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7年加納獨立法令
英國國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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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名 | 為黃金海岸在大英國協內獲得全責地位作出規定並與之相關的法令 |
引稱 | 5 & 6 Eliz. 2, c. 6 |
日期 | |
御准 | 1957年2月7日 |
原始文本 | |
修訂後法規文本 |
《1957年加納獨立法令》(英語:Ghana Independence Act 1957)是英國國會所通過的國會法令,授權英屬黃金海岸以「加納」之名在大英國協內組建全責政府[1]。法令於1957年2月7日獲御准,加納亦於同年3月6日獨立為加納自治領[2]。
概要
[編輯]如無英國國會立法批准,黃金海岸等附屬領土無法於大英國協內取得獨立[2]。法令的主要條款與《1931年西敏法令》、《1947年錫蘭獨立法令》(Ceylon Independence Act 1947)高度相似[2]。黃金海岸的獨立經通過此法令與制訂《1957年加納(憲法)樞密令》(Ghana (Constitution) Order in Council 1957)兩項獨立的立法行動實現[3]。由於加納本身並非單一憲制地位地區,而是由四個具有不同的憲制地位的地區組成的(黃金海岸與阿散蒂均為直轄殖民地,故為英國領土,而黃金海岸北領地與英屬多哥蘭則分別為英國保護國與聯合國託管地,故並非英國領土),因此相關立法變得更為複雜[3]。法令將與土著酋長簽署的協定予以廢除,以終結北領地的保護國。英國亦就英屬多哥蘭的前途問題舉行全民公投,以確認當地人民是否同意與其他將共組加納自治領的地方統一[3]。
1954年黃金海岸大選後,大會人民黨重新掌權,獨立相關立法程序開始進行。大會黨贏得104個席次中的79席。黃金海岸政府表示希望在新一屆議會任期內實現獨立。[2]
黃金海岸內部關於獨立後憲法形式的爭議直至1956年仍未解決。英國政府同年公開表示,只要獲得「合理多數」支持,英國準備立法讓黃金海岸在大英國協內獨立。殖民地大臣補充稱「獲取大英國協的正式成員國資格當然是一個不同的問題,是大英國協所有現有成員之間協商的問題」。此差異反映「一個國家獲取大英國協的正式成員國資格需要獲得所有現有大英國協成員國的同意」的觀點。最終,當時的所有大英國協成員國都同意加納成為大英國協成員國。1956年2月21日,時任英國首相安東尼·艾登宣布大英國協對加納獨立一事表示同意。同月23日,英國政府發佈英王制誥以設立加納總督一職,並同時向加納總督發出王室訓令,兩份文件均於1956年3月6日生效。[2]
獨立日
[編輯]1844年3月6日,加納的一群酋長與當時來自英國的總督簽訂一份協定,該協定後稱「紐帶」(Bond),以象徵殖民地政府對當地土著的主權。3月6日因此歷史意義而獲選為加納獨立日。[2]
參考資料
[編輯]- ^ THE GOLD COAST (GHANA): MINISTERS AND OFFICIALS III (THE KEY TO RESPONSIBLE GOVERNMENT). Parliamentary Affairs. 1956. ISSN 1460-2482. doi:10.1093/oxfordjournals.pa.a054448.
- ^ 2.0 2.1 2.2 2.3 2.4 2.5 de Smith, S. A. The Independence of Ghana. The Modern Law Review. 1957, 20 (4): 347–363. JSTOR 1092185. doi:10.1111/j.1468-2230.1957.tb00448.x .
- ^ 3.0 3.1 3.2 The Legislation Providing for the Grant of Independence to Ghana. Journal of African Law. 1957, 1 (2): 99–112. JSTOR 745294. doi:10.1017/S00218553000001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