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此條目形似評論,須要清理。 (2009年12月17日) |
簡稱 | 道路交通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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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請審議機關 |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 |
公布日期 | 2003年10月28日 |
施行日期 | 2004年5月1日 |
最新修正 | 2021年4月29日(第3次修正) |
法律效力位階 | 普通法律 |
立法歷程 | |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法律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 |
現狀:施行中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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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一部關於道路交通與安全的法律,於2003年10月28日由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並由胡錦濤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自2004年5月1日在中國內地施行。
主要內容
[編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如果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應負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對無證駕駛、無牌駕駛、嚴重超速、飲酒醉酒駕駛等一些情節比較嚴重的違章行為進行了更嚴肅和嚴厲的懲罰。根據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如果機動車發生交通意外,且肇事者逃跑,將吊銷其駕駛執照,且終生不得領取新的駕駛證。
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也取消了關於實習司機不准進入高速公路的規定。全國高速公路最高限速已經從以前的時速110公里提高到時速120公里。罰款額也出現了明顯的提高。
修訂
[編輯]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1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明確了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方確定方式。[1]2007年12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1號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0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修改了酒駕、偽造證件行車的處罰措施。2011年4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7號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修改了主管部門與駕培學校的社會責任關係。在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配套法規和規章
[編輯]2004年4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溫家寶公布了配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實施條例》。2004年5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發布了新的有關駕駛證等新的和修正的條例。
2004年10月22日,北京市第12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5次會議通過了《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於2005年1月1日起實行。這部行政法規通稱為「新交規」,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則稱為「新交法」。
參考文獻
[編輯]-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中國政府網. 2007年12月29日 [2008年3月8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年3月3日) (中文(中國大陸)).
外部連結
[編輯]- 維基文庫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2011年4月23日 [2016年3月27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年3月5日) (中文(中國大陸)).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入口網站. 2004年4月30日 [2014年9月6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年11月4日) (中文(中國大陸)).
參見
[編輯]-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暫行規則》(1990年3月26日)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1988年8月1日)
- 《城市交通規則》(1955年8月6日)
-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