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同行评审/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
外观
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
[编辑]- 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编辑 | 讨论 | 历史 | 链接 | 监视 | 日志)
- 其他以往记录请参见条目的讨论页。
- 说明:經近一個月的努力,已將條目做大幅度提升,想聽取意見使資料更加完善。—Reke (留言) 2011年4月30日 (六) 12:12 (UTC)
- 评审期︰2011年4月30日 12:12 (UTC) 至2011年5月30日 12:12 (UTC)
内容与遣词
[编辑]- 纵观全文,语句不通之处甚多。文句间、表格中掺杂日文,十分别扭。—Snorri (留言) 2011年5月1日 (日) 17:36 (UTC)
- “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一词出自哪里?是否常用,是否中文习惯用法?我觉得“設置台灣議會請願運動”比较顺口。—Snorri (留言) 2011年5月1日 (日) 17:38 (UTC)
- (:)回應
- 表格中的日文應該是指「說明」、「審議未了」、「不採擇」之類的。這部分因為是日本議會的專屬術語,即便中文的參考資料都直接採用,所以無法自做主張地轉譯。至於行文中間,因為我都是看中文資料,理論上不太可能有日文夾雜其中,不過這部分會再清查。如有可能,煩請比較明確地指出日文的所在,以方便修正。
- 「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一詞出自原始歷史文件,像文中的附圖,就是寫「台灣議會設置請願理由」,目前中文學術界均是統一採用這種用法,包括原條目中所列的參考資料《日據時代的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另外,有些文件會簡稱為「台灣議會設置運動」,略去「請願」二字,不過動詞還是擺在受詞之後。如仍有懷疑,下方所列論文中不少均可以線上下載全文,可以依所註頁碼查閱是否有所據。(如果因為網路限制等等因素無法找到線上版,我手邊有,可參考在下用戶頁商討傳輸的方式)
--Reke (留言) 2011年5月1日 (日) 18:22 (UTC)
- 的确我所说的表格中的日文是指「說明」、「審議未了」、「不採擇」等等。既然是专署术语,最好是有清晰的中文注释,至少要能让一般的读者明白其意义(优良条目标准之一)。行文中间的日文我会具体指出。
- 原始历史文件是日据时期的文件吗,那样的话是否表示“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一词是日文?因为这种组合不像是中文习惯。—Snorri (留言) 2011年5月1日 (日) 19:00 (UTC)
- 台灣很多中文用語習慣會被日文影響,原始文件的確是日文,但目前這個已經變成中文的專有名詞,類似的情況還有「台灣議會期成同盟會」。--Reke (留言) 2011年5月1日 (日) 19:19 (UTC)
- 瞭解。我改了一下首段,“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的意義應該足夠清楚了。至於段落中的日本,主要是指請願次數用的是“回”而不是“次”。—Snorri (留言) 2011年5月1日 (日) 19:23 (UTC)
- 囧rz……,我不知道在香港是不是沒人用「回」,不過台灣這裡「回、次」的混用是很習慣的一件事,難怪我自己完全找不到……--Reke (留言) 2011年5月1日 (日) 19:42 (UTC)
- 好吧,我理解了。大陸基本是不會這麼用的,因為太口語了。還有是《有關應施行於台灣之法令之件》,這個“之件”是日文吧?不理解。—Snorri (留言) 2011年5月1日 (日) 19:58 (UTC)
- 這是中文,日語是「臺灣ニ施行スヘキ法令ニ關スル法律」,有些文獻就直譯為「之法律」,應該是原譯者認為「法令之法律」像繞口令才改用「之件」這種比較文言的譯法,我先改用白話版的譯法看看。--Reke (留言) 2011年5月2日 (一) 05:24 (UTC)
- 還有一處:「共通事項」與「特殊事情」,應該也是日本法律用語?最好能用中文釋義。—Snorri (留言) 2011年5月1日 (日) 20:06 (UTC)
- 這不是專門用語了,而是台灣學者陳翠蓮濃縮了葉榮鍾的敘述而成的。原本考量葉氏的語句太長不適閱讀,故用陳氏之敘述。既然會造成障礙,那就辛苦點多打幾個字。不過,葉榮鍾的原文是漢語寫成,其中仍然是「特殊事情」這種用法。--Reke (留言) 2011年5月2日 (一) 05:24 (UTC)
- 一處費解:“不過,由於此一運動依然屬合法進行,總督府的壓迫難以根除,1923年,更加全面反擊的「治警事件」於是產生”。沒看明白。—Snorri (留言) 2011年5月1日 (日) 20:35 (UTC)
- 已修正。--Reke (留言) 2011年5月2日 (一) 05:24 (UTC)
- 好吧,我理解了。大陸基本是不會這麼用的,因為太口語了。還有是《有關應施行於台灣之法令之件》,這個“之件”是日文吧?不理解。—Snorri (留言) 2011年5月1日 (日) 19:58 (UTC)
- 囧rz……,我不知道在香港是不是沒人用「回」,不過台灣這裡「回、次」的混用是很習慣的一件事,難怪我自己完全找不到……--Reke (留言) 2011年5月1日 (日) 19:42 (UTC)
- 瞭解。我改了一下首段,“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的意義應該足夠清楚了。至於段落中的日本,主要是指請願次數用的是“回”而不是“次”。—Snorri (留言) 2011年5月1日 (日) 19:23 (UTC)
