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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百科:人事任免投票資格/方案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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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任免投票」的定義為管理員或行政員(統稱管理人員)的任命及罷免投票。若本議題經社群討論後最終獲得通過,以下條文之相關部分將會有所修訂:

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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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多輪討論,根據各方意見,考慮到實際操作是否方便和防止傀儡是否有效,建議大家在此討論中間方案,以便於表決期完結仍未有方案取得2/3票數時交付最終表決。

中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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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資格
在管理人員解任投票聯署提出或上任投票之前,具備以下任何一項條件者有權投票:

  1. 聯署提出或上任投票開始7天前,有100次或以上中文維基百科編輯數,並在聯署提出或上任投票開始前3個月內有一次編輯數;
  2. 擁有中文維基百科3000次編輯數,或1500次中文維基百科條目編輯數。


投票管理

投票前管理
第二點合資格用戶(以超過編輯數獲得投票權者)會登記至一項目頁面上,減少驗票難度。

聯署管理
聯署者必須依規範格式提解任案,須附有原因、理由及證據,否則此申請無效。罷免案,聯署理由參考維基百科歷史記錄為歪曲實情或偽造者,應視為無效而立即關閉。關閉者須為非當事人。

投票期管理
投票者須在每次投票時列明合符何款條件以資核查。選舉或投票後,管理員統籌,帶領用戶,逐票查驗,以確保合符資格。不合資格當告作廢。資格受爭議者,抽出而交社群討論,並由行政員決定是否符合資格。不當取得投票資格者,如重複編輯或回退、屢刪屢加完整內容以增編輯數、大量無意義操作、多次提刪無版權問題頁面、編寫侵權或廣告等,應交社群商議判斷是否有意破壞,及作出適當處理。

行政員凡基於事實及社群意向下,均有權決定選票有效與否,如發生意見衝突。當事人權利同投票者,但務須避嫌,勿插手投票間及前後一切管理事宜。任何一方投票前或期間站外大規模拉票,可將確切證據提出交投票項目討論頁展示並討論。

細節修改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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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各項細節修改項目取自下面的討論,將與主體方案分開逐一獨立表決。歡迎根據下面的討論作出更新。當本節在過去7天沒有任何更新,將進入表決程序。

1. 條件1相關
1.1 總編輯次數改為「250次」(#Shibo77的意見
1.2 判定時間改為聯署提出或上任投票開始「1個月」之前(#沙田友的意見
1.3 3個月內有一次編輯數「不包括用戶頁及用戶對話頁外的名字空間頁面」(#沙田友的意見
2. 條件2相關
2.1 改為擁有中文維基百科「1000次編輯數」 (#流氓兔老大的意見#Shibo77的意見
2.2 「取消」中文維基百科「條目編輯數」要求(#Hargau的意見#Shibo77的意見#沙田友的意見
3. 新增條件
3.1 加入「在任的行政員、管理員、回退員、巡查員」條件(#流氓兔老大的意見
4. 排除條件
4.1 加入「肇事者無權在自己的任免投票中投票」規定 (#Shibo77的意見
5. 其他
5.1 將「解任投票聯署提出/聯署提出」改為「解任所涉最早事件」(#Cravix的二次修訂案

如何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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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要回應下面各人的意見,請直接編輯該段落。若您要發表您對方案的個人意見,請按下面「新段落」按鈕。

流氓兔老大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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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加上:

  • 在任的管理人員(包括回退員,巡查員)。(1.因為這幾個用戶群的在任條件遠大於投票條件第一條。2.投票條件第二條過於嚴苛,申請管理員也只要一千次編輯數,應適當降低以便於第一條低門限銜接。3.至於第一條,已經不斷在拔高。是絕對不能再提高門限了,否則會認為主導推動此次編輯,是為了保權。4.將原來的*號並列,改成數字陣列,好具體針對引用。)--流氓兔老大 (留言) 2011年10月9日 (日) 10:50 (UTC)[回覆]
「管理」段呢?--馬呵說年誒多嘩鐸★魔力 (留言) 2011年10月9日 (日) 09:50 (UTC)[回覆]
「管理」段原來條文問題太多了,很多都是不好操作和有爭議的文字,而且都可憑個人主觀操作,好象都是鎮壓和肅反的語氣。請熱心人擺上來,好好修改並要平衡一下。比如,投票者的義務,但我不點票驗票,又能怎麼樣?你也拿我沒辦法。此條成了空喊口號了,不妥,要刪除或修改。--流氓兔老大 (留言) 2011年10月9日 (日) 11:04 (UTC)[回覆]
"投票者的義務,但我不點票驗票,又能怎麼樣?你也拿我沒辦法。"這是對維基百科運作方式的無知。你不點自然會有人幫你點。--馬呵說年誒多嘩鐸★魔力 (留言) 2011年10月9日 (日) 15:43 (UTC)[回覆]

Hargau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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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我之前已指出這一問題,可惜未有獲理會:「擁有中文維基百科3000次編輯數,或1500次中文維基百科條目編輯數」其實已經是兩項條件,理應分拆為「擁有中文維基百科3000次編輯數」及「擁有中文維基百科1500次條目編輯數」。不過,我建議刪除「1500次中文維基百科條目編輯數」一項,因為此項數據較難得知,「參數設置」也只是顯示總編輯數量。--Hargau (留言) 2011年10月9日 (日) 14:41 (UTC)[回覆]

