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缅南段未定界
中缅南段未定界也称作滇缅南段未定界,是历史上清朝与英属印度帝国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缅甸联邦时期滇缅边境的一段未定国界,起讫点为南帕河与南定河汇合处至南马河与南卡江汇合处[1],全长308.192公里[注 1][2]。未定界位于今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和缅甸联邦共和国掸邦之间,涉及现在中国沧源、澜沧、西盟、孟连四县与缅甸户板、迈莫、班歪、纳潘、迈芒五镇区[注 2][3]的国界。近代意义上的“边界”是建立在两国划界条约或相关国际条约基础之上的,中缅南段未定界问题在签订《续议滇缅界务、商务条款》后出现,由于条约本身的缺陷造成争论[4],两国实地勘界时对阿佤山区段的边界产生分歧[5],最终未能完成勘界竖桩[6],属于“位置性的边界争端”(Positional Boundary Disputes)[4]。
1934年英国勘探队与佤族部落在阿佤山区爆发班洪事件,使得中英再次开启滇缅界务谈判[7]。双方政府曾多次谈判并勘界试图解决边界问题,在1941年中国抗日战争需要援助之机[8],划定了“一九四一年线”(即1941年线,也称伊斯林线[注 3][9][7],英语:Iselin Line[10])。因日军在缅甸战事节节取胜,该段边界仍然未能实地勘划[8]。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北京政府对“一九四一年线”提出异议,索求“一九四一年线”以西部分地区的主权[11]。1956年,中国放弃了未定界中的领土诉求[12],做出实质性让步[13]。1961年10月13日,中缅两国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两国边界的议定书》,中国对晚清和民国时期的中缅边界条约基本予以承认,放弃猛卯三角地主权,换回“一九四一年线”以西的班老和班洪[1],中缅南段未定界问题最终得以解决。
历史背景
[编辑]滇缅边界
[编辑]历史上,中国与周围藩属国之间仅存在一条传统的习惯边界线,主要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行政管辖所及范围界线[4],具体位置并不明确,早期也未曾签订边界条约[14]。明万历二十二年(1594年)云南巡抚陈用宾在腾越厅一带设置了云南八关以控制关外诸土司、防缅内侵[15],明清交替之际中缅疆界也大致稳定在了云南八关一带[16]。早期滇缅边界的界定仅是一些“点”和“面”,不存在真正意义的“国界线”[5]。甚至在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编印的内部资料《中国缅甸边界历史简况》中提到,“缅甸原为中国属国,中缅本无界务可言”[17]。此外,因元明清时期中缅之间时常爆发争夺边地土司的战争,中缅边界也具有相当的伸缩性与波动性[18]。
中缅关系
[编辑]明朝初期在缅甸境内及云南边境设立了南甸、木邦、缅甸、车里等土司府,后来缅甸东吁王朝势力强大,16世纪中期开始吞并周遭政权,使得掸族地区成为缅甸的附庸[19]。至万历末年,明朝的三宣六慰中只剩车里一个宣慰司和南甸、干崖、陇川三个宣抚司未被吞并[20]。缅甸的北侵也使得中缅边界南段属中国的耿马、孟定、孟连、车里等土司产生动摇,虽然明朝及之后的清朝又恢复了对这些地区的控制,但是向缅甸政权进献花马礼的封贡体系却遗留下来[注 4][21],后来在中英议界中,英方也曾以“车里、孟连曾经入贡缅甸”为由提出领土要求[22]。乾隆朝清缅战争之后,中国朝廷一度恢复对木邦等土司的统治。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缅甸贡榜王朝波道帕耶遣使贺乾隆八十大寿,请求开关通商,为清朝藩国,定十年一贡[23]。1793年,清朝正式承认木邦属于缅甸[24]。
中侧边地
[编辑]南明在磨盘山之战败北后,李定国率部抵达中缅边界一带寻找出走的永历帝,期间在班老创办茂隆银厂[25]。乾隆八年(1744年),吴尚贤入主茂隆银厂,说服班老王蜂筑内附清廷[25],并向云南省政府纳课[26]。清朝时期,阿佤山区分为孟定、耿马土司管辖的北部“葫芦地”和孟连土司管辖的南部“莽冷地”,乾隆朝后莽冷地各部落脱离孟连土司独自发展,形成了孟连土司与莽冷地之间的南锡河-南卡江界线[27]。清朝后期,班洪成为“葫芦地”最有影响力的部落,1891年清廷封班洪部落王胡玉山为“世袭班洪总管土司”,管理上葫芦各部[25]。1888年,清廷设置云南省镇边抚彝直隶厅,镇边厅地域广阔,西部辖区北至勐角董土司地(1891年划归镇边厅[25]),南抵孟连土司地(1894年划归镇边厅[28]),镇边厅的西部边界后来成为了中缅南段未定界[29]。
缅侧边地
