照上面我那个发言操作总是没有问题的。而且,你怎么界定什么是“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所以,宁可少发布点内容,都不要侵权。--Jimmy Xutalk·+ 2009年6月25日 (四) 15:49 (UTC)
- 问题就是实在绕不开啊。-Sysywjel (留言) 2009年6月25日 (四) 17:16 (UTC)
- 我把消息Po到Wikimedia-L上就是想等官方解释的,理事们肯定会订阅邮件列表的。不过,在目前这种情况,按照上面我那个发言操作总是没有问题的。而且,你怎么界定什么是“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所以,宁可少发布点内容,都不要侵权。--Jimmy Xutalk·+ 2009年6月25日 (四) 15:49 (UTC)
- 那并非是WMF的官方解释,而是普通用户的“IANAL”式解释,亦即“我不是你的律师”,“This is not legal advice”。要让WMF给出官方解释,解释人至少应该是一名基金会的理事才行。(阁下可以请User:Wing帮忙)--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09年6月25日 (四) 15:45 (UTC)
- “新京报VS TOM”一案私下和解,不足为凭。何况我们并不是全篇引用,不能相提并论。而且《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六条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七)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而且既然有WMF的官方解释,还是要以官方解释为准,人家都不怕你怕什么?-Sysywjel (留言) 2009年6月25日 (四) 15:41 (UTC)
- 正是如此。--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09年6月25日 (四) 15:23 (UTC)
请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十六条规定:“ 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传播的单纯事实消息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时事新闻。传播报道他人采编的时事新闻,应当注明出处。”通过次介绍可以明确的得出,转载时事新闻只需要表明出处及为合法使用。
现在维基给我的感觉就像是一群法盲在为另外一群陌生人维护并不合理的版权一样,因此看到Brion说的Everyting is wrong简直是无奈到家了。惆怅啊~~~WxAMD (留言) 2009年6月25日 (四) 18:55 (UTC)
- 可这份司法解释仍没有解释什么叫“单纯事实消息”。--达师—信访—工作报告 2009年6月26日 (五) 01:04 (UTC)
- 意思是原样引用时要注明出处,但其中的新闻元素(5W1H)还是公有领域的。读了新闻,依那些元素用自己的表达方式撰写文章并不会构成侵权,而且不但不侵权,还能拥有著作权。著作权法保护的是著作权的表现形式,而非著作中要传递的讯息或思想,这点是世界一致的。--百楽兎 2009年6月26日 (五) 01:07 (UTC)
请大家阅读下这两则:
Here's my interpretation of this: there are two sides to copyright, the "concept" and the expression - the idea, and the way you write it. If you've written a novel, you have both kinds of copyright. I can't tell the same story by changing all the words without infringing - the idea is still the same. If you're just writing about simple factual information, however, then you don't have copyright in the underlying facts - but you still have copyright in the way you write about them. So, a newspaper can't claim copyright on the "concept" of one of its stories - I can't copyright the idea of writing stories about an election! - but the actual text of them is still copyrighted, so we can't simply reprint copies of it as though it were public domain. I'd extend "comment" to be "the words they've actually written", but that's about it. They can't stop you paraphrasing or rewriting it. -- - Andrew Gray One point that's important to keep in mind is that copyright does not protect the information; it protects the way the information is presented. The merger principle would have the effect of negating copyright on the way an idea is expressed if that idea can be expressed in no other way. An interesting point about (4) is that it refers to "current issues"; how long does a piece of news remain current? The need for the author to have specifically forbidden re-use poses interesting problems. This is comparable to former US laws around registration and notice that the US had to repeal in order to come into line with treaty obligations. Ec |
而且,我想我犯了一个错误,著作权应该是遵循创作人当地法律的,但也受Berne Convention在其成员国保护。以上--Jimmy Xutalk·+ 2009年6月26日 (五) 01:23 (UTC)
相对于美国而言:
There is no consideration in US law for whether the work happens to be public domain in the country of origin. The only considerations that matter (for works being published under present law) is whether the same work published in the US would be eligible for protection.