  • 還有,最近新增的「在任的管理人員(包括回退員,巡查員)」我基本上認同,因為既然較多人支持的方案一的特點,在於保障資深用戶的投票權不會因近期低活躍度而消失,管理人員也應該有這樣的保障。建議寫清楚為「在任的行政員、管理員、回退員、巡查員」(另外「巡查豁免者」是否應獲得此保障呢?「巡查豁免者」的資格比「巡查員」更難獲得。),因為把所有適用的組別列出可以使規則更清晰。--Hargau (留言) 2011年10月9日 (日) 14:47 (UTC)[回覆]
根據原討論意見,是由方案提出者以勝出的為基準修改。而不是你不想要什麼就不想要什麼。如果你們有怨言,那請向最初提出要投票的朋友提吧。--馬呵說年誒多嘩鐸★魔力 (留言) 2011年10月9日 (日) 15:20 (UTC)[回覆]
原討論意見沒有「由方案提出者」這個條件吧,任何人都可以提意見,對方案作修改。--Gakmo (留言) 2011年10月9日 (日) 15:55 (UTC)[回覆]
你是管理員,本身賦予管理員特權這樣的修改你就應該避嫌。更何況,是誰賦權給你在這個頁面裡修改方案的,難道你不知道大部分投票者都不會看這一頁面?--馬呵說年誒多嘩鐸★魔力 (留言) 2011年10月9日 (日) 16:09 (UTC)[回覆]
管理員、XX員,XXX員皆為維基人,理應一視同仁。不能因為他們有特殊身份就有近期活躍或編輯數量的豁免,投票權不是為了照顧特權階級。那一段已經被我刪除了。--馬呵說年誒多嘩鐸★魔力 (留言) 2011年10月9日 (日) 15:25 (UTC)[回覆]
此外,請勿亂改編輯次數,請以方案一為基準微調。--馬呵說年誒多嘩鐸★魔力 (留言) 2011年10月9日 (日) 15:28 (UTC)[回覆]

此外,我在這裡補充一句。管理段的大部分內容正是參考流氓兔老大的最初方案修改而成。--馬呵說年誒多嘩鐸★魔力 (留言) 2011年10月9日 (日) 16:06 (UTC)[回覆]

高編輯數的人士已成特權階級了,再把管理人員這條件放進去,使投票規則更複雜,而且相信絕大部份管理人員都滿足編輯數的要求,根本是一個多餘的條件。至於高編輯數即可取得投票資格,既然多數人支持,我難以將之全盤否定,但我支持略去條目編輯數要求,使投票規則盡量簡單。--沙田友 (留言) 2011年10月10日 (一) 10:05 (UTC)[回覆]

中間方案的表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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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將上述的討論成果分為「有共識」及「未有共識」,「有共識」的(如取消涉及優特條目的條件)直接納入中間方案後表決,「未有共識」的(如降低編輯數要求、取消條目編輯數要求、新增管理人員作為條件之一等等)則另行以「修正案」的形式表決,每項「修正案」需要得到超過半數(或超過三分之二,門檻有待討論)支持才可通過。達到通過門檻的「修正案」如有矛盾(例如修正案M將編輯數降至2,000、修正案N將編輯數降至1,000,而兩者均達到通過門檻),則以支持率較高的一個為準。--Hargau (留言) 2011年10月10日 (一) 06:27 (UTC)[回覆]

強烈反對拆方案--馬呵說年誒多嘩鐸★魔力 (留言) 2011年10月10日 (一) 06:39 (UTC)[回覆]
不是拆方案,而是對未有共識的修改建議逐一表決。舉例格式:
  • 修正案X:將條件2的「擁有中文維基百科3000次編輯數,或1500次中文維基百科條目編輯數」的要求,改為「擁有中文維基百科1000次編輯數,或500次中文維基百科條目編輯數」
  • 修正案Y:將條件2的「中文維基百科條目編輯數」的要求取消,只保留編輯數的要求
  • 修正案Z:在現有的條件之外,額外加入一項條件:「聯署提出或上任投票開始的7天之前直到投票結束的整段期間,在中文維基百科是一位『在任的行政員、管理員、回退員、巡查員或巡查豁免者』」
因為我的建議尚待討論,以上修正案只作舉例用途,暫時不是正式的修正案。--Hargau (留言) 2011年10月10日 (一) 07:14 (UTC)[回覆]
已加入#細節修改項目,這欄可以自由更新,直到過去7天都沒有新的修改,便可以開始表決。--Hargau (留言) 2011年10月10日 (一) 14:40 (UTC)[回覆]