[编辑]1885年8月第三次英缅战争后,英政府吞并了上缅甸,中英两国从此有了滇缅边界的领土纠纷[15]。1886年5月,木邦土司钟文原曾到云南要求归附,清廷因担心英国以此为借口在边界生事端,未接纳钟文原,木邦遂转投英缅[30]。同在1886年,阿佤山区的“下莽冷”投英[31]。1890年,英国派出勘察队探查中缅交界区域民情[32],将上葫芦大部分地区划为英属缅甸势力范围[33],并曾引诱当地部分佤族头人投英[34]。1891年,在木邦的说服下,果敢投降英缅[30]。
中英议界
[编辑]1886年条约
[编辑]英国吞并缅甸之初,中国驻英公使曾纪泽曾与英国外交部达成协议,潞江以东之地归中国所有[35]。随后曾纪泽卸任回国,仅与英外交部互书节略存卷,未缔结成条约或协定,该交涉结论尚未定局,因而后来的《缅甸条约》中没有载入这一事项[36][注 5][37]。1886年7月24日,庆密亲王奕劻与英国外交官尼古拉斯·罗德里克·欧格纳在北京签订《缅甸条约》,清廷承认了英国在缅甸的权利[38],并对边界做出了规定“中、缅边界应由中、英两国派员会同勘定,其边界通商事宜亦应另立章程”[39],当中没有明确的界线协议[40][41]。自此开始中缅边界始见于国际章约[42]。1885年英国取得殖民战争的胜利后,用了数年时间镇压上缅甸、中缅边境、掸邦各地以及印缅边境的起义暴动;签订《缅甸条约》后,清政府在西南的事务侧重于勘划中法滇越、桂越边界,因此中英联合会勘中缅边界的条款一直未能付诸实质[43]。
1894年条约
[编辑]1890年薛福成出任驻英公使后,才提起清政府对中缅边界问题的重视,再次开启谈判[44]。由于时隔数年,曾纪泽与英外务部达成协议的潞江以东掸人之地多已被暹罗占据,考虑到即使归属中国也难以有效控制,因此薛福成不再将潞江以东之地放为滇缅界务谈判的重心,转而索求伊洛瓦底江上游的“瓯脱之地”[45]。1894年3月1日,英、法、意、比四国钦差大臣薛福成与英国外交大臣罗斯伯里在伦敦签署了《续议滇缅界务、商务条款》[35][46],中国方面在中缅界务北段作了较大让步,作为交换英国在中缅界务南段方面有所收敛,撤销了一度对车里司、孟连司、镇边厅等地提出的领土要求[47]。1894年签订的条约规定,在南段边界中国拥有车里、孟定以及科干(果敢)的主权[48]。《续议条款》的第三条涉及阿佤山区的中缅边界,但条约含混,仅指出了边界的大致走向,且有诸多的矛盾。例如条约中边界经纬点与界山及界河位置的矛盾,三个经纬点全在中国境内[49]、山名与实际位置的矛盾、自然界线与政区界线的矛盾等,导致勘界难于落实[47][50]。
“ | 自北纬二十三度四十一分起,边界线循萨尔温江至工隆北首之边界,即循此工隆边界向东,留出工隆全地及工隆渡归英国,科干归中国。由此循英国所属之琐麦[注 6][51][52]与中国所属之孟定分界处之江而行。仍随此两地土人所熟识之界线,至界线离此江登山处;以萨尔温江及湄江(即澜沧江)之支江水分流处为界线,约自格林尼址东经九十九度,北京西经十七度三十分,北纬二十三度二十分,约至格林尼址东经九十九度四十分,北京西经十六度五十分,北纬二十三度,将耿马、猛董、猛角归中国。在格林尼址东经九十九度四十分,北京西经十六度五十分,北纬二十三度处边界线,即上一高山岭,此山名公明山。循山岭向南而行,约至格林尼址东经九十九度三十分,北京西经十七度,北纬二十二度三十分,以镇边厅地方归中国。然后其线由山之西斜坡而下,至南卡江,即顺南卡江而行,约过纬度十分之路,以孟连归中国,孟仑归英国……[53] | ” |
——薛福成, 阿奇博尔德·普里姆罗斯,《续议滇缅界务、商务条款》 第三条 |
1897年条约
[编辑]中日甲午战争后,在法国“干涉还辽”有功的要求下,清廷将湄江以东的勐乌、乌得划归法国[54]。英国以此认为中国违反《续议滇缅界务、商务条款》第五条之规定[注 7][53][55][56],单方面宣布废止《续议滇缅界务、商务条款》[57]。1897年,李鸿章与英国驻大清国公使窦纳乐签订了《续议缅甸条约附款》,中缅南段界略有变动[50],科干再次划归英国[58],然而并未修正前序条约关于阿佤山区中缅边界的错误。1894与1897年的两个条约划定了北纬25度35分尖高山以南的中缅边界走向,但是由于阿佤山区段条约文本内容上的缺陷,勘界时发生纠葛而久悬不决,形成“中缅南段未定界”[59]。
中英第一次勘界
[编辑]1897至1899年间,清政府先后三次派员与英方会勘滇缅边界,南帕河与南定河汇合处至南马河与南卡江汇合处的阿佤山区段因情况未查明,没有堪划[51]。1898年,英方派遣詹姆斯·乔治·斯科特进入澜沧、西盟调查,自行划定了一条红线,即“斯科特自划线”(也作“司格德线”),将公明山、班洪、班老、勐董、大蛮海、西盟等整个南卡江划归英国[60]。
1899年,中方委任迆南道陈灿和临元镇台(总兵)刘万胜为勘界委员,率队于同年12月1日抵达户板,与英方委员斯科特堪办阿佤山区的滇缅边界段。首先中方以先前薛福成的中文草图[注 8][61]为据画一条黄线(即刘陈线),请照划界;英方不允,另作一红线(即斯科特线)。双方对边界走向产生分歧,但仍议定上葫芦归中国,下葫芦属英国。实地勘查时,曾在南帕河与南定河交汇处垒石三堆作界桩标记。1900年2月9日,英方勘界委员烈敦在勐董赶集,强拿售卖的黄果,并打死索要货款的卖主,被周围佤族及傣族围殴,致一名英方卫兵死亡,是为“黄果事件”。这也使得英方勘界委员在红线的基础上做出让步,另画一条绿线;中方做出相应让步,以蓝线标绘。勘界至勐马时,斯科特推翻先前让步的绿线,要求仍以红线划界。为了使勘界得以继续,清政府外务部拟最后一让步线,以紫线标绘。英方亦未采纳紫线的提案,中英第一次勘界以拟画“五色线”而告停。[62][63]
