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死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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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馬來西亞的一種法律制裁。強制死刑和無期徒刑於2023年4月3日通過法案廢除,強制死刑以鞭刑和30至40年徒刑取代,無期徒刑則以新的刑期取代[1]。
這是對勒索、綁架、謀殺、販毒、叛國和對抗最高元首的強制性懲罰措施。自2003年,該法律的範圍已擴大至恐怖主義行為。任何涉及恐怖主義的行為,包括為恐怖分子提供財政支持,都將面對死刑的判決。此外,在馬來西亞,兒童強姦犯或導致受害者死亡的強姦犯將會被強制執行死刑。根據馬來西亞的1961年刑法規定,綁架罪須判以無期徒刑或死刑,並附加鞭刑。
只有高等法院具有死刑案件的管轄權。凡被高等法院定罪均自動享有向上訴法院或聯邦法院上訴的權利。被定罪者的最後申訴方式是申請特赦或寬赦。統治者會議或州元首有權授予其州屬的罪案特赦或寬恕。若罪案發生在聯邦領土或涉及武裝部隊成員,則由國家元首審判。馬來西亞《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採用絞刑為死刑的執行方式。
孕婦和18歲以下未成年人不會被判處死刑。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75條規定,在判刑時已懷孕的婦女將被減為無期徒刑[2] ;而2001年《兒童法令》規定,未成年人罪犯將被關押,並依照犯罪地等候統治者會議或州元首發落,而不會被判處死刑。
馬來西亞的死刑源於英國殖民時期所繼承下來的普通法制度和伊斯蘭教法所授權的某些懲罰[3]。目前,馬來西亞對於各種犯罪行為的死刑皆以英式長距墜落(long drop method)絞刑的方式執行[4]。
自1970年至2001年,馬來西亞處決了359人[來源請求]。2016年,馬來西亞執行9起死刑處決,判處36人死刑,並改判兩起死刑案件。數據報告顯示,馬來西亞仍有1,042名死囚,其中包括413名外籍人士[5]。
一定會被判為死刑的罪名(僅強制性)
[編輯]以下會被判死刑的罪名:[6]
- 對最高元首、統治者或州元首發動、企圖發動或教唆他人發動戰爭 –《刑事法典》第121條文(參見:奧馬烏納組織反叛案件)
- 危害最高元首、統治者或州元首人身安全 –《刑事法典》第121A條文(強制性)
- 實施恐怖主義活動 –《刑事法典》第130C條文(強制性)
- 在馬來西亞武裝部隊教唆並實施叛變 –《刑事法典》第132條文
- 謀殺 –《刑事法典》第302條文(強制性)(參見:莫納芬迪)
- 教唆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自殺 –《刑事法典》第305條文
- 企圖謀殺 –《刑事法典》第307(2)條文(強制性)
- 意圖謀殺而綁架或劫持 –《刑事法典》第364條文
- 劫持人質致死 –《刑事法典》第374A條文(強制性)(參見:半山峇監獄挾持人質事件)
- 強姦致死 –《刑事法典》第376(4)條文
- 結夥搶劫致死 –《刑事法典》第396條文
- 販運危險藥物 –《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39B條文(強制性)(參見: 巴洛和錢伯斯的死刑)
- 預謀犯案之下開槍 –《1971年軍火法令(增刑)》第3條文(強制性)
- 同謀開槍 –《1971年軍火法令《增刑)》第3A條文(強制性)
- 在安全區域內,持有槍械、彈藥及炸藥 –《1960年內安法令》第57(1)條文(強制性)(參見:莫達清)
- 與安全區域內攜帶或持有武器或炸藥的人同夥 –《1960年內安法令》第58(1)條文
-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拘禁 –《1961年綁架法令》第3(1)條文
危險藥物法令
[編輯]一個人若持有一定數量的危險藥物,便會被視為販運毒品。[7] 根據《1952年危險毒品法令》第39B條文,持有15克或以上海洛因和嗎啡、1000克或以上鴉片(生鴉片或精製鴉片)、200克或以上大麻、40克或以上古柯鹼者將被判強制性死刑。[8] 法院已申明,若要確立表面案件的成立,必須證明被告實際上持有該毒品,且該被告必須知道他持有危險藥物。[9] 一旦通過死刑判決,該判決應傳遞於作出該判決的州屬之首席部長,當中包含關於案件中證據的說明和關於法官對此判決的意見的報告。[10] 該部長可作出死刑執行時間和地點或減輕刑罰的決定。[10]
法院意識此判決的嚴重性,在某些情況下亦儘可能地減輕刑罰。法院採用的方法之一是確保檢方嚴格遵守判決程序。[11] 審判該案件的法院必須密切注意提呈的證據,以確保作出的判決是正確的。當報告緝獲的毒品數量與法醫實驗室所收到的毒品數量略有不同時,法院亦會宣判無罪。[12] 數量差異為10.21克。
2009年普遍定期審議
