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大略省同性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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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條目沒有列出任何參考或來源。 (2008年1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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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加拿大安大略省上訴法院同意一個下級法庭的判決後,安大略省同性婚姻即成為合法。該下級法庭認為將婚姻狹義地定義為僅為異性的結合違反了《加拿大權利與自由憲章》。
背景:最高法院的判決
[編輯]2002年7月12日安大略省高級法院在哈爾珀恩等對加拿大一例中決定將婚姻狹義地限制為異性間的結合違反了權利和自由法中的同等對待的要求。該法庭給聯邦政府兩年的時間來通過一個同性婚姻的法律,否則的話同性婚姻將自動生效。
上訴法庭判決
[編輯]2003年,在哈爾珀恩例中的同性伴侶向上訴法庭上訴要求最高法院的決定立即生效,而不是兩年後才生效。上訴法庭認同最高法院的判決,同樣認為將婚姻限制為異性結合是非法的,並決定最高法院的決定立即生效。
雖然婚姻在加拿大是一個聯邦法律所規定的,但省的最高法院和上訴法院的判決在安大略省內有效。由此安大略省成為北美洲第一個在法律上承認同性婚姻的地區。多倫多市政府因此宣布開始向同性伴侶頒發婚姻證書。翌日,安大略最高檢察官宣布他的政府將按法院判決行事。
省立法
[編輯]2005年2月24日,安大略省立法機關頒布了一個法律對省現成法律進行修改來使它們與法庭的判決一致。該法律也規定宗教機構假如認為一定的婚姻方式不符合他們的宗教信仰的話,他們不被強迫對這樣的婚姻方式做婚姻儀式,但民事官員必須對所有的婚姻形式同樣對待。
離婚
[編輯]2004年9月13日,安大略省上訴法院聲明離婚法也違反憲法,因為離婚法不包括同性婚姻,該法庭規定將同性婚姻加入離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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