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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基百科讨论:关闭存废讨论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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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将关闭存废讨论指南增修后升为指引,以达到规范页面存废讨论关闭的目的

已通过:

已公示七天,有关《关闭存废讨论指南》升级为指引的提案已通过。--虫虫飞♡♡→♡℃留言 2019年5月14日 (二) 11:44 (UTC)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至合适的讨论页进行,并不要再次编辑本讨论。

Wikipedia:关闭删除讨论指南一直以来都是比较重要的信息页,删除方针对关闭存废讨论的一些细节也没有详细说明,因此希望对这一指南进行修订,并升为指引,为存废讨论的关闭提供一些规范。

修改后的版本见Wikipedia:关闭删除讨论指南/2019,主要是对既有版本进行了语言上的润色和部分语句的重排,同时增加了有关非管理员关闭的内容。欢迎大家提出意见。--クオン·目安箱⚗·翡翠·鵺鳥·十姉妹·夜啼鳥 2019年4月11日 (四) 09:32 (UTC)

(+)支持:这个提案非常好。--虫虫飞♡♡→♡℃留言 2019年4月12日 (五) 13:42 (UTC)
@Kuon.Haku::提案已放置多天,未见有任何异议或修改建议,请问是否考虑公示?--虫虫飞♡♡→♡℃留言 2019年4月20日 (六) 03:00 (UTC)
我认为赞成者数量与公示仍然有一定差距,目前公示不是一个好的选择。--クオン·目安箱⚗·翡翠·鵺鳥·十姉妹·夜啼鳥 2019年4月20日 (六) 04:30 (UTC)
@Kuon.Haku:您说得有道理,就依照阁下意思去做吧。虫虫飞♡♡→♡℃留言 2019年4月20日 (六) 05:22 (UTC)
@Kuon.Haku:要不要根据Sanmosa意见改一下指引草稿?虫虫飞♡♡→♡℃留言 2019年4月20日 (六) 05:24 (UTC)
感觉在重复《删除方针》?--J.Wong 2019年4月20日 (六) 05:52 (UTC)
我认为指引可以是方针的一种延伸,具体到这一提案,就是对删除方针的实际执行做一些规范,因此会有重复的地方,但更多内容提供的是关于执行的细节。--クオン·目安箱⚗·翡翠·鵺鳥·十姉妹·夜啼鳥 2019年4月22日 (一) 06:15 (UTC)
@Kuon.HakuSanmosa:请回应﹗虫虫飞♡♡→♡℃留言 2019年4月24日 (三) 02:29 (UTC)
(?)疑问:现在非管理员关闭某程度是大大解决了AFD长期积压的问题,而且其他用户不同意,简单的一个重开,然后就只能由管理员来结案,这个安排已经很好,新加的两个限制是否不必要:“如果有用户长期进行不妥当的非管理员关闭,且情况较为严重,经过管理员确认后,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禁止进行非管理员关闭的编辑禁制。”“建议编辑数在1000次以下或没有经常参与页面存废讨论的维基人不要执行快速保留以外的非管理员关闭。”?虫虫飞♡♡→♡℃留言 2019年4月24日 (三) 02:59 (UTC)
首先我并不是十分赞同“某程度是大大解决了AFD长期积压的问题”这一句话。AFD积压的内容往往是不适合NAC关闭的,NAC对积压有一定帮助,但我认为决定是相对次要的,而且目前执行情况并不尽如人意(请参见Xiplus的一个总结页面)。另一方面,重开其实是很容易造成争端的一项操作,我认为从制度上减少重开的可能性是一个更好的选择。考虑到目前的一些实际情况,这两条限制我认为都是合理的。--クオン·目安箱⚗·翡翠·鵺鳥·十姉妹·夜啼鳥 2019年4月24日 (三) 03:05 (UTC)
操作自然应该按照相关方针根据流程进行,封禁禁制与封禁一样,目的同样不是惩罚用户。如果您认为有必要可以在前面加上“按封禁禁制方针”。简单来说,这里只是提示了运用封禁方针的可能性,这一信息本身不存在与WP:BAN抵触之处。--クオン·目安箱⚗·翡翠·鵺鳥·十姉妹·夜啼鳥 2019年4月24日 (三) 07:14 (UTC)
(?)疑问原先编辑禁制还不够,还要提升到封禁?我觉得这个比较有争议性,先撤回公示,先让大家讨论一下。虫虫飞♡♡→♡℃留言 2019年4月24日 (三) 07:59 (UTC)
  • 我觉得编辑禁制前双方应进行沟通,管理员也应先给予警告,因为很多时候存废都具有争议性,您不同意对方,不等于对方的关闭讨论为不恰当。我对指引草稿因此提出了一些修订,有些地方我觉得也可以再讨论一下,因此也作出了一些修改建议,请大家审阅﹗虫虫飞♡♡→♡℃留言 2019年4月24日 (三) 08:38 (UTC)
(*)提醒对于其中关闭条件的内容,可以注明为指引。但其他部分的模板说明则不宜。~ viztor 2019年4月26日 (五) 03:58 (UTC)