义和团运动爆发后,中缅边界问题被搁置[64]。1904年3月28日,英政府照会清外务部,指责刘、陈使用的汉文界图为谬误之图[注 8],否定中方所拟定的三条边界线,要求以斯科特所作的红线为界,中方予以辩驳“图约所载,只具大略”[65],并要求再度会堪边界[62]。1906年12月27日,清廷照会英国驻大清国公使朱尔典,声明中方最初所作的黄色线为较切合之线,英方未复照会[62]。此后,清朝在1911年辛亥革命中覆灭,随后的北洋政府在1916年袁世凯病逝后陷入军阀混战的混乱时期;护国战争后云南地方也经历了唐继尧、顾品珍、胡若愚等滇系军阀的政争时期,直到1928年国民政府统一、龙云出任云南省主席前,中国方面无论是中央还是云南地方都无暇顾及滇缅界务,滇缅南段边界问题也没有任何实质性变化[66]。
班洪事件
[编辑]背景
[编辑]1929年,云南省政府农矿厅长缪云台委托美国工程师卓柏(Draper)到班洪一带勘察矿务[67],在炉房发现铅银矿[68][47][50]。1933年2月,富滇银行派李景森前往班洪调查矿务,李自作主张与各王签订了开发炉房银矿的合同[69]。同年3月,英方与班弄马美廷、永邦小麻哈、户板宋钟福签订合办炉房银矿的章约[70]。1933年5月,云南昆华民众教育馆馆长陈玉科编写了《云南边地问题研究》一书,当中记载了李景森的《班洪炉房银厂开发计划》,然而该文并未引起兼任富滇银行行长缪云台的重视[71],英国驻昆明总领事馆却高度关注此事[72]。
经过
[编辑]1933年10月27日,缅甸公司(Burma Corporation Limited)向英缅政府提出申请,希望派出小股军警保护矿业工程师前往阿佤山以西地区勘察矿产[68]。由于矿地位于第一次勘界中国政府主张的刘陈线以西地区,英政府很快批准了申请,同时要求勘察队所有行动不能越过刘陈线以东,如需在刘陈线以东勘察则必须在行动前向印度事务部请示[68]。1934年1月20日,共250人的英方勘察队从户板开出[73],于1月24日抵达炉房,其后又有一批英方人员进入炉房地区,英方兵力达到1,000多人[74]。2月8日开始,班洪诸部落与英方及支持英方的永邦等部爆发冲突[75],班老部落被英军攻破烧毁,班洪得到了来自云南第二殖边督办、镇康县、勐角董土司、昆明民间团体等政权及组织的物质援助[76]。5月15日,由龙云与杨益谦谋划[77]、景谷县盐商李占贤自费组建的“云南西南边防民众义勇军”成立,共1,400人,义勇军于24日抵达班洪边界,29日开始反击英军[78],攻下炉房银矿[79]。英军处于不利地位,遂向国民政府提出交涉,战争被转入外交途径解决[80],中国将事件交给国际联盟裁定[7]。
收尾
[编辑]中方对于炉房与刘陈线的相对位置和英方看法不一致[注 9][81],英方用刘、陈二人的地图[82],表明自己并未入侵中国边界[83],佤族与义勇军的反击已侵入英国领土[84];中方则从文字“以帕唱山东班洪所管之永邦等寨归中”出发,认定英方已侵入刘陈线以东地区[82],然而中方内部对炉房的确切位置依然含糊不清[85]。在班洪王与云南地方政府看来,历史上炉房与中国关系密切,班洪、永邦等部落从未臣属于缅甸,英军进占炉房是入侵行为[81]。滇缅未定界测量员王玺曾在1934年底向前往调查班洪边界实况的国防设计委员会代表张凤歧私下里表示,炉房恰在南段未定界中方所主张的刘陈线的“骑线”上[86]。班洪事件爆发时,正值国民政府内部政治斗争时期,边疆各地动荡,不愿扩大中英之间的矛盾,遂命令西南边防民众义勇军撤退并解散,要求中英两国再次联合勘界,重新划定中缅未定界,以避免边界冲突再次发生[87]。英缅政府的计划原本是在尽可能避免冲突的情况下探测炉房矿产的开采价值,结果双方爆发军事冲突,矿产的勘查结果并不理想,英方也同意趁此解决未定界问题[87]。
中英第二次勘界
[编辑]筹备工作
[编辑]中方 | 中立委员 | 英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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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届 | 第二届 | 第一届 | 第二届 | ||
首席委员 | 梁宇皋 | 伊斯林[注 3] | 克莱规 | ||
助理委员 | 尹明德 | 张祖荫 | 革思乐 | 陶乐尔 | |
秘书主任 | 李丽莹 | 汤承佑 | 普莱特 | 陶乐尔 | 克莱 |
经过多次交涉,1935年4月9日,中英双方互换照会,同意谈判解决中缅南段未定界问题,在刘陈线和斯科特线之间彼此不干预地方行政事宜[87]。决定组织“中英滇缅南段未定界会勘委员会”[83],其中的中立委员会由国际联盟指派人员组成,双方派出了共千余名警卫兵力[89],以防地方佤族的扰乱[84]。《中英会勘滇缅南段界务委员会任务大纲》中列出的勘委会主要职责包括:
- 首项职责:应将1897年条约第三条,第三、第四节中与未定界有关部分所规定之界线[注 10],实地查明,并绘于地图上。
- 第二职责:如发生彼等认为基于互让,对于约定界线应作局部修改之各项问题,如原约第六条[注 11][90]所指明者。委员会应根据彼等实际视察之情形,报告各关系政府留待考量。[91][92]
