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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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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戶是中國北朝唐代、日本飛鳥時代奈良時代律令制度下的一種戶籍,因服雜役,所以稱為雜戶。

中國的雜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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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戶依據從事的勞役和地位不同又分為:隸戶細繭戶羅戶綾羅戶金戶牧戶工戶百工)、樂戶營戶府戶軍戶屯戶伎作戶會伎巧)、平齊僧祗佛圖騶卒等等。其來源為官府強制徵發、戰俘與驅掠人口和罪犯及家屬。父子世代相傳,不能作官改業,「一從罪配,百世不免」,與奴隸同是最受壓迫的社會階層。

十六國北魏時期,雜戶不入縣籍,而是「單立戶籍,書以赤紙」。由於雜戶不入縣籍,因而也不承擔租調徭役,但由所屬官府役使,職業世襲,不准自由經營,不准與良人通婚。雜戶雖然與奴婢有區別的,但他們仍然是低於良人的「賤民」。[1][2]

公元577年(建德六年),北周武帝宇文邕頒佈詔令宣佈"凡諸雜戶,悉放為民,配雜之科,因之永削",即將雜戶廢除,地位等同平民。但實際上雜戶並未自此而絕,原先的雜戶赦免了,但是新的雜戶又再次形成。唐代雜戶有戶籍,進丁受田,大約等同於平民,但是賦稅比平民要重,每年都要服雜役七十五天,地位在官戶奴婢之上,經濟基礎上勝於諸類賤民。[1][2]

日本的雜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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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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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雜戶制度的起源被認為與來自東亞大陸的渡來人技術者有關,其名稱來源於唐朝律令制中相同名稱的制度。在大化改新廢除部民制之後,部分渡來人「部」保留為品部日語品部或雜戶,主要在軍事技術領域為朝廷服務,以確保武器生產技術的傳承。根據日本律令雜戶並未被視為賤民,然而雜戶並未像公民或品部那樣被編入普通戶籍,而是編入稱為「雜戶籍」的特殊戶籍中,身分與技術一同世襲化,並直接附屬於官司,這種地位使其待遇接近於賤民(但部分雜戶通過功勞也能獲得位階)。另外雜戶與普通公民一樣,需繳納田賦。

在律令制下可以確認的雜戶包括:[3]

此外,還有記載顯示存在鞍作一類雜戶,但具體詳情不明。

職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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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戶主要居住在靠近都城的畿內及其周邊諸,其形態多種多樣,包括以下幾種形式:

  • 百濟手部百濟戶飼戶:按一定時間交替服役,或臨時被召役。
  • 雜工戶鍛戶:農閒時期到官司進行勞役。
  • 筥戶:每年向官府貢納一定數量的製品。

作為服勞役的代替,這些雜戶部分免除了調和雜徭等課役,並且免除了兵役。然而,與品部相比,雜戶承擔的勞動更加繁重,待遇也較為嚴苛。

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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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時代的推進,為了減少賤民身分,雜戶逐漸被解放並編入公民的戶籍。例如,天平16年2月12日(744年3月30日),日本發佈了全面解放馬飼雜戶的詔令。這一詔令規定,原雜戶所使用的特殊姓氏被改為一般性姓氏。這一舉措被認為是行政整理的一部分,同時也與當時東大寺大佛建立的需求相關。一些觀點認為,這種解放是為了利用雜戶的技術力量來完成大佛的建造。

但其後,在天平勝寶4年2月21日(公元752年3月11日),朝廷宣佈對廢止前的舊雜戶籍進行調查,以確認並登記曾為雜戶的人群,並使他們繼續從事原先的職業。此外,在此之前一年,還曾下達過太政官符,要求此前與雜戶一同被解放的馬飼,在履行相應數量的雜徭義務的替代形式下,在馬寮交替進行工作。這些命令被許多人解釋為雜戶制度的復活,並成為將天平16年廢止雜戶制度的詔令視為一時之舉的依據。

然而,為執行上述命令而進行的舊雜戶籍調查,實際上反映了在廢止雜戶後,這些被編入公民籍的舊雜戶群體已無法再被明確掌握。因此可以推測,在天平16年的改革中,並未預設雜戶制度的復活,說明當時雜戶的廢止可能是全面性的政策,但由於雜戶所負責的軍事物資的生產,不同於品部生產的奢侈品或高級產品,這些軍事物資在民間幾乎沒有需求,或者受到了禁止。這種情況導致物資供應和技術傳承出現問題,從而在天平勝寶4年進行了政策修正。

值得注意的是,舊雜戶的身份並未從公民重新降為雜戶。這可以通過天平勝寶年間及之後未再創建雜戶籍的事實來證明。即使這些舊雜戶被徵用,也是在律令所規定的雜徭範圍內為官府服務。在《延喜式》中提到的雜戶有木工寮鍛戶372戶,左馬寮飼戶166戶,右馬寮127戶,兵庫寮日語兵庫寮雜工戶310戶,但這些人實際上被視為接受官府供養的平民,可以說雜戶制度在天平16年已事實上廢止,之後逐漸失去實際意義,僅保留為名目化的形式。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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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杂户. ishare.ifeng.com. [2024-11-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11-30). 
  2. ^ 2.0 2.1 唐朝明星档案:音律之伎为何称之为“杂户、太常音声人”. www.163.com. 2020-05-20 [2024-11-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11-30). 
  3. ^ 養老令 職員令. miko.org. [2024-06-2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4-03-16). 
  4. ^ 甲作(62)・靱作(58)・弓削(32)・矢作(22)・鞆張(24)・羽結(20)・桙刊(30)・鍛戶(217)。

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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