摘自:http://lists.wikimedia.org/pipermail/foundation-l/2009-June/052789.html 。--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09年6月26日 (五) 01:35 (UTC)
关于简短事实描述的版权界定
终于有点眉目了,我那么多话总算没有白费。希望能弄出一点共识出来。添加到方针指引里面帮助新手。再提几个问题:
- 首先一个简短的事实描述的描述方式在一种语言里面是有限的,如果因为这些描述都被人描述过而拥有版权,从而不允许其他人再进行描述,这样的做法是完全不合情理的。也就是说足够简短的事实描述是不拥有版权的,而并不因为这些有穷尽的描述还没有被人逐个描述过而拥有版权。
- 如果一个公开的宣告的目的是想要大家众所周知,而且没有任何版权保留信息,那么这个宣告是不拥有版权的。也就是说政府通告,个人宣告,等等类似的文本不应该拥有版权。这可以参看维基文库中《08宪章》的版权信息。请管理员不要给这些文字挂上侵权标签。
- (:)回应,
- 请参阅上面的邮件
- 个人不同意这条,因为,个人宣告这类的公告只是让大家知晓,并没有让大家传播,而只要作者没有声明放弃著作权,那么版权该是什么样还是什么样。但是,政府文告得另当别论,看这个国家的法律了。--Jimmy Xutalk·+ 2009年6月26日 (五) 03:29 (UTC)
该文章内容已经过改写,所谓“侵权”还请提出客观根据,并明确定义何谓“不侵权”的标准。--Gonbom (留言) 2009年12月7日 (一) 19:18 (UTC)
新闻内容构成侵权吗?
请维基百科的审查人员给出更加详细的说明,如何使用不同的语言描述同一件新闻事件。词条“易传媒”的侵权说明中指出的存在抄袭页面 http://www.hunantv.com/about/news/ 的内容应该指的是“金鹰网与易传媒携手成立视频广告联合实验室”此条新闻。此内容仅用于描述易传媒与湖南卫视新媒体达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一事,为新闻性时间,应该并不存在侵权问题?如何将新闻的内容加入到词条中而不侵权? Plumelee (留言) 2010年3月8日 (一) 06:32 (UTC)plumelee
关于本人被怀疑侵权的词条
威廉一世 (西西里)路易二世 (安茹)亨利(幼王)都是我之前根据英文维基百科的全文或部分自己翻译的,先发在百度百科上了。现在我已经在百度百科注明这些词条的来源。 ——HenryXVII
关于侵权问题
本人花了不少时间,搞清楚如何上传照片,如何编辑,好不容易建立好词条,但被怀疑侵权,词条被封,为什么不在建立词条的同时设置一个协议,让供稿者说明稿件来源并同时授权给维基百科,某些审稿人员不管青红皂白,随便提出异议,浪费投稿者时间。本人是原稿的撰稿者和版权拥有人,虽然一稿两投,也不属侵权范围。审稿人可以在另外一个网很明显的地方能看到文章署名是同一作者,为什么就这么掉以轻心,我查看了一下我那位审稿人,每天举报三个人以上,好像举报别人侵权上了瘾。维基这么处理和对待参与者,我用上面一位投稿者的话来说:“太打击积极性了!”呜呼哀哉! Pmet
建议缩短疑似侵权的处理时间
目前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疑似侵权是7天以后处理,是否可以加快处理时间,例如5天或者更快?已经出现过多次用户在被通知侵权后,问临时页面何时能够移动到正式页面。而且侵权处理几乎很少有争议情况出现(一年可能也就有几次)。因此加快处理时间对于新手也有利--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6月25日 (五) 12:53 (UTC)
- 可以仿照英文维基的做法,十分明显侵权的直接提交快速删除,这样后续的未侵权版本也不至于等上7天。--菲菇@维基食用菌协会 2010年6月25日 (五) 14:40 (UTC)
- 前阵子我在简化{{Copyvio}}模版,7天的时间说明文字被我删了。我认为可以加到面向新手的{{CopyvioNotice}}里面去,不过{{CopyvioNotice}}已经被全保护,我没办法去修改它。--Jasonzhuocn (留言) 2010年6月25日 (五) 15:54 (UTC)
- 回到本题,重写之后,无须等待7天,可以立刻取代之。--Jasonzhuocn (留言) 2010年6月25日 (五) 15:54 (UTC)
