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蟠苑
龍蟠苑 Lung Poon Cour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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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 |
類型 | 居者有其屋計劃 |
地點 | 香港黃大仙區 |
地址 | 鑽石山龍蟠街8號 |
座標 | 22°20′32″N 114°12′02″E / 22.34214°N 114.20047°E |
承建商 | 香港房屋委員會 |
入伙年份 | 1987年 1992年 |
技術細節 | |
座數 | 7 |
其他資訊 | |
單位數 | 3,680 |
單位面積 | 334 - 635 呎(ft²) |
地圖 | |
龍蟠苑(英語:Lung Poon Court)是黃大仙區的居者有其屋屋苑之一,位於香港九龍大磡,屬居者有其屋第八期乙及第十三期甲屋苑之一,於1987年起至1992年期間分為3期入伙。
位置及歷史
[編輯]龍蟠苑位於鑽石山山麓大磡,龍翔道以北及鳳德道以南,毗鄰鑽石山站,而屋苑對出一段街道亦命名為龍蟠街。
龍蟠苑坐落的土地原為大磡村木屋區,部份於七十年代後期配合地下鐵路修正早期系統之興建陸續拆卸,而龍翔道於八十年代延長並把大磡村一分為二。及後,北面範圍尚餘的部份木屋於1981年的一場火災中全部被焚燬,隨即被全面拆卸並興建公共房屋,即現今的龍蟠苑[1]。
龍蟠苑共分三期,第一、二期同時興建及出售,設計為風車型,34-37層高,主要提供一房及兩房的中小型單位;而第三期的龍環閣則是34層高的新十字型設計,提供兩房、三房及三房連儲物室的中型及大型單位,此座樓宇因需待巴士總站搬遷及地鐵出入口重建完成後,才能興建及出售。而外牆用料及設計則七座保持一致採用紙皮石及油漆壓花處理。
屋苑資料
[編輯]龍蟠苑共有七幢住宅大廈,並自設花園、多層停車場及商場等。龍蟠商場樓高2層,商戶包括OK便利店、文具店、茶餐廳、診所和新光海鮮酒家和小型街市。龍蟠苑A-F座由富城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管理;龍蟠苑G座則由創毅物業服務顧問有限公司管理。
樓宇
[編輯]樓宇名稱(座號)[2] | 樓宇類型 | 入伙日期 [3] | 樓宇層數 (住宅層數)[3] |
每層伙數[3] | 每座單位數目(伙)[2] | 建築師 | 承建商 | 提供升降機的廠商 | 期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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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珊閣(A座) | 風車型 | 1987年2月17日 | 38 (1-37樓) |
16(1-33樓) 僅提供1至4、9至12號單位(34-37樓) |
560 | 房屋署建築師 | 有成建築 | 通力 | 1 |
龍瑚閣(B座) | 556 | ||||||||
龍珠閣(C座) | 16(1-33樓) 僅提供5至8、13至16號單位(34-37樓) |
552 | |||||||
龍璣閣(D座) | 16(1-33樓) 僅提供1至4、9至12號單位(34-37樓) | ||||||||
龍璋閣(E座) | 1987年4月21日 | 560 | 2 | ||||||
龍璧閣(F座) | 16(1-33樓) 僅提供5至8、13至16號單位(34-37樓) | ||||||||
龍環閣(G座) | 新十字型 (1984年版本) | 1992年11月12日 | 35 (1-34樓) |
10(1至34樓) | 340 | 禮頓建築 | 英國奇異-捷運 | 3 |
公共設施
[編輯]- 龍蟠苑商場(上層)
- 龍蟠苑商場停車場(下層)
- 龍蟠苑公園
- 龍蟠苑多層停車場
- 籃球場及羽毛球場
- 有蓋行人道連接各大廈及商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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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蟠苑商場外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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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蟠苑商場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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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蟠苑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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