具体经过
[编辑]1935年12月1日,勘委会双方人员及中立委员在户算会合,着手勘界[89]。到4月8日因雨季来临瘴病肆虐,在怕米魏暂停会勘[89]。期间共开会67次,询问英方证人12名、中方证人22名[93]。1936年11月,因大蛮海头人拒绝中方勘界人员通过该部测绘其以西各地,中方宣慰遭拒即与大蛮海部爆发冲突,大蛮海投降并同意归附中国,部落头人作为中方证人出席了后来的勘界会议[94]。此事在1937年4月被曝光,中立委员伊斯林因而认定大蛮海历史上不受中国管理[94]。
1936年12月31日,勘委会再会于怕米魏,主要委员有所变更[89]。1937年4月24日,勘委会在双龙闭会,宣布会勘结果[89]。期间共开会49次,询问中方证人26名,英方无证人[93]。澜沧县西盟区在此期间曾组织一万多人抬着国旗与标语前往勘委会驻地勐梭向英方示威[95][96]。
会勘中,英方注重“首要任务”,实勘近似于“斯科特线”的“条约线”;中方则注重“第二任务”,力争政治、地理名称的归属,争取“修改线”[97]。勘委会以1897年条约规定的三个经纬点(同1894年条约)为分界,分为四部分勘划[98]。南定河北岸至经纬点A段,中立委员支持中方意见,使条约线向萨尔温江方向突出[99]。经纬点A至B段,因自然界线“具有良好边界性质”,中立委员裁定自然界线是该段的主要划界依据,条约所述的政区归属仅作说明(1897年条约对该部分边界的地理界线与政区界线描述有矛盾),赞同了英方“天然线即为条约线”的解释,拟定了一条对英方极有利的条约线[99],该线整体上与斯科特线非常接近[100]。经纬点B至C段,中立委员支持英方观点,条约线自B点沿山脉向南直至C点,与斯科特线大致吻合[100]。经纬点C至南卡江段,中立委员支持中方意见,界线由C点向南沿南养河至南卡江[100]。
勘界结果
[编辑]然而会勘仅确定了南段未定界的部分“条约线”,基本上是对中英方意见的折中[100],对于南段未定界跨过的骑线政区和部落(班洪、猛董、猛角等),没有给出双方皆妥的划线方案[87]。勘委会最终认为,根据条约规定的内容能划出两条界线,并且难以修改使之成为一条界线[101]。此次勘界行动推翻了1899年第一次勘界作为界桩标志的三堆垒石,将户板、户算、班个1,250平方华里、班洪西部750平方华里、勐角董土司以西1,500平方华里、募乃800平方华里、西盟、黎梭、新厂、勐梭7,500平方华里、冷坎八万2,000平方华里区域无条件划归中国[89][102]。然而边界争议依然存在,班老管辖的炉房等村寨900平方华里、勐董以南公明山区绍兴、绍帕、塔田、完冷、大蛮海等部落7,500平方华里区域仍为归属未定区[89]。随着日本在侵华战争中节节取胜,1937年11月19日,中国国民政府举行国防最高会议决定迁都重庆,英国鉴于中国国内形势,暂停了中缅南段未定界的谈判[87]。
地方部落的立场
[编辑]班洪、班老等部落头人在勘界中立场倾向于中国[103],班老王后裔达监向勘界委员会展示其先祖蜂筑与吴尚贤开办茂隆银厂时的木刻信物,证明滚弄江以北属中国领土[104]。1936年1月25日[104],胡玉堂与保卫国在公明山与卡瓦山17部落王子剽牛誓盟[105],发表《卡瓦十七王[注 12][106]敬告祖国同胞书》和《致中英勘界委员会主席伊斯兰先生的公开信》[注 13][107][108],向中立委员会表明自己对边界“坚持以民族自决”的立场,并要求以怒江为界[108]。
班洪等部选择亲华抗英的原因,中国主流说法归因于地方佤族的爱国主义精神、民族意识和民族团结[109][110]。而据云南大学学者陈力研究,地方部落亲华的主要原因是受到地缘政治现实决定的,富滇银行李景森在1933年与班洪各王已经签订了开发炉房银矿的合同;而英方插手班洪部落内部权力斗争,大力扶植与班洪王不和的班洪幼王,无意笼络班洪现政权,倾向于另立傀儡政权[69]。在与英国为敌的情况下,中国是班洪王能够引借的救援[69]。班洪王亲华抗英,实际是出于对政治现实和个人进退所作的选择,并非班洪当地真实民意或爱国精神所为[69]。
一九四一年线
[编辑]滇缅铁路
[编辑]滇缅铁路的修建计划早在19世纪30年代即被英驻印军官斯普莱提出[112],20世纪初英国加快了滇缅铁路的修建计划,曼德勒—腊戍铁路在1903年从曼德勒延伸到腊戌[113]。抗日战争导致中国物资短缺,国民政府决定修筑滇缅铁路[114]。1938年9月在昆明成立滇缅铁路工程局,决定以祥云为中间站,分东西两段同时施工,最终接通缅甸腊戌的铁路,计划在1942年通车[115]。由于滇缅铁路的选址将穿过或非常接近中缅边界南段争议区,英方希望能先行解决中缅未定界问题[115]。英方以滇缅铁路为条件,要求中方在中缅南段未定界做出让步,滇缅铁路工程局局长杜镇远提议,在南定河北岸为铁路施工服务修建一条绕开争议区的公路,随即遭到英国强烈反对[115]。经过多次商议和谈判,中国同意作出进一步让步[115]。1940年7月17日,英国宣布封闭滇缅公路三个月,再次给中方施加压力[9]。1940年9月日军进驻印度支那北部,9月27日德意日三国同盟条约正式签字,美国也加大了对中国抗战的援助,在国际形势下,英国对滇缅铁路的态度也更加积极[116]。1941年2月17日,英国驻华大使卡尔致函中国政府,明确表明了英方在滇缅铁路问题上的态度及条件[117]。