- (+)支持只要有合理重写,没理由拖时间才处置,当年我不懂事时也曾把侵权内容转上维基。(要是没记错)当时我是处理之后马上请某管理员直接处理的。然而等待处理时间还是来个七天比较妥当,毕竟有些人的网络使用时间是有着频率的,若只有五天,对于周末上网者可能就在不明白下发现被处理。><> ↑金☧肃↓→≽◕≼←↓♛↑§†§ 2010年6月25日 (五) 20:36 (UTC)
- 要不折衷一下,考虑允许管理员在有请求的情况下直接处理?-Mys 721tx(留言)-U18协会 2010年6月26日 (六) 01:40 (UTC)
- 可以增加一个速删理由:已有未侵权临时页面替代。--快龙☀后会有期 2010年6月27日 (日) 13:30 (UTC)
- 我赞成有请求即直接处理,但仍维持七天的处理时间。—Rocking Man !! 舌战 2010年6月29日 (二) 03:57 (UTC)
- 有必要继续维持7天吗?加快处理速度也可以加快搜索引擎的索引时间,有助于SEO--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0年6月29日 (二) 12:13 (UTC)
- 我赞成有请求即直接处理,但仍维持七天的处理时间。—Rocking Man !! 舌战 2010年6月29日 (二) 03:57 (UTC)
- 可以增加一个速删理由:已有未侵权临时页面替代。--快龙☀后会有期 2010年6月27日 (日) 13:30 (UTC)
臧启芳
本条款介绍臧启芳先生的生平和家庭情况,其编写过程的确参考了网上广泛可得的多处资料作为基本骨架,这些资料相互之间彼此雷同,属于公共信息,没有版权问题。
此外,本人在此条款编写过程中加入一些由臧启芳先生后人亲自提交并授权发布的、在别处资料中所没有的新内容。这些部分还将会不断地补充。
况且,除了臧启芳后人之外,任何人也不能声称对臧启芳先生的生平履历拥有版权。
因此,本条款并没有侵权的问题。
Xiaogang AU (留言) 2010年8月4日 (三) 08:16 (UTC)
关于围龙屋
维基百科的围龙屋词条与百度百科的“客家围屋”(http://baike.baidu.com/view/469683.htm) 有雷同段落,不知是否构成了侵权??Arnold (留言) 2010年11月28日 (日) 09:39 (UTC)
惠侨英文中学
我是文本的原创人,并已在网页原文本进行授权。请跟进,谢谢。
Waikiu (留言) 2011年4月28日 (四) 02:09 (UTC)
关于CC授权 台湾正体 授权条款翻译
请求已拒绝
[事由] 关于cc授权的中文翻译与条文翻译,建议修正.
[理由] 台湾的创用cc提出了确切的中文(正体)翻译文字且有其源由. 请参考:“创用 CC ”的由来, http://creativecommons.tw/twcc 授权翻译: http://creativecommons.tw/license
有别于中国,香港,澳门, 台湾(繁体中文)这边对于Creative Commons之中文翻译有其理由及历史. 建议所有繁体中文的cc授权翻译都能够使用台湾创用cc提供的翻译为准,以免混淆.
请参考!
- 请问具体有何处要改动?--Ben.MQ 2011年8月16日 (二) 13:42 (UTC)
《多策》及《多策——游戏中的经济学》为本人原创游戏和原创文章,不存在侵权问题
多策词条中涉及到的DOSCER、多策及《多策——游戏中的经济学》为本人原创游戏和原创文章,不存在侵权问题
已在原来的连载位置添加版权声明,如下:
本文的文字允许在CC-BY-SA 3.0协议和GNU自由文档许可证下修改和再使用。源文档
请审核
--Doscer (留言) 2011年9月27日 (二) 09:17 (UTC)
关于红满堂条目
红满堂词条的内容关于其历史叙述由校史馆可以查证,并非引自百度百科,并非抄袭内容,若一定认定为抄袭,请指出此类历史如何不雷同????
ww9980 (留言) 2012年1月19日 (四) 17:36 (UTC)
Hitrader版权验证已提交
Hitrader版权验证已提交
谢宇(密歇根大学教授)
谢宇(密歇根大学教授)原文出处是douban,版权验证已经提交。其他的网站都是抄袭豆瓣的,我没有修改权限。 Malin84(留言) 2012年6月8日 (五) 18:45 (UTC)
典当
我急需贷款,请问一下深圳哪里的典当行最好?
典当
本人急需贷款,请问一下各位,深圳哪里的典当行信誉最好,放款快?