建议更名为Wikipedia:关闭存废讨论指南,以与当初将删除投票改为存废讨论的初衷相一致。 --达师 - 370 - 608 2019年5月4日 (六) 08:01 (UTC)

@viztorhat600:两位建议很好,已依建议修正;此外,配合新修订的《删除方针》作出了修订,请大家审阅﹗虫虫飞♡♡→♡℃留言 2019年5月4日 (六) 14:32 (UTC)
现就 2019年5月5日 (日) 00:25‎ 修订条文公示七天,如无合理异议,则视为通过。--虫虫飞♡♡→♡℃留言 2019年5月7日 (二) 11:42 (UTC)
@Sunny00217:谢谢您帮忙﹗虫虫飞♡♡→♡℃留言 2019年5月11日 (六) 03:51 (UTC)

本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至合适的讨论页进行,并不要再次编辑本讨论。

调整《关闭存废讨论指引》

大家的思想真不开通,先撤回好了。ꓢꓯꓠꓟꓳꓢꓮ It cam wi' a lass and it will gang wi' a lass! 2019年12月14日 (六) 10:45 (UTC)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至合适的讨论页进行,并不要再次编辑本讨论。

我认为应调整《关闭存废讨论指引》的一些规定,原因如下:(主要是1和3)

  1. 部分字眼属于只有方针才会用到的强制性字眼,指引不宜使用;
  2. 部分情况下非管理员再次关闭讨论能加快处理存废讨论的效率,避免官僚化的等待(我最近就遇到了官僚化重开;而管理员的处理效率仍然低下);
  3. 部分字眼语意重复;

以上。就此,我建议调整《关闭存废讨论指引“重开后的讨论只能由管理员结案”、“管理员一般情况下不应提前关闭讨论,应给予七天以上时间,让用户有足够的时间讨论或协助改善条目”的规定为“经重开的讨论通常应由管理员结案,惟在共识非常明显,而参与讨论者都同意保留时,可以由一个普通用户关闭讨论”、“管理员通常应给予存废讨论持续至少七天的时间,让用户有足够的时间讨论或协助改善条目”ꓢꓯꓠꓟꓳꓢꓮ 遥望曹公街追思在曹公潭溺死的曹公 2019年12月8日 (日) 08:32 (UTC)