划定“一九四一年线”
[编辑]1941年6月18日,国民政府外交部长王宠惠[注 14]与英国驻华大使卡尔在重庆正式换文(常称“滇缅南段界务换文”[注 15][118]),划定“一九四一年线”,基本按照1937年勘界委员会确定的条约线为基础划定[119]。南段大部分仍依原孟连土司与“莽冷地”之间的南卡江为界[120],北段却将归属未定区南大、炉房、班老、永邦等地以及明确归属中国的户板、户算、班个1,250平方华里区域划归英国,自此阿佤山区72%的地区归属缅甸[121],班洪部落辖区分属两国[122],班老头人因而迁居班洪中国一侧抗议班老划缅[123]。此外,中国争取到了投资炉房山脊东侧3到6英里范围内任何英方矿业公司不超过49%资本的权利[7]。仅仅在换文后的8月份,国民政府就曾尝试重新开启边界谈判,随着太平洋战争的爆发也不得不作罢[118]。1941年10月,滇缅铁路全面复工修筑,1942年3月日军攻占仰光,年中进犯阿佤山区,树立界桩工作始终未能进行,国民政府所期望修筑的滇缅铁路也因此停工[117]。最终“一九四一年线”并未实地勘画,事实上仍然作为未定界线被拖延下来[9]。
对于“一九四一年线”划定的原因,以罗之基、张振鹍等为代表的学者提出的传统观点认为,1940年7月英方宣布封闭滇缅公路给国民政府造成压力,迫使国民政府换文划定“一九四一年线”[124]。而朱昭华提出了新锐的观点,自1940年10月重开滇缅公路后,几乎不存在再次关闭的可能,因此国民政府做出让步的真正原因是滇缅铁路问题[125][124]。
中缅议界
[编辑]谈判背景
[编辑]1948年1月4日,缅甸宣布独立成为缅甸联邦,继承了英殖民政府与中国尚未解决的边界问题[14];1949年10月1日,毛泽东在北京宣布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两国于1950年6月8日正式建交[126]。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对待边界的政策是暂时维持边界现状,待条件成熟再行解决[127]。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领导人毛泽东提出了“一边倒”、“另起炉灶”和“打扫干净屋子再请客”三大外交方针,实际上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原国民政府签订的一切条约和协定都应由中央人民政府加以评判决定承认、修改、重审亦或废除[128][129][130]。中方最初并不承认“一九四一年线”的合法性[131]。
1954年6月29日,在缅甸访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总理周恩来与缅甸总理吴努于仰光举行第二次双边会谈,吴努首先提出解决边界问题[132],双方发表《中缅两国总理联合声明》,宣布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指导两国关系的基本准则,解决中缅边界问题[6][126]。因缺乏准备工作,周恩来未对边界问题明确表态,《联合声明》中也没有涉及到具体的边界问题[133]。12月12日,中缅发表关于通过正常外交途径解决边界问题的联合声明[134]。
黄果园事件
[编辑]1950年初,在滇南战役中失利的中华民国国军由将领李弥率部退入“一九四一年线”西侧;1952年,中国人民解放军为防止国军袭扰,约5,000[135]至10,000[136]兵力的部队进入了缅方境内并驻扎下来,时值缅甸内战无暇顾及阿佤山区[137][138]。1955年11月20日,缅军向“一九四一年线”推进时遭遇中国军队,双方发生冲突,是为“黄果园事件”,一度在缅甸国内引起反华浪潮[139][140]。国际社会出现“中国侵缅”的舆论,美国甚至支持东南亚条约组织成员国进行军演予以回应[141]。黄果园事件的发生及后来“苏联入侵匈牙利”[注 16],也使得缅甸政府对中国奉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诚意愈加怀疑,缅方一度担心中国会上演东南亚版的“波匈事件”[142]。
冲突发生后,中缅政府多次互换照会,缅方希望中国承认“一九四一年线”并将军队撤回国内[143]。1956年3月,中国中央初步决定可以从双方军队的当前驻地分别后撤相同的距离,后遭到中国驻缅使馆、云南地方政府及当地佤族部落的反对[12][144]。5月20日,周恩来致信吴努,表示“一九四一年线”是国民政府与英政府划分的边界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这一条边界线是有困难的”,希望暂时维持现状[143][145]。8月,缅方向中国提出,中国军队撤出“一九四一年线”以西是双方边界谈判的基础,并坚持“南段的边界已定”的观点[132]。8月27日,周恩来会见完缅驻华大使吴拉茂后,与中国官员研究决定接受“一九四一年线”并撤军,同时要求缅方也从中缅北段未定界的片马等争议区撤军[146]。