- 我说的主题是不要逐个骚扰用户。Liangent(留言) 2012年6月17日 (日) 12:53 (UTC)
- 常识性错误。删除章节/涉嫌侵权内容和管理员权限有什么关系,何来滥用。Ben.MQ 2012年6月17日 (日) 13:21 (UTC)
- @User:Bencmq,我觉得你说的不对,只有管理员才能将删除的中间版本消失,如果是普通用户,只能提出删除申请而不能直接让中间的版本消失。所以User:乌拉跨氪是滥用了管理员权限。--Motormovie(留言) 2012年6月17日 (日) 14:15 (UTC)
- 给Cncs前辈,要讨论就在互助客栈讨论吧,不要另立一个WP空间页面当成个人发表页面,给人观感不好。这边谈完在移动存档吧。
- 能否提出特定版本删的相关方针吗?
- 你写了一千九百字,从头到尾没交代被特定版本删的原因。你就坦白说,是因为部分地方史介绍的文字与来源网站比较接近,被判定侵权。是否真的踏到侵权的红线,请各位协助厘清就好。--Jasonzhuocn(留言) 2012年6月17日 (日) 13:26 (UTC)
- 常识性错误。删除章节/涉嫌侵权内容和管理员权限有什么关系,何来滥用。Ben.MQ 2012年6月17日 (日) 13:21 (UTC)
- 具体条目具体分析吧。—Snorri(留言) 2012年6月17日 (日) 13:36 (UTC)
- 维基百科版权是极其严格的事情,除了不要连着未侵权版本一起删之外,任何对条目的其他作为都不算过分。我看过第一个的删除版本,至少第一个和网络来源一模一样。--达师 - 218 - 372 2012年6月17日 (日) 13:52 (UTC)
- 引用:即使出现雷同,除非涉及版权(书籍、特别的版权申明),不应视为侵权。请解释。Ben.MQ 2012年6月17日 (日) 14:15 (UTC)
- 维基百科版权是极其严格的事情,除了不要连着未侵权版本一起删之外,任何对条目的其他作为都不算过分。我看过第一个的删除版本,至少第一个和网络来源一模一样。--达师 - 218 - 372 2012年6月17日 (日) 13:52 (UTC)
管理员User:乌拉跨氪滥用了管理员权限,普通用户看不到被删的版本,无法判断是否侵权,事情变为管理员的小圈子行为,建议公开被删版本,让大家公议。--Motormovie(留言) 2012年6月17日 (日) 14:21 (UTC)
普通用户修改或删除部分内容,都会在历史记录中找到被改动的内容,而管理员却可以将特定的版本消除,滥用管理员权力是对其他用户的不尊重,是腐败行为。--Motormovie(留言) 2012年6月17日 (日) 14:32 (UTC)
- “管理员的小圈子行为”?User:Cncs wikipedia也是管理员,请不要借题发挥。--CHEM.is.TRY 2012年6月17日 (日) 14:33 (UTC)
- @User:jsjsjs1111,要公开讨论侵权的标准,就要让大家都能看到被删的版本,否则就是管理员的小圈子讨论。--Motormovie(留言) 2012年6月17日 (日) 14:45 (UTC)
Motormovie是李煌老师呢?还是李煌老师呢?还是李煌老师呢?乌拉跨氪 2012年6月17日 (日) 14:36 (UTC)- @User:乌拉跨氪,你们这些人就会捕风捉影。--Motormovie(留言) 2012年6月17日 (日) 14:45 (UTC)
- 好吧,那我以后就叫你影子先生好了。影子先生,你好。乌拉跨氪 2012年6月17日 (日) 14:52 (UTC)
- @User:乌拉跨氪,你这种人当上管理员也算是符合这里管理员的一贯素质要求了。--Motormovie(留言) 2012年6月17日 (日) 14:55 (UTC)
- 好吧,那我以后就叫你影子先生好了。影子先生,你好。乌拉跨氪 2012年6月17日 (日) 14:52 (UTC)
- @User:乌拉跨氪,你们这些人就会捕风捉影。--Motormovie(留言) 2012年6月17日 (日) 14:45 (UTC)