Shibo77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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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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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聯署提出或上任投票開始的7天之前,在中文維基百科的任何名字空間擁有高於或等於250次的總編輯次數(不含被刪除的編輯),並在聯署提出或上任投票開始前3個月內至少有一次新的編輯的人員,擁有人事任免的投票權。
二、聯署提出或上任投票開始的7天之前,在中文維基百科的任何名字空間擁有高於或等於1000次的總編輯次數(不含被刪除的編輯),則不受第一項「投票開始前3個月內至少有一次新的編輯」的限制,自動擁有人事任免的投票權。
註:以上二項肇事者除外。肇事者即人事任免投票中的尋求任免的管理人員。肇事者無權在自己的任免投票中投票。
  • 我不太同意User:流氓兔老大說的100次編輯次數是不斷地在拔高,是絕對不能再提高門限的了。以前是50次編輯次數,也就是「自動確認用戶」,現在是100次,也就是成為「自動確認用戶」以後額外還要編輯50次。而且這是總編輯次數,可以在包括User、User_talk等的任何名字空間內完成,我認為這根本解決不了人肉傀儡的問題。我隨便看了一下我在其他語言版本的帳戶。我不時的會到法語、西班牙語、德語等外語版維基做一些例如添加跨語言連結等小的編輯,按照總編輯次數達到100次的條例,我現在已經在這些維基上擁有罷免管理員、行政員的投票資格了!我連這些語言都不會說,更不用說了解那邊的維基規則和方針了,根本沒有權力去評價那邊的管理人員是否履行職務或有越權行為。我認為應該上升到250次或以上。我同意第二項應該降低,假如當任管理員只需1000次編輯,那麼關於享受近期一次編輯豁免人員的編輯次數就從3000次降低到1000次編輯,讓近期編輯豁免人員與當任管理員的編輯次數相等。同意User:Hargau說的管理人員應該自動擁有人事任免的投票權,但在條款中明確寫出「在任的行政員、管理員、回退員、巡查員、巡查豁免者」。這些資格都是需要其他的管理員授予或通過社群評選獲得的,而且都與百科的管理有關,說明承擔這些任務的人員經常接觸維基的規則和方針,應該是相對熟悉的,有資格評價其他的管理人員是否有越權、濫權的行為。關於第二款項,我認為應該修改一下語句,明確指出達到第二款項的資格的人自動擁有人事任免的投票權,不受近期要有一次編輯的限制,而不是說只有擁有這麼多編輯次數的人員才擁有投票權,以免誤會。以上我總結了我的觀點,草擬了一個修正方案。關於核查近期是否有新編輯、總編輯次數與條目編輯次數,可以使用toolserver上詳細的貢獻記錄,很方便。--Shibo77 2011年10月10日 (一) 03:05 (UTC)[回覆]

之前的投票已經有很多人要求將條件簡化。現在再強行塞入一些莫名其妙的要求只會讓投票無止盡的投下去。且強烈反對管理員擁有特權。--馬呵說年誒多嘩鐸★魔力 (留言) 2011年10月10日 (一) 06:42 (UTC)[回覆]

如果要加入方案,請將第三點作為附加內容分開表決。--馬呵說年誒多嘩鐸★魔力 (留言) 2011年10月10日 (一) 06:52 (UTC)[回覆]
現在已經簡化了許多,去除了「以下任何一項」、 「DYK新條目推薦」、「優良條目/特色條目」等項目,以編輯次數辨定投票資格。第三項可以分開表決,不過能否解釋一下為什麼「強烈反對管理員擁有特權」,因為第三項中說的「管理員擁有的特權」僅是不要求近三個月有過編輯。目前不活躍的但尚任的管理員還是熟悉維基方針的,我認為完全具備人事任免的投票資格。--Shibo77 2011年10月10日 (一) 07:29 (UTC)[回覆]
「因為第三項中說的管理員擁有的特權」是不是特權?(你自己都承認是特權了)是不是增加了東西?其實對於管理員來說,要到第二點要求是十分容易的,甚至應該在當選管理員之前就已經達到,所以根本無需第三點要求。而且此例一開,日後是否可以給予管理員更多特權?是否會讓此次的投票結果蒙受更多非議?這些都是需要考慮到的。--馬呵說年誒多嘩鐸★魔力 (留言) 2011年10月10日 (一) 07:56 (UTC)[回覆]
那我刪除了第三項的「行政員、管理員、回退員」因為與第二項重複,(行政員、管理員、回退員都要求擁有1000次編輯),但第三項還包括了「在任的巡查員巡查豁免者」。想了一下還是刪除為好。這是被刪除的條款:「三、聯署提出或上任投票開始的7天之前直到投票結束的整段期間,在中文維基百科是一位「在任的巡查員巡查豁免者」,則不受第一項和第二項的限制,自動擁有人事任免的投票權。」--Shibo77 2011年10月10日 (一) 08:19 (UTC)[回覆]
這個似乎可以拿出來討論。但具體怎麼討論請你自己仔細考慮。--馬呵說年誒多嘩鐸★魔力 (留言) 2011年10月10日 (一) 08:32 (UTC)[回覆]

我把上面意見區的草案暫時稱作「修正草案」。另外問一下為什麼投票被延期了,因為我在投票時沒有說不通過就要延期,投票頁的注釋好像是後來添上去的。我想投票若是沒有通過,應該直接轉到討論階段,開始修改方案,擬出新的方案後再對修正的方案舉行一輪投票表決。--Shibo77 2011年10月10日 (一) 07:38 (UTC)[回覆]