(-)反对:没坏别修!--虫虫飞♡♡→♡℃留言 2019年12月8日 (日) 09:29 (UTC)
所以你要忽视理由1?另见上。ꓢꓯꓠꓟꓳꓢꓮ 遥望曹公街追思在曹公潭溺死的曹公 2019年12月8日 (日) 09:39 (UTC)
(&)建议:如果一定要改这个指引,我建议改这句“经重开的讨论通常应由管理员结案”为“经重开的讨论通常应由管理员结案,但如果共识非常明显,大家都同意保留时,可以由一个普通用户关闭讨论。”虫虫飞♡♡→♡℃留言 2019年12月8日 (日) 10:50 (UTC)
完成ꓢꓯꓠꓟꓳꓢꓮ 遥望曹公街追思在曹公潭溺死的曹公 2019年12月8日 (日) 14:50 (UTC)
(-)反对:第二项。我一向认为整个非管理员关闭都是一个错误。--Temp3600留言2019年12月8日 (日) 11:20 (UTC)
所以你是反对提案本身还是反对提出的理由?还有,如果你是反对一个已经有共识许可实行的制度的话,我很难处理你的反对,因为这样牵涉制度的废除;你真的要提这样的案的话,需要另提一案。ꓢꓯꓠꓟꓳꓢꓮ 遥望曹公街追思在曹公潭溺死的曹公 2019年12月8日 (日) 14:50 (UTC)
我反对扩大普通用户的权力。如果有其他人与我看法一致(而又有表态),那么本案视为无法通过;如果只有我一个,那我的反对就无效。-Temp3600留言2019年12月8日 (日) 15:17 (UTC)
如果你更仔细阅读建议条文,你会发现这其实只是对IAR的稍为宽容,而非常规化一个非常规操作。另外,提案通过与否不是单凭你的留言来决定的,我完全没义务照跟你的留言所说的来做。ꓢꓯꓠꓟꓳꓢꓮ 遥望曹公街追思在曹公潭溺死的曹公 2019年12月8日 (日) 23:34 (UTC)
那么直接引用IAR就可以,何必修改指引呢?--【和平至上】香港“三罢”靠强迫,暴徒所至遍瓦砾💬📝 2019年12月11日 (三) 15:37 (UTC)
User:和平至上问题在于我引用IAR关闭后,其他人却无视了IAR,直接搬出这个指引重开讨论。这很明显是指引没留空间给IAR的不良影响。ꓢꓯꓠꓟꓳꓢꓮ 是亦不可以已乎?此之谓失其本心。 2019年12月13日 (五) 03:57 (UTC)
IAR就是绕过指引,指引何须留空间?而且,我觉得IAR不应被滥用。--【和平至上】香港“三罢”靠强迫,暴徒所至遍瓦砾💬📝 2019年12月13日 (五) 05:26 (UTC)
我的建议是将“经重开的讨论只能由管理员结案”改为“除非重开讨论的理由明显不合理或纯粹捣乱,否则经重开的讨论应由管理员结案”。Itcfangye留言2019年12月10日 (二) 04:35 (UTC)
其实“部分字眼属于只有方针才会用到的强制性字眼,指引不宜使用”为了突出“方针”和“指引”而修改指引内容的做法有官僚主义之虞(方针和指引最重要的是能反映共识,而不是字眼的问题),再者我也已经指出所谓“官僚化的等待”造成的问题极少;且“而参与讨论者都同意保留时,可以由一个普通用户关闭讨论”也不现实:提删者也是“参与讨论者”(整个页面本来就是在讨论),假若“参与讨论者都同意保留”,直接以提删者撤回处理即可,加之提出的理由似乎也不太成立,暂时看不出有修改的必要。-【和平至上】香港“三罢”靠强迫,暴徒所至遍瓦砾💬📝 2019年12月11日 (三) 15:37 (UTC)
User:和平至上我建议你先查看WP:页面存废讨论/记录/2019/12/05#没有国庆,只有国殇的多次关闭、重开纪录以及期间提案人的留言。ꓢꓯꓠꓟꓳꓢꓮ 是亦不可以已乎?此之谓失其本心。 2019年12月13日 (五) 03:54 (UTC)
综以上,我认为反对此提案的人所给出的理由完全脱离现实。我会继续等待其他意见。ꓢꓯꓠꓟꓳꓢꓮ 是亦不可以已乎?此之谓失其本心。 2019年12月13日 (五) 03:58 (UTC)
  • 我反对Sanmosa判定共识的方式。请求管理员@Kuon.Haku:对我们上面反对意见的有效性作一判断。--Temp3600留言2019年12月13日 (五) 17:39 (UTC)
  • (-)倾向反对:因解读共识之差异,反对“但如果共识非常明显”。不反对“除非重开讨论的理由明显不合理或纯粹捣乱”,但须执行人理解何谓“明显不合理”。赞成没有国庆,只有国殇重定向案中“自行结案过于武断”、过于急迫和急于保留,应予避嫌并等待充分讨论(包括如果结案期临近前出现新论点、新态势时,延缓结案)。“我反对Sanmosa判定共识的方式”+1。“强制性字眼”为小问题,如无修订草案,无需大动干戈。--YFdyh000留言2019年12月14日 (六) 06:43 (UTC)

本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至合适的讨论页进行,并不要再次编辑本讨论。
已通过:

已公示七天,有关《关闭存废讨论指引》及《删除方针》的条文修订已通过。--虫虫飞♡♡→♡℃留言 2020年1月4日 (六) 03:39 (UTC)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至合适的讨论页进行,并不要再次编辑本讨论。

现行条文
  1. 曾经因关注度不足而提交存废讨论但最终获保留(包括在存废复核还原)的条目。
  2. 在6个月内以相同的理由重新提删的页面(除了提删理由是“关注度”之外)
提议条文
  1. 曾经因关注度不足而提交存废讨论但最终获保留(包括在存废复核还原)的条目,再次因关注度原因被提删
  2. 原讨论有共识保留或存废讨论删除后经存废复核还原,且在6个月内以相同的理由(不包括关注度不足)重新提删(管理员发还至相关存废讨论除外),除非情况发生明显的变化(例如,由于母模板的删除导致原先有用的模板变成了多余、无用的模板)

理由:

  1. 原第二句有歧义,“除了提删理由是“关注度”之外”可以理解为“不包括提删理由是“关注度”的请求”或“不包括提删理由不是“关注度”的请求”。
  2. 根据Wikipedia:删除方针#存废讨论,无共识保留的页面可以在时机成熟后再度交付讨论。
  3. 根据Wikipedia_talk:删除方针#修正WP:DP的语句问题(事实性修改),因关注度不足而提交存废讨论但最终获保留的条目,不能仅因关注度原因被提删,但可以因为其他原因提请删除或合并(例如内容有明显问题或明显重复)。