10月22日吴努访华,与周恩来会谈后发表公报称,从11月底起中国军队将撤出“一九四一年线”以西地区,缅方也将撤出北段未定界的片马、岗房、古浪[12],缅方亦同意在解决边界问题前军队不进驻南段的争议区[6],但政府工作人员可以进入[12]。10月31日,中共中央向中共云南省委发出了《关于中缅边界问题的指示》,对于中缅未定界按照国际法的一般原则[注 17]处理[147][148]。双方在11月底开始撤军[148],最后的中方军队在12月12日确保缅方已于北段未定界撤兵后,退回“一九四一年线”以东[149]。中方在南段未定界撤出地区的面积为1,300平方千米,覆盖人口7万[150]。
中缅双方达成撤军的共识,标志中国接受了“一九四一年线”[12]。1956年9月17日,美国驻仰光使馆向美国国务卿发出的机密电报认为,中国军队进驻佤邦是“精心策划”的行动,目的是以撤军为筹码,换取缅甸在克钦邦作出领土让步[151]。中国方面,许多政协委员认为“一九四一年线”是英帝国主义强加给中国的,并对中方承认该线提出疑问[152],周恩来从法理角度代表中央作出了回答:
“ | 如果否定“1941年线”,就要修改条约,或者重新废弃这个条约,这就会使人家感觉历史上所有划界的条约都可以改变。“1941年线”是乘人之危的不公道条约,但那是已经签订的边境条约。两国对这个地方都不曾直接统治,按照现在的办法解决比否定了重新划要好得多,两害相权取其轻。对“1941年线”,我们提出在承认的基础上进行调整,而不是予以否定,这是符合国际惯例的。[152][122] | ” |
——周恩来 |
谈判阶段
[编辑]1956年中国放弃在未定界中的领土诉求后,中缅关系得到改善[12]。1957年2月4日,吴巴瑞致函周恩来,表示由于缅甸国内的压力,希望中国政府能够承认“一九四一年线”,猛卯三角地也无条件交由缅甸支配[153][154]。1957年3月底,周恩来与吴努于昆明的会谈上表示:考虑到有一条对缅甸很重要的公路通过勐卯三角地区,中国政府不准备收回它,而希望以此交换“一九四一年线”划归缅甸的班洪和班老两个部落的辖区[155][154]。
“ | ……尽管中国政府不同意“一九四一年线”,但考虑到中缅两国之间现存的友好关系,中国政府除要求对这条线作某些调整以外,同意在佧佤地区基本上按照这条线定界。中国政府所要求的调整是把一直同中国关系密切的班洪部落和班老部落在“一九四一年线”以西的辖区划归中国[注 18][156]……如果缅甸政府同意中国政府的调整建议,中国政府愿意把属于中国方面在一八九七年永租给英国管辖的勐卯三角地区,永久的移交给缅甸联邦,成为缅甸联邦领土的一部分。[157][155] | ” |
——周恩来于1957年7月26日对吴巴瑞2月4日来信作出的正式答复 |
1958年4月,驻华大使吴拉茂转交缅方意见,缅甸政府难于接受中国提出的班洪、班老换取勐卯三角地建议,并要求中国政府同意由缅甸继续保持对勐卯三角地的永租关系,中方再次拒绝[158]。1958年下半年,由于缅甸国内局势动荡,边界谈判暂停[158]。自1956年底双方就边界问题达成原则性一致后,至1958年暂停,边界谈判未取得重大突破与进展[159]。
1959年6月4日,缅甸新总理奈温向中国提出新的边界方案,用班洪、班老地区62平方英里土地交换勐卯三角地[156],除此二地外两国接受“1941年线”,并要求中方放弃1941年换文协议中参与经营炉房矿业的权利[160]。这是缅甸方面第一次确认同意以勐卯三角地交换班洪和班老地区[160]。1959年8月和10月,中国与印度在中印边界争议区发生朗久事件和空喀山口事件两次武装冲突,导致中国的国际声望下降,中国认为应尽快与邻国解决边界问题以消除他们的忧虑[161];缅甸则受到中印事件的影响一度对解决中缅边界持消极态度,并希望中国做出更大的让步[162]。
签订条约
[编辑]1960年1月25日,奈温访华并与周恩来举行会谈[158]。1月28日双方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之间的友好和互不侵犯条约》,同意立即成立联合委员会,商议解决协议中所列的问题,进行边界勘察和树立界桩以及起草边界条约等工作[163]。《协定》的第二条第三和第四款、第三条涉及中缅边界南段未定界问题:
“ | (第二条) 三、为了废除缅甸对南碗河和瑞丽江汇合处的、属于中国的猛卯三角地区(即南碗指定区)所保持的“永租”关系,中国政府同意把这个地区移交给缅甸,成为缅甸联邦领土的一部分。作为交换,缅甸政府同意,把班洪部落和班老部落在1941年6月18日中英两国政府换文划定的、从南定河和南帕河汇合处到南段已定界第一号界桩为止的边界线以西的辖区划归中国,成为中国领土的一部分。至于划归中国的这些地区的面积,中国政府和缅甸政府分别在1957年7月26日和1959年6月4日提出了用地图标明的建议。两国政府的建议中互相一致的地区,肯定划归中国。两国政府的建议中关于班洪部落的辖区有出入的地区,由联合委员会派出双方同等人数的人员组成的小组实地查明该地区是否属于班洪部落管辖,以便确定该地区是否移交中国。划归中国的班洪部落和班老部落辖区的面积这样确定以后,联合委员会将派出由双方同等人数的人员组成的联合勘察队,实地勘察这一段边界线的具体位置,并且树立界桩。 四、从南定河和南帕河汇合处到南段已定界第一号界桩为止的一段边界,除本条第三款所规定的调整以外,按照1941年6月18日中英两国政府的换文定界。联合委员会将派出由双方同等人数的人员组成的联合勘察队,沿着这一段边界线进行定界、标界和树立界桩的工作。 (第三条) |