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蟠苑位於龍蟠街的主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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籃球及羽毛球場、桌球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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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體區及卵石路步行徑
教育設施
[編輯]幼稚園
[編輯]- 五邑工商總會張祝珊幼稚園(1988年創辦)
- 永樂創新英文幼稚園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2014年創辦)
已結束
[編輯]- 聖文德幼稚園
交通
[編輯]交通路線列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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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龍新界巴士 九龍專線小巴 新界居民巴士
九龍新界巴士 九龍專線小巴 九龍新界巴士 大嶼山或機場巴士
九龍新界巴士
過海隧道巴士
大嶼山或機場巴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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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
[編輯]法團被區議員告誹謗
[編輯]2014年6月,龍蟠苑法團在屋苑各處張貼通告,甚至把通告投入業主信箱。通告內容則是影射時任區議員、現黃大仙龍星區議員譚香文「搞風搞雨,破壞屋苑安寧」。譚在得悉事件後嘗試和法團溝通,希望能把通告撤去,惟溝通不果,事後法團亦沒有把通告撤去。由於通告內容用字嚴重影響譚個人聲譽,譚於2014年9月入稟法庭控告龍蟠苑法團誹謗,希望令管理委員會停止其行為。譚入稟控告法團誹謗,但隨即向法團提出「一元和解」和解方案,法團拒絕道歉, 不肯接受譚的方案。
2015年3月10日,業主就事件聯署,希望召開特別大會,提出不要以屋苑基金付訟費。惟法團在同年5月14日以業主聯署不足5%及議程不成立為由,拒絕召開會議。同年6月28日,有更多業主參與聯署,成功召開業主大會。據悉,會上其中一個議題為討論應否撤回通告,以節省業主開支。惟當是時任法團主席張家友則指出,若接受和解,即代表認錯,並表示原告人(即譚香文)可以就此不停追討,最終業主可能要支付逾千萬費用。在場的法團律師則指出,即使要打官司,費用只是在30至40萬元的範圍,,並於大會過程中,無視部分業主接受「一元和解」方案的意向,直接跳過議程,不作任何回應。
在2017年3月15日,屋苑代表再次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其中一項內容為動議撤銷通告及銷案,並接受和解方案,但當時的法團主持並沒有對此作出表決,就把議程略過。法團當時指因他們並非原告人,所以並不可以撤銷案件。到正式上庭(即2017年末),譚香文再次提出希望以「一蚊和解」解決事情,惟對方依舊不從,最終事件需要放上法庭進行裁決。
張家友曾是2003年區議會選舉時,譚的對手助選團隊成員,譚香文認為當時法團拒絕和解原因,與時任法團主席張家友有關。最終,誹謗案件以譚香文一方勝訴落幕,法團敗訴需要承擔所有訟費及兩份通告的賠償,合共近270萬元。譚香文勝訴後,對小業主需要負上支付賠償的責任,同樣感到十分遺憾。她認為法團原則上是令屋苑管理做得更好,是管理內務而非外務,又認為過往法團做法越權有問題,當初強行不接受和解,如同否定業主的決定權,最終令龍蟠苑小業主蒙受損失。
參考文獻與備註
[編輯]- ^ 大磡窩原火災災場計劃建最大居屋邨 單位四千 容萬八人 五年建成 並考慮擴及毗鄰鑽石山石礦場.《大公報》,1981年8月31日.
- ^ 2.0 2.1 鑽石山/黃大仙-龍蟠苑的全部座數. 中原數據. [2021-01-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1-01).
- ^ 3.0 3.1 3.2 鑽石山/新蒲崗/牛池灣-龍蟠苑. 美聯物業. [2021-01-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1-01).
- ^ 荃灣荃灣街市街 — 黃大仙及九龍城. [2017-01-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10-29).
- ^ 觀塘同仁街 — 落馬洲. [2017-01-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10-09).
- ^ 荃灣荃灣街市街 — 新蒲崗及坪石. [2017-01-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