--GZWDer留言2019年12月21日 (六) 06:13 (UTC)

现行条文
若页面在存废讨论中有共识地保留,且并非因关注度不足而被提删,则除非情况发生明显的变化(例如,由于母模板的删除导致原先有用的模板变成了多余、无用的模板),否则不应在6个月内以相同的理由重新提删该页面,这样的请求通常会以快速保留结案,更不应以先前存废讨论涉及的理由提交快速删除;曾经因关注度不足而提交存废讨论但最终获保留(包括在存废复核还原)的条目,保留后不应再次以关注度不足为由提删,这样的请求也会以快速保留结案。
若页面有共识地保留,且并非因关注度不足而被提删,则在6个月内不应以同一理由再度提删;曾经因关注度不足而提交存废讨论但最终获保留(包括在存废复核还原)的条目,不应再次因关注度不足提删,这样的请求会以快速保留结案;无共识保留的页面可以在时机成熟后再度交付讨论。
提议条文
若页面在存废讨论中有共识地保留,且并非因关注度不足而被提删,或存废讨论删除后经存废复核还原,则除非情况发生明显的变化(例如,由于母模板的删除导致原先有用的模板变成了多余、无用的模板),否则不应在6个月内以相同的理由重新提删该页面,这样的请求通常会以快速保留结案,更不应以先前存废讨论涉及的理由提交快速删除;曾经因关注度不足而提交存废讨论但最终获保留(包括在存废复核还原)的条目,保留后不应再次以关注度不足为由提删,这样的请求也会以快速保留结案。无共识保留的页面可以在时机成熟后再度交付讨论。

--GZWDer留言2019年12月21日 (六) 18:09 (UTC)

(+)支持:感谢用心修正条文﹗--虫虫飞♡♡→♡℃留言 2019年12月22日 (日) 00:55 (UTC)
@GZWDer:放了多天,可以公示了。虫虫飞♡♡→♡℃留言 2019年12月25日 (三) 01:06 (UTC)
公示七日。--GZWDer留言2019年12月25日 (三) 16:38 (UTC)
“关注度不足提删后保留,不能再用关注度不足提删”重复了?Poem留言2019年12月26日 (四) 01:55 (UTC)
@Poem:没有重复,提删理由是关注度,保留后就只能以其他理由提删。虫虫飞♡♡→♡℃留言 2019年12月27日 (五) 00:54 (UTC)
原本条文两段落文字几乎一样,第一段已包含第二段的,意义没冲突只是重复;提案条文的也有相同情况。就提案而言,如果把第二段全删只留“无共识保留”后并入第一段意义应该不变。Poem留言2019年12月27日 (五) 04:39 (UTC)
@Poem:已修正,请审阅﹗虫虫飞♡♡→♡℃留言 2019年12月27日 (五) 05:06 (UTC)
我这边没问题了。感谢。Poem留言2019年12月27日 (五) 05:47 (UTC)
修订条文公示七天,如无合理异议,则视为通过。虫虫飞♡♡→♡℃留言 2019年12月28日 (六) 01:48 (UTC)


本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至合适的讨论页进行,并不要再次编辑本讨论。
通过:

公示期满,通过。ꓢꓯꓠꓟꓳꓢꓮ 他从不挣扎 2020年7月4日 (六) 01:44 (UTC)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至合适的讨论页进行,并不要再次编辑本讨论。

参见60154812。顺带一提,此修正会与Wikipedia:快速保留Wikipedia:关注度#不符合关注度指引的条目的相同处进行修正。 2020年6月17日 (三) 17:11 (UTC)

  • 保留不包含暂时保留可以视为常识,无共识保留应视为暂时保留也是常识,但是不妨干脆在这里提个修订案:
现行条文
  1. 讨论已超过五周的提案,则以无共识保留。
提议条文
  1. 讨论已超过五周的提案,则以无共识暂时保留。

以上。Itcfangye留言2020年6月17日 (三) 22:18 (UTC)

