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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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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户是中國北朝唐代、日本飛鳥時代奈良時代律令制度下的一种户籍,因服杂役,所以称为杂户。

中国的杂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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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户依据从事的劳役和地位不同又分为:隶户细茧户罗户绫罗户金户牧户工户百工)、乐户营户府户军户屯户伎作户会伎巧)、平齐僧祗佛图驺卒等等。其来源为官府强制征发、战俘与驱掠人口和罪犯及家属。父子世代相传,不能作官改业,“一从罪配,百世不免”,与奴隶同是最受压迫的社会阶层。

十六国北魏时期,杂户不入县籍,而是“单立户籍,书以赤纸”。由于杂户不入县籍,因而也不承担租调徭役,但由所属官府役使,职业世袭,不准自由经营,不准与良人通婚。杂户虽然与奴婢有区别的,但他们仍然是低于良人的“贱民”。[1][2]

公元577年(建德六年),北周武帝宇文邕颁布诏令宣布"凡诸杂户,悉放为民,配杂之科,因之永削",即将杂户废除,地位等同平民。但实际上杂户并未自此而绝,原先的杂户赦免了,但是新的杂户又再次形成。唐代杂户有户籍,进丁受田,大约等同于平民,但是赋税比平民要重,每年都要服杂役七十五天,地位在官户奴婢之上,经济基础上胜于诸类贱民。[1][2]

日本的杂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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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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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杂户制度的起源被认为与来自东亚大陆的渡來人技术者有关,其名称来源于唐朝律令制中相同名称的制度。在大化改新废除部民制之后,部分渡來人“部”保留为品部日语品部或杂户,主要在军事技术领域为朝廷服务,以确保武器生产技术的传承。根据日本律令杂户并未被视为贱民,然而杂户并未像公民或品部那样被编入普通户籍,而是编入称为“杂户籍”的特殊户籍中,身分与技术一同世袭化,并直接附属于官司,这种地位使其待遇接近于贱民(但部分杂户通过功劳也能获得位阶)。另外杂户与普通公民一样,需缴纳田赋。

在律令制下可以确认的杂户包括:[3]

此外,还有记载显示存在鞍作一类杂户,但具体详情不明。

职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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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户主要居住在靠近都城的畿内及其周边诸,其形态多种多样,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 百济手部百济户飼户:按一定时间交替服役,或临时被召役。
  • 杂工户锻户:农闲时期到官司进行劳役。
  • 筥户:每年向官府贡纳一定数量的制品。

作为服劳役的代替,这些杂户部分免除了调和杂徭等课役,并且免除了兵役。然而,与品部相比,杂户承担的劳动更加繁重,待遇也较为严苛。

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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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的推进,为了减少贱民身分,杂户逐渐被解放并编入公民的户籍。例如,天平16年2月12日(744年3月30日),日本发布了全面解放马飼杂户的诏令。这一诏令规定,原杂户所使用的特殊姓氏被改为一般性姓氏。这一举措被认为是行政整理的一部分,同时也与当时东大寺大佛建立的需求相关。一些观点认为,这种解放是为了利用杂户的技术力量来完成大佛的建造。

但其后,在天平胜宝4年2月21日(公元752年3月11日),朝廷宣布对废止前的旧杂户籍进行调查,以确认并登记曾为杂户的人群,并使他们继续从事原先的职业。此外,在此之前一年,还曾下达过太政官符,要求此前与杂户一同被解放的马飼,在履行相应数量的杂徭义务的替代形式下,在马寮交替进行工作。这些命令被许多人解释为杂户制度的复活,并成为将天平16年废止杂户制度的诏令视为一时之举的依据。

然而,为执行上述命令而进行的旧杂户籍调查,实际上反映了在废止杂户后,这些被编入公民籍的旧杂户群体已无法再被明确掌握。因此可以推测,在天平16年的改革中,并未预设杂户制度的复活,说明当时杂户的废止可能是全面性的政策,但由于杂户所负责的军事物资的生产,不同于品部生产的奢侈品或高级产品,这些军事物资在民间几乎没有需求,或者受到了禁止。这种情况导致物资供应和技术传承出现问题,从而在天平胜宝4年进行了政策修正。

值得注意的是,旧杂户的身份并未从公民重新降为杂户。这可以通过天平胜宝年间及之后未再创建杂户籍的事实来证明。即使这些旧杂户被征用,也是在律令所规定的杂徭范围内为官府服务。在《延喜式》中提到的杂户有木工寮锻户372户,左马寮飼户166户,右马寮127户,兵库寮日语兵庫寮杂工户310户,但这些人实际上被视为接受官府供养的平民,可以说杂户制度在天平16年已事实上废止,之后逐渐失去实际意义,仅保留为名目化的形式。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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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杂户. ishare.ifeng.com. [2024-11-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11-30). 
  2. ^ 2.0 2.1 唐朝明星档案:音律之伎为何称之为“杂户、太常音声人”. www.163.com. 2020-05-20 [2024-11-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11-30). 
  3. ^ 養老令 職員令. miko.org. [2024-06-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3-16). 
  4. ^ 甲作(62)・靱作(58)・弓削(32)・矢作(22)・鞆張(24)・羽結(20)・桙刊(30)・鍛户(217)。

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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