的確,最初的討論是說投票一周,沒有結果順延一周。現在是平白無故再多出來一周。此外,原來的方案一是一個整體,隨便添加或修改參數都會導致不可知的原因。比如說取消條目編輯數,只要求總編輯數,則會有人非議「為什麼你的貢獻總是在wikipeida那塊?」。當初我想到這個方案,每個細節都仔細斟酌過,不是隨隨便便說「我喜歡這樣」就把方案定出來的。更何況現在已經有1/2和2/3通過的爭議,到時候方案加入得更多,眾口難調,那1/5的票數都不知道有沒有,請問到時應該如何收場?又來一次投票?--馬呵說年誒多嘩鐸★魔力 (留言) 2011年10月10日 (一) 07:50 (UTC)[回覆]
假如你擔心「比如說取消條目編輯數,只要求總編輯數,則會有人非議「為什麼你的貢獻總是在wikipeida那塊?」」,條件2應修正為「擁有中文維基百科3000次編輯數,當中包括不少於1500次中文維基百科條目編輯數」,因為按現時的條件2,假如有人在超過三千次編輯都在非條目頁面,就算只得數百次甚至數十次條目編輯數,仍然有投票資格。還有,現在不是將方案分拆出多個部份逐一表決,只是以整個中間方案為基礎,逐一表決對方案的修改建議,如果這些建議全被否決,整個中間方案將不會有任何改動。--Hargau (留言) 2011年10月10日 (一) 08:13 (UTC)[回覆]
我也贊成取消「條目編輯次數」,雖然User:Edouardlicn的擔心有道理,但是目前除了總編輯次數好像還沒有別的衡量標準。一些人士的確可以只在Wikipedia或自己的User頁面編輯,而從不介入條目的編輯,也有一些用戶會在User空間的子頁面編輯條目內容(實用的編輯),完成後再複製到條目空間,所以在User空間有很高的編輯次數。目前系統無法判斷哪個空間的編輯是實用的、哪些編輯是僅為湊夠編輯次數而作的。我想唯一好的辦法就是提高編輯次數的門檻,從現在的100次上升到250次甚至500次,某用戶若僅僅為湊夠編輯次數而在Wikipedia或User空間編輯這麼多次也不容易。--Shibo77 2011年10月10日 (一) 08:31 (UTC)[回覆]
最初已經有用戶對300次及以上的編輯數反感,我覺得你還是不提為妙,儘管我是支持300+的(而且最初就是我自己提300+的)。--馬呵說年誒多嘩鐸★魔力 (留言) 2011年10月10日 (一) 08:34 (UTC)[回覆]
那就保持在250次。--Shibo77 2011年10月10日 (一) 09:18 (UTC)[回覆]
事實上,私下認為250次都是很難過的。100次正是迎合某些人的意願。不過你可以試試建議提高要求。--馬呵說年誒多嘩鐸★魔力 (留言) 2011年10月10日 (一) 10:54 (UTC)[回覆]
方案一的100次很多人都不同意提高到250肯定更難。。。--教父 (留言) 2011年10月13日 (四) 15:29 (UTC)[回覆]

Shizhao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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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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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投票的時候,Hargau對兩個方案進行了一些初步的測試,我昨天寫了一個腳本(很粗糙,只是能用而已),把User:Waihorace/Shizhao_7/detail上的數據用兩個方案全部跑了一遍,結果在這裡

  • 方案一
    • 支持方有68個用戶不合格
    • 反對方有27個用戶不合格
  • 方案二
    • 支持方有77個用戶不合格
    • 反對方有42個用戶不合格

如同Hargau之前的結論,方案二看似寬鬆,但是不合格的人數其實要比方案一多。另外,對於方案一,雖然各條件只要滿足其一就可,但是在運行腳本的過程中,明顯看到如果條件1「聯署開始7天前,有100次或以上中文維基百科編輯數,並在聯署開始前6個月內有一次編輯數;」不能滿足,那麼條件2「擁有中文維基百科3000次編輯數,或1500次條目編輯數;」也幾乎都沒有能滿足的(3、4兩個條件由於運行腳本過於耗費資源以及很難用程序判定故沒有包括),而合格的用戶,只要滿足條件1,幾乎都能夠滿足條件2。也就是說,對於方案一,多種條件看似周全,但是只有條件1是重要的,條件2根本沒有產生任何效果,完全是一個無用的約束條件--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10月10日 (一) 08:17 (UTC)[回覆]

我在當時也已經回復了,但想不到的是你居然還會浪費時間去寫腳本和計算。我可以這麼說,任何計算即使是科學的也都是不合理的。就如我之前所說,單純用「能過濾多少個人」去看方案是否有效,根本毫無意義。我們不是要計算這個武器的殺傷力,而是要看看這帖藥能否治病救人。就近幾個月的大量討論來說,儘管繞了無數的圈子,治病的功效已經達到了,就看能不能治好。這時候單純以劑量去計算療效,是不是有點愚蠢?--馬呵說年誒多嘩鐸★魔力 (留言) 2011年10月10日 (一) 08:24 (UTC)[回覆]
更重要的一件事是,你這個計算,首先是基於方案一與方案二之間的。但目前的投票結果顯示討論方案二已經沒有太大意義了。而且你們二人的大量的計算全部忽視了方案一中很大的一個構成部分就是投票管理段,這一段落的內容其實是十分重要的。所以我當初為什麼極度反對將討論納入到更大的全維基站的投票資格,也是因為這次討論的全部結果只適合於人事任免。--馬呵說年誒多嘩鐸★魔力 (留言) 2011年10月10日 (一) 08:30 (UTC)[回覆]
其實一直想寫一個關於各種投票資格檢查的腳本,正好看到有人討論這個問題,就寫了一個來練手--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10月10日 (一) 08:45 (UTC)[回覆]
無論是否合理,至少可以看出「擁有中文維基百科3000次編輯數,或1500次條目編輯數;」這個條件是完全畫蛇添足的,根本沒用--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10月10日 (一) 08:46 (UTC)[回覆]
那我直說好了,你這個計算根本就不知道也無法計算出第二點的真正意義。而且我覺得你稍稍用腦想一下都知道,你的計算結果也無法推斷出「第二點無效」這個結論。--馬呵說年誒多嘩鐸★魔力 (留言) 2011年10月10日 (一) 08:53 (UTC)[回覆]
建議您自己運行一下我的那個腳本看看--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10月10日 (一) 09:06 (UTC)[回覆]
你的建議我會考慮的,考慮。--馬呵說年誒多嘩鐸★魔力 (留言) 2011年10月10日 (一) 09:13 (UTC)[回覆]
很高興看到完整結果。對比以上結果以及不少方案一支持者的理由為「比較保險」、「比較有效阻止人肉傀儡」,可見一般人在沒有客觀數據下較容易作出錯誤的決定。現在投票期已延長,希望方案一支持者能夠重新審視自己的一票,如果「比較保險」、「比較有效阻止人肉傀儡」是主要考慮因素,應該思考清楚方案二是否較方案一更為適合。--沙田友 (留言) 2011年10月10日 (一) 10:18 (UTC)[回覆]

