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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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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的一个罪名,指故意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最高可判处死刑

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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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19条规定,破坏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

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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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1月某日,被告人赵正山伙同他人在中洛输油管线14.1公里一打孔,盗放原油16余吨,价值81500余元。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2]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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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年9月最新版). 找法网. [2017-01-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1-26). 
  2. ^ 赵正山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判裁案例 - 110网. www.110.com. [2017-02-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