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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百科:同行評審/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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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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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編輯 | 討論 | 歷史 | 連結 | 監視 | 日誌
其他以往記錄請參見條目的討論頁
說明:經近一個月的努力,已將條目做大幅度提升,想聽取意見使資料更加完善。—Reke (留言) 2011年4月30日 (六) 12:12 (UTC)[回覆]
評審期︰2011年4月30日 12:12 (UTC) 至2011年5月30日 12:12 (UTC)

內容與遣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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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條目內的學術成份遣詞造句翻譯精確性行話術語完成度連貫性等與條目內容有關的要點
(:)回應
  1. 表格中的日文應該是指「說明」、「審議未了」、「不採擇」之類的。這部分因為是日本議會的專屬術語,即便中文的參考資料都直接採用,所以無法自做主張地轉譯。至於行文中間,因為我都是看中文資料,理論上不太可能有日文夾雜其中,不過這部分會再清查。如有可能,煩請比較明確地指出日文的所在,以方便修正。
  2. 「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一詞出自原始歷史文件,像文中的附圖,就是寫「台灣議會設置請願理由」,目前中文學術界均是統一採用這種用法,包括原條目中所列的參考資料《日據時代的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另外,有些文件會簡稱為「台灣議會設置運動」,略去「請願」二字,不過動詞還是擺在受詞之後。如仍有懷疑,下方所列論文中不少均可以線上下載全文,可以依所註頁碼查閱是否有所據。(如果因為網路限制等等因素無法找到線上版,我手邊有,可參考在下用戶頁商討傳輸的方式)

--Reke (留言) 2011年5月1日 (日) 18:22 (UTC)[回覆]

  1. 的確我所說的表格中的日文是指「說明」、「審議未了」、「不採擇」等等。既然是專署術語,最好是有清晰的中文注釋,至少要能讓一般的讀者明白其意義(優良條目標準之一)。行文中間的日文我會具體指出。
  2. 原始歷史文件是日據時期的文件嗎,那樣的話是否表示「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一詞是日文?因為這種組合不像是中文習慣。—Snorri (留言) 2011年5月1日 (日) 19:00 (UTC)[回覆]
台灣很多中文用語習慣會被日文影響,原始文件的確是日文,但目前這個已經變成中文的專有名詞,類似的情況還有「台灣議會期成同盟會」。--Reke (留言) 2011年5月1日 (日) 19:19 (UTC)[回覆]
瞭解。我改了一下首段,「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的意義應該足夠清楚了。至於段落中的日本,主要是指請願次數用的是「回」而不是「次」。—Snorri (留言) 2011年5月1日 (日) 19:23 (UTC)[回覆]
囧rz……,我不知道在香港是不是沒人用「回」,不過台灣這裡「回、次」的混用是很習慣的一件事,難怪我自己完全找不到……--Reke (留言) 2011年5月1日 (日) 19:42 (UTC)[回覆]
好吧,我理解了。大陸基本是不會這麼用的,因為太口語了。還有是《有關應施行於台灣之法令之件》,這個「之件」是日文吧?不理解。—Snorri (留言) 2011年5月1日 (日) 19:58 (UTC)[回覆]
這是中文,日語是「臺灣ニ施行スヘキ法令ニ關スル法律」,有些文獻就直譯為「之法律」,應該是原譯者認為「法令之法律」像繞口令才改用「之件」這種比較文言的譯法,我先改用白話版的譯法看看。--Reke (留言) 2011年5月2日 (一) 05:24 (UTC)[回覆]
還有一處:「共通事項」與「特殊事情」,應該也是日本法律用語?最好能用中文釋義。—Snorri (留言) 2011年5月1日 (日) 20:06 (UTC)[回覆]
這不是專門用語了,而是台灣學者陳翠蓮濃縮了葉榮鍾的敘述而成的。原本考量葉氏的語句太長不適閱讀,故用陳氏之敘述。既然會造成障礙,那就辛苦點多打幾個字。不過,葉榮鍾的原文是漢語寫成,其中仍然是「特殊事情」這種用法。--Reke (留言) 2011年5月2日 (一) 05:24 (UTC)[回覆]
一處費解:「不過,由於此一運動依然屬合法進行,總督府的壓迫難以根除,1923年,更加全面反擊的「治警事件」於是產生」。沒看明白。—Snorri (留言) 2011年5月1日 (日) 20:35 (UTC)[回覆]
已修正。--Reke (留言) 2011年5月2日 (一) 05:24 (UTC)[回覆]
完成,表格中的日語已透過註釋詳述。--Reke (留言) 2011年5月2日 (一) 08:48 (UTC)[回覆]
理由各有不同,當初看周婉窈的書覺得篇幅長又雜,有點懶得寫所以…(遮臉)我另外再找時間去圖書館調閱那本書來補足吧。--Reke (留言) 2011年5月6日 (五) 14:28 (UTC)[回覆]
完成--Reke (留言) 2011年5月7日 (六) 07:22 (UTC)[回覆]
  • 條目的的第一張圖片版權宣告是自我矛盾的。「合理使用」適用於未經授權的版權內容。而PD就是PD,進入PD就是公有財了,不需要再宣稱這是不得已的合理使用。PD與fair use這兩種通常只可能同時成立一個。--Jasonzhuocn (留言) 2011年5月6日 (五) 13:48 (UTC)[回覆]
已留言給上傳者請求修正與說明。--Reke (留言) 2011年5月6日 (五) 14:28 (UTC)[回覆]
上傳者基於謹慎理由,先將授權條款修正為 Fair use。--Reke (留言) 2011年5月6日 (五) 16:41 (UTC)[回覆]
已修正為{{PD-Japan-oldphoto}}--安可 ♪留言2013年8月19日 (一) 01:22 (UTC)[回覆]
  • 這是個重要的條目,所以該文史與法政並重! 想到些可增補的問題:當時的日本憲法究竟是怎麼規定其國民的參政權? 投票及服公職之法律規定為何? 有無資格限制? 有無定期選舉? 日本是何時開始普選? 何時開放女性參政呢? 當時的東京或各級地方政府有無議會? 而其憲法或法律中有無對台灣和韓國兩地做差別對待? 台灣少部分的富有男性於1935年第一次投票,其法源與此是否相關? 此運動的訴求(參政資格與議會權限等)究竟具體到何種程度? 究竟是誰有權決定設置台灣議會?只有天皇?或總理大臣?內閣?國會?總督?那請願對象是誰?文中提及的律師可扮演什麼角色功能? 1935年首次選舉後就無下文了嗎? -- WildCursive (留言) 2011年5月15日 (日) 05:52 (UTC)[回覆]