(!)意见:“暂时保留”≠“无共识保留”,前者是指不论有无共识,afd先结案,走完关注度等流程,再提删,可以结案后随即再提删;后者其实是根据删除方针规定,“删除应是最后手段”,只有共识非常明确,理据非常充份的情况下,管理员才可以删去条目;如果讨论争议不断,持续无法形成共识,管理员就在讨论超过五周,或最后留言七天后,以“无共识”结案,而非条目在争议声中删去。用户并非可以一关闭讨论就随即提删,但可以在“时机成熟”时再提案。--虫虫飞♡♡→♡℃留言 2020年6月17日 (三) 23:14 (UTC)
如果要作事实性修正,可以配合删除方针修正为:
现行条文
  1. 讨论已超过五周的提案,则以无共识保留。
提议条文
  1. 讨论已超过五周(或最后留言七天后)的提案,则以无共识保留。
“无共识结案”其实具体来说,既非保留,也非删除,所以维基现状,因此也不同于“保留”,可在“时机成熟时”再提案。--虫虫飞♡♡→♡℃留言 2020年6月18日 (四) 05:55 (UTC)
既非保留,也非删除,那就是“暂时保留”。Itcfangye留言2020年6月18日 (四) 07:05 (UTC)
但又不完全等于“暂时保留”,因为“暂时保留”就是讨论有些结果,例如走关注度流程、小小条目流程等,“无共识”是讨论太多争议,持续多时仍未有讨论结果。--虫虫飞♡♡→♡℃留言 2020年6月18日 (四) 07:23 (UTC)
没看出这两个修订有何意义。Fire Ice 2020年6月18日 (四) 20:21 (UTC)
第二个修订是令方针和指引一致性,怎么会没有意义呢?WP:CLOSEAFD本来就是根据删除方针而修订,由于当时忘了加上“最后留言七天”这个情况,因此须补上,令方针和指引一致性。--虫虫飞♡♡→♡℃留言 2020年6月19日 (五) 01:53 (UTC)
有理。Fire Ice 2020年6月19日 (五) 07:33 (UTC)
@Fire-and-Ice:第一个修订是为了明确“无共识保留”不受“存废讨论中获保留的条目,6个月内不得以相同理由提删”的限制。Itcfangye留言2020年6月19日 (五) 06:16 (UTC)
  • 我反而觉得这样会混淆了“无共识”与“暂时保留”,因为这条其实来自删除方针。如果用“无共识结案”会更准确,因为如果社群的争议一直存在,把“无共识”视为“暂时保留”,只会重复多次提案,但“无共识”不是让您结案后,随即提案,而是让您在“时机成熟时”才再提案,要注意“无共识”、“暂时保留”、“提删无效”等都是不同的结案情况,不能混为一谈。至于六月个限期则只限于“非关注度的提删原因”,“关注度的提删”而保留的,是没有限期,只能经drv。--虫虫飞♡♡→♡℃留言 2020年6月19日 (五) 07:10 (UTC)
根据上述方针,无共识保留是暂时保留的一种。因此提出以下事实性指引修正:
现行条文
  1. 暂时保留
    条目须走关注度流程,但未挂上关注度模板。
  2. 讨论已超过五周的提案,则以无共识保留。
提议条文
  1. 暂时保留
    1. 条目须走关注度流程,但未挂上关注度模板。
    2. 讨论已超过五周或最后留言已过七日的提案,则以无共识暂时保留结案。

顺带问一下,事实性修正应该不需要公示吧?Itcfangye留言2020年6月19日 (五) 20:39 (UTC)

@Itcfangye:虫虫飞说这不是事实性修正。 2020年6月19日 (五) 21:15 (UTC)

事实性修正

#曾因关注度不足到期而提交至存废讨论,但最终获得保留(含存废复核还原的条目,再次因关注度不足的原因被提删。
+
#曾因关注度不足到期而提交至存废讨论,但最终获得保留(存废复核还原的条目,再次因关注度不足的原因被提删。
#讨论已超过五周的提案,则以无共识保留。
+
#讨论已超过五周的提案,则以无共识保留。

修订条文如上,理由如下:

  1. 根据常识,暂时保留不一定等于无共识保留,但是无共识保留一定等于暂时保留
  2. 续上,既然都称为无共识了,那么就没有保留或删除的动作。若称为无共识保留,即不符合事实,因此“无共识暂时保留”绝对会比“无共识保留”来得要好。
  3. 续上,{{Delh|nc}}{{Old vfd multi|nc}}Wikipedia:删除方针#存废讨论本来就将无共识的结果视为暂时保留了。
  4. 可于成熟时机再次提案意即先暂时保留,后再次提案
  5. 如果使用者于无共识结案不久后,找到合理提删的理由,那么讨论甫关闭即再次提删是能被允许的。
  6. 至于使用无共识结案一词,当然是乐观其成,但是仅限使用于结案的动作,不适用后续暂时保留的动作。
若此时对于提删页面的处理方式并无共识,存废讨论将继续进行,直至有共识结案,或是持续无法达成共识(存废讨论持续五周或最后留言已过一周)时,存废讨论将以无共识结案,提删页面将被暂时保留

上述理由也回应了虫虫飞对于常识的误解,如有问题请通知在下,谢谢。 2020年6月19日 (五) 21:13 (UTC)


管理员认为此次修订并非事实性修正,因此此次修订视为修订提案。即刻起七日内无异议后,即开始进入七日公示期。 2020年6月19日 (五) 21:21 (UTC)

