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旅行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旅行證(英語: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liens' Travel Permit)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應請求頒發給境內外國人(Aliens)的一種國際旅行證件,主要用於持證人前往中國大陸境內的對外國人控制開放地區和非開放地區。 [1]
簡介
[編輯]1982年10月9日,國務院、中央軍委批轉《公安部、總參謀部、外交部、國家旅遊局關於外國人在我國旅行管理的規定》的通知(國發〔1982〕31號文件)。外國人旅行地區分為以下幾類:
- 甲類地區:外國人前往這類地區,不辦旅行證,不需事先通知。
- 乙類地區:是指除甲類地區外,已經對外開放、控制開放和新增加開放的地區。外國人前往這類地區,仍需辦旅行證,一般均可批准。
- 丙類地區:是指一般性非開放地區,有外國人經常去考察、進行科技交流、現場施工等公務活動的地區。這些地區,可准許有關的外國人前往,但要辦旅行證。
- 丁類地區:是指除甲、乙、丙三類地區以外的其它非開放地區。外國人因特殊情況需要去這類地區的,接待單位要事先徵得前往地的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和大軍區的同意,然後向公安機關申領旅行證,方可前往。
1985年12月23日, 國務院辦公廳、中央軍委辦公廳轉發公安部等部門《關於對外開放地區不再分甲乙類的請示》的通知(國辦發〔1985〕90號)。取消對外開放地區的甲、乙類之分,統稱為開放地區;同時將丙、丁類地區改稱為控制開放地區和非開放地區。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6年2月1日起施行;2012年6月30日廢止)第二十一條規定:「外國人前往不對外國人開放的地區旅行,必須向當地公安機關申請旅行證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1986年12月3日國務院批准,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發布;1994年7月13日國務院批准修訂;2010年4月24日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的決定》修訂)第三十四條規定:「外國人前往不對外國人開放的市、縣旅行,須事先向所在市、縣公安局申請旅行證,獲准後方可前往。」[2]2012年6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同時廢止。[3]
《中華人民共和國邊境管理區通行證管理辦法》(1999年9月4日公安部令第42號發布施行)第七條規定:「外國人、無國籍人前往未對外國人開放的邊境管理區,須持公安機關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旅行證》。」[4][5]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旅行證》在形式上和一般的本式護照相同,共20頁。封皮是深灰色。封面上方以中文繁體字印著「中華人民共和國」 字樣,中間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下方以中文繁體字、法文、英文印著「外國人旅行證」字樣。證內的各個項目均以中文繁體字、法文、英文書寫。封二印有 「本旅行證供外國人國際旅行使用,持用本證不影響持證人的國籍」。證內的各頁分別為:[1]
- 第1頁:旅行證名稱、號碼、持證人姓名、國籍;
- 第2頁:持證人職業、出生年月日、姓名、偕行兒童;
- 第3頁:持證人照片及簽名;
- 第4頁:本旅行證有效地區和有效期、發證機關和發證日期;
- 第5頁:備註;
- 第6-20頁:簽證頁。[1]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旅行證》的有效地區一般是世界各國,其有效期由發證機關依據持證人的具體情況而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旅行證》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領事司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通行證》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旅行證》的簡易本,中國國內發證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領事司,中國駐外使、領館或者外交部授權的其他駐外機關也可頒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通行證》。持有上述《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旅行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通行證》的外國人如欲再返回中華人民共和國,須申辦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入境簽證。[1]
參考文獻
[編輯]- ^ 1.0 1.1 1.2 1.3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哥德堡總領館. 护照有哪些代用证件. [2013-11-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12-03).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国政府网,2010年04月27日. [2013年12月19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年10月19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3年12月19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年8月21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旅行证,中国成都,2008-03-07. [2013-12-1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7-17).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1999年9月4日公安部令第42号发布施行). [2013年12月19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