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簡稱 | 著作權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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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請審議機關 |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
公布日期 | 1990年9月7日 |
施行日期 | 1991年6月1日 |
最新修正 | 2020年11月11日(第3次修正) |
法律效力位階 | 普通法律 |
立法歷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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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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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 |
收錄於國家法律法規資料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 |
現狀:施行中 |
歷史
[編輯]現行法律在1990年9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根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對著作權的定義
[編輯]立法宗旨和依據
[編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一章第一條的規定,該法的立法宗旨是「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作者的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鼓勵有益於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物質文明建設的作品的創作和傳播,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和科學事業的發展與繁榮。」
立法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適用範圍
[編輯]凡是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都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的,也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發表的作品,根據其所屬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條約,享有著作權。
在中國,受著作權保護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符合著作權保護條件的作品,通常是能以某種物質復制形式表現的智力創作成果,因此不排除對未被有形載體固定的口述作品的保護,而不像英美法那樣要求作品必須固定在有形載體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一章第三條的規定,受到該法保護的作品包括:
- 文字作品:包括小說、詩詞、散文、論文等通過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
- 口述作品:包括即興的演說、教師授課、法庭辯論等通過口頭語言表現的作品。
- 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 美術、建築作品。
- 攝影作品。
- 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視聽作品)。
- 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 計算機軟體。
-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條規定,該法不適用於:
- 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譯文。
- 時事新聞(單純事實消息)。
- 曆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中的時事新聞,是指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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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作品(小說)著作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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軟體著作權證書
著作權的內容
[編輯]《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將著作權分為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其第十條規定了以下這些權利:
著作權的保護期
[編輯]著作權法規定了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不受限制。發表權和財產權則根據不同作品有不同的保護期。視聽作品及2021年6月1日前進入公有領域的攝影作品,其保護期是作品發表後50年截止,而其他作品則是作者死亡後50年截止。2021年6月1日前未進入公有領域的攝影作品版權,其保護期是作者死亡後50年截止。
著作權的管理
[編輯]行政管理
[編輯]著作權法規定了全國的著作權管理機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也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而各省、市、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版權局)主管各自行政區域的著作權管理工作。
集體管理
[編輯]著作權法規定著作權人可以授權委託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來行使自己的著作權,並且規定了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屬於非營利機構。
目前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有:
參考文獻
[編輯]劉薇. 著作权法新释与例解. 同心出版社. 2003年1月. ISBN 7-80593-616-1.
外部連結
[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