謝謝shizhao提供之數據。個人傾向保留條件二,儘管現實觀察可能條件二是多餘的,但,首先這不代表將來可能不是多餘,其次是條件二體現一種精神,就是那些對維基百科作出一定貢獻的用戶,其聲音不應被忽視。--Gakmo (留言) 2011年10月10日 (一) 10:28 (UTC)[回覆]

一個「擁有中文維基百科3000次編輯數,或1500次條目編輯數」的用戶總有可能不符合「聯署開始前6個月內有一次編輯數」。我覺得如果把這用戶的意見忽視似乎不合理。--Player23 (留言) 2011年10月10日 (一) 14:27 (UTC)[回覆]
沒錯,所以現建議是條件一條件二者,有權投票。--Gakmo (留言) 2011年10月10日 (一) 17:41 (UTC)[回覆]

沙田友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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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我當初只要求「自動確認用戶以及最近6個月有編輯過」的原始方案,到發展出目前正在表決中的方案二,我的立場已經有很大的讓步,並偏離了「善意推定」的原意,意圖向支持有效打擊人肉傀儡的人士靠攏,可是雖然新的方案二比起方案一更為有效,方案二的支持率反而不及原始方案,我是有點失望的。究竟社群是傾向一個有效打擊人肉傀儡的方案,還是一個規則複雜的方案呢?又或者正如之前有人指出,方案一能保障不少人的投票權不會因為自己不活躍而丟失,所以才得到他們的支持呢?我真是不理解了。

回到正題,談談我對中間方案的建議。單看方案一的條件一「聯署開始7天前,有100次或以上中文維基百科編輯數,並在聯署開始前6個月內有一次編輯數」,根據之前的測試結果,效果並不如方案二。如果社群真的要求有效打擊人肉傀儡,應該改為「聯署開始一個月前,有100次或以上中文維基百科編輯數,並在聯署開始前3個月內有一次編輯數(除用戶頁及用戶對話頁外的名字空間頁面)」。將判斷時間提前至一個月前,可以減少罷免者在引發罷免事件至正式提出聯署的期間培養人肉傀儡;聯署開始前3個月內有編輯數.,比6個月更為有效,並且仍然是一個合理的水平;除用戶頁及用戶對話頁外的名字空間頁面,是因為這兩種編輯必定對維基百科毫無實質的貢獻,這也是不活躍管理員的考慮因素之一。當然,如果社群不是真心要求有效打擊人肉傀儡,以上收緊門檻的建議可以無視,現時方案一條件一較寬鬆的門檻反而符合我最初「善意推定」的原意。

方案一的條件二「擁有中文維基百科3000次編輯數,或1500次條目編輯數」是方案的重要元素,尤其是當條件三、四普遍不獲認同之時,條件二成為唯一一個識別「可擁有永久投票權的資深用戶」的條件。既然大多數人支持資深用戶可無視其活躍度,我也難以將之全盤否定。不過,我支持略去條目編輯數要求,使投票規則盡量簡單,且認同Hargau的意見,有關數據較難查證。加上我相信絕大部份擁有中文維基百科3000次編輯數的人,條目編輯數都會超過1500次。

至於條件三、四,既然社群普遍不獲認同,我在此不贅了。--沙田友 (留言) 2011年10月10日 (一) 10:48 (UTC)[回覆]

我只想說一句,請你承認投票結果。--馬呵說年誒多嘩鐸★魔力 (留言) 2011年10月10日 (一) 10:52 (UTC)[回覆]
如果我不承認現階段方案一佔優這個投票結果,你也沒有機會聽到我以方案一為基礎的情況下對中間方案的建議,而且我自問以上這些建議未有偏離方案一的大原則和基礎。--沙田友 (留言) 2011年10月10日 (一) 11:51 (UTC)[回覆]

EDO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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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各位老是說「我覺得怎麼樣怎麼樣」,大家有沒有想過,其實要每個人滿意,是不能「你覺得怎麼樣就怎麼樣」的。事實上,我承認我作出的讓步非常有限。但是我在心裡只是想在不違背維基百科的方針的前提下,做出讓社群大部分人滿意的方案出來。注意,我覺得以上兩點是有主次關係的。無論是否社群同意,或大部分同意,起碼我們不能違背維基百科的思想。--馬呵說年誒多嘩鐸★魔力 (留言) 2011年10月10日 (一) 11:03 (UTC)[回覆]