” |
——周恩来, 奈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 |
1960年10月1日,两国全权代表周恩来和吴努在北京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边界条约》[164]。条约建立在《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的基础上,除肯定《协定》所商议的事项外,对中缅边界另有细化补充。
中国最初主张缅甸归还的班洪、班老地区总面积为86平方英里,缅甸实际归还的面积比这要小(73平方英里),因为当时缅甸孟密至八莫的新公路即将建成,即使中国收回勐卯三角地也不会对缅甸掸邦与克钦邦之间的交通造成问题,考虑勐卯三角地并无物产出产,班洪、班老却有丰富矿产,中国方面也做出了退让[162]。
中缅勘界
[编辑]1960年2月5日,中共云南省委成立“边界问题领导小组”,着手勘界准备工作[165]。6月27日,中缅边境联合勘察会在仰光成立,中方首席代表是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长姚仲明,缅方首席代表是副总参谋长昂季准将[166],双方签订《协议事项纪要》,组建联合勘察队,其中第二队负责南段未定界的勘查工作,队下又分六个小组[165]。1957年7月26日周恩来致吴巴瑞的回信、1959年6月4日奈温致周恩来的建议中的地图被作为划定南段未定界的基础,二者互相一致的地区划归中国,有分歧的地区交由委员会派员实地探查是否属于班洪、班老部落,以确定是否交归中国[167]。
六个勘察组中,第一至第四勘察小组负责沧源段边界的勘划[165],第五和第六勘察小组负责西盟与孟连段边界的勘划[168]。1961年2月24日,勘察队完成中缅边界西盟段178至183号界桩的勘察和竖立[168];3月16日,完成孟连段184至203号界桩[注 19]的勘察和竖立[169];5月16日,完成沧源段145至177号界桩的的勘察和竖立[165](177号界桩实位于澜沧县的西北段国界,澜沧县该段国界仅此一棵界桩[170])。
后续
[编辑]1960年11月22日至1961年2月9日,为保障中缅两国勘界工作的正常开展,应缅甸政府请求[171],中国人民解放军边防部队两次出境入缅作战,与缅军围剿中华民国国军残部“云南人民反共志愿军”,发动中缅联合勘界警卫作战,摧毁了国军在江拉的反共基地[172]。厦门大学学者范宏伟认为,缅甸国军残部问题的解决是中缅边界问题解决的“最大副产品”之一[172]。
1961年6月4日,中共临沧地区地委副书记及沧源县委第一书记赵廷俊和缅甸昂季准将作为代表[173],前往班洪和班老举行交接仪式,同时对“一九四一年线”的骑线村寨签字交接[165]。骑线村寨中,永和(Yawng Hok)、龙乃(Lungnai)划归中国,羊柏(Umhpa)、班孔(Pan Kung)、班弄(Pan Nawng)、班歪(Pan Wai)等归属缅甸[174][175]。1961年10月13日,缅甸总理吴努访华,与周恩来在北京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两国边界的议定书》,条约正式规定了边界走向、界桩位置、界桩维护管理问题等事项,标志中缅边界问题最终彻底解决[165][176][177]。
1957年,沧源县政府在班洪部落的中国侧成立班洪区工作委员会;1961年6月12日,沧源县政府在回归中国的班老部落成立班老区工作委员会,两区在1988年的云南省区乡体制改革中改置为班洪乡和班老乡,此外班洪乡的西北部地区于1971年析出,成为今芒卡镇[178]。
时至今日,由于自然和人为等原因,边界上的部分界桩可能被移动或损坏,有的界桩方位物也有了一些变化[179]。根据1961年《中缅边界议定书》的规定,双方应每五年对边界进行一次联合检查,实际中缅边界第一次联合检查是在1984至1985年进行的,1993至1995年进行了第二次联合检查[180]。1989年3月,盘踞掸邦东部山区的缅甸共产党垮台,鲍有祥、彭家声、林明贤等前缅共武装各自控制边境地盘,原中缅南段未定界缅方一侧成为鲍有祥所管佤邦的辖区,而中缅边界则基本依据两国政府的协议,没有因为边界问题发生过武力冲突[179]。
参见
[编辑]注释
[编辑]- ^ 即“一九四一年线”的长度。
- ^ 根据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中缅边境管理与合作的协定》,中方县级对等联系的缅方当局为镇区,此处所列各镇区为缅甸中央政府的行政区划,实际则由佤邦地方政府控制该段边界的缅侧边境。
- ^ 3.0 3.1 弗雷德里克·伊斯林(Frédéric Iselin),又译伊斯兰、伊士林、伊舍林,是原瑞士陆军上校,曾任叙利亚、伊拉克勘界委员会主席,国际联盟指派的中英第二次勘界“中英滇缅南段未定界会勘委员会”中立委员、勘界委员会主席。
- ^ 到贡榜王朝时期,向缅进献花马礼的土司为车里和孟连,二者同时与中缅政权保持封贡关系。
- ^ 对此清廷作出解释:“曾侯所议各节,当日尚无成说,故议约时,先以派员会勘一语括之。”