[編輯]馬來西亞已被聯合國人權理事會在普遍定期審議中評估審議兩次。第一次為2009年,另一次為2013年。2009年,馬來西亞在其國家報告中表示,死刑只適用於最嚴重的罪行,且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規定。[13] 他們還認為,死刑的判決必須滿足法律制度中實施幾項保障措施,方可通過。[14] 在提交審查意見的各種非政府組織中,有三個組織提及有關死刑的摘要。第一個是馬來西亞人權委員會。他們的報告指出,他們反對死刑和無期徒刑的判決,並建議此類情況應通過特赦委員會進行審查。[15] 國際特赦組織報告說,雖馬來西亞正進行如此嚴厲的懲罰,但實際上很少將與執行死刑相關的信息公之於眾。這包括有關處決的時間、人物和執行者。[16]
在同一份報告中,據「馬來西亞反死刑組織」,截至2008年1月,馬來西亞仍有300名死囚,其中大多數與毒品罪行有關。[17] 馬來西亞非政府組織聯盟在普遍定期審議進程中表示,他們採取與國際特赦組織相同的立場,並指出死刑違反了《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公約》。[18] 而工作小組報告,包含法國、吉布地、埃及和蘇丹在內的一些國家已建議採取一系列行動來反死刑,當中包括徹底廢除改正《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其相關標準。[19] 馬來西亞再次重申對此事的立場,並表示死刑僅適用於最嚴重的案件。然而,他們提及已試圖修訂《1975年(安全案件)基本條例》的相關規定,以廢除對18歲以下未成年人執行死刑和鞭刑,同時考慮減輕刑罰,逐步走向徹底廢除死刑。[20]
著名案件
[編輯]- 巴洛和錢伯斯的死刑,推行新立法後,首兩個在馬來西亞被施以絞刑處決的西方人。雖然澳大利亞反對執行死刑,但時任首相馬哈地·穆罕默德毅然選擇執行
- 德里克·格雷戈里,因販毒罪,於1989年7月21日被施以絞刑處決的英國勞工。[21]
- 阿末納吉,因謀殺資訊科技顧問王麗涓,於2016年9月23日被施以絞刑處決的前飛機清洗監督人員。[22](參見:王麗涓謀殺案)
- 兄弟檔拉麥希和沙西瓦南·賈雅庫瑪及古納西加,因謀殺罪,於2016年3月25日被施以絞刑處決。此死刑處決被秘密執行,三人的家屬在他們被處決的兩天前才接到通知 [23]
- 澳洲婦女艾克斯波斯托於2014年12月在吉隆坡機場轉機時,被發現攜帶重達1.1公斤的甲基苯丙胺(冰毒)。她面臨的強制性死刑原被宣判無罪,但其後檢察官對此審判提出上訴。上訴法院最終推翻了無罪釋放,並可能在2018年5月將她判處死刑。[24]
- 桑吉塔·夏爾馬,因販運1公斤637.1克的甲基苯丙胺(冰毒),於2016年10月遭死刑處決的印度籍美容師。[25]
- Shahril Jaafar,涉嫌於2006年姦殺25歲的北大畢業生朱玉葉,於2015年8月謀殺罪成而被判死刑。
- Rabidin Satir,人稱「文冬殺人魔」,涉嫌在文冬殺害五人,包括17歲女中學生郭婉晶和31歲的Khairul Hazri Jamaludin,甚至犯下多數重案。最後於2014年和2015年分別以殺害郭婉晶和Khairul的兩項罪名遭高庭定罪,被判兩項死刑。
- Zulkipli Abdullah,涉嫌在沙撈越古普市刺殺兩名來自英國的醫大學生Aidan Brunger and Neil Dalton。於2015年被判死刑。
- 大馬校園霸凌案 6被告判死刑,涉嫌在馬來西亞國防大學霸凌21歲的祖法漢,2017年5月21日,馬來西亞警方將祖法漢的死亡定性為謀殺,並逮捕了36名涉案學生,其中6人被判處死刑,這6人中沒有分誰是主犯誰是從犯,一律判死刑。
死刑存廢
[編輯]2018年希望聯盟執政後,曾一度考慮廢除死刑。同年10月10日,首相署部長劉偉強宣布內閣決議廢除死刑,並在死刑正式廢除前停止執行死刑,新法案將提交國會審議。[26]2019年3月取消廢除死刑計畫,改廢除「絕對死刑」。[27]
2023年4月3日,馬來西亞國會通過《2023年廢除強制死刑法案》三讀,廢除7項法令下的強制死刑刑罰。[28]
2017年5月21日因大馬校園霸凌祖法漢案被告判死刑案件,法官因情況嚴重改判死刑,是2023年廢除強制死刑法案首次。[29]
參見
[編輯]參考資料
[編輯]- ^ 馬來西亞重大司法改革 眾議院表決通過廢除強制死刑及無期徒刑. Yahoo奇摩新聞. 2023-04-03 [2023-04-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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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ubmission 8 at paragraph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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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历史性一刻! 国会三读通过废除强制死刑 - 国内. 東方網 馬來西亞東方日報. 2023-04-03 [2023-04-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4-04) (中文).
- ^ 蔣龍祥/綜合報導, 賴淑敏. 馬來西亞廢除強制死刑 必要時仍可判死 | 公視新聞網 PNN. 公視新聞網 PNN. 2023-04-04 [2024-11-06] (中文(臺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