乾脆這樣吧,參照上面部分朋友的建議,在確保主體方向不改變的基礎上,增加細節修改討論。比如說,不能刪除或改變第二點的方向,但可以在細節上提出補充修改如「刪除條目數量要求」這樣的意見。在投票設計上,讓表決者以「大主題-小細節」的方式去投票:
  • 你是否同意主體方案
  • 你是否同意對XXX修改,A不修改、B取消XXXX
  • 你是否同意增加此內容,A同意、B不同意
但須注意的是,這次的投票表決方式無論如何,至少須公示7天以上,在大部分閱讀者無異議的情況下才能開始。我建議這次表決不要再叫什麼「最終表決」(因為這個叫法實在是在告訴大家組織者很SB),叫修正討論。--馬呵說年誒多嘩鐸★魔力 (留言) 2011年10月10日 (一) 11:28 (UTC)[回覆]
同意這個安排(其實與上面Hargay的概念差不多,只是表達方式有分別),這樣的表決方式可以得出大部份人認同的方案。--沙田友 (留言) 2011年10月10日 (一) 12:02 (UTC)[回覆]
既然Edouardlicn與我所見略同,我已加入#細節修改項目一欄,列出所有待表決的細節。--Hargau (留言) 2011年10月10日 (一) 14:36 (UTC)[回覆]

HW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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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員解任投票聯署提出或上任投票之前...

這個不是「人事任免投票資格」嗎?那麼委任那一部份去了那裡?-HW DC9 2011年10月10日 (一) 14:22 (UTC)[回覆]

..................................................................................................................................對於你的意見我真的不想打擊你。--馬呵說年誒多嘩鐸★魔力 (留言) 2011年10月10日 (一) 14:23 (UTC)[回覆]

應該可以這樣閣讀:管理人員解任投票聯署提出上任投票之前--Gakmo (留言) 2011年10月10日 (一) 17:39 (UTC)[回覆]

yangzhe1991 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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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一些朋友反對分開表決的形式,但現在看來基本上分開表決在所難免。我覺得現在這種討論和表決的方式造成的弊端就是樂於積極發言的更容易在表決稿的制定和規則的制定占據主導作用,而很多人是不擅長發聲的。而現在無論原方案一還是二,還是方案一的條件1和2,主要的分歧在於具體條目數量門檻定在多少合適,這種數量很容易在一個數量級之內相差不大的幾個數之間造成分歧。

因此我建議對於其他問題可以以討論的形式形成表決稿並表決,而對於具體應該編輯多少次、最近多長時間編輯多少次採取投票取平均數的形式。--教父 (留言) 2011年10月11日 (二) 11:50 (UTC)[回覆]

謝謝意見。其實之前我也提出過用平均數,但有意見指得出結果有可能不是整數,認為不太理想。--Gakmo (留言) 2011年10月13日 (四) 10:18 (UTC)[回覆]
這個應該不是問題吧?只要取整到整百的數即可--教父 (留言) 2011年10月13日 (四) 15:23 (UTC)[回覆]
其實這牽涉到改變表決方式,之前的討論(見維基百科:人事任免投票資格/表決方式)結果是大家傾向使用原本的表決方式。--Gakmo (留言) 2011年10月13日 (四) 15:40 (UTC)[回覆]

EDO的意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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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就表決方式進行討論。我提議如下:

  • 主方案超過2/3者支持則獲得通過;
  • 補充修改得到2/3者支持可以對主方案進行修改,未獲則不會修改;
  • 主方案及補充修改每項總投票數必須超過25票,否則無效。

XXXX--馬呵說年誒多嘩鐸★魔力 (留言) 2011年10月12日 (三) 06:37 (UTC)[回覆]

如無反對意見則等於同意通過了。--馬呵說年誒多嘩鐸★魔力 (留言) 2011年10月13日 (四) 00:47 (UTC)[回覆]
我覺得表決的方式不是問題,問題是「主」方案到底該怎麼定,現在的修改太看重少數積極發言的人的意思了,沒有很好的尊重所有投票者的本意。尤其是在很多人投方案二的唯一原因只是推崇低門檻的情況下--教父 (留言) 2011年10月13日 (四) 15:38 (UTC)[回覆]
提升人事任免投票資格是新政策,不少人推崇低門檻是可以理解的,但方案二最終未能成為獲主流支持的方案,所以在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下,現在的方案自然無法顧及他們的意願。不過,他們至少能夠具體說出支持方案二的原因,已經比那些從不參與修訂方案的討論、到投票時卻說「兩個都是爛方案」/「兩害取其輕」的人好得多了,後者的想法根本無法猜透。--沙田友 (留言) 2011年10月13日 (四) 16:01 (UTC)[回覆]
主方案就是上方最大的一塊。支持方案二的具體原因我看還有「我現在比較靠近這個」,我不知道這比起「兩個都是爛方案」哪個好一點,你覺得呢。--馬呵說年誒多嘩鐸★魔力 (留言) 2011年10月14日 (五) 00:33 (UTC)[回覆]
以下是投票規則全文草稿,請過目:
  • 凡於2011年6月28日0時前成為自動確認用戶,均可參與投票。投票者可自由參與主方案及各修訂案的表決。
  • 投票者在同一項表決中只能在支持、反對或中立區投一票,否則投票無效。中立票僅在臨界時被考慮。
  • 各項表決的總有效票數(只計算支持及反對票)必須不少於25票,其結果方為有效。
  • 若主方案的支持率(只計算支持及反對票)不少於三分之二,主方案獲得通過。
  • 若修訂案的支持率(只計算支持及反對票)不少於三分之二,修訂案獲得通過,用作修訂主方案之用。
  • 若主方案未獲通過,人事任免投票資格的修訂將暫時擱置,即暫時維持現狀。
--沙田友 (留言) 2011年10月14日 (五) 14:44 (UTC) (以上部份內容經Gakmo改動)[回覆]