- ^ 据《沧源佤族自治县志》编者考察,滇缅边地实无此地名,勘界时中英双方对该地所指各执一词。
- ^ 规定为:“又允将从前属中国兼属缅甸之孟连、江洪所有缅甸上邦之权,均归中国大皇帝永远管理。英国大君后于该地所有权利,一切退让。惟订明一事,若未经大皇帝与大君后预先议定,中国必不将孟连与江洪之全部或片土赠与别国。”
而勐乌、乌得是江洪的辖地,英国认为中国已经违反1894年的条款,将不能赠与别国的土地划归法国。 - ^ 8.0 8.1 薛福成在1894年签订《续议滇缅界务、商务条款》之前谈判阶段时,向总理衙门寄回了一张“商办滇缅界务奏陈大概情形之图”。然而总理衙门却将其下发到云南省政府,刘、陈二人即以该图作为中方的勘界根据。而《续议滇缅界务、商务条款》附含的有盖印画押的英文版地图,与薛福成“奏陈大概情形之图”有些许区别。
- ^ 根据第一次勘界的文字共识,班况、班弄归英国,班洪、永邦归中国,炉房一地应在中国一边。但是文字叙述与刘陈二人绘制的地图不一致,地图上的永邦、炉房均位于刘陈线以西地区。
- ^ 内容同1894年条约(参见#1894年条约)。
- ^ 《续议缅甸条约附款》第六条原文:……现在所定边界各线,应有两国所派勘界官比较划定,以免地方官民争论。如查得无论何处有未甚妥协者,应行更正……如确守附款所定界线,必有骑线之乡村、部落地段,勘界官员可量为还改互易。倘勘界官有不能商妥之处,应速将未妥情形,各报明本国国家核办。
- ^ 署名的十七王为:敢赛王、塔田王、绍信王、上公基王、业烈王、南抗武王、户猛王、班弄王、班况王、班洪王、蛮国王、巩众王、下公基王、戛希王、木烈王、布德王、莫弄王。
- ^ 两个档案现藏大理州档案馆,后者原稿并无标题。后者原文为张万美书写之傣文,由尹溯涛翻译为汉文。
- ^ 王宠惠于1941年4月10日卸任外交部长,签署换文时任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长,但在与卡尔的换文中仍自称“本部长”,卡尔的换文回复称王为“贵部长”、“外交部部长王阁下”。
- ^ 换文主要由4个照会组成,正式英文名称为Exchange of Notes between the United Kingdom and Burma with China concerning the Burma-Yunnan boundary,意为“英国、缅甸与中国关于滇缅边界的换文”
- ^ 波匈事件损害了社会主义国家的国际形象和大国声誉。
- ^ 新政府可以承袭旧政府的既成事实,无论旧政府是被交替的还是被推翻的。
- ^ 回信的附图中标明中方索求面积为86平方英里。
- ^ 中缅边界184至203号界桩部分位于1899年中英勘界已划定的界线上,不属于南段未定界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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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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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
[编辑]延伸阅读
[编辑]外部链接
[编辑]-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文献:1886年《缅甸条约》
-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文献:1894年《续议滇缅界务、商务条款》
-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文献:1897年《续议缅甸条约附款》
-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文献:1941年“滇缅南段界务换文”
-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文献:196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两国边界问题的协定》
-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文献:196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缅甸联邦边界条约》
-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文献:196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两国边界的议定书》
-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文献: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缅甸联邦政府关于中缅边境管理与合作的协定》