(+)支持:删除方针是指“无共识结案”,并指出条目的情况为“暂时保留”,和直接结案为“无共识暂时保留”不完全相同,因为重看以前案例,确实只结案为“无共识”;但把“暂时保留”加进“无共识”结案中,删除派会较容易接受,因此不反对。--虫虫飞♡♡→♡℃留言 2020年6月20日 (六) 04:54 (UTC)

此修订提案已进入七日公示期,并于2020年7月3日 (五) 21:21 (UTC)结束。 2020年6月26日 (五) 22:10 (UTC)


本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至合适的讨论页进行,并不要再次编辑本讨论。

关于修改《关闭存废讨论指引》的提议

不通过:

评论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至合适的讨论页进行,并不要再次编辑本讨论。

如题,注意《关闭存废讨论》中允许“非管理员关闭讨论”。在实际执行中,很少有非管理员在正确的时机、场合关闭讨论——有部分案例使用“曲解方针及指引的意思”来达到快速保留,而这种行为通常会引起参与者及希望参与者中持不同意见者且有充分依据的不满。因此提议:在《关闭存废讨论》中增添禁止非管理员关闭存废讨论的相关内容。----Yining Chen留言|签名2020年7月8日 (三) 06:45 (UTC)

(-)反对:重开提案就可以了。ꓢꓯꓠꓟꓳꓢꓮ 他从不挣扎 2020年7月8日 (三) 14:17 (UTC)
(-)反对:能否举出很多个非管理员不合理关闭的例子同时引发不良影响的?--Air7538#Talk 2020年7月8日 (三) 16:12 (UTC)

本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至合适的讨论页进行,并不要再次编辑本讨论。

修订删除方针

下列讨论已经关闭,请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见,请至合适的讨论页进行,并不要再次编辑本讨论。

删除方针

现行条文

流程 (...)

存废讨论

七日后,若对于提删页面的处理方式(例如保留、删除、合并、重新导向)有共识,一名未参与提删和讨论的管理员或富有经验的编者将依有关指引关闭存废讨论,在页面讨论页记录讨论共识(除非共识为删除)并执行共识。如果有编者对结案有异议,则此讨论须由管理员最终结案。(...)

提议条文

流程 (...)

存废讨论

七日后,若对于提删页面的处理方式(例如保留、删除、合并、重新导向)有共识,一名未参与提删和讨论的管理员或富有经验的编者将依有关指引关闭存废讨论,在页面讨论页记录讨论共识并执行共识。请注意结案者的职责是执行共识。如果共识很明显的一面倒但结案的管理员不同意其他人给出的理由,那么他并不应该直接以管理员身份执行与共识相关相反的结果,而是应该以一个普通编者的身份参与讨论,并陈述为什么他认为其他人不符相关的方针指引,留待其他管理员结案。如果有编者对非管理员的结案有异议,则此讨论须由管理员最终结案。(...)


关闭存废讨论指引

现行条文

页面存废讨论关闭的规则 (...)七日后,若对于提删页面的处理方式(例如保留、删除、合并、重定向)有共识,一名未参与提删和讨论的管理员或富有经验的编者将依《关闭存废讨论指引》关闭存废讨论,在页面讨论页记录讨论共识(除非共识为删除)并执行共识。如果有编者对结案有异议,则此讨论须由管理员最终结案。(...)

提议条文

页面存废讨论关闭的规则 (...)七日后,若对于提删页面的处理方式(例如保留、删除、合并、重定向)有共识,一名未参与提删和讨论的管理员或富有经验的编者将依《关闭存废讨论指引》关闭存废讨论,在页面讨论页记录讨论共识(除非共识为删除)并执行共识。请注意结案者的职责是执行共识。如果共识很明显的一面倒但结案的管理员不同意其他人给出的理由,那么他并不应该直接以管理员身份执行与共识相关相反的结果,而是应该以一个普通编者的身份参与讨论,并陈述为什么他认为其他人不符相关的方针指引,留待其他管理员结案。如果有编者对非管理员的结案有异议,则此讨论须由管理员最终结案。(...)

