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内容

英文维基 | 中文维基 | 日文维基 | 草榴社区

聚众持械劫狱罪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聚众持械劫狱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的一个罪名,是指狱外的人聚众持械劫夺被监禁在狱中的罪犯的行为。最高可判处死刑

说明

[编辑]

劫狱中的“狱”,要作广义理解,泛指一切关押、羁押、监管罪犯的场所。不仅包括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劳动改造队、拘役所、看守所等羁押罪犯场所,也包括押解罪犯的途中,对罪犯进行审判的审判场所,以及对罪犯执行死刑的刑场,以及罪犯参观、学习、劳动、医治的场所等等。

量刑

[编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7条,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1]

案例

[编辑]

1998年11月,被告人魏某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逮捕羁押在政和县看守所后,王某产生从看守所将被告人魏某“救”出的念头,并为此购买了螺丝刀、手电筒、假警服等作案工具。1999年1月17日下午4时许,王某乘车到政和县石屯镇松源村其表兄即被告人郑某家,并告知郑晚上要到政和县看守所“救”出魏某。晚饭后,王某在郑某家换上假警服、戴上假警帽,携螺丝刀骑自行车离开郑某家。当晚11时许,王某进入看守所,用偷来的钥匙打开监舍后,将正在睡觉的魏某叫出。二人从看守所围墙洞口钻出后逃跑。早上6时50分,公安干警在松溪县旧县检查站将一辆开往浙江龙泉市的班车拦下,查获了被告人王某、魏某。王某犯聚众持械劫狱罪、抢劫罪,被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

参考资料

[编辑]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年9月最新版).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1-26). 
  2. ^ 聚众持械劫狱罪案例分析.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