第一个蓝色段落的前三条,我认为体现了作者对版权问题的错误理解,甚至达不到管理员的资格。对合理使用未设版权限制的公共信息资源,合理使用?未设版权限制?未声明版权显然不等于自由版权。Ben.MQ 2012年6月17日 (日) 14:40 (UTC)
侵权文字不可公开,必须要被删除,但是可以考虑延缓删除。例如现今的新条目侵权,会覆盖掉原有侵权内容后保留7天。可以考虑对编辑内涉嫌侵权的内容进行移除,然后交由统一页面追踪,如果没有错误的判断,那么在几天之后删除掉对应版本历史记录。但是绝对不可能永久保留在历史记录中。这里的确会增加工作量。不过可以讨论。Ben.MQ 2012年6月17日 (日) 14:46 (UTC)
- 新条目提交侵权后,普通用户可以看到,可以参加讨论,这几个条目现在只有管理员可以利用手里的特权看到,普通用户无法判断是否侵权。--Motormovie(留言) 2012年6月17日 (日) 14:51 (UTC)
- 我上面说了,可以考虑模仿新条目侵权的处理方式。Ben.MQ 2012年6月17日 (日) 14:57 (UTC)
- 至少在目前讨论的这几个条目里应该先公开被删的版本以便让普通用户参与讨论。--Motormovie(留言) 2012年6月17日 (日) 15:00 (UTC)
- 我上面说了,可以考虑模仿新条目侵权的处理方式。Ben.MQ 2012年6月17日 (日) 14:57 (UTC)
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疑似侵权里面已经说了该怎样处理:
疑似侵犯版权条目的处理步骤
条目有未侵权的历史版本时
回退页面到未侵权的版本。
侵犯版权的内容仍然会保留在页面历史,除非版权拥有人向维基媒体基金会联系。
在张贴侵犯版权内容的贡献者对话页中加入以下的文字:
subst:Uw-copyright|条目名称
向WP:RRD提报修订版本删除。
可是管理员却不遵守。--Motormovie(留言) 2012年6月17日 (日) 15:36 (UTC)
侵权内容
注:以下为侵权内容,不予存档。--2011wp(留言) 2012年6月19日 (二) 06:30 (UTC)
列举4个条目,大家自己看吧。是不是雷同大家自己判断。乌拉跨氪 2012年6月17日 (日) 15:42 (UTC)
- 我把所有侵权版本拆出于:安仁县 (侵权)、宜章县 (侵权)、桂阳县 (侵权)、嘉禾县 (侵权)、临武县 (侵权)、桂东县 (侵权)、永兴县 (侵权),等待7日后删除,在这7天内Motormovie可以来检查。Liangent(留言) 2012年6月17日 (日) 15:47 (UTC)
- 上面所列的内容确实属于侵权。--Motormovie(留言) 2012年6月17日 (日) 15:56 (UTC)
分
太讽刺了吧,这神逻辑真是不堪入目.按惯例侵权通报一直都是挂模板者的事情,跟管理员无关,为什么管理员也能中枪?如果被删侵权版本所有人可见的话,那侵权版本跟百科条目有什么区别?都是人人可见,照样侵犯版权.如果非要退一步说,如果你愿意-且也有能力为维基百科侵犯美国佛罗里达州本地相关版权法律负一切责任的话,行,那我同意侵权版本设为人人可见,不过且不说意愿,你有这个能力吗?... - Dr. Cravix ♬La Pluie 2012年6月17日 (日) 15:53 (UTC)
- 请你了解一下事情的过程,说管理员滥用权力,指的是他不经讨论直接删除历史版本,这是管理员特有的权力。--Motormovie(留言) 2012年6月17日 (日) 16:01 (UTC)
- 整段编辑太扯于是下拉,你看不清的话也帮你加粗.我倒想问当挂模板者给出的来源和现有版本契合度很高,明显是侵权的时候有讨论的必要么?难道存废讨论没人关注就不管吗,到时是不是又要说渎职了?"管理员特有的权力",管理员几乎所有权力都是特有的才对吧? - Dr. Cravix ♬La Pluie 2012年6月17日 (日) 23:54 (UTC)
回应某人的问题
