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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民事法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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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改名:「民事法律事实」→「事實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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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事实」 → 「事實行為」:本人非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熟悉者,但觀本條目敘述似乎「民事行為」與法律行為條目之介紹相符,而「民事事實行為」則與中華民國法律中的事實行為概念相符,不知理解是否有誤?若無誤解,建議可直接更名為「事實行為」,以俾釐清兩者之異同,實感德便。--Disney2967留言2022年7月28日 (四) 14:10 (UTC)[回覆]

事實行為,也可能是行政法上,而不專屬民事。民事上的法律行為與刑事上、行政法上的意義不完全一致。--死灰留言2023年1月12日 (四) 16:18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