发生过太多次管理员以个人意见罔顾共识关闭存废讨论,这种歪风自虫虫飞甚至更早就已经一直存在,应予制止。况且以现在情况“结案人必须未参与提删或讨论”这项规定就沦为无牙老虎:因为如果管理员不同意共识,那么只要他不参与讨论就可以以自己的一己之见结案-某人 2022年4月29日 (五) 18:39 (UTC)

  • (-)反对。在本站,共识不是数票数,而是要比较争议双方/多方意见的合理性。如果某一方“给出的理由并不符相关的方针指引”,而另一方则符合,那无论票数如何分布,按定义共识都是“一边倒”——只不过是倒向有合法理由的一方,而不是票多的一方,也不存在执行“与共识相关相反的结果”的问题。--Antigng留言2022年4月30日 (六) 01:07 (UTC)
  • 最近两次[1][2]-某人 2022年4月30日 (六) 07:00 (UTC)
    @AINH:我这里参照Antigng“共识不是数票数,而是要比较争议双方/多方意见的合理性”的说法,想问一个问题:假设在某页面的存废讨论中,除了提删者本人外所有参与者都表达应保留页面意见,但他们之中没有任何一个人的意见符合相关方针指引,这种页面能不能以删除结案?节删 2022年5月9日 (一) 10:52 (UTC)
    有具体案例吗?假设有十几个人都表达应保留,然后理由全部都是“我喜欢这个主题”那当然应该删除。但除了傀儡投票之外我还真好像从来没看过有活跃于AFD的正常用户这样投票过--某人 2022年5月9日 (一) 20:11 (UTC)
    如果“均不符合方针指引”不显著,我建议管理员自行投票,必要时存废复核或转交行政员,而非按自己设想执行,以免自身判断有误;并且有违反避嫌的嫌疑,自身是共识的50%兼执行者。某些条目有潜力出现均同意删除,但删除不符合方针指引。--YFdyh000留言2022年5月11日 (三) 00:58 (UTC)
我的看法是管理员不能在社群有共识的情况下拿出新理据结案。否则的话,新理据是否成立根本没有得到社群认可是否成立,是与不是没有得到充分的讨论下,结果就是重新走DRV,废时失事。即是是资深用户也好,有时候都未必了解指引,于是就出现将Wikipedia:存废复核请求/存档/2022年1月#徐哲_(南朝陈)的这样的问题。但是这样的问题我认为是否要直接修,以这样的方式修是有所相榷的。--Ghren🐦🕐 2022年4月30日 (六) 05:47 (UTC)
首先支持做修订,问题是存在的。但当前草案不理想,“结案管理员的职责”应该是“结案者”的职责。“在页面讨论页记录讨论共识并执行共识”本身已经概述了,重复强调感觉意义有限。方针和关闭规则相同内容也感觉怪怪的。“一面倒”的用词和限定也很怪,争执不休时管理员也不一定有权决定,有时应当“无共识”。简而言之“结案应符合讨论所体现的共识。”,且这个“讨论”共识有时是在客栈等地方的后续、统一讨论。--YFdyh000留言2022年5月8日 (日) 22:31 (UTC)
方针抄指引是现在行文已经有的问题,并不在我现在想处理的范围以内。我现在也没有雅兴把整段方针铲掉重写--某人 2022年5月11日 (三) 01:02 (UTC)
@YFdyh000:所以你觉得当前草案字眼应该怎样改?-某人 2022年5月18日 (三) 23:08 (UTC)
暂时没有兴趣写,因为这虽然应当是共识,但实践中可能不乏违反。--YFdyh000留言2022年5月19日 (四) 05:40 (UTC)

唯一明确反对意见安亭久候未覆,视为无异议,且三星期讨论未见其他反对意见,开始七日公示-某人 2022年5月23日 (一) 08:02 (UTC)

(-)反对,此提案等于架空维基百科的所有方针,今后不论条目有什么问题只要凑出几个同道去AFD投票,就可强行宣称“握有共识”而妨害站务。对结案不满,有DRV程序可走,或者可以去弹劾管理员,此修只是单纯发泄不满,无助社群。->>Vocal&Guitar->>留言 2022年5月23日 (一) 11:14 (UTC)
妨害“删除”。不过确实严格执行提议条文的话,除了没人投票/全部投删除票的,其他情况下的条目删除难度会增加。--中文维基百科20021024留言2022年5月23日 (一) 11:38 (UTC)
emmm.......我觉得相比起这个半吊子提案,弹劾管理员更加是不妥呢 囧rz……--Ghren🐦🕘 2022年5月23日 (一) 13:01 (UTC)
(-)反对,在已有存废复核的情况下,此提案完全是多此一举,User:AT/存废讨论并非单纯的多数决。--AT 2022年5月23日 (一) 12:57 (UTC)
我能否认为,问题是出自由“方针指引”形成的“大共识”和“存废讨论”形成的“小共识”两者不对应的情况?--Ghren🐦🕘 2022年5月23日 (一) 13:11 (UTC)
(=)中立在下支持管理员删除时不能依自己的想法而不顾共识,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管理员还是可以有一定空间的做出不符共识中的决定。不过在管理员执行不符共识的决定前提下,我认为管理员同一时间应加强对于存废复核的处理,不然有删除争议的条目将会面临被删后具充分合理理由提出复核,却因无人处理,而无法复原的处境飞马🎠🎈 2022年5月23日 (一) 13:23 (UTC)
问题之一是这种情况下,管理员可能不做解释或特别说明。应该有类似“(非管理员关闭)”那种说明来引导复议。--YFdyh000留言2022年5月24日 (二) 09:32 (UTC)
同意您的想法,我认为管理员未执行共识时应给出理由飞马🎠🎈 2022年5月24日 (二) 09:48 (UTC)