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疑似侵权的原文是:“条目有未侵权的历史版本时,回退页面到未侵权的版本,侵犯版权的内容仍然会保留在页面历史,除非版权拥有人向维基媒体基金会联系。”而目前该条目出现大量疑似侵权内容,甚至难听一点说简直就是侵权,除了部分无关痛痒的文字修改外基本上没有做出任何修改。不应归属于“未侵权”。而且,所谓的删除仅为一般用户无法浏览,所有管理员级别的用户均可阅读并对此作出判断。这里不存在部分管理员小圈子的问题,既然已经拿出来讨论,就请阁下不要神歪楼,集中讨论内容是否侵权。--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留言) 2012年6月17日 (日) 15:55 (UTC)
- 你是怎么理解“条目有未侵权的历史版本时”这句话的?--Motormovie(留言) 2012年6月17日 (日) 15:57 (UTC)
- 事主提出在这里公开讨论,开始却只有管理员级别的用户可以阅读并作出判断,排除了普通用户参与的权力,这就是我说的管理员小圈子。--Motormovie(留言) 2012年6月17日 (日) 16:04 (UTC)
- 这个不存在小圈子问题,是MEDIAWIKI的问题。如果你觉得有问题请找开发组修改软件设计,或另开新机制讨论段落讨论新的维基方针,只有建立新机制取代旧机制方能解决你的疑问。既然你承认“只有管理员级别的用户可以阅读并作出判断”,说明之前的某管理员的操作不存在违规。--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留言) 2012年6月17日 (日) 16:07 (UTC)
- 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疑似侵权已经说明了“条目有未侵权的历史版本时”要如何操作,那个管理员并没有遵守。我说的管理员小圈子指的是公开讨论中排除普通用户的行为。--Motormovie(留言) 2012年6月17日 (日) 16:10 (UTC)
- 条目不存在“有未侵权的历史版本”,所以你说的不遵守本身不成立。小圈子问题请你提出完整的改革方案,本人对管理员小圈子,尤其是以shizhao为首的小圈子一向深恶痛绝。--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留言) 2012年6月17日 (日) 16:14 (UTC)
- 请你指出这几个条目最开始的那些历史版本哪里侵权了?--Motormovie(留言) 2012年6月17日 (日) 16:16 (UTC)
- 条目不存在“有未侵权的历史版本”,所以你说的不遵守本身不成立。小圈子问题请你提出完整的改革方案,本人对管理员小圈子,尤其是以shizhao为首的小圈子一向深恶痛绝。--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留言) 2012年6月17日 (日) 16:14 (UTC)
- 维基百科:页面存废讨论/疑似侵权已经说明了“条目有未侵权的历史版本时”要如何操作,那个管理员并没有遵守。我说的管理员小圈子指的是公开讨论中排除普通用户的行为。--Motormovie(留言) 2012年6月17日 (日) 16:10 (UTC)
- 这个不存在小圈子问题,是MEDIAWIKI的问题。如果你觉得有问题请找开发组修改软件设计,或另开新机制讨论段落讨论新的维基方针,只有建立新机制取代旧机制方能解决你的疑问。既然你承认“只有管理员级别的用户可以阅读并作出判断”,说明之前的某管理员的操作不存在违规。--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留言) 2012年6月17日 (日) 16:07 (UTC)
比如:
http://zh-two.iwiki.icu/w/index.php?title=%E6%B0%B8%E5%85%B4%E5%8E%BF&oldid=17171899
http://zh-two.iwiki.icu/w/index.php?title=%E6%B0%B8%E5%85%B4%E5%8E%BF&oldid=21607409
这几个历史版本哪里侵权了?
