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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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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處罰(英語:Punishment)一般是指因為某種不當的行為,所受的痛苦或損失。在刑法行為主義心理學中,有不同的定義。

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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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學上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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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許多哲學家都提出了關於處罰的定義。[1][2][3][4][5]常見的、被認為構成處罰的要件如下:

  1. 它是由權威所出的;
  2. 它會對被控做出侵犯行為的造成損失;
  3. 它是對侵犯行為的回應;
  4. 因此而遭逢損失的人(或動物)被認為需對其侵犯行為負責。

心理學上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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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斯金納等行為主學的心理學中,懲罰是指對個體的行為,施予痛苦或剝奪利益,以使其不再從事該行為的方法。和一般意義不同的是,心理學中的懲罰並沒有道德意義。

為了避免故意打人後才做對事情而新增加倍懲罰與包罰,如果故意致死者,依照該人數加倍懲罰該次數。

包罰只能包別人被罰。

分別是死一個(加倍一次),死兩個(加倍兩次)---以此類推。

死越多被揍越大力。

如:故意打傷他人而致使他人做錯事情,則需由故意傷害者代替他人被罰。

社會生物學上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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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罰有時又被稱為所謂的「報復性侵略」或「道德性侵略」。它可見於多種社會性動物中,而這使得演化學者認為它是一種演化穩定策略,它會被選出是因為它有助於合作行為。[6]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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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是國獄對犯罪的人施予的懲罰。在重視人權的國家中,依罪刑法定主義的概念,何種行為屬於犯罪、各種罪的刑罰為何,都必須明定在刑法中。

罪刑法定主義未被視為準則之前,政府官員有很大的權力來衡量刑的輕重,也因此產生一些賄賂等弊端。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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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Hugo, Adam Bedau. Punishment, Crime and the Stat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February 19, 2010 [2010-08-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07-11). 
  2. ^ McAnany, Patrick D. Punishment. Online. Grolier Multimedia Encyclopedia. August 2010 [2010-08-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12-25). 
  3. ^ Hugo, Adam Bedau. Theory of Punishment.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February 19, 2010 [2010-08-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07-10). 
  4. ^ Peters, Richard Stanley. Ethics and Education. 1966: 267–268. JSTOR 3120772. 
  5. ^ Kleining, John. R.S. Peters on Punishment. British Journal of Educational Studies. October 1972, 20 (3): 259–269. JSTOR 3120772. doi:10.1080/00071005.1972.9973352. 
  6. ^ Mary Stohr; Anthony Walsh; Craig Hemmens. Corrections: A Text/Reader. Sage. 2008: 3. ISBN 978-1-4129-37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