格式與排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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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維基化專題格式錯別字標點符號列表章節排版序言)等資訊
(:)回應,《》是用於書名,〈〉則用於單篇文章。例如期刊論文,期刊名以《》標註,論文名以〈〉標註,請參考[1]--Reke (留言) 2011年5月1日 (日) 18:27 (UTC)[回覆]
看來台灣標準與大陸標準有異。大陸標準中無論書名還是篇章名都是用《》,只有當《》裡面還有書名時才在裡面使用<>。可以考慮使用繁簡轉換。—Snorri (留言) 2011年5月1日 (日) 18:55 (UTC)[回覆]
了解,稍後處理。--Reke (留言) 2011年5月1日 (日) 18:58 (UTC)[回覆]
完成,不過我發現全文轉換會出錯,為方便處理,內文中必須加書名號的,個別手動轉換;參考文獻部分全部刪除(因為讀者可以很明瞭那些都是文章、書籍之名)。--Reke (留言) 2011年5月2日 (一) 05:52 (UTC)[回覆]
  • 表格「本期運動時間表」的第1次與第2次,第14次跟第15次,格線斷錯位置了,造成後面日期對應到別的年份。比對一次來源,就知道我意思了。第6次漏了一個3月18日。以上,我簡單校對一遍而已,也許還有漏網之魚,您若方便可再校對一遍。--Mihara57 (留言) 2011年5月8日 (日) 00:02 (UTC)[回覆]
「第1次與第2次,第14次跟第15次,格線斷錯位置了,造成後面日期對應到別的年份」我核對原文件之後沒有看出來你指的問題,煩請再說明清楚一點。第六回的部分已修正。--Reke (留言) 2011年5月8日 (日) 01:55 (UTC)[回覆]
抱歉,確實沒有斷錯,不是你的問題。我注意到我的Firefox放大或縮小字體到某個程度,表格裡有些格線就會消失了。而且依照縮大或縮小字體程度的不同,消失的地方也不一樣。這是我第一次發生這種情形。--Mihara57 (留言) 2011年5月8日 (日) 07:49 (UTC)[回覆]
沒關係,那這部分宣告完成--Reke (留言) 2011年5月8日 (日) 07:59 (UTC)[回覆]

參考與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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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是否有參考文獻可供查證)、中立觀點未發表的原創腳註地域中心以及其他方針與指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