--Motormovie(留言) 2012年6月17日 (日) 16:21 (UTC)
- 哦,那是我错了,那请你提出改革方案,或者罢免管理员吧。反正管理员不存在任何“删除”操作。--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留言) 2012年6月17日 (日) 16:22 (UTC)
- 你说“反正管理员不存在任何“删除”操作”是什么意思?--Motormovie(留言) 2012年6月17日 (日) 16:23 (UTC)
- 哦,那是我错了,那请你提出改革方案,或者罢免管理员吧。反正管理员不存在任何“删除”操作。--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留言) 2012年6月17日 (日) 16:22 (UTC)
其实我觉得嘛,乌拉这个人还是挺嚣张的,居然说您是李煌老师。我就不信你是李煌老师,他可是近期有名的破坏者耶。可是要罢免他,我们也没有理由啊。他又没有删除条目内容,只是放在小圈子里看。--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留言) 2012年6月17日 (日) 16:24 (UTC)
- 你的意思是不管其他众多的普通用户能否看到,只要那几个管理员可以看到就不算删除?--Motormovie(留言) 2012年6月17日 (日) 16:28 (UTC)
- 你说“他又没有删除条目内容,只是放在小圈子里看”,关于删除的具体意思,你可以看一下维基百科:删除守则。维基百科不是只给小圈子看的。--Motormovie(留言) 2012年6月17日 (日) 16:35 (UTC)
- 我想,不如你想一下怎么改良这个条例,夺管理员的权,如何?--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留言) 2012年6月17日 (日) 16:26 (UTC)
- 我劝User:Edouardlicn提高一下对维基百科基本方针的理解,另外不要总是阴阳怪气的挑拨是非。--Motormovie(留言) 2012年6月17日 (日) 16:38 (UTC)
请Motormovie使用本尊的用户名参与讨论好吗?用一个投入百科内容编辑次数不到十次的新手用户跳出来指挥方向,实在很没有对话的诚意。--Jasonzhuocn(留言) 2012年6月17日 (日) 17:02 (UTC)
- 我再说一次,请不要使用马甲参与讨论。尊重一下其他愿意参与对话的人,可以吗?--Jasonzhuocn(留言) 2012年6月17日 (日) 17:04 (UTC)
- 请大家就事论事,不要受到个别不理性用户行为的影响,少说几句讽刺的话。--Jasonzhuocn(留言) 2012年6月17日 (日) 17:10 (UTC)
- (*)提醒大家:Motormovie于08年在日文维基百科被永久封禁(长期破坏者的傀儡),见ja:特别:投稿记录/Motormovie和ja:LTA:SOH。--CHEM.is.TRY 2012年6月17日 (日) 17:13 (UTC)
- 谢谢提醒,没想到我的中文这么好,可以在中文版讨论。--Motormovie(留言) 2012年6月17日 (日) 17:19 (UTC)
- 笑了,这个列表真让我想起了某个越南爱好者. - Dr. Cravix ♬La Pluie 2012年6月17日 (日) 23:54 (UTC)
别说日文版的Motormovie长期破坏者的傀儡,中文版的Motormovie就是个本尊不明的马甲,对维基百科没有实质贡献,只是个看到有热议的话题就冒出来的号而已。--Jasonzhuocn(留言) 2012年6月17日 (日) 17:29 (UTC)
跑题。Liangent(留言) 2012年6月17日 (日) 17:47 (UTC)
回到正题
这次这位朋友似乎在内容编辑上存在一定问题,而且基本上可以确认这些内容是有问题的(不是有争议,是有问题)。另外希望这位朋友能够搞清楚一件事,即使是政府发布的内容,也仅限于文件才是公有领域,文件除外的网站内容、地方志等均不属于此类型。就目前的中文维基百科政策,任何一个维基人,包括这些内容的编辑者,都有权利阻止这些内容公开。--马呵说年诶多哗铎★魔力(留言) 2012年6月18日 (一) 14:59 (UTC)
条目“耿夔”版权
条目“耿夔”没有侵犯版权,请彻查清楚。--Elmond(留言) 2012年8月10日 (五) 13:36 (UTC)
已经授权,请解放词条
http://zh-two.iwiki.icu/wiki/%E9%A9%AC%E9%AA%8F%E4%BB%81 已经在原文处添加了 授权信息,不存在版权侵权问题。
- 七日后重审若无问题,会通过的。— TTPES 2012年9月7日 (五) 07:54 (UTC)
- 七天后根本就没人重审。--Kuailong™ 2012年9月10日 (一) 09:37 (UTC)
- 现在不是恢复了吗,只是有编者觉得有其他问题而已。— TTPES 2012年9月11日 (二) 00:18 (UTC)
美国陆军游戏之版权疑问
各位大大早安,我想询问关于美国陆军游戏图片版权的问题。我先说明一下,美国陆军游戏本身是由美国陆军底下的研发部门所设计的,我想…可能是美国陆军底下的红石兵工厂(英语:Redstone Arsenal)开发的游戏。我想问的是,美国陆军游戏图片版权应该要被列入美国联邦政府的作品还是要被当作有版权的游戏图片?
左手边这张图片在维基共享资源被当作是美国联邦政府的作品
OnionBulb 讨论 - 贡献.- 2012年11月2日 (五) 14:02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