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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檢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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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檢所Inspection Office)為中華民國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下最基層的行政單位。位於臺灣地區海岸各港口。主要工作負責舶進出港安檢及海岸安全維護。安檢相關工作曾由各縣市政府警察局漁港分駐(派出)所、漁港駐在所[1]等執行,海巡署成立後,海岸巡防及港口安全檢查劃歸海巡署負責,安檢所遂成為位於港口及沿海近岸的執法單位。

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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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下設北部中部南部東部金馬澎等地區分署,各地區分署下轄有岸巡隊,由岸巡隊視所轄港口規模及特性設立安檢所,並派任適階軍士官幹部擔任安檢所正副主管。大型港口安檢所主管一職最高可至中校階級,小型港口安檢所則可能派由士官擔任。

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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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巡防法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規定,巡防機關及下設之安檢所執行安全檢查任務如下:

一、入出港船舶或其他水上運輸工具之安全檢查事項。

二、海域、海岸、河口與非通商口岸之查緝走私、防止非法入出國、執行通商口岸人員之安全檢查及其他犯罪調查事項。

勤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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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海巡勤務》所列,安檢所內一般勤務可分為幾種:值班、安檢、守望、監卸、巡邏、備勤。視安檢所規模與大小適度調整。

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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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班台為安檢所之指揮中心,24小時均派員負責值班,服務漁民進出港登記作業。另外並擔任警戒與指揮系統聯繫之作業。部份地區之安檢所因位處偏遠,或是就近無派出所與遊客服務中心,常成為附近民眾與觀光客之服務中心,故值班台亦成為安檢所之門面。

安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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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港的船隻均需經過海巡人員的安檢,故安檢所均配合派員執行此一勤務。

守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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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控海面船舶動態、繪製航跡描繪圖,並與雷達組共同監控台灣沿海船舶,防止走私偷渡。

監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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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通報為可疑目標之船舶停泊地點,對其所卸之漁、貨品進行監控。

巡邏/灘岸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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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時段針對轄區及重點地區之巡邏搜索。

港區水域巡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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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有港巡艇之安檢所才需執行之勤務,對於港灣及雷達盲區以巡邏艇巡邏。

艇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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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公務船舶停泊於非安檢所區時之任務派遣,以防巡邏艇遭破壞。

備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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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巡防勤務機構,應保留適當人員,在勤務單位內整裝待命,由幹部編組指揮運用,因應突發事件之機動支援或臨時勤務之派遣。

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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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沿革誌 第四章 今日警察的治安作為 第二節 解嚴後之警察. [2018-09-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