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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1967年科学技术发展远景规划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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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6-1967年科学技术发展远景规划纲要》,简称“十二年规划”,是国务院科学规划委员会1956年制定的科学技术发展规划。[1][2]

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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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科学规划委员会1956年4月编制了草案,10月提出“修正草案”以及《任务说明书和中心问题说明书》、《基础科学学科规划说明书》、《任务和中心问题名称一览》、《1956年紧急措施和1957年研究计划要点》。1956年12月22日中共中央同意科学规划委员会党组的报告,开始具体实施规划。1958年8月,科学规划委员会提出争取提前五年完成规划。1961年6月中共中央批准试行《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当前工作的十四条意见(草案)》。1962年规划提前五年完成。于是又制定了后续规划《1963-1972年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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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从13个方面提出了57项重要的科学任务,包括616个中心问题。规划聚焦于其中12个重点问题的解决。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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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新中国档案:我国制定《1956-1967年 科学技术发展远景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2020-07-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16). 
  2. ^ 规划科学技术:《1956—1967年科学技术发展远景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中国科学院院. [2020-07-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