- 完成,表格中的日語已透過註釋詳述。--Reke (留言) 2011年5月2日 (一) 08:48 (UTC)
- 條目內的統一戰線時代(1921年-1926年)「前二回行動與島內反應」一節,有提到「不過也有像辜顯榮、林熊徵、李延禧、許丙、鄭肇基、林烈堂與吳子瑜等地方士紳表示反對,惟聲音微弱而不受重視」,不曉得當時多位士紳的不贊成理由是......?--章·安德魯 (留言) 2011年5月4日 (三) 06:54 (UTC)
- 理由各有不同,當初看周婉窈的書覺得篇幅長又雜,有點懶得寫所以…(遮臉)我另外再找時間去圖書館調閱那本書來補足吧。--Reke (留言) 2011年5月6日 (五) 14:28 (UTC)
- 完成--Reke (留言) 2011年5月7日 (六) 07:22 (UTC)
- 條目的的第一張圖片版權宣告是自我矛盾的。「合理使用」適用於未經授權的版權內容。而PD就是PD,進入PD就是公有財了,不需要再宣稱這是不得已的合理使用。PD與fair use這兩種通常只可能同時成立一個。--Jasonzhuocn (留言) 2011年5月6日 (五) 13:48 (UTC)
- 已留言給上傳者請求修正與說明。--Reke (留言) 2011年5月6日 (五) 14:28 (UTC)
- 上傳者基於謹慎理由,先將授權條款修正為 Fair use。--Reke (留言) 2011年5月6日 (五) 16:41 (UTC)
- 已修正為{{PD-Japan-oldphoto}}--安可 ♪(留言 ) 2013年8月19日 (一) 01:22 (UTC)
- 上傳者基於謹慎理由,先將授權條款修正為 Fair use。--Reke (留言) 2011年5月6日 (五) 16:41 (UTC)
- 已留言給上傳者請求修正與說明。--Reke (留言) 2011年5月6日 (五) 14:28 (UTC)
- File:台灣議會設置請願理由書.jpg作者标示有误,我已经帮忙改正,不过版权标示是否正确,我也说不准。--苹果派.留言 2011年5月7日 (六) 09:20 (UTC)
- 這是個重要的條目,所以該文史與法政並重! 想到些可增補的問題:當時的日本憲法究竟是怎麼規定其國民的參政權? 投票及服公職之法律規定為何? 有無資格限制? 有無定期選舉? 日本是何時開始普選? 何時開放女性參政呢? 當時的東京或各級地方政府有無議會? 而其憲法或法律中有無對台灣和韓國兩地做差別對待? 台灣少部分的富有男性於1935年第一次投票,其法源與此是否相關? 此運動的訴求(參政資格與議會權限等)究竟具體到何種程度? 究竟是誰有權決定設置台灣議會?只有天皇?或總理大臣?內閣?國會?總督?那請願對象是誰?文中提及的律師可扮演什麼角色功能? 1935年首次選舉後就無下文了嗎? -- WildCursive (留言) 2011年5月15日 (日) 05:52 (UTC)
格式与排版
[编辑]- 标点符号不统一,有时用《 》,有时用< >。—Snorri (留言) 2011年5月1日 (日) 17:40 (UTC)
- (:)回應,《》是用於書名,〈〉則用於單篇文章。例如期刊論文,期刊名以《》標註,論文名以〈〉標註,請參考[1]--Reke (留言) 2011年5月1日 (日) 18:27 (UTC)
- 看来台湾标准与大陆标准有异。大陆标准中无论书名还是篇章名都是用《》,只有当《》里面还有书名时才在里面使用<>。可以考虑使用繁简转换。—Snorri (留言) 2011年5月1日 (日) 18:55 (UTC)
- 了解,稍後處理。--Reke (留言) 2011年5月1日 (日) 18:58 (UTC)
- 完成,不過我發現全文轉換會出錯,為方便處理,內文中必須加書名號的,個別手動轉換;參考文獻部分全部刪除(因為讀者可以很明瞭那些都是文章、書籍之名)。--Reke (留言) 2011年5月2日 (一) 05:52 (UTC)
- 看来台湾标准与大陆标准有异。大陆标准中无论书名还是篇章名都是用《》,只有当《》里面还有书名时才在里面使用<>。可以考虑使用繁简转换。—Snorri (留言) 2011年5月1日 (日) 18:55 (UTC)
- 表格「本期運動時間表」的第1次與第2次,第14次跟第15次,格線斷錯位置了,造成後面日期對應到別的年份。比對一次來源,就知道我意思了。第6次漏了一個3月18日。以上,我簡單校對一遍而已,也許還有漏網之魚,您若方便可再校對一遍。--Mihara57 (留言) 2011年5月8日 (日) 00:02 (UTC)
- 「第1次與第2次,第14次跟第15次,格線斷錯位置了,造成後面日期對應到別的年份」我核對原文件之後沒有看出來你指的問題,煩請再說明清楚一點。第六回的部分已修正。--Reke (留言) 2011年5月8日 (日) 01:55 (UTC)
- 抱歉,確實沒有斷錯,不是你的問題。我注意到我的Firefox放大或縮小字體到某個程度,表格裡有些格線就會消失了。而且依照縮大或縮小字體程度的不同,消失的地方也不一樣。這是我第一次發生這種情形。--Mihara57 (留言) 2011年5月8日 (日) 07:49 (UTC)
- 沒關係,那這部分宣告完成--Reke (留言) 2011年5月8日 (日) 07:59 (UTC)
- 抱歉,確實沒有斷錯,不是你的問題。我注意到我的Firefox放大或縮小字體到某個程度,表格裡有些格線就會消失了。而且依照縮大或縮小字體程度的不同,消失的地方也不一樣。這是我第一次發生這種情形。--Mihara57 (留言) 2011年5月8日 (日) 07:49 (UTC)
参考与观点
[编辑]- 參考資料處或可尋找加入歐美各國在亞非拉殖民地(如韓、菲、越、印等...)類似的人民訴求與政府回應、或代議制度與選舉,以為橫向比較參照。 --WildCursive (留言) 2011年5月15日 (日) 05:59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