想深一層,若主案得40票而通過,修正案得30票而通過,何以較少票數會壓倒較多票?故略作修改如上。--Gakmo (留言) 2011年10月14日 (五) 18:15 (UTC)[回覆]

你這樣改動的結果很大可能令所有修正案無法通過,因為參與主方案表決的人不一定會參與補充修改的表決,補充修改較少人投票,自然較難出現「其支持票多於主方案的支持票」。除非將「投票者可自由參與主方案及各補充修改的表決」改為「投票者必須參與主方案及所有補充修改的表決,否則投票無效」來確保補充修改的投票人數,但這樣的投票方式恐怕會嚇走部份投票者,也可能造成不少無效票。--沙田友 (留言) 2011年10月15日 (六) 02:08 (UTC)[回覆]
多此一舉,本來投主方案的就未必會去投修改,所以在不是全部內容都需要投票否則投票無效的情況下,下面比上面少票數絕對是正常的。--馬呵說年誒多嘩鐸★魔力 (留言) 2011年10月15日 (六) 03:29 (UTC)[回覆]
若採取原EDO和沙田友的「修正案」門檻,則建議「主方案」應改為類似如下,制度才較合理:「1.聯署提出或上任投票開始___天前,有___次或以上中文維基百科編輯數,並在聯署提出或上任投票開始前3個月內有一次編輯數;2.擁有中文維基百科____次編輯數,或___次中文維基百科條目編輯數。」,然後,各「補充副案」之中,改為取得多數票者通過。--Gakmo (留言) 2011年10月15日 (六) 05:34 (UTC)[回覆]
本來應該先只表決各項修正案的那一部份,表決完成後根據結果修改主方案,然後才把修改後主方案作表決,但缺點是要花多半個月的時間,所以現在才有將主方案及修正案同步表決的安排。如果要解決Gakmo的疑慮,我覺得分期表決是一個可以考慮的方案。不過我也原則上不反對Gakmo的建議,但「___天前有___次」不應由投票者自行填寫,而是預先討論出幾個選擇(如「7天前有100次」、「30天前有100次」、「7天前有250次」、「30天前有250次」),投票者可支持一個或多個選擇,獲最多支持的方案(不用過半數)是為當選選擇。--沙田友 (留言) 2011年10月15日 (六) 05:57 (UTC)[回覆]
你又要開始推銷你那種失敗的表決方式嗎?--馬呵說年誒多嘩鐸★魔力 (留言) 2011年10月15日 (六) 06:18 (UTC)[回覆]
忘了Edouardlicn對方案的完整性很有意見。現在收回我對Gakmo提議的不反對。我重申一次立場,只需把「修正案的支持票必須多於主方案的支持票才可通過」的規定廢除便滿意了。--沙田友 (留言) 2011年10月15日 (六) 06:44 (UTC)[回覆]

鑑於用戶可用反對票表達反對條訂案,故同意原先門檻,並已修改上面規則--Gakmo (留言) 2011年10月15日 (六) 18:24 (UTC)[回覆]

Gakmo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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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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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的「聯署管理:聯署者必須依規範格式提解任案,須附有原因、理由及證據,否則此申請無效。罷免案,聯署理由參考維基百科歷史記錄為歪曲實情或偽造者,應視為無效而立即關閉。關閉者須為非當事人。」與現時維基百科:管理員解任投票「取消管理員權限的投票內容必需詳細,指出管理濫權的原因,並根據編輯記錄及用戶貢獻提出相關證據,如內容不符或原因不合理,可視作申請無效。」有所重複,建議省略。--Gakmo (留言) 2011年10月12日 (三) 11:45 (UTC)[回覆]

投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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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對其他「投票管理」發表意見:

「第二點合資格用戶(以超過編輯數獲得投票權者)會登記至一項目頁面上,減少驗票難度。」
(!)意見:減去了條件3,4,檢查應很方便,無此需要。
「投票者須在每次投票時列明合符何款條件以資核查。」
(!)意見:難不成投票人縱使合資格,但沒有交待合符何資格,其票就宣告無效?這不合符維基百科開放原則。
「選舉或投票後,管理員統籌,帶領用戶,逐票查驗,以確保合符資格。不合資格當告作廢。資格受爭議者,抽出而交社群討論,並由行政員決定是否符合資格。」
(!)意見,任何人都可以查驗選票,無須管理員帶領。
「行政員凡基於事實及社群意向,均有權決定選票有效與否,如發生意見衝突。當事人權利同投票者,但務須避嫌,勿插手投票間及前後一切管理事宜。」
(!)意見,行政員的權力在WP:RFAWP:RFDA/A已有交代,這裡不應重複,而後半部不太明白,「當事人權利同投票者」,但投票者的權利就是可以投票,當事人可以投票嗎?
「任何一方投票前或期間站外大規模拉票,可將確切證據提出交投票項目討論頁展示並討論。」
(!)意見,不用多說也會提出來討論吧,建議省略。

所以,「投票管理」建議改為:「不當取得投票資格者,如重複或無意義編輯、無理提刪、編寫侵權或廣告內容等,其投票可被視為無效,應抽出並作適當處理。」 --Gakmo (留言) 2011年10月12日 (三) 12:11 (UTC) 稍作更改--Gakmo (留言) 2011年10月13日 (四) 16:51 (UTC)[回覆]

