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事實
外觀
法律事實是指能夠產生、變更、消滅民事法律關係的事實,即有法律意義的事實。沒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如做飯、睡覺,只要不影響他人,就只是單純事實,而非法律事實。民事法律事實包括行為、事件。
行為
[編輯]民事行為
[編輯]「法律行為」在德國法上指合法民事行為。中國與德國對應的概念是民事法律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使用民事行為和民事法律行為兩個概念。民事行為是旨在發生民事法律效果的表意行為。表意行為是以產生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
民事行為的特徵:
- 民事行為是民事主體實施的,因此是私行為。其他主體的行為如裁決、司法裁判也可能產生私法效果,但非民事行為,類如事件。
- 民事行為以發生民事法律效果為目的。民事行為與事實行為可能具有相同動機,但前者以發生民事法律效果為目的,後者無此目的。
- 民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無意思表示則無民事行為。
事實行為
[編輯]事實行為是指行為的法律效果由法律直接規定而不由行為人意思決定的行為。事實行為乃非表意行為。非表意不是指行為人沒有表示任何意思,而是指行為人的意思表示不為事實構成所涵攝。法律不考慮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直接根據行為事實決定其民事法律效果,排除意思自治的效力。如偷竊,當事人表示的意思是侵害他人財產,而不是承擔侵權責任;承擔侵權責任的效果由法律直接規定。行為人的意思與法律效果可能相同也可能不同,但即使相同,也不是法律效果的原因。當事人表示寬恕的意思是原諒繼承人,也可能有恢復繼承權的意思;但無論其有無恢復意思,恢復繼承權的效果由法律直接規定。無因管理人可能有也可能沒有取得補償的意思,但無論有沒有,法律不予考慮,直接根據無因管理的事實規定受益人應予補償。[1]
事件
[編輯]事件是與當事人意思無關的自然或社會事實,包括:
- 自然事件,如期間屆滿、地震、水災等。
- 社會事件,如戰爭、罷工等。
事件包括可預見的事實,也包括不可預見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