公示期间2票反对,1票中立,且提案违背相关方针指引,视为不通过。如有异议可重新发起讨论。--12З4567留言2022年6月1日 (三) 04:28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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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闭存废讨论指引》修正案

现行《关闭存废讨论指引》关于重新开启删除讨论的部分,由于当年确立为指引前的一笔未引起注意的小修订,发生了条文含混的地方,故此动议修正:

现行条文

重新开启删除讨论 一般情况下,存废讨论关闭后,如果有用户对存废讨论的结果有异议,请前往存废复核请求,但针对一周内的非管理员提前关闭案例,用户可以在提出合理意见后重新开启讨论,重开的讨论则只能由管理员结案管理员一般情况下不应提前关闭讨论,应给予至少七天的时间,让用户有足够的时间讨论或协助改善条目,管理员结案之前应作周详考虑。对于超过一周的非管理员关闭讨论,可通过存废复核请求的流程驳回原先的提案。

提议条文

重新开启删除讨论 一般情况下,存废讨论关闭后,如果有用户对存废讨论的结果有异议,请前往存废复核请求,但针对非管理员关闭后不足一周的案例,用户可以在提出合理意见后重新开启讨论,重开的讨论则只能由管理员结案。对于重新开启的讨论,管理员一般情况下不应提前关闭讨论,应给予至少七天的时间,让用户有足够的时间讨论或协助改善条目,管理员结案之前应作周详考虑。对于非管理员关闭后超过一周的讨论用户可通过存废复核请求的流程驳回原先的提案。

修正理由是:

  1. 现行条文存在一个意涵模糊之处,即对于讨论满一周的非管理员关闭案例,是否允许“用户可以在提出合理意见后重新开启讨论”。
  2. 一方面,《删除方针(PL401)》第3.3(存废讨论)章节和《关闭存废讨论指引》第1(页面存废讨论关闭的规则)章节均指出:“如果有编者对非管理员的结案有异议,则此讨论须由管理员最终结案”;另一方面,实践中讨论满一周的非管理员关闭案例在提出合理意见后也是一直允许重开的;
  3. 为消除上述龃龉,特动议作上述修正。

--KirkLU (A) 2023年4月16日 (日) 13:12 (UTC)

“一周内的非管理员关闭案例”,如果是指被关闭不足一周,那么写成“非管理员关闭后不足一周的案例”,消除一周从何时起算的歧义。--Tiger留言2023年4月16日 (日) 13:28 (UTC)
显著更优,已改正。--KirkLU (A) 2023年4月17日 (一) 08:10 (UTC)
“由非管理员关闭超过一周的讨论,可通过存废复核请求的流程驳回原先的提案。”会不会更好?您那一短句出现了两次“关闭”动词。--西 2023年4月17日 (一) 09:01 (UTC)
确实,您说的这个还提醒了我,用了“对于”会导致主语缺失;同时参照Tiger君提出的那一点,微调为“对于非管理员关闭超过一周的讨论,用户可通过存废复核请求的流程驳回原先的提案。”--KirkLU (A) 2023年4月17日 (一) 10:22 (UTC)
感觉问题不大,即时起开始公示。--KirkLU (A) 2023年4月20日 (四) 04:32 (UTC)
@KirkLU:公示期已过,不过阁下当初似乎没有在公告栏张贴公示讯息?——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4月29日 (六) 09:38 (UTC)
感谢提醒,我就此重新公示一下较好。--KirkLU (A) 2023年5月4日 (四) 16:05 (UTC)

《关闭存废讨论指引》修正案

已通过:
已经公示且未见其他讨论意见,代为关闭。--Kriz Ju留言2023年5月30日 (二) 11:09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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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提案已公示超过七天无有效反对意见,现宣告通过,并于布告栏发布。
提案因被机器人存档,但布告栏上的资讯没有更新所以拿出来通知社群该提案已通过。

--~~Sid~~ 2023年5月18日 (四) 03:53 (UTC)

hmm...@KirkLUEricliu1912:--)dt 2023年5月20日 (六) 07:00 (UTC)
感谢,最近比较忙碌给漏过了。本章节之后合并入同名章节即可(?)。--KirkLU (A) 2023年5月20日 (六) 12:08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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