囧王已經將原意改得亂七八糟了。-馬呵說年誒多嘩鐸★魔力 (留言) 2011年10月12日 (三) 13:59 (UTC)[回覆]
投票資格檢查我倒是可以寫一個腳本來自動查核--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1年10月13日 (四) 12:58 (UTC)[回覆]
謝謝。如無其他意見,將以新建議此取代原先版本。--Gakmo (留言) 2011年10月14日 (五) 07:35 (UTC)[回覆]
請勿強行「取代」原先版本,請以附加修改的形式表決。--馬呵說年誒多嘩鐸★魔力 (留言) 2011年10月14日 (五) 08:32 (UTC)[回覆]
只是將內容合理化和滅少重複的地方,並不影響人事任免投票資格的主要內容,亦沒有新的實質內容和建議,應可直接編輯,以優化「投票管理」的文本。--Gakmo (留言) 2011年10月14日 (五) 12:08 (UTC)[回覆]
請尊重規則。--馬呵說年誒多嘩鐸★魔力 (留言) 2011年10月14日 (五) 14:59 (UTC)[回覆]

只是不想最終通過的文本不理想,理順內容應該不違反規則。條件三、四的移去也沒有以附加修改形式表決,況且現在沒有對投票管理的本質作根本改變。--Gakmo (留言) 2011年10月14日 (五) 17:53 (UTC)[回覆]

理順內容在不違反原本意思的情況下我覺得可以接受,但「登記投票制」是方案一的特色之一,如要取消可能以附加修改形式表決較為穩妥(我支持取消「登記投票制」,以簡化投票機制)。--沙田友 (留言) 2011年10月15日 (六) 02:15 (UTC)[回覆]
登記投票制主要是針對條件3和4,現在已沒有需要了--Gakmo (留言) 2011年10月15日 (六) 18:30 (UTC)[回覆]
只要是理順內容,理應在最後通過。第三第四點你可以再自己去開個投票問問,看是不是大多數人都支持移除?--馬呵說年誒多嘩鐸★魔力 (留言) 2011年10月15日 (六) 03:21 (UTC)[回覆]

建議加入,如果有可以取代的自動驗證的腳本則可以取消預先登記。--馬呵說年誒多嘩鐸★魔力 (留言) 2011年10月15日 (六) 03:31 (UTC)[回覆]

如無意見我就加入這一條了。--馬呵說年誒多嘩鐸★魔力 (留言) 2011年10月17日 (一) 00:30 (UTC)[回覆]
登記投票制主要是針對條件3和4,現在已沒有需要了--Gakmo (留言) 2011年10月15日 (六) 18:30 (UTC)[回覆]
你說沒有需要就沒有需要嗎?--馬呵說年誒多嘩鐸★魔力 (留言) 2011年10月17日 (一) 01:51 (UTC)[回覆]

Cravix的二次修訂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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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先提出我考慮的幾點.
  1. 原先的第二方案有個地方應該引入,那就是"解任所涉最早事件發生前"之規定,這樣可以較好地避免事先部署.
  2. 對資深用戶(嗯,就是3000/1500那條所規定的)的特別對待是可以允許的,畢竟老維基人對維基的方針或許了解較透徹.當然次數要不要做修訂就看大家的意見吧.
  3. 之前兔老(?)有提過關於拉票的規則有漏洞,我認為配合上面我所說的第一條可以很好解決這個問題,我也為此稍作修訂了,見最下"可選"項.
然後,提出我的修訂方向吧,只說和頂上原方案不同的地方.幾條是相扣的,請別亂拆分.
I.提名開始或解任所涉最早事件發生
  1. 之前7天已是確認用戶(也可以調整成更高次數,這點可做商榷);
  2. (可選)之前3個月內有至少一次編輯.
(以上兩點必須同時滿足,當然如果可選項不選就是一點)並在提名開始/解任聯署前3個月也至少有一次編輯.
II.資深用戶(仍以名字空間/條目編輯數判定)自動獲得投票資格,次數可以做個修訂.
III.(可選)發現有解任所涉最早事件發生前部署的證據則可以經討論後由無關行政員裁定投票作廢.

以上,希望各位發表意見讓我再做修訂,謝謝. - Dr. Cravix ★Daydream Nation 2011年10月17日 (一) 23:43 (UTC)[回覆]

現在討論任何第二方案已經毫無意義。如有更多意見補充歡迎加入到新投票中,注意要提意見請快。--馬呵說年誒多嘩鐸★魔力 (留言) 2011年10月18日 (二) 02:38 (UTC)[回覆]
贊成Cravix部分意見,已加入#細節修改項目中--Gakmo (留言) 2011年10月18日 (二) 03:22 (UTC)[回覆]
我之前就「解任投票聯署」前改為「解任投票所涉最早事件」前的討論,可參見Wikipedia talk:人事任免投票資格/次輪表決#投票結果處理方式中段的討論,當時我已強調「解任投票所涉最早事件」作為限期是過往討論得出的共識,也是現時使用的規則之一,不過在最近兩輪表決期間都沒有人對方案一放棄此規則有異議,所以我才沒有繼續爭取。現在既然有人終於提出此意見,我會表態支持。--沙田友 (留言) 2011年10月18日 (二) 09:48 (UTC)[回覆]
其實我在二輪表決討論頁的"第三條路線"一段有寫的(其實就是"一次修訂案",裡面我的其他想法也可以看看~)...不過似乎沒人看,尷尬= =而且實際上,沒有最早事件規定就是我在二輪投票中沒投票(嗯,如果要我投我只會投平衡票)的重要原因. - Dr. Cravix ★Daydream Nation 2011年10月19日 